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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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一)、保护层开采要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
保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确需留煤(岩)柱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首采保护层必须进行保护效果考察,考察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考察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
加强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
被保护层抽采必须建立专门台账,其抽采效果评价必须在瓦斯预抽率符合要求后,以实测的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指标为准。
采掘前保护效果评价必须合格,评价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且不得小于100m。
(二)、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0%,煤巷(含小结构、反揭煤煤巷,下同)掘进工作面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井巷揭煤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5%(瓦斯含量在4m3/t及以下的预抽率不得低于25%)。
预抽评价单元内以实测的煤层瓦斯含量最大值计算瓦斯预抽率。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必须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指标。
测试孔必须在瓦斯预抽率合格后施工,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判定预抽防突效果有效。
(三)、煤巷掘进条带预抽评价,单元长度原则上不低于100m,且岩巷穿层钻孔超前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200m。
(四)、严格执行预抽钻孔布置标准。
考察穿层、顺层预抽钻孔有效抽采半径(30天),有实际考察数据的以考察数据确定钻孔间距,无考察数据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煤巷条带穿层预抽钻孔,瓦斯压力≥2MPa的,按终煤点5m×5m间距内布置,其断层(落差≥1.0m)构造带及其前后20m范围内必须采取穿层钻孔加密措施,按终煤点3m×3m布置;瓦斯压力<2MPa的,按终煤点10m×5m间距内布置(轴线方向×轴垂线方向),其断层构造带钻孔加密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确定。
2.采煤工作面预抽钻孔,采用网格穿层钻孔的,瓦斯压力≥2MPa的按终煤点5m×5m间距内布置、其它按终煤点10m×10m间距内布置;采用两巷顺层钻孔的,煤厚(含夹矸,下同)≥3m的上、下两排布置,瓦斯压力≥2MPa的排内间距不大于5m、其它排内间距不大于10m。
采煤工作面顺层预抽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1/3的必须补孔或在工作面面内超前10m按3m间距补充顺层卸压钻孔。
3.突出危险应力集中区,煤巷掘进必须采取穿层钻孔预抽消突措施,按终煤点3m×3m间距内布置;采煤工作面采用穿层钻孔为主、顺层钻孔补充的预抽消突措施,穿层钻孔按终煤点5m×5m间距内布置,顺层钻孔煤厚≥3m的上、下两排布置、排内间距不大于3m。
4.不具备施工底(顶)板巷穿层钻孔的联络巷、车场、反揭煤等长度不超过60m的突出危险小结构煤巷掘进,经集团公司核准后可采取顺层钻孔预抽措施,煤厚≥3m的上、下两排布置,排内间距不大于3m,措施孔必须一次施工到位,一次评价。
(五)、采用深孔爆破、水力化等增透技术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效果考察;煤层首次进行增透技术试验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六)、预抽钻孔抽采时间超过1年的,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考察钻孔抽采状况,钻孔抽采失效的,必须补孔或透孔,确保预抽钻孔抽采实效。
(七)、突出危险煤层煤巷沿空(巷)掘进,原则上沿空(巷)煤柱不大于10m,大于10m的,执行区域预抽措施,区域效果评价,循环预测;煤柱在10m及以内的,沿空掘进执行区域验证,沿巷掘进必须对巷道轮廓线外15m范围内的区域实施抽采卸压措施、循环预测。
(八)、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
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m。
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相距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贯通。
突出危险煤层煤巷倾角25°以上的掘进作业,严禁由下往上施工。
(九)、规范采掘工作面设计,从设计源头消除采煤工作面产生应力集中区。
突出危险煤层被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突出危险煤层被保护层煤巷掘进,巷道距有效保护边界不小于15m,否则必须对巷道轮廓线外15m范围内的未有效保护区域实施抽采卸压措施。
对存在的应力集中区,矿总工程师负责划定应力集中区范围,现场实行挂牌管理。
突出危险应力集中区预抽消突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核准。
无突出危险区及非突出煤层的应力集中区,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卸压措施。
(十)、非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新块段的煤巷以及突出煤层的煤巷(煤层瓦斯风化带、沿空(巷)、中底分层以及有效保护范围内的煤巷除外)掘进,必须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前探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且前探钻孔在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m。
(十一)、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时,必须测定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瓦斯压力,分析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压力≥0.74MPa、煤层瓦斯含量≥8m3/t、瓦斯放散初速度≥10或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以及预测指标超限等情况的,矿报告集团公司,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公司批准。
(十二)、反揭突出危险煤层掘进工作面,措施孔轴向控制到待掘巷道法距5m(瓦斯压力≥2MPa时为7m)且控制到巷道完全进入煤层底板(或顶板)前方不少于20m范围内的突出煤层煤体。
