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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示范文本30剖析.docx

1、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示范文本30剖析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作为保证人)(作为牵头行)(作为代理行)和(作为贷款人)町项目人民币町元/美元町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法人版)年月日町律师事务所标题 页码一、 定义及解释 5.1.1.定义 5.1.2.解释规则 5.二、 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6.2.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6.2.2.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 7.三、 保证方式 7.四、 保证期间 7.五、 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 8.六、 保证责任 9.七、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1.1八、 合同条款的独立性 1.2九、 贷款合同变更 13十、 违约责任 13十一、 通知

2、1.411.1.书面通知 1411.2.地址 1.411.3.送达 1.511.4.语言 1.6十二、 保密 1.6十三、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713.1.适用法律 1713.2.争议解决 17十四、 其他事项 1.8.14.1.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 1.8.14.2.应付款项的划收 1.8.14.3.保证人信息的使用 1.8.14.4.公告催收 1.8.14.5.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1.9.14.6.权利保留 1.9.14.7.借款人解散或破产 1.9.14.8.保证人解散或破产 2.0.14.9.通知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 2.0十五、 合同的生效 2.0.签字页 .21本保证合同(本保

3、证合同”于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订立:,作为保证人(保证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可,作为牵头行(牵头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经办行注册地址:经办行负责人:*,作为代理行(代理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经办行注册地址:经办行负责人:四、 下列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贷款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经办行注册地址:经办行负责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经办行注册地址:经办行负责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经办行注册地址:经办行负责人:鉴于

4、: 各贷款人与借款人于年月日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包 括此后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下称“贷款合同”),各贷 款人同意根据贷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用于贷 款合同规定之用途;作为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资金的先决条 件之一,保证人应与贷款人签署本保证合同。 保证人已同意,为贷款人之利益,按照本保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各方经友好及平等协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立约如下,以昭信守定义及解释1.1. 定义在本保证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保证合同中使用的但未 定义的加下划线的词语具有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含义。在本保证合同 中,下列加下划

5、线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借款人 1.2. 解释规则在本保证合同中:1.本保证合同条款的目录及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合同 条款时可予以忽略。2.资产”应当理解为包括所有目前和将来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财产、收入、收益、应收账款以及任何资产中的各种权益。3.人”应当理解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独资企业或任 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4.一项违约事件的 存续”指该违约事件已经发生且没有消除,也 没有按照本保证合同条款被补救或豁免。5.一个 月”指开始于一个公历月的一天,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中 对应之日的一段期间,但是,下一个公历月中没有该对应之日 时,该期间应当结束于下一个

6、公历月的最后一日。6.任何人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 解”或整顿”应当理解为包括依照该人成立地的或业务经营地 的法律进行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程序,进入”该等法律程 序包括该人通过决议或任何人申请开始该等法律程序。7.本保证合同的一方或者任何其他人,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 许可的受让人。8.本保证合同、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应当理解为包括其本身,以 及符合其条款约定而对该等文件不时做出的任何修订、修改、 替代或补充。9.除上述解释规则外,贷款合同第町条所规定的各项解释的规则 须(变通地)适用于并被视为并入本保证合同中。二、 主债权及保证范围2.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

7、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 额不超过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贷 款人的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 件之约定。22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 资金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 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 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贷款合同项下本金请插入币种请插入金额(金额大写*)及利息 (包括复利

8、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 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 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四、 保证期间1.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 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宣 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 后

9、两年止。如果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 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止。3.上述 保证 期间 规定 并不 互相排斥 ,而是 补充 适用 。五 、 保证 人的陈 述和 保证1.保证 人清 楚地 知悉 贷款 人的经营 范围、 授权 权限 。2.保证 人确 认自 己对 借款 人的资 产 、债务 、经 营、信用 、信 誉等 情况、是否具备签订贷款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 解。3.保证人已 阅 读本 保证 合同及 贷款 合同 所 有条 款。 应保 证人要 求,贷款人已经就本保证合同及贷款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 明 。保 证 人 对 本 保 证 合 同 及 贷

10、款 合 同 条 款 的 含 义 的 理 解 与 各 贷 款人一致,并 且保证人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 解。4.保证 人向 贷款 人做 出如 下陈述与 保证:(1)其在中国依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订立 本保证合同 、行使其在本保证合同下的权利和履行其在本 保证合同下的义务;(2)其合法拥有 资产并合法开展目前经营的业务;(3)其有权签署 、履行和送达,并已采取所有合理公司行动以 授权签署、履行和送达本保证合同;(4)其为签 署、履行 和送达本 保证合同 ,已经 或 者将 在适 当的 时候合法有效地获得所需的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或登记 (如适用)及其它任何必需的文件;(5

