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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涉法上访,这里不仅指当事人为解决某些触及法律方面的实质性问题而向国家机关部门所作的上访行为,亦指当事人为解决问题向国家机关进行上访,其程序本身具有的法律性,是广义上的涉法上访。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增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突出,对抗性强。

涉法上访,如果处理不好,既影响国家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乃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

因此,涉法上访问题是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认真分析涉法上访成因,建立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涉法上访的成因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

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笔者发现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出台。

为使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勿庸置疑,这些细则的制定,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没有从实际出发,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1996年,在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时,某基层政府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出嫁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

在当年当地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总量的30%。

(二)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

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规范,是引发涉法上访的又一重要因素。

我们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掌握法律法规水平有限,办事违背客观实际,既有好心办坏事的,也有纯为捞取个人政绩或一些小团体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发上访事件。

如201X年9月,某镇一些干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教育附加费的收缴任务,筹齐该镇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在开学之际擅自到学校去收取,并要求学生家长须在交清教育附加费后,方能为学生缴费注册。

有个别下到该镇的县干部不负责任地说镇政府收取该费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集体上访。

后经该镇书记耐心向来访群众说明并提供收取该费依据,并为“搭车收费”这一错误收费方式向群众致歉,再向群众说明近几年来该费的用途及支出情况,终于让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回去。

其实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其他电视台的相关栏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给农民修建饮水工程、搭桥铺路等公益事业,违法集资引发的涉法上访事件也并不鲜见。

又如某镇在1999年上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除尘滤布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擅自做大数字,无形中提高了农民年上缴“三提五统”的任务指标,在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同年10月,近201X多名群众来到镇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

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了。

(三)政法机关执法不公,执行不力,作风不实。

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水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

当前,我国政法机关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象,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如某县法院原经营一矿井,在中央颁布了禁止政法机关参与各种经商活动的文件后,将矿井转给该县企业局下属的矿业公司经营。

因矿井出现全面跨塌将至报废,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将矿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资商经营,并依法签订了有效协议。

之后,该投资商按协议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全区矿山停产整顿,该矿井也被迫停工,该投资商依然自觉承担守护矿井义务,望有一天在矿山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万元成本。

忌料一日,该县法院却以矿窿主身份给投资商发来通知,要求投资商将该矿井及现有设备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资商不同意。

之后某日,该县法院、企业局、矿业公司领导置原投资商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尚未失效的协议于不顾,擅自带领数十名法警,到该矿井撬锁破门强行接管矿井及其设备财产,并在15日后将矿井转让他人。

投资商在矿井被非法强行夺走、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之下,意欲携雷管炸药与县法院同归于尽,幸被同事亲友阻拦,并通过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咨询,隧打消过激念头。

为此,投资商数十次到县、市政府、人大部门上访,至今未果。

又如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说到一个案例,某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十亩沙地的承包合同。

在该村民的精心经营管理下,承包沙地变成了一块土质较好的土地。

该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桃树。

桃树眼见收成,村委会以原承包金低,且该村民没有按时缴纳后两年承包金为由,组织村民小组开着铲车,将桃林铲为平地,并将该地承包给另一户人家作沙场卖沙之用。

为此,该村民诉诸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该村民各种经济损失13万多元。

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但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判决。

该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访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尽。

再如某移民点一年界50的妇女去山上砍柴,被邻村一青年男子强奸,后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没有及时前往现场提取证据,也未作或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后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并进行讯问,但仅凭嫌犯的矢口否认,便将嫌犯释放。

最后嫌犯反以该妇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受害人为此多次上访于县公安与人大部门之间。

这些案件,都说明了我们政法机关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像,并引发系列上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四)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

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涉法上访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有着合理的要求,但因为法律素质不高,不懂上访,违法上访。

如某矿职工因企业破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组织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到市、区政府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也有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势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

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

如某村两自然屯产生一土地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法院作出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判决。

另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扬言不管怎样,该土地必须归其所有,法院不判给,就抢要、打要,并多次聚众闹事,数次组织人员到乡、县政府上访静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该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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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样是引起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

笔者在走访检察部门时,检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中,告知义务、范围狭窄,没有从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原则,去规定相应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围、告知机关、告知形式、告知对象、告知期限,使当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处理问题的进展,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引发涉法上访案件。

如《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对该法各自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决定等,都未规定将这一司法行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当事人无法对可能产生的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行使申诉,导致有的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采取极端行为或产生数次涉法上访。

如某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控告,在办理中得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且该案该检察机关已在审查批捕当中。

因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几次上访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况,故再上访检察机关并声称司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中可能有枉法行为,希望监督查处。

弄清事实后,该院接待员如实告知,并着重解释了取保候审决定法定的告知对象、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的责任与自由人的区别、适用法条。

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访。

又如,检察机关在刑事立安监督中,发现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发、警力不足、经费缺乏,一时无法结案,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数控告人在长时间未获知案件查处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