巷道必须掘至距煤层法距2m外为反揭煤结束;在反揭煤结束前,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离反揭煤结束位置平距不得小于20m;反揭煤贯通点必须在距反揭煤层最小法距2m外。
(十三)、加强揭煤管理。
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
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以及瓦斯压力测定不准不得揭煤。
瓦斯压力≥3MPa或前探、测压等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孔严重的,采用“巷道法”揭煤,并在区域防突措施孔的控制范围外增加减压措施。
揭煤设计必须对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工作面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必须连续揭煤至揭煤结束,特殊情况下中途停工超过10天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同意。
推广挖掘装载机、侧装机等机械化排矸揭煤。
揭煤工作面进行最后验证时,必须再次采用直接法测定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待揭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且测点不得少于3个。
(十四)、对平均厚度0.3m及以上煤线,必须测定、收集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瓦斯基础资料,预测其突出危险性,预测有突出危险的,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严格揭煤工作面煤线防突管理,揭煤前探时必须准确探明各煤线厚度;对平均厚度0.3m及以上的煤线,已预测有突出危险,或没有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穿,必须一并纳入揭煤设计。
(十五)、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若采掘面已采取过区域防突措施,则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若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则应补充编制并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煤层瓦斯风化带除外)。
(十六)、煤层原始瓦斯压力测定必须编制设计,测压孔施工地点断层或围岩裂隙发育以及赋水地点,必须进行围岩带压预注浆和全孔多次加压注浆封堵周边裂隙,采用“两堵多注”封孔,穿层测压孔封至待测煤层见煤点,顺层测压孔必须封至测压气室。
(十七)、矿井必须按季度修编、上报瓦斯地质图,按月编报井巷揭煤、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
矿井必须按年度编制瓦斯基础资料收集计划,对所有开采煤层必须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并做好瓦斯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每季度上报集团公司。
(十八)、实施瓦斯抽采信息化。
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穿层和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评价单元,必须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矿井瓦斯抽采量及预抽效果评价必须依据抽采自动计量,抽采自动计量必须准确可靠,误差超过5%的抽采量严禁计入评价;预抽评价单元,必须实现煤层瓦斯压力、抽采混合量、抽采纯量和瓦斯抽采率等参数在线监测;推广使用被保护层膨胀变形系数在线监测。
(十九)、加强采煤工作面高抽巷抽采瓦斯安全管理,高抽巷抽采,必须编制专项防爆、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高抽巷金属棚支护段必须进行喷浆处理,封闭前清除干净巷道内的导电体,并对巷道内的CO、CH4、O2浓度实施在线监测。
(二十)、Y型通风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T0距充填墙和留巷段不大于800mm;T1在留巷段内,距工作面切顶线不大于10m;T2位于用于Y型回风的底(顶)板巷内距第一汇风点前10~15m。
(二十一)、采煤工作面必须有防火设计,从设计源头统筹考虑过断层、收作期间的防火管理,工作面采向、收作线位置要有利于防火管理。
采空区遗煤、分层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中底分层及沿空掘进工作面,灌浆(注氮)系统必须紧跟工作面,并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综采工作面过落差大于煤厚的断层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编制过断层专项防火措施,提前50m对断层带采取注防火材料或注浆加固等措施。
不得在断层、破碎带或周期来压位置停采或收作。
有煤层自然发火隐患的工作面收作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编制收作专项防火措施。
综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矿必须确保20天内具备拆架条件,并按确定的工期组织拆除。
加强封闭墙防火管理。
封闭墙施工必须达到墙内外形成压差、墙外无瓦斯积聚、墙内氧气浓度小于5%的标准。
(二十二)、厚煤层分层开采,上分层开始掘进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火设计和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上分层开采时,掘进巷道必须跟顶施工,回采期间必须跟顶回采,铺网作假顶,工作面随采随灌;下分层开采时,掘进巷道必须全断面喷、注浆,且滞后迎头不大于100m,灌浆、注氮管路及消防管路必须紧跟工作面,回采期间采取均压、钻孔注浆(注N2或液态CO2)等综合防火措施。
沿空掘进或掘进过断层、破碎带,巷道必须进行喷浆堵漏。
煤巷及可能导致顶板煤层发生自燃的岩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高冒。
出现高冒,必须在一周内进行防火处理。
沿空留巷、下分层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必须安设CO传感器。
(二十三)、加强抽采地点防火管理。
完全封闭的采空区严禁抽采;严格控制尾抽、沿空留巷、采空区埋管抽采,原则上沿空留巷埋管超过300m应停止抽采;月推进度小于40m的采煤工作面严格控制抽采;O2浓度>12%的采空区抽采地点应控制抽采量。
工作面回采期间,高、底抽巷必须尽可能封闭抽采,并确保封闭墙质量;不能封闭的高、底抽巷或与采空区存在漏风通道的巷道必须进行全断面喷注浆处理。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出现CO浓度≥24PPm,小煤柱、采空区、高冒处、抽采管路出现CO浓度≥50PPm,必须立即汇报集团公司。
(二十四)、大力推进采煤工作面注水防尘措施。
煤层厚度超过1.3m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优先采用长孔注水,充分利用顺层抽采钻孔先抽后注,实现“一孔多用”;采用短孔注水时,应根据煤壁状况合理布孔。
综采(掘)机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喷雾除尘装置。