11、)其向贷款人 提供的最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并且 自最近 的报告日 以来,其财 务状 况 未出 现恶 化的 迹象;(6)本保证合同 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拟计划的交易,并未并将 不会与下述相冲突:(a) 保 证人 的章程 ;或者(b) 任何对保 证人资产有 任何约束力或对任何其资 产造 成妨害的任何协议。(7)其无正在法 院、仲 裁机构、或 其它部门进行的,或已得知 将要向 该等机构 提 出的 诉讼、仲裁 或行政程 序,且各 贷款 人有理由相 信该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会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8)保证人将不 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可能享有的任何豁 免权;(9)保证人向贷 款人提供的

12、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10)除非已向贷 款人披露并已经为贷款人所接受,第五条(保 证人的陈述 和保证 )中的陈述和保证在本保证合同的签署 日做出 ,并在 保证 人承 担本 保证 合同 下的 义 务存 续期 间内 持续有效。六 、 保证 责任1.如果贷款 合 同项 下债 务到期 或者 贷款 人 根据 贷款 合同 的约定 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 者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其他约定的,保 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 即承担保证责任。2.无论 贷款 人对 贷款 合同 项下的债 权是否 拥有 其他 担保( 包 括但 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

13、方式), 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 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 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贷款合同项 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 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 供,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 款 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保证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3.如果保证人只对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 保证人 同意,即使因借款人清偿、贷 款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 他原因导致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 证人仍应按照本 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 任。4.如果保证人只为贷款合同项下的

14、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 其承担 保证责任后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 保证人承 诺,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 预先行使)代位权或 追偿权时,不应使贷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 同意贷款合同 项下 债务 的清 偿优 先于 保证人代 位权或 追偿 权的 实现 。具 体而 言,在贷款人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1)保 证 人 同 意 不 向 借 款 人 或 其 他 担 保 人 或 借 款 人 的 其 他 债 务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 因任何原因,保 证人实现了 上述 权利,则 应将 所获 款项 优先 用于 清偿 贷 款人 尚未 获偿 的债权;(2)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保 证人

15、同意不以行使 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 价款 提出权利 主张,上 述担 保物 及所 得价 款 应优 先用 于清 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3)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 保证人 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 未获偿的债权;(4)在借款人、其 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出现破产的 情形下,保 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其 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 其他债务人提出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主 张 ,并 不 接 受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清 偿 ;如 因 任 何 原 因 ,保 证人 实现了上 述权利 ,则应 将所 获款 项优 先 用

16、于 清偿 贷款 人尚未获偿的债权。5.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 果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 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 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 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如果除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到 期债务,贷款人有权划收借款人在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 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保 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保证人的其他义务1.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 受贷款人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未经贷款人 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

17、提供所涉金额超出“万元的担 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方式)。2.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 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 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 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 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 款人要求落实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 或者为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

18、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合同提前终止并有 权要求借款人还款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履行到期义务或履行贷款合同项下 的任何义务的;(2) 借款人或保证人依法被宣告解散、撤销、破产、兼并、涉 诉或自行解散的;(3) 借款人或保证人的重要财产被施以强制措施的; 借款人或保证人违背所作声明与承诺,或不履行本保证合 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借款人或保证人作出其他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 响贷款人按期足额收回债权的; 出现使贷款人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4.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

19、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或在 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贷款人,并将有关资料报贷款人备案。5.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行约定,因签订和履行本 保证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保证人承担。6.保证人应根据各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7.对各贷款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催收文件,保证人 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立即寄出回执。并在各贷款人向其发出 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 支付的金额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账户中。8.在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所有债 务,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

20、,但事先经过贷款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八、合同条款的独立性本保证合同中的各条款在效力上相互独立。本保证合同的任何条款 的全部或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本保证合同其余 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本保证合同的条款在任何适 用法律下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该条款在任何其他 适用的法律下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九 、 贷款 合同变 更1.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变 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 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 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除展期、提高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

21、民银行之规定调整的除外)或增加贷款金额外, 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但未经保证人事先同意,贷 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 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保 证人依照本保证合同的约定仅对 变更前的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保证 人的 保证 责任 不因 出现下列 任一情 况而 减免 :(1) 贷 款 人 或 借 款 人 发 生 改 制 、合 并 、兼 并 、分 立 、增 减 资 本 、 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2) 贷款 人委 托第 三方 履行 其在 贷 款合同项 下的义务 。4.贷款 合同 项下 债权 或债 务的转移 行为未 生效 、无 效、 被撤

22、销、被解除,保证人仍按照本保证合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十 、 违约 责任1.保证人违反本保证合同约定或其在本保证合同第五条( 保证人 的陈述和保证)中 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或具有误 导性,并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证人应予赔偿。2.因保 证人 造成 本保 证合 同全部或 部分无 效的 ,该 保证 人应 在保 证范围内赔偿各贷款人的损失。3.保证人根 据 本条 承担 违约责 任的 并不 排 除其 根据 本保 证合同 承担担保责任。4.保证 人确 认,一旦保证 人违反本 保证合同 项 下的 任 何事项 ,保 证人将向各贷款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各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包 括各贷款

