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示范文本30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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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示范文本30剖析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

[•]

(作为保证人)

[•]

(作为牵头行)

[•]

(作为代理行)

[•]

[•]

[•]

(作为贷款人)

[町项目人民币[町元/美元[町元

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法人版)

[•]年[•]月[•]日

[町律师事务所

标题页码

一、定义及解释5.

1.1.定义5..

1.2.解释规则5..

二、主债权及保证范围6.

2.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6.

2.2.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7..

三、保证方式7..

四、保证期间7..

五、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8.

六、保证责任9..

七、保证人的其他义务1.1

八、合同条款的独立性1.2

九、贷款合同变更13

十、违约责任13

十^一、通知1.4

11.1.书面通知14

11.2.地址1.4

11.3.送达1.5

11.4.语言1.6

十二、保密1.6

十三、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1.7

13.1.适用法律17

13.2.争议解决17

十四、其他事项1..8.

14.1.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1..8.

14.2.应付款项的划收1..8.

14.3.保证人信息的使用1..8.

14.4.公告催收1..8.

14.5.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1..9.

14.6.权利保留1..9.

14.7.借款人解散或破产1..9.

14.8.保证人解散或破产2..0.

14.9.通知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2..0

十五、合同的生效2..0.

签字页.…..21

本保证合同(本保证合同”于[•]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订立:

[•],作为保证人(保证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可,作为牵头行(牵头行”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作为代理行(代理行”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四、下列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贷款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鉴于:

⑴各贷款人与借款人于[•]年["月[•]日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包括此后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下称“贷款合同”),各贷款人同意根据贷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用于贷款合同规定之用途;作为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资金的先决条件之一,保证人应与贷款人签署本保证合同。

⑵保证人已同意,为贷款人之利益,按照本保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保证担保。

各方经友好及平等协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立约如下,以昭信守

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在本保证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保证合同中使用的但未定义的加下划线的词语具有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含义。

在本保证合同中,下列加下划线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借款人][•]

1.2.解释规则

在本保证合同中:

1.本保证合同条款的目录及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可予以忽略。

2.资产”应当理解为包括所有目前和将来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财产、收入、收益、应收账款以及任何资产中的各种权益。

3.人”应当理解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独资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4.一项违约事件的存续”指该违约事件已经发生且没有消除,也没有按照本保证合同条款被补救或豁免。

5.一个月”指开始于一个公历月的一天,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中对应之日的一段期间,但是,下一个公历月中没有该对应之日时,该期间应当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6.任何人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或整顿”应当理解为包括依照该人成立地的或业务经营地的法律进行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程序,进入”该等法律程序包括该人通过决议或任何人申请开始该等法律程序。

7.本保证合同的一方或者任何其他人,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许可的受让人。

8.本保证合同、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应当理解为包括其本身,以及符合其条款约定而对该等文件不时做出的任何修订、修改、替代或补充。

9.除上述解释规则外,贷款合同第[町条所规定的各项解释的规则须(变通地)适用于并被视为并入本保证合同中。

二、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2.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贷款人的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2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贷款合同项下本金[请插入币种][请插入金额](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1.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若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如果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五、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

1.保证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保证人确认自己对借款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贷款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3.保证人已阅读本保证合同及贷款合同所有条款。

应保证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保证合同及贷款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保证人对本保证合同及贷款合同条款的含义的理解与各贷款人一致,并且保证人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4.保证人向贷款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其在中国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订立本保证合同、行使其在本保证合同下的权利和履行其在本保证合同下的义务;

(2)其合法拥有资产并合法开展目前经营的业务;

(3)其有权签署、履行和送达,并已采取所有合理公司行动以授权签署、履行和送达本保证合同;

(4)其为签署、履行和送达本保证合同,已经或者将在适当的时候合法有效地获得所需的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或登记(如适用)及其它任何必需的文件;

(5)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最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且自最近的报告日以来,其财务状况未出现恶化的迹象;

(6)本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拟计划的交易,并未并将不会与下述相冲突:

(a)保证人的章程;或者

(b)任何对保证人资产有任何约束力或对任何其资产造成妨害的任何协议。

(7)其无正在法院、仲裁机构、或其它部门进行的,或已得知将要向该等机构提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且各贷款人有理由相信该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保证人将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可能享有的任何豁免权;

(9)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10)除非已向贷款人披露并已经为贷款人所接受,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陈述和保证在本保证合同的签署日做出,并在保证人承担本保证合同下的义务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

六、保证责任

1.如果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其他约定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贷款人对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保证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保证人只对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保证人只为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时,不应使贷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贷款人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2)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4)在借款人、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出现破产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提出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张,并不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清偿;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5.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如果除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贷款人有权划收借款人在[•]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1.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所涉金额超出[“万元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方式)。

