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284778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6.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docx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docx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

 

平顶山天安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

 

平煤股份十二〔2011〕3号

 

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十二矿严格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平煤股份公司十二矿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已经矿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平煤股份公司十二矿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平煤股份十二〔2009〕96号)同时作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平煤股份公司十二矿严格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中平〔2009〕66号)、《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平〔2009〕131号)、《中平能化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中平〔2010〕227号)等文件,结合我矿安全工作实际,就我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发生人身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发生原煤生产直接死亡事故的处理。

1.责任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给予撤职处分;

2.责任单位业务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3.经追查分析,责任单位当天值班干部在工作安排中,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布置落实不到位、不具体、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免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4.给予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跟班干部(工长、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撤职处分(跟班干部为技术人员的,给予解聘处理);

5.给予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当班班(组)长撤职处理,并给予降级一年之处分,离岗培训1个月,处分期间按平顶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酬;

6.对共同作业中联保互保不力,导致他人受伤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一年之处分,处分期间按平顶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酬,并离岗培训1个月;

7.经追查分析,对负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责任的当班瓦检评估员罚款3000元,并离岗培训10天;

8.给予责任单位所属战线业务科室科长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4000元;

9.给予责任单位所属战线副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4000元;

10.对责任单位包队矿领导罚款3000元;

11.对包队科室科长罚款2000元;

12.经追查分析,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瓦检评估队队长、党支部书记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13.给予安检科科长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14.给予安全副总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15.责任单位承担上级罚款的10%;

16.矿主要领导、责任单位所属战线领导、矿分管安全领导承担集团公司相应罚款及处理;

17.全矿干部、职工当月安全风险抵押不予兑现,安全奖励、安全加发不予发放。

(二)对发生1-4级人身事故或一起2人以上轻伤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责任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给予降职处理,并罚款5000元;

2.对单位业务分管副职给予免职处理,并罚款3000元;

3.经追查分析,责任单位当天值班干部在工作安排中,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布置落实不到位、不具体、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元;

4.给予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跟班干部(工长、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免职处理,并罚款3000元;

5.给予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当班班(组)长撤职处理,罚款2000元,并离岗培训1个月;

6.对共同作业中联保互保不力,导致他人受伤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离岗安全培训一个月;

7.经追查分析,对负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责任的当班瓦检评估员罚款2000元,并离岗培训10天;

8.给予责任单位所属战线业务科室科长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3000元;

9.给予责任单位所属战线副总工程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3000元;

10.对责任单位包队矿领导罚款2000元;

11.对包队科室科长罚款1000元;

12.经追查分析,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瓦检评估队队长、党支部书记行政警告处分,并各罚款2000元;

13.分别给予安检科科长、安全副总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2000元;

14.责任单位承担上级罚款的50%;

15.矿主要领导、责任单位所属战线领导、矿分管安全领导承担集团公司相应罚款及处理;

16.取消责任单位、战线领导、主管业务科室所有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兑现资格和安全奖励得奖、安全加发资格;减兑全矿其他单位干部、职工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励、安全加发金额的50%。

(三)对发生5-7级人身事故及矿追查后认定为重大未遂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给予责任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并各罚款3000元;

3.给予单位业务分管副职免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4.经追查分析,责任单位当天值班干部在工作安排中,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布置落实不到位、不具体、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2000元;

5.给予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跟班干部(工长、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免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6.给予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当班班组长撤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7.对共同作业中负有联保互保不力、导致他人受伤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离岗安全培训15天处理,并罚款1000元;

8.因自主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导致自伤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伤好复工前,必须进行15天的安全培训后再允许上岗;

9.经追查分析,对负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责任的当班瓦检评估员罚款1000元,并离岗培训5天;

10.经追查分析,对负有管理、教育责任的瓦检评估队队长、党支部书各罚款1000元;

11.对责任单位所属战线业务科室科长罚款2000元;

