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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政协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经2011年12月21日市政协十一届三十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上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应树立共同意识,建立密切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工作实效。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

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和调整,依据《政协上海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及时了解提案提出与办理双方的意见建议,服务、协助、推进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做好重点督办提案等组织服务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其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与表彰;

(八)协助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指导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本市各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帮助指导;

(十二)组织提案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提案工作制度。

第十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提案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有关涉及上海工作的提案。

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上海的贯彻落实,上海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注重质量,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一事一案,简明扼要;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界别活动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应按规定格式提出。

第十五条提案根据内容分为意见建议类和解决具体问题类,由提案者在提交提案时选择所属类别,提案委员会在提案立案审查时予以确认或调整。

第十六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七条提案委员会应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

提案者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严格依照提案审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立案。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提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

并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指名举报的;

(五)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内容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不予立案的提案,在向提案者说明并征求意见后,提案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

可通过委员来信、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内容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反映。

提案者也可自行撤案。

第二十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建议落实的角度出发,确定承办单位。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合作办理单位。

如提案者对提案分理有异议,提案委员会应积极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通过市办理工作会议,集中送交有关单位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承办提案的中共上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央在沪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完善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承办单位应针对提案所提建议提出办理意见,进行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应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对未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加盖公章,并根据提案办理情况,按照“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三个类别,在提案答复件首页上注明。

(二)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三个月内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

确属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须经提案委员会同意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三)委员提案、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界别活动召集人。

中共上海市委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沪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合作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或联合答复提案者。

(五)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工作。

在收到提案正式答复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加强协调,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七)办理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由承办单位领导征求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负责人或该界别活动召集人的意见。

(八)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关的同类型提案可进行归并办理。

提案委员会应积极提供协助服务。

(九)承办单位对承诺采纳的建议或列入计划拟解决的问题,应重视检查落实,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提案委员会报送年度办理工作书面总结。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提案的督办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提案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

第二十五条提案督办工作应分层次、多形式,搭建协商平台,形成合力,促进交流、交锋与交融。

提案办理过程中,可以采取由提案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指导组)、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提案办复后,提案委员会等可组织形式多样的跟踪活动,了解进展情况,促进建议落实。

第二十六条对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和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选作重点督办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后,由主席会议成员重点督办,并以点带面,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于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提案和其他反映重要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批后,转报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和跟踪。

第二十九条对于承办单位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条优秀提案分设优秀提案奖、优秀提案特别奖、优秀提案荣誉奖三个奖项,由政协上海市委员会表彰。

优秀提案由提案者、承办单位推荐,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提案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于提案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可评选为先进承办单位,由政协上海市委员会表彰。

评选表彰工作由提案委员会具体实施,并制定相关细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经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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