综采工作面必须装备移架喷雾,岩巷综掘必须使用除尘风机等降尘措施。
推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挂防尘帘降尘措施。
采用压风排渣施工钻孔必须采取除尘措施,钻孔施工处下风侧安设净化喷雾和防尘帘。
采用压风排渣施工煤层钻孔,必须实行风水联动,并配备灭火器。
二、淮南矿业集团《通风管理规定》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
主扇必须正常运转,高阻风井必须有月度扩修风道、降低风阻的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采区进、回风巷(或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突出煤层采掘面回风经过其它采掘面、且是唯一安全出口的,必须通过绕道隔开。
否则,不准同时安人施工作业。
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
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一次串联通风措施由矿长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4、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米范围的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6平方米;其它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工作面的地沟除外)向外20米范围的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3平方米。
否则必须停产整顿。
5、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煤(增煤岩)巷道掘进以及石门揭煤,其供风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并设置同等能力的备用局扇,备用局扇必须取自另一路电源。
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6、矿井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永久风门必须联锁,主要风门应安设开停传感器。
矿井主要风道风速必须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7、优化采场布局,合理集中生产。
必须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严禁超能力生产和突击生产。
8、严格控制综采、综放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放限管理。
若放限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的规定,并编制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9、加强局扇供电管理,减少排放瓦斯次数。
当停风区内最高瓦斯浓度小于3%时,由测气员向调度汇报,在调度所确认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后,由矿总值班指挥,现场班(队)长负责回风系统的停电、撤人和警戒,测气员负责控制风流安全排放瓦斯,当停风区内最大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编制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0、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内的采面工作面、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以及措施要求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的工作面,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并现场交接班。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不得兼职。
11、主要回风巷、采煤面工作回风巷必须安设风速传感器;局扇和移动抽放泵应安设开停传感器。
12、矿井内部的外委工程和复采区,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制”,并将其纳入通风质量检查和“一通三防”督查范围。
13、进一步强化“一通三防”督查工作。
集团公司和矿两级“一通三防”督查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紧紧围绕矿井实际积极开展“一通三防”督查活动,使“一通三防”督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集团公司按季度考核各矿“一通三防”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奖罚。
14、规范“一通三防”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各项设计、措施、报表的编制质量。
各种报表、台帐、记录和图、牌、板必须按统一格式认真填写,报表必须按时上报。
三、淮南矿业集团《井下粉尘防治》若干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防治井下尘害,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身体健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集团公司粉尘防治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度和部门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分明。
1、矿长应加强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粉尘防治进展情况,落实其所需的人员、装备,确保粉尘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2、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本矿防尘工作规划、技术措施,组织新技术的应用推广。
3、各矿的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是防尘业务技术主管部门(专业队伍)。
(1)负责制定采样计划和采样仪器、样膜样品、资料及报表的管理;
(2)负责井下生产性各类粉尘的采样测定工作,并组织协调作业区队的采样代表人员完成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样品的采集工作;(3)负责主要运输巷道的刷白、冲洗、煤层注水等技术措施的实施。
4、矿其他部门的防尘职责,应根据本矿实际划分确定各作业区队的防尘职责和任务。
二、供水系统
各矿井下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和管路系统,管路系统应符合以下(5、6、7条)规定要求。
5、供水管路必须敷设到达所有采、掘工作面、采区石门和运输重载系统及其转载、装载点。
6、供水管路的供水量及其水压,应能满足防尘措施的需要。
7、供水管路必须每隔100m、其中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和阀门。
三、防降尘措施
8、各类巷道:
各开采水平运输道应每年刷白一次,其他巷道的巷壁冲洗耳恭听和煤尘清扫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粉尘沉积强度鉴定后予以确定。