23、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产生的损失。十一、通知11.1.书面通知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任何与本保证合同相关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或 通过传真、信件送达。11.2.地址任何一方为本保证合同所发出的通知,或依据本保证合同所递交的 任何文件的送达地址及传真号码(和通知应当送达的部门或工作人 员)应与下述名称一致,或在不少于“个工作日前通知他方的其他 地址等相关信息。对于保证人-勺:姓名:町职位:* 部门:*地址:勺电话:勺传真:勺对于牵头行-*:姓名:*职位:部门:*地址:*电话:传真:勺对于代理行-:姓名:司职位:*经办分行:*地址:电话:*传真:对于贷款人-:姓名:职位:部门:地址:电话:传真:11.3.

24、送达1.任何通知或依据本保证合同或与本保证合同有关的由一方向 其他方发出的文件在下述情形下有效:(1)如果系以传真方式发出,需以可阅读的形式收悉;(2)如果采用信函方式,则为将该信函寄送至上述通知地址或 在装入写有上述通知地址的已付足额邮资的信封中投递 到邮局町个工作日之后;(3)如果上述地址明确指示应送达至该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则 应送达至该部门或工作人员2.除本条前款约定的情形外,应 向贷款人做出或投递的其他文件 只有在贷款人收到之后才被视为有效,并 且应清楚标明由在上 述贷款人处签字的部门或工作人员( 或者贷款人为此目的指定 的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收讫。11.4. 语 言1.任何依据 本

25、保证 合同 作出或 与本 保证 合 同相 关的 通知 必须使 用中文。2.任何依据 本 保证 合同 作出或 与本 保证 合 同相 关的 其它 文件必 须(1) 使用 中文 ;或 者(2) 如未 使用 中文 ,必须 附有 经 认证 的中 文译 本。在 此情 形下 , 除非 该文件具 有法定 优先 效力 ,否则 中文 译 本具 有优 先效 力。十二、保密义务。12.1 保密 范围本保证合同各方应当对其他方或代表其他方按照本保证合同向其提 供的任何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该方有权进行以 下任何一项披露:1.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不包括由于该银团成员行违反 本条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

26、息)。2.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 。3.依照 任何 法律 法规 并在 法律法规 要求的 范围 内披 露该 等信 息 。4.依照 其上 市地 证券 交易 所的上市 交易规 则披 露该 等信 息 。5.向 任 何 政 府 、 金 融 、税 务 或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并 在 该 等 行 政 机 关 要 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6.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审计师等)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被披露方已经向该银团成员 行承诺遵守本保证合同第十二条(保密)的保密义务。7.在本保证合同第12.2条(其他披露范围)允许的范围内披露该 等信息。8.经保密信息提供方同意后披

27、露该等信息。12.2 其他披露范围任何银团成员行可以向可能或已经与该银团成员行订立关于贷款合 同项下的任何转让、间接分贷的协议的任何人披露:1.本保证合同的复印件。2.该银团成员行已经获得关于借款人、本保证合同及或/本保证合 同项下交易相关的任何信息。3.但是,被披露方必须在收到任何该等信息之前,向该银团成员 行承诺遵守本保证合同第十二条(保密)的保密义务。十三、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13.1. 适用法律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为本保证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并依照该等法律解释。132 争议解决凡因本保证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证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所有当事

28、方应当争取在收到任何其他当事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友好协 商解决。在该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任一当事方有权选择以下第*种 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将该争议提交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十四、其他事项14.1. 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应根据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贷款合同的有关 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如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保证人和各贷 款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142 应付款项的划收1.对于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

29、从 保证人在町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 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保证人;2.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保证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办理,汇率风险由保证人承担14.3. 保证人信息的使用1.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保证人的信用状况, 并同意贷款人将保证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 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2.保证人并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保证 人信息。14.4. 公告催收对保证人的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 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14.5. 贷款 人记录

30、 的证 据效 力1.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 关本金、利息、费用 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 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 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 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贷款合同项下 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2. 保证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 、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 制作 或保 留, 而提 出异 议。14.6. 权利 保留1. 贷款 人在 本保 证合 同项 下的权利 并不影 响和 排除 其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其 它合 同所 享有 的任何权 利。任 何 对违 约 或延 误行 为施 以任何宽容、宽限、优 惠或延缓行使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 利,均不能视为对本保证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 违反本保证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 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 不因此导致 贷款人对保证人承担义务和责任;2. 如果贷款 人 不行 使或 延缓行 使贷 款合 同 项下 的任 何权 利或未 用尽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保 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 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贷款人若减免贷款合同项下债务, 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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