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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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1

淮北矿业“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矿井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第二条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通风网络简单,采掘布局合理,尽量减少或避免角联通风。

第三条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应布置四条上山,轨道上山进风,回风上山回风;运输上山、行人上山应处于进风流中,一般情况下只供本巷道用风。

采区进、回风巷(上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采区上、下山巷道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否则,不得验收投产。

第四条高瓦斯矿井、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只能作为回风巷道,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及铺设非本安型电缆。

在突出危险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巷道进出两端内5米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每旬应检查一次巷道通风、支护等情况,进入专用回风巷前要提出申请经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并有记录可查。

第五条严禁“剃头”开采,煤和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

第六条采区设计要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治理、防尘、防自然发火、安全监控等内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通风安全有关规定和瓦斯治理的需要,做到“两同时、两超前”(同时设计,同时审批,超前施工,超前验收)。

第七条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及改造应做到“大断面、强支护、少联通、降阻力、减设施”。

矿井的进、回风井、风硐和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最高风速的80~90%。

矿井总进、总回风巷设计风速一般不得超过7m/s,采区进、回风巷设计风速一般不得超过5m/s。

第八条每个风井的负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pa(300mmH2O)。

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

第九条矿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风系统简化优化专题会议,研究通风系统简化优化工作。

尽量减少通风设施,减少采区内部漏风,每个采区的风门总数一般不得超过15组。

保持系统正规合理、稳定可靠。

矿井通风阻力分布合理,矿井有效风量率要达到87%以上。

第十条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采区或采区内部通风系统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新建矿井进、回风井贯通后,要及时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未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前,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井下。

第十二条新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工作,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5年至少进行1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根据通风阻力测定结果,通过通风网络解算确定更换风机方案。

第十三条矿井必须加强井巷维修,确保通风断面满足要求。

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一次通风巷道普查,每季度由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至少进行一次主要进、回风巷道检查,确保通风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通风巷道的失修、修护情况报表每月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一个采区内布置回采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同一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4个。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

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新区段在未形成通风系统前,原则上只准两个掘进工作面相向贯通。

不准在同一掘进巷道中另开掘其它巷道。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负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第十六条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施工机风联巷,确需施工机风联巷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审批。

份十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七条加强采煤工作面两巷维护管理,加大巷道支护强度,机、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70%,满足通风要求,且最小断面不得小于3.5m2(薄煤层保护层开采除外)。

份十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八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瓦斯抽放泵站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长期使用风帘、风障导风处理瓦斯。

第十九条必须按规定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以及其它主要参数。

通风系统图每月更新一次,由通风区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报公司通防处交换一次。

第二节串联通风

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从巷道设计和施工顺序上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二十一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道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但在有煤和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情况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采区内为准备新区段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到构造必须重新开掘巷道,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性串联通风,但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并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井底车场附近、主要进风大巷或采区进风石门中施工岩石巷道,确实不能避免的一次性串联通风,回风流串入全矿井、一翼、一个或几个采区的,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二十四条掘串采形成一次性串联通风时,不准2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回风同时串入1个采煤工作面,且串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风量不得超过被串工作面正常供风量的50%,进入被串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0.2%以下。

第二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回风严禁串入掘进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第二十六条所有被串联通风地点的进风流中必须按《规程》规定安设瓦斯监测断电装置。

第三节矿井主要通风机

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订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开启。

主要通风机因维修、更换等情况需要进行单机运行的,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超过24小时的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新安装的矿井主要通风机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测定1次,矿井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二十九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

主要通风机应安装风机自动监测装置,并和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十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及主要附属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维修。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风叶角度、倒换风机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通风部门。

第四节矿井反风

第三十一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完善的反风设施,能在10分钟内改变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的风流方向。

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相关单位对反风设施至少检修1次,确保灵敏可靠,具备随时反风条件。

第三十二条矿井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时风量不得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反风方式方法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规程》和《反风技术规范》规定,反风前必须制定反风演习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反风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形成反风演习报告,并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备案。

因其它原因不能进行反风演习的,必须制订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三条在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同时做出反风技术设计,说明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等)、方法(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

第三十四条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必须根据火灾等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矿井主要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挂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反风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反风方法、操作顺序及注意事项,并附有反风设施布置图。

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熟悉反风操作规程、操作步骤,并能独立正确熟练地进行反风操作。

主要通风机房必须装有和调度所直通的电话,确保畅通。

第五节通风设施

第三十七条通风设施的设置

严格按照《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本着通风系统正规合理、稳定可靠的原则设置通风设施;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内不应设置风流控制设施,应尽量减少通风设施;要保持风门、风桥、挡风墙、封闭墙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减少漏风。

(一)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确需使用联络巷的,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受突出影响区域内的所有风门必须设置反向风门。

(二)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三)矿井一翼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道内不得设置调节风门。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矿井严格控制临时性通风设施,提高临时设施质量,使用时间在1个半月内,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使用时间超1个半月的按永久设施标准设置。

(五)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防突反向风门要油漆成黄色,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

工作面爆破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六)在负压较大和频繁过车的巷道内需要设置风门的,必须设置气动风门,安装声光信号或语音报警装置。

第三十八条通风设施的管理

必须建立通风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

加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明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通风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一)通风设施实行编号、移交管理,采掘生产和其它单位作业地点附近的通风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二)通风区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全矿井通风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三)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四)由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通风设施施工进行监督、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要推倒重建。

(五)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种报表、台帐、图纸中的通风设施数量和实际一致。

第三十九条通风设施的施工要求

(一)通风设施严格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维修。

通风设施施工前要有专项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风门、风桥、挡风墙、封闭墙等通风设施的墙体厚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四周必须掏槽,木制门扇厚度不小于50mm,过车风门要有防撞装置。