而上访时因立案行为告知对象不附合,有时因此被拒绝回答,或是以案件机密为由被拒绝答复,因种种情况未得到合理答复,使控告人不得已数次上访于各机关之间。

二、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引发多起涉法上访案件。

针对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

当前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思想因素:

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从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访工作。

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上访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重大涉法上访案件预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发生的涉法上访具体个案处理,摆官老爷态度,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依法依规办理,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谁出的钱多就往谁边倒;面对一些涉法上访群众,工作人员态度马虎,方法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正是因为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群众观念弱,服务意识低,直接影响了涉法上访案件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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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素质因素:

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

有相当涉法上访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低下,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致使案件处理一波三折,阻力大,执行难。

如某生产队在一荒坡上种植了将近25年面积280多亩的杉木林,因异地移民搬迁进来,需要征用那片土地。

邻村某自然屯认为该地为本屯集体所有,因其从一开始就持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

双方争持不下,要求县政府给以处理。

县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政策“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作出该片林地权属归种植杉木林的生产队的处理决定。

该自然屯群众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数百人将该杉树全部砍光。

再是信访工作人员当中,部分人员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质不高。

表现为没把信访部门作为办事部门看,只是用为收发转达办部门看;因为没有完善的信访制度的责任制约,工作缺乏动力,缺乏群众观念;不追求办事的社会效益,停留在答复的表面工作;不去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在接待中政策性、法律性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不能正确引导群众、说服群众;不能在信访案件中透知社情民意,对案件定性不准、说不出所以然,不是轻描淡写,就是大事小看、小事不看,不请示,不报告,不落实,错失处理良机,产生重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涉法上访也不可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配套措施因素:

制度、压滤机滤布厂家机制不全。

涉法上访是信访的一部分,其工作制度与信访制度是一致的。

但当前,各系统、各部门尚未有统

一、规范的信访工作制度,以致使信访工作的职责、形式、机构、人员、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不能对上访接待方和上访方进行有效约束,亦不能对无理纠缠的上访及怀有非法目的上访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也影响了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内部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

有的没有机构只落实了人员兼管,没有具体,形同虚设;有的不仅没有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来信来访或是束之高搁,或是见者有份,信访工作无法展开。

地方各级信访机构的职责受限,其职责主要限于对来信来访案件的答复、转办上,享有对转达办信访案件的督办、崔办权少。

信访部门之间及其他部门之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没有一个协调制约机制,或查办或转办,大多数没有向原办部门答复,不利于对久拖不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因为信访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弱化,信访效果不好,从而直接影响涉法上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

三、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如何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现象,针对涉法上访的成因及影响涉法上法案件处理的几个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对策:

(一)把握政策、立足实际,依法制定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

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政策、法规,找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的切入点,依法依规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在政府部门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

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和法制部门要为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保证文件出台的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使之真正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

研究、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保障措施,强化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

增强服务意识,把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

加强宗旨、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政法队伍思想建设工作。

加强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技术水平。

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在政法队伍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问题。

强化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净化政法队伍。

深化制度改革,深化责任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强内外监督,确保政法队伍执法公正。

(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涉法上访的接待员,但涉法上访的第一接待人大多是信访工作人员。

要妥善处理每一起涉法上访访案件,需要每一位接待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知识水平。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充实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强化关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好信访业务工作,做好涉法上访工作。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

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法制精神,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处理问题机关的告知义务,规范告知事项、形式、期限,使涉法上访内容如期落实在法律上得到保证。

(七)健全完善信访条例。

以明确信访职责、信访行为为重点,突出信访监督和责任,建立完善信访条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信访工作的各方面,增强信访工作的量化管理,体现优质高效的信访接待。

(八)建立完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

系统内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以及系统内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访部门与群众之间要建立起一个横向联系、纵向交叉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使其制度化,形式灵活多样化,形成一个有效办理信访案件的运行机制。

在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中,仅仅抓好以上工作是不够的。

但笔者认为要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至少要抓好以上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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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浅谈环境信访疑难问题的成因与解决对策

浅谈环境信访疑难问题的成因与解决对策

近些年,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广大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日趋强烈,环境保护问题显现出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保问题,解决好群众环境信访问题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及环保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从201X年市环保局成立以来,受理并查处各类环境污染举报事项和群众来信来访逐年增加。

环境信访工作已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手段和渠道。

随着环境信访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群众反映废气、废水污染等扰民问题十分突出,如何切实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是摆在环保部门面前的一件大事。

一、环境信访疑难问题的种类国家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国家允许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根据实际扰民状况,环境信访疑难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排放污染物不超标的,例如噪声、恶臭气体、烟尘等,这类问题以扰民但不超标的噪声为主,其中不超标的迪厅、烧烤、生产建筑噪声扰民问题十分突出。