12.对责任单位所属战线副总工程师罚款2000元;

13.对责任单位包队矿领导罚款1000元;

14.对责任单位包队科室科长罚款500元;

15.对安检科科长、安全副总各罚款1000元;

16.取消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及全队职工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兑现资格和安全奖励得奖、安全加发资格,减兑责任单位所属战线领导、主管业务科室科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奖励资格、安全加发的50%。

(四)对发生8-10级人身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8级人身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责任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经济罚款各2000元;

(2)给予单位业务分管副职警告处分,并罚款2000元;

(3)经追查分析,责任单位当天值班干部工作安排中,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布置落实不到位、不具体、负有管理责任的,经济处罚2000元;

(4)对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跟班干部(工长、技术员以上干部)罚款3000元;

(5)给予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当班班(组)长撤职处理,罚款1000元;

(6)给予共同作业中负有联保互保、导致他人受伤的直接责任人离岗安全培训15天,并罚款500元;

(7)对自主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导致自伤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伤好复工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10天后再允许上岗;

(8)经过追查分析,对负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责任的当班瓦检评估员经济处罚500元,并离岗培训5天;

(9)对责任单位所属战线业务科室科长经济处罚1000元;

(10)对责任单位所属战线副总工程师经济处罚1000元;

(11)取消责任者所在班组人员及因事故受处分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资格和安全奖励、安全加发资格;减发责任单位其他管理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安全奖励、安全加发的50%;减发责任单位所属战线领导、业务科室所有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和安全奖励、安全加发的30%。

2.对发生9级人身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责任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各罚款1500元;

(2)对单位业务分管副职经济处罚2000元;

(3)经追查分析,责任单位当天值班干部工作安排中,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布置落实不到位、不具体、负有管理责任的,经济处罚1000元;

(4)对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跟班干部(工长、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5)对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当班班组长罚款1000元,并离岗安全培训10天;

(6)对共同作业中联保互保不力、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并离岗安全培训10天;

(7)因自主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导致自伤的直接责任人,伤好后复工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10天后再允许上岗;

(8)经追查分析,对负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责任的当班瓦检评估员经济处罚300元;

(9)取消责任者所在班组人员及事故处分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资格和安全奖励、安全加发资格,减兑责任者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安全风险抵押兑现资格和安全奖励资格、安全加发的50%的处理。

3.对发生10级人身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责任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各经济处罚1000元;

(2)对单位业务分管副职经济处罚1500元;

(3)经追查分析,责任单位当天值班干部工作安排中,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布置落实不到位、不具体、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500元的处理;

(4)对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跟班干部(工长、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

(5)对负有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当班班(组)长,罚款1000元,并离岗培训5天;

(6)对共同作业中联保互保不力、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并离岗培训5天;

(7)对自主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导致自伤的直接责任人,伤好后复工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5天后再允许上岗;

(8)经追查分析,对负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责任的当班瓦检评估员经济处罚200元;

(9)取消责任者所在班组人员及因事故受处分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资格和安全奖励、安全加发资格;减发责任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和其他人员安全奖励、安全加发的50%。

第二条对发生非伤亡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无人身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2.对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计划外瓦斯超限事故或因管理问题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三违”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

(一)对扒、蹬、跳矿车、坐皮带等严重三违责任者的处理:

1.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00元,离岗安全培训一个月,并在矿电视台曝光作检查;

2.对违章行为认识态度不好、违章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一年之处分,离岗培训1个月,处分期间按平顶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酬,并罚款5000元;

3.对当班负责人、跟班干部、班组长各罚款2000元;

4.对单位业务分管副职罚款1000元;

5.对责任者所在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并责成队长在矿安全办公会上做检查;

6.战线所属单位出现严重“三违”,一人次减发责任者所在战线领导、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的50%;