9、采面:
(1)所有的单一或分层开采的顶层煤层必须实施煤层注水措施,“规程”规定可不注水的,必须有翔实资料可查;
(2)回风巷必须安设能封闭全断面且雾化好的风流净化装置;(3)炮采面应采用湿式打眼、炮眼必须填装水泥和炮前炮后必须对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的煤壁实施洒水措施;(4)综采、综放面的割煤机必须安设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支架安设移架自动喷雾装置,其中综放面还要加设架尾放煤口自动喷雾装置和架内实施洒水、冲洗支架积尘措施。
10、掘进:
(1)炮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炮眼必须填装水炮泥、距迎头30m内必须安设向迎方向,且水雾射程不低3m的放炮喷雾器、距迎头30—50m内范围内必须安设能封闭全断面且雾化好的风流净化装置和放炮前后冲洗迎头巷壁的降灭尘措施;
(2)机掘面的掘进机必须安设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扒装处应实施扒装时洒水或安设置喷雾器喷雾措施。
11、其他:
(1)运载系统及其转、卸载点必须安设喷雾器;
(2)采用压风排渣施工钻孔的,必须采取孔口喷水或压风雾化并用,以降灭孔口高浓粉尘和作业人员佩带有效的防护口罩措施;(3)实施喷浆作业的场所,必须在作业区的下风侧安设风流净化装置,作业人员佩带有效的防护口罩;(4)实行串联通风的回风或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处,应安设能封闭全断面且雾化好的风流净化装置。
四、隔爆
12、各矿已开采的煤层均属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
为此必须在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之间、采面的进回巷、煤及半煤掘进和石门揭煤巷,设置隔爆水棚。
并每周至少检查1次水棚的水量、水袋回距、安设点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粉尘监测
13、监测内容:
井下生产性“总粉尘”、“定点呼吸性粉尘”(以下简称:
“定点呼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以下简称:
“工个呼尘”)和“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14、监测场所: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产尘作业场所。
15、监测周期:
井下“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定点呼尘”,每月测定期次;“工个呼尘”,采掘面每天个测定1次、其他场所每6个月测定期次;“粉尘分散度”,每日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日个月测定1次,在测定周期内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16、计量检定:
粉尘采样器是《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每年送计量检定站(即: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通风实验室)检定一次。
17、粉尘监测的工序及代表工种:
(1)定点“总粉尘“、”定点呼尘“的监测工序:
打眼(钻孔)、放炮、截割(刨眼)、移架、放煤、上料、搅拌、喷浆等工序及采、掘面的回风。
(2)“工个呼尘”的监测代表工种:
打眼(钻孔)、放炮、采煤工、掘进工(刨眼)、司机、喷浆搅拌工等。
18、测定方法:
(1)“总粉尘”、“定点呼尘”采样时,采样流量一般应设置在15—40L/min、采气量应不小于200L、滤膜粉尘增量应不小于1mg,增量超过10mg或小1mg的,视着废样;
(2)采样位置,一般选择在距产尘点下风侧5m左右和作业人员呼吸带高度处;(3)“总粉尘”、“工个呼尘”的空白滤膜及载尘滤膜的称量参照“附件1”有关内容执行。
“工个呼尘”的测定,按《集团公司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样品测定方法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六、管理资料
19、各矿应建立健全井下粉尘防治管理所必须有的资料:
(1)矿井地质精查报告中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对已开采的煤层都应进行曲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2)防尘系统图(图中应标注水源、储水量、管路管径、三通阀门、注水、喷雾器、隔爆水棚等设施和措施,每月填绘一次);(3)防尘台帐(如:
设施、仪器仪表、测尘、煤层注水等);(4)措施实施记录(如:
巷道冲洗、刷白、煤层注水、测尘仪充放电记录等);(5)报表(年、季、月),表样见“附件6”;(7)工班个体呼尘测定用的数据卡、台帐、记录见“附件3、4”。
四、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相关条款及执行说明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三)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
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
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
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
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十三)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十四)第十四条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
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十五)第十五条中“其他较严重‘三违’”,系指:
集团公司界定的84条较严重“三违”。
(十六)第十六条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系指:
二级单位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集团公司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
(十七)第十七条中“安全培训”,系指: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复)训、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主岗位取证培(复)训。
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中的文盲学员参加考试采取统一试卷,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老师监考,一位老师提问,被考学员口述,另一位老师执笔(操作),监考老师及学员共同在试卷(签名单)上签名认可。
集团公司鼓励一岗多能,一人多证。
参加本人主岗位外的工种取证培(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执行本条款。
(十九)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
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