2.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

(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合同提前终止并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履行到期义务或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

(2)借款人或保证人依法被宣告解散、撤销、破产、兼并、涉诉或自行解散的;

(3)借款人或保证人的重要财产被施以强制措施的;

⑷借款人或保证人违背所作声明与承诺,或不履行本保证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⑸借款人或保证人作出其他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贷款人按期足额收回债权的;

⑹出现使贷款人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4.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有关资料报贷款人备案。

5.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行约定,因签订和履行本保证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保证人承担。

6.保证人应根据各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7.对各贷款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立即寄出回执。

并在各贷款人向其发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账户中。

8.在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所有债务,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事先经过贷款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八、合同条款的独立性

本保证合同中的各条款在效力上相互独立。

本保证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全部或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本保证合同其余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本保证合同的条款在任何适用法律下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该条款在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下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九、贷款合同变更

1.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除展期、提高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调整的除外)或增加贷款金额外,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但未经保证人事先同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保证人依照本保证合同的约定仅对变更前的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贷款人或借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

4.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

被解除,保证人仍按照本保证合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保证合同约定或其在本保证合同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并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证人应予赔偿。

2.因保证人造成本保证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该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各贷款人的损失。

3.保证人根据本条承担违约责任的并不排除其根据本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人确认,一旦保证人违反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保证人将向各贷款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各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各贷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产生的损失。

十一、通知

11.1.

书面通知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任何与本保证合同相关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或通过传真、信件送达。

 

11.2.

地址

任何一方为本保证合同所发出的通知,或依据本保证合同所递交的任何文件的送达地址及传真号码(和通知应当送达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下述名称一致,或在不少于[“个工作日前通知他方的其他地址等相关信息。

对于保证人-[勺:

姓名:

[町

职位:

[*]部门:

[*]

地址:

[勺

电话:

[勺

传真:

[勺

对于牵头行-[*]:

姓名:

[*]

职位: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勺

对于代理行-[•]:

姓名:

[司

职位:

[*]

经办分行: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对于贷款人-[•]:

姓名:

[•]

职位: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11.3.送达

1.任何通知或依据本保证合同或与本保证合同有关的由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文件在下述情形下有效:

(1)如果系以传真方式发出,需以可阅读的形式收悉;

(2)如果采用信函方式,则为将该信函寄送至上述通知地址或在装入写有上述通知地址的已付足额邮资的信封中投递到邮局[町个工作日之后;

(3)如果上述地址明确指示应送达至该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则应送达至该部门或工作人员

2.除本条前款约定的情形外,应向贷款人做出或投递的其他文件只有在贷款人收到之后才被视为有效,并且应清楚标明由在上述贷款人处签字的部门或工作人员(或者贷款人为此目的指定的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收讫。

11.4.语言

1.任何依据本保证合同作出或与本保证合同相关的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2.任何依据本保证合同作出或与本保证合同相关的其它文件必须

(1)使用中文;或者

(2)如未使用中文,必须附有经认证的中文译本。

在此情形下,除非该文件具有法定优先效力,否则中文译本具有优先效力。

十二、保密义务。

12.1保密范围

本保证合同各方应当对其他方或代表其他方按照本保证合同向其提供的任何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是,该方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披露:

1.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由于该银团成员行违反本条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2.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

3.依照任何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4.依照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披露该等信息。

5.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6.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审计师等)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被披露方已经向该银团成员行承诺遵守本保证合同第十二条(保密)的保密义务。

7.在本保证合同第12.2条(其他披露范围)允许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8.经保密信息提供方同意后披露该等信息。

12.2其他披露范围

任何银团成员行可以向可能或已经与该银团成员行订立关于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转让、间接分贷的协议的任何人披露:

1.本保证合同的复印件。

2.该银团成员行已经获得关于借款人、本保证合同及或/本保证合同项下交易相关的任何信息。

3.但是,被披露方必须在收到任何该等信息之前,向该银团成员行承诺遵守本保证合同第十二条(保密)的保密义务。

十三、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适用法律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为本保证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并依照该等法律解释。

132争议解决

凡因本保证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证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所有当事方应当争取在收到任何其他当事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友好协商解决。

在该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任一当事方有权选择以下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将该争议提交[•]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四、其他事项

14.1.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应根据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贷款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

如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保证人和各贷款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

142应付款项的划收

1.对于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町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保证人;

2.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保证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

办理,汇率风险由保证人承担

14.3.保证人信息的使用

1.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保证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2.保证人并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保证人信息。

14.4.公告催收

对保证人的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4.5.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1.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2.保证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4.6.权利保留

1.贷款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保证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保证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保证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2.如果贷款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贷款人若减免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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