(三)风门的墙体两侧要预留足够的电缆孔和管子孔。

(四)调节风窗必须设在墙体上方,并能够调节风量大小。

(五)过风筒的风门墙体上要安设等直径的铁质风筒,并有防漏风装置,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突出的要设置防逆流装置。

(六)风门、风桥前后10m,挡风墙、封闭墙前5m范围内无杂物、积水、淤泥。

备案定反风演习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封闭墙前必须设置栅栏,巷道断面在6m2以下的,栅栏要全断面覆盖;巷道断面在6m2以上的,栅栏覆盖面应不少于巷道断面的2/3,栅栏采用方格网形式,其横竖间隔不大于200×200mm。

栅栏中间留有高1m,宽450mm左右的检查门,用铐链或铁丝固定在栅栏上,栅栏内要设检查记录箱。

封闭墙前的轨道、风水管路、电缆等必须拆除或断开,墙前不得有电气设备、不得设临时车场。

需要启封的封闭墙墙体应留设一趟瓦斯抽放管路至盲巷尽头。

第六节巷道贯通

第四十条掘进巷道和其它巷道贯通,必须提前制定防冒顶,防止瓦斯、煤尘、爆破、透水等事故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所有巷道贯通,需要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必须提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一条不同采区、不同水平、情况不明的老巷道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十二条矿地测部门在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贯通相距50m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生产、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待贯通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

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100m。

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小于60m之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第四十四条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和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第四十五条生产单位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情况,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及时向技术、通风、安监和调度等部门汇报。

第四十六条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派班队长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等情况。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按规定安设专人警戒。

第四十七条每次爆破后,爆破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巡查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确认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作业。

第四十八条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四十九条掘进巷道即将贯通时,生产单位必须有管技人员现场跟班,通风区要派熟悉通风系统的副区长以上管理人员现场统一指挥,安监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巷道贯通后,通风区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负压通风,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被贯通巷道风流稳定、风量和瓦斯浓度经检查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七节局部通风

第五十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包括:

局部通风系统、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设备及风筒选型,通风、瓦斯管理及供电、安全监测监控设计等。

第五十一条机电部门根据通风区提供的安装局部通风机业务联系书指定位置进行安装,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挪移。

第五十二条局部通风供电设计,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涉及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供电设计要有通风部门审查签字,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十三条井下局部通风必须做到双电源、双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做到“三专三闭锁”。

双电源:

主局部通风机电源;动力设备、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

双局部通风机:

主局部通风机,备用局部通风机。

主备局部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

三专:

主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用高、低压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

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三闭锁:

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主备局部通风机闭锁。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闭锁。

第五十四条煤和瓦斯突出危险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三专”供电;三专馈电开关要求: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供电的分馈开关每台只能带一个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低瓦斯掘进工作面供电的分馈开关每台不能超过二个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第五十五条对旋局部通风机只能作一台局部通风机使用,不准一级使用,另一级作为备用局部通风机。

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准使用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同一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五十六条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必须按《规程》规定安装开停传感器,安全监控中心站应认真记录局扇开停情况。

第五十七条局部通风系统形成后,由矿调度所组织通风、机电、安监、使用单位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接风筒,进行施工。

第五十八条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

合理选择局部通风机及风筒直径,5.5kw×2、7.5kw×2对旋局部通风机配直径400-500mm风筒;11kw×2、15kw×2对旋局部通风机配备直径不小于600mm风筒,22kw×2、30kw×2对旋局部通风机配备直径不小于800mm风筒。

第五十九条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巷不大于8米、岩巷不大于10米。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局部通风设计要求,且最小不得小于100m3/min,确保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限,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第六十条局部通风的风筒管理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巷道断面必须能满足风筒悬挂要求,当断面不能满足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扩棚、拨道等措施。

第六十一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按规定检查瓦斯。

第六十二条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要严格执行停电申请许可制度,局部通风机停电由施工单位填写《停电申请通知单》,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及时通知通风等有关部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因故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司机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实行挂牌留名,保证正常运转。

凡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瓦斯是否超限均要进行追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当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时,局扇司机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通知维修单位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恢复主局部通风机运行。

第六十六条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应采用压入式通风;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专门的通风设计说明书,列入掘进作业规程;

(二)应采用“长压短抽”的方式,压入式通风的风筒出口或抽出式通风的风筒吸风口和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分别在风流的有效射程或有效吸程范围内,但抽出式通风的风筒吸风口和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

(三)掘进巷道各处的风速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四)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抽出式通风机(或除尘风机)的风筒吸风口应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保证吸入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

(五)抽出式局部通风机(或除尘风机)必须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闭锁联动,当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抽出式局部通风机(或除尘风机)自动停止运转;压入式局部通风机未启动时,抽出式局部通风机(或除尘风机)被闭锁,不能先启动。

第六十七条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第六十八条严格执行风电、瓦斯电闭锁、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漏电保护试验制度。

风电、瓦斯电闭锁每周试验不少于一次,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每天一次;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章矿井风量分配细则

第一节供风的基本原则

第六十九条矿井各用风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七十条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温度、湿度、风流中的粉尘浓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供风量不少于4m3/min。

第七十二条确保局部通风机无循环风。

第七十三条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min的其抽放率不应少于50%,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后,风排瓦斯量一般不应大于5m3/min。

第二节矿井需要总进风量计算

第七十四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Q矿进=(∑Q采+∑Q掘+∑Q硐+∑Q其它)×K矿通m3/min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峒————峒室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其它--其它巷道需要风量总和,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衡等因素,一般可取1.20。

第三节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第七十五条每个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和一次爆破使用的最大炸药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取其中最大值。

(一)按气象条件确定需要风量,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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