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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考试题2剖析

安全考试题

填空题

第一部分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

2、坚持“三同时”原则:

即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确保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三宝是指: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是指:

楼梯平台口、电梯口、出入口、预留洞口。

(见简答题10)

4、施工用电检查评分标准,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扣20分;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扣10分;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每一处扣5-7分。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结果均应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6、三级教育分为:

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7、伤亡事故上报程序,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9、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10、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头,周围3米内不得存放物品。

11、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建筑工程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

氧气瓶为蓝底黑色、乙炔瓶为白底红字。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一个月内,临建设施应全部拆除。

13、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容器,定期灭蝇,及时清运。

14、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

15、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16、规划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

17、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

18、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多级配电。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若干开关箱。

19、配电箱必须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一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同一开关箱(同一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20、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出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21、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

22、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取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

23、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4、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25、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26、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变压器。

2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8、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修、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5、国家对严重违纪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3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4、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制定。

45、生产经营单位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正式上岗作业的。

47、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48、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0、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5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5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53、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54、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5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57、房屋拆除应当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58、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59、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好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60、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61、违反本法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6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6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6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5、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6、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7、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6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9、违反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7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72、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建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73、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脚手杆不得钢木混搭。

74、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75、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76、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

77、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78、宿舍内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79、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床头应设有姓名卡。

80、节约资源包括:

节约土地、节能、节水、节约材料与资源利用。

81、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

82、建筑施工企业应先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供货方,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部分

1、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2、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位保证施工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9、施工现场的安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1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1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3、在城市区域范围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4、建筑施工单位应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5、夯土机械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16、现场使用的漏电保护开关其漏电电流不得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秒。

其动作特性一般应小于30mA/秒。

在漏电保护开关的电路中,工作零线必须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否则将导致漏电保护开关误动作。

17、雨季使用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人员要使用绝缘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具。

18、施焊现场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19、乙炔瓶或石油气瓶搬运时应该轻装轻卸,不得抛、碰、滑、滚等看、剧烈震动。

20、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容器中,定期灭蝇,及时清运。

21、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3、槽、坑、沟1米以内不准堆土、堆料、停置工具。

开挖超过2米深度的槽、坑、沟时,必须在边沿设立两道护身栏杆,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2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25、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预先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可能的危害。

26、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7、吊篮脚手架安全要求,吊篮的负荷不得超过120kg/m2,吊篮的保险线应用直径12.5mm的钢丝绳。

28、单排承重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大于1.5m,步距不大于1.2m,架子高度20m以下时,垂直偏差不大于架高1/200。

29、高处作业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生产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30、我国劳动保护的基本方针是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31、施工现场噪声防护措施有:

选用低噪音设备,控制和减弱噪声源措施、采用吸音材料和结构,吸收和降低噪音措施、采用隔音措施,吧发生的物体和场所封闭起来措施、采用消声措施,装设消音器措施、采用隔震措施、减轻震源声机器传播措施等。

32、建筑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级、项目级(施工队)、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3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教育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35、《消防法》规定,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36、起重指挥信号有哨声、手势、旗语和通讯设备。

37、《建筑法》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8、蛙式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夯。

一人传递电缆,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3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41、架子工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应穿防滑鞋和佩戴好安全带。

42、现场要有明显防火标志,消防栓周围三米内,不准存放物品。

43、施工人员宿舍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人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44、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乙炔瓶、氧气瓶与施焊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5、火灾扑灭后,为隐蔽、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46、人工扩孔桩孔所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漏电保护。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48、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9、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0、安全员应熟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工艺标准,了解施工现场危险因素和危险源,熟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51、安全员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2、积极采取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障职工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

53、定期对企业各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和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5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5、项目经理应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6、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作业“三级”审批制度,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能动火。

57、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保持和实施。

58、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判断或选择题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

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5、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6、明火作业管理,电、气焊作业前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或保卫消防部门审批,办理动火证。

7、电、气焊割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必须清除周围一切可燃物,备足必要的灭火器材或灭火用水,并设专人现场监护。

8、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的小于3.5米。

9、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10、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坚固、严密,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墙材质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

1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室,有专人值班,并做好记录。

12、严禁在尚为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3、施工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

材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

14、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15、施工现场应遵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应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16、起塔式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

17、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8、配电箱、开关箱外形就够应能防雨、防尘。

19、配电箱和开关箱的维护,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停止作业时,应将开关箱内隔离开光和漏电断路器断电,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应将配电箱断电上锁,断电应断隔离开关。

送电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但出现电器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20、照明系统宜保持三相负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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