7.凡现场被查处扒、蹬、跳矿(人)车严重违章现象的,一人次对运输队当班信号工、把钩工各罚款1000元,对运输队当班跟班干部、运输队队长、党支部书记各罚款1500元;凡现场被查处乘坐皮带严重违章现象的,一人次对皮带队当班皮带司机罚款1000元,对皮带队当班跟班干部、队长、党支部书记各罚款1500元;

8.矿领导或专职安检人员检查发现有严重“三违”现象的,根据违章行为对运输队当班信号工、把钩工各罚款500元,对运输队当班跟班干部、队长、党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或对皮带队当班皮带司机罚款500元、对皮带队当班跟班干部、队长、党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

9.凡被查处扒、蹬、跳车或坐皮带严重“三违”的,一人次对机电副矿长罚款1000元、对机电副总罚款2000元、对机电科长罚款3000元。

(二)对井下特殊工种违章行为的处罚:

井下配电工、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主扇司机、局扇司机、瓦斯抽放工、防突测试工、瓦检评估员、井下主排水泵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主提升绞车司机、皮带司机等特殊工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班中脱岗、弄虚作假、违章作业的,以经查出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处罚。

(三)对一般三违人员的处罚

1.对现场查处一般三违的处罚。

对责任者除按《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平能化[2009]131号)规定处理外,取消责任者当月安全奖励得奖资格,由安检科在矿OA网及侯罐室大屏幕三通报批评;

2.对节假日、特殊时段出现的“三违”行为,按照“经济处罚加倍、行政处理升级”原则处理。

第四条跟班干部不与职工同下同上或班中脱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因单位安排不当,追究队长、党支部书记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够级别工伤,调度室出据工伤证明、安检科认可后,伤者所发生的检查治疗费用,由社保中心负责解决。

第六条因事故责任被责令离岗培训的,必须按时到安检科报到,按所定时间参加培训。

责任者培训期间不计算出勤天数,每培训一天责任者交纳30元培训费,由安检科开出单据,本人交矿财务科计入矿安全基金账户;培训合格后由矿安检科出据证明,单位方可安排工作。

不参加培训、培训不合格、不缴纳培训费者,单位不得擅自安排其工作。

否则追究责任者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队长的责任。

第七条因事故责任被罚款者,由责任者持安检部门开出的罚款单据,必须在5日内到矿财务科交款;因事故责任被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者,自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15日内到矿财务科缴纳补齐没收部分,不按时缴纳者,责任者停止工作;不落实矿处罚决定的,中止责任人或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当月安全抵押兑现及安全奖励得奖资格。

第八条井下各施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任用或聘用管理人员时,安检部门可根据拟任者个人安全档案记录,有权建议缓用或实施一票否决。

第九条因事故责任撤职的工、班长,二年内单位不得启用;被免职的工、班长,一年内单位不得启用。

否则追究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第十条对安全检查人员现场查出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及有关部门通报的安全信息,不及时组织整改或不主动配合的责任人,由安检科负责进行责任追究。

并根据隐患性质取消责任者当月安全得奖资格或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建立师傅带徒和职工安全伙伴考核档案。

每月5号前,井下各施工单位把师徒名单、安全伙伴名单报矿安检科。

安检科根据所报人员核定单位当月奖励标准。

月度考核凡被查出有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同时取消师、徒或安全伙伴两人的安全得奖资格。

对违章违纪情节严重的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建立专职安检人员考核台账。

凡被查出并经核实专职安检人员工作中出现违章违纪行为、吃拿卡要行为、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的,根据性质,给予责任者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离岗培训或调出安检队伍之处理。

第十三条凡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主管科室要求由单位主要领导组织带领相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如实反映事故经过,并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否则对主要领导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凡因事故或违章被停产整顿、离岗培训的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考核等,每月25日前由安检科提供名单,工资科进行考核落实。

第十五条地面单位发生事故,根据伤情等级,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以上规定高靠一级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矿安全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

安全责任追究规定通知

平煤股份十二矿办公室2011年1月21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交通运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