另一类是排放的污染物,国家暂时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标准,压滤机滤布例如异味、垃圾污染以及一些人为噪声等,其中异味、小滩贩的叫卖声、装卸噪声扰民问题十分突出。

针对这两类问题,环保部门难以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二、环境信访疑难问题的成因

一是城市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

我市各旗县区都存在居民区中混杂着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加工生产等多种行业,这些行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就必然产生油烟、噪声、烟尘、污水等多项污染。

而在一些老工业企业、重污染企业(例如磴口黄河铬盐公司,金川啤酒厂)的附近有居民区。

可以看出,一方面开发商为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在居民住宅楼下兴建许多门市房、这就为一些产生或有可能产生扰民污染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居民区内存在诸多环境信访隐患,大多数的环境信访问题均发生在居民区就是最好的证明。

二是环境立法不够健全。

我国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晚、发展较快,环境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与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情况不相适应,在立法体系和内容上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

立法上、尤其是标准上仍有空白,某些领域仍无法可依。

有些方面至今尚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一些突出的环境扰民问题,在已有的立法中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环保部门在审批、验收和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难以对管理相对人提出相应要求采取预防或补救措施。

三是环境执法部门职能交叉,行政管理有漏洞。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执法主体、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freekan.不仅不利于集中执法,统一执法,而且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并给执法相对人履行义务造成很大不便。

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利益不一致,职责不清,在执法实践中,当几个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一环境事务都享有监督管理权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互相争权,互相推诿的局面。

四是环保第一审批权落实不到位。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

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实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

对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规划、计划、土地、银行、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设计部门不得先行设计。

但相关与环保部门还配合协作不够.共同把关不严,造成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行政执法的被动局面。

另外,按照现有体制,环保部门应对环保执法进行规划、协调、监督。

但是,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保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致使在实际执法中形成无法弥补的执法空档,有些部门只忙于自身主要业务,不去履行环保执法职责,环保部门既无法监督这些部门,又不能具体行使这些部门的执法权力、解决实际污染扰民问题。

这在处理噪声污染扰民问题上表现得最为突出。

五是环保部门执法手段软弱,硬件配备不足。

环保部门是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要对人民和政府全权负责,但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却几乎没有赋予环保部门任何强制执法手段,本文来自.gongwen123.特别是没有赋予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手段,而环保部门面对的是环境意识差、肆意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业,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六是上访群众环境意识“超前”。

据我市环保局近几年受理的环境信访案件显示,多数居民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特别高,有时甚至是苛刻,尤其对噪声和废气扰民问题的反映十分强烈。

目前我市居民区大部分与商业区、工业区混杂在一起,要求企事业单位的“零污染”和“零排放”都是不可能达到的,使居民区达到绝对的安静也是不现实的,部分上访群众的要求与社会实际状况存在巨大差距。

三、解决环境信访疑难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环保审批工作。

今年是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四年,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在对居民区内即“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审批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组织有关群众进行听证。

这样会有利于环保部门拒绝审批那些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信访疑难问题的建设项目,使建设方能够更理智、合理的进行选址,避免在居民区内产生污染和扰民问题,也有效避免了建设方的重复投资。

同时,要积极协调规划、工商、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落实环保第一审批工作,在审批工作中坚持和完善群众参与机制,对切实影响或污染群众生活环境的新、改、扩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控制。

(二)积极建议修改、完善环境立法。

环保部门应结合环境执法实践和群众投诉情况,积极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现有地方性法规,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

待修改、完善后,更有效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同时,环保部门还应积极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建立健全环境排放标准,如异味、光、热等。

(三)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就是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对生产的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的原材料,在生产的过程中即排放废物之前,减降废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而言,清洁生产战略旨在减少从原材料的提炼到产品的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

清洁生产通过应用专门技术、改进工艺、设备和管理模式来实现。

清洁生产不仅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大大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减少二次污染的风险,减少末端治理的负荷,节省环保投资和运行费用。

环保部门要对居民区附近一些工业污染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通过推行清洁生产,使企业加强管理,达到减污、降耗、增效的目的,有效控制环境信访疑难问题的产生。

(四)加大投入、强化部门协作与联合执法市政府应加大对环保部门人力物力的投入,滤布尤其要切实加大硬件设施(包括现场取证设备)的投入,提高环境监察队伍的快速反映能力。

同时,环保部门还要加强与文化、工商、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群众举报热点问题,通过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震慑的作用,以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现象的产生。

(五)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离不开环境宣传教育。

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尤其是那些企业经营者懂得,保护环境、维护他人的环境权益是每个公民应有的环境道德。

要逐步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机制,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形成“保护环境光荣,破坏环境可耻”的强大社会舆论。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经常不断地对群众和企业经营者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对环保部门的职能有正确的认识,对环保部门的工作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了解环保、参与环保、支持环保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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