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顺河高架南延二期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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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顺河高架南延二期工程

济南市顺河高架南延二期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需求公示

顺河高架南延二期工程北起玉函立交南引道,南至玉函路-七里山路交叉口以南360米,与英雄山高架相接,全长约3.3公里,工程内容包含道路、地道、桥涵、隧道及市政管网工程施工。

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设二个标段,具体划分如下:

标段划分

对应工程桩号

服务内容

承保方式

第一标段

地面道路桩号:

K0+142.43-K1+312.35

地下道路桩号:

K0+855-K2+022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

第三者责任险

独立承保

第二标段

地面道路桩号:

K1+312.35-K2+609.9

地下道路桩号:

K2+022-K3+319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

第三者责任险

独立承保

服务期限:

2016年12月3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其中建筑期17个月,保证期24个月)。

保险方案

济南市顺河高架南延二期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投保人名称地址:

投保人名称: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投保人地址:

二、被保险人:

1、业主;

2、承包商;

3、其他关系方: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及其他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

注:

上述各方以各自保险利益为限。

三、保险工程名称:

保险工程名称:

济南市顺河高架南延二期工程

四、保险标的:

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水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仓库、料场、工棚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工地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运输途中。

五、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部分

保险金额:

具体投保金额以投保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物质损失部分特殊风险赔偿限额:

地震、海啸导致工程损失赔偿限额:

总保险金额的80%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部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CNY5000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

CNY1亿元。

注:

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六、保险期限:

1、建筑安装期:

自2016年12月31日0时起至2018年5月31日24时止;(具体起保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

(以本项目工程所有人对全部工程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如本项目工程延期,则本保险期限将自动延长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通知保险人。

若工程延期超过180天,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提前申报延长保险期限,但被保险人需补缴相应的附加保费,附加保费=原保费×超过180天后的延期天数÷原保险期限天数。

2、保证期:

建筑安装期结束后24个月,如工程进度延期,则保证期相应顺延。

七、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海啸导致的损失:

CNY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

2、暴风、暴雨、洪水导致的损失:

CNY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者为准。

3、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隧道损失:

CNY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4、其他损失:

CNY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注:

发生保险事故,且由于上述一项或几项原因共同导致的工程损失,则仅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高者为准;特别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部分

1、财产损失:

2、人身伤亡:

注:

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八、保险费率: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部分

待报价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部分

待报价

九、保险费: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部分

待报价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部分

待报价

十、保费支付方式:

保单生效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保费;

十一、特别约定:

1、条款效力优先约定

2、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约定

3、第三者责任之赔偿处理约定

4、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5、施工变更特别约定

6、周转性材料及临时设施赔偿特别约定

7、保单终止约定

十二、附加条款:

第一类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

1.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0万元)

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3.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

4.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

RMB500万元)

5.内陆运输条款(每一运输工具单次运输限额:

人民币200万元)

6.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7.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

8.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9.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10.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11.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12.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每次事故限额:

RMB200万元)

13.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0万元)

14.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0万元)

15.特别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0万元)

16.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200万元)

17.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20万元)

18.预防措施条款

19.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0.打桩工程和挡土墙保护工程特别条款

21.地下工程条款

第二类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

22.交叉责任条款

23.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

24.工地访问条款

25.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万元)

26.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27.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第三类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与第三者责任部分

28.优先条款

29.错误和遗漏条款

30.不受控制条款

31.违反条件条款

32.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33.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34.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

35.预付赔款条款

36.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37.指定理算人条款

38.第一受益人条款

39.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十三、基本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十四、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十五、争议处理:

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解决争端。

如协商不成,可采取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

特别约定、附加条款、基本条框措辞

⏹特别约定措辞

1、条款效力优先约定:

本保单条款措辞由特别约定、特别条款、基本条款构成,并以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

2、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约定:

如第三方原因造成本保险项下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并按照本保单之规定给予赔付,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

3、第三者责任之赔偿处理约定:

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事故调解。

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参与事故调解,保险公司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如保险公司不派员参与,则视同保险公司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

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其鉴定费用。

4、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的查勘定损工作,双方进一步约定:

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如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故等),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变更特别约定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新增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方法,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调整符合本项目的变更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上述调整范围自动列入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拒赔,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

6、周转性材料及临时设施赔偿特别约定

本保单对保险责任造成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的损失负责赔偿,其中:

(1)定义:

临时设施是指业主或施工企业为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如:

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临时装置;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木材、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等。

(2)赔偿约定:

无论其在本工程的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中是否列明,保险人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A.可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如未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则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如使用完成后发生损失,则不予赔偿;B.可重复使用或非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则计算其在本工程中的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

7、保单终止约定

投保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终止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退还保费。

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但投保人未按规定缴付保费除外。

 

⏹附加条款措辞(附加条款赔偿限额与方案明细表中相同)

适用于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1.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保险公司对上述

(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

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公司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

24个月

4.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

RMB5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

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

(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三)储存期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内陆运输条款(每一运输工具单次运输限额:

RMB2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用于本项目某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该材料和设备是由业主提供给承包商而需应用到工程中去的。

但应保证设备或材料的价值包含在总的保险金额中。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项下扩展承保工地内现有财产或被保险人所有、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工地内财产由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工程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8.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扩展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单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

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2.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每次事故限额:

RMB2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为施工遭遇地下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行为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3.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0万元)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

1、清除、拆除、打捞、转移受毁损财产的费用;

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3、恢复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客观存在的施工条件而产生的清理费用,即使该保险事故未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如清理外来物、清理土石方等;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0万元)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

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5.特别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

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灭火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200万元)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2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预防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9.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打桩工程和挡土墙保护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的下列责任:

1、更换或矫正地桩或保护挡土墙的基础;

a)在工程期间发生的错误的更换或错误的调整或堵塞;

b)在操纵或取出时被丢失或抛弃或损坏;

c)打桩设备或包装被堵塞或损坏而造成的阻塞。

2、为矫正桩的分离或停转;

3、为调整任何种类材料的任何泄漏或渗透;

4、为填补空隙或更换流失的斑脱;

5、任何由于地桩或地基没有通过装载负担程度试验或没有达到设计装载度的容量而导致的后果;

6、重新调整外形或规格;

7、工程设计或其它施工规范所允许或预计的损耗。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任何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损失或损毁,被保险人有责任证明这样的损失或损毁是否适用于该保险。

21.地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相抵触,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4)由于隧道掘进机的废弃或修复引起的费用(包括隧道工程施工比原定施工方案增加的任何费用);

(5)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包括废弃工程本身的价值);

2、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赔偿处理条款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

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地下工程发生损失后的施救费用以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的50%为限;

(3)在隧道工程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包括保险工程损失、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总和)将以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或受损前之相应技术状态的费用为限,并且不超过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原始建造价的125%乘以实际受损区段长度≤100m。

3、每次事故免赔额:

20万或损失金额的10%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适用于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

22.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3.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

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

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

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它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4.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6.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7.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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