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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暨开学典礼校长讲话

法制教育暨开学典礼校长讲话

  法制教育暨开学典礼校长讲话1

  老师们、同学们:

  秋风送爽,丹桂飘香。

今天,我们全校师生隆重集会,参加20XX年秋学期开学典礼暨法制教育大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学校向老师们表示敬意,向全体学生表示慰问!

  过去的一年,学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均衡教育、素质教育、惠民教育为主题,以质量和安全为主线,突出教育质量提升、学校精致管理、教师队伍建设三大重点,坚持“发展优先,德育为先,素质,科研先导”的原则,深入实施“德育创新、质量提升、规范管理、特色建设、素质教育、扶贫助学”六大工程。

学校全面提升办学质态,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在生源严重外流的不利形势下,全体丁中人团结拼搏、克难求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今年中考成绩突出,实现江中统招7人(扩招2人),高中上线65%,区综合质量督导评估名列第6位,实现了八连a,全区仅有两家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继续位居江都区初中教育的第一方阵。

学校龙舞队参加了扬州泰州机场首航仪式,学校舞龙队、威风锣鼓参加了扬州市“运河情”中小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开幕式表演。

学校先后获得丁伙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丁伙镇三个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江都区优秀学校网站评比一等奖,江都区教研先进集体,江都区文明单位,江都区教育资产网络监管工作先进集体,江都区“三”基层工会,扬州市实施新课程样本校,学校荣“扬州市绿色学校标兵”提名奖。

实现了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创设了良好的和谐的校园环境。

  步入新学期,学校以大力推进均衡教育、素质教育、惠民教育为主题,突出质量和安全这条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区教育行政会议精神,全面实施精致管理,给师生搭建发展的平台,创造发展的机会,弘扬团队精神,营造和谐的教育氛围,实现教职工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全面推进教育持续发展、优质发展、内涵发展,全面提高质量水平,努力实现“九连a”。

  今天的大会有五项议程:

  1、法制教育

  2、新学期教学管理报告

  3、对德育工作提要求《创新思路,再创德育工作新局面》

  4、常规管理的要求

  5、何校长讲话

  最后,我向全体师生提出几点要求,概括为“一个中心,三个抓手”:

  一个中心:

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这是教育规律的必然要求,这是同学们终身幸福发展的根本,也是社会对丁伙中学一直的期望,更是一所学校生存的根本。

从中考的情况来看,目前初中教育是短腿,教育的均衡发展,必然对义务教育提出新的要求。

本学期开学不久,区教育局将召开初中教学质量会议,专题部署质量提升工作,落实一系列的有效措施。

因此,希望全体师生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

  三个抓手:

  1、以课堂教学为抓手,打造有效课堂。

课堂是主阵地,“课上一分钟,课后十分钟”,同学们要做好有效预习,上课要心无旁骛,要积极主动,要勤做笔记,要善于提问,“创造始于问题。

要保护和发展学生的创造性,首先要保护和发展学生的问题意识,进行问题性教学。

”“美国学生带着问题走进课堂,带着更多的问题走出教室……”“教师并不是以知识的传授为目的,而是以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加深问题的深度、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特别是形成自己对解决问题的独立见解为目的。

问题能力在于学生,能不能以问题贯穿教学在于教师。

”2、以有效训练为抓手,确保巩固拔尖。

学校各学科任课教师要科学布置作业,不搞题海战术,作业有梯度、有针对性,做到“四精四必”;同学们要严禁抄袭,独立完成,提高作业时效,在精做上做*。

  3、以素质教育为抓手,推进幸福学习。

强化综合素质的提高,经常性开展文体活动,扎实抓好少年宫各项活动的开展,做大龙鼓文化特色、红杏特色,抓好“纪律、卫生、两操、礼仪”四面循环红旗的评比,突出安全教育,为全体学生幸福学习奠定基础,让全体学生都能享受到教育的幸福。

  法制教育暨开学典礼校长讲话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愉快的暑假已经结束,今天,我们迎来了新学年的开学典礼。

在此,我代表迎红派出所全体干警,向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表示衷心的祝贺,对今年新入学的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众所周知,---小学是一所具有光荣传统和良好校风的学校,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员,是教育工作者和众多莘莘学子梦寐以求的愿望,在这个花园里,作为园丁,倍感自豪,作为花朵,更觉骄傲。

应当肯定,在学校党委的高度重视、全体老师的辛勤教育和广大同学的共同参与下,学校遵纪守法的氛围更加浓厚,校园治安秩序保持了高度稳定,多年未发生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正常的教学活动得到了保障,师生的安全感不断增强。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社会环境日趋复杂,一些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不断向校园渗透,引诱或威胁在校学生参与违法乱纪行为,给学校正常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

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机会来之不易,我们要倍感珍惜,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勤奋学习。

借今天的机会,我向各位同学提三点建议:

  一是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

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后悔莫及。

  二是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

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

三是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碰上坏人坏事,不要一味地忍让,而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同时,公安机关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整顿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影响教学、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全力为学校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服务和保障。

同学们,新学年意味着新起点,我坚信,有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有全体老师的辛勤工作,有全体同学的共同努力,我们---小学的校园将会更加美丽,大家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最后,祝领导、老师和同学们的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法制教育暨开学典礼校长讲话3

  各位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经过了一个平安、愉快的寒假,我们满怀着新的希望迎来了20--年春季开学典礼的召开,借开学典礼之良机,我主要谈谈新学期对学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回首过去的一年,洒下了汗水,收获了喜悦,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学校各方面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我们开展了多种形式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了安全意识,增强了自我防范能力,学校全校师生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校师生的生命财安全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安全工作是我们学校工作的重点之一,我们学校自始至终就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尽管学校有关领导和我们的班主任老师通过各种形式对我们的同学进行了多方面的安全、法制和纪律教育,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措施,可仍有部分同学无视学校有关的安全纪律规定,做出了一些有可能伤及自身和伤及他人的违纪行为。

这部分同学在安全方面确实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隐患,例如课间在楼上楼下追逐打闹;上下楼梯不按拥挤;交通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心差,存有侥幸心理,缺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交通法规知识较少,经常有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随意横穿公路;不主动给机动车让路等;从以上?

我们目前在安全方面最需要注意和防范的几个重点。

  下面,针对目前我们在安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我们学校的实际情况,就我校的安全和管理进行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如下:

  1、与人为善,和睦相处。

各班班主任要教育学生要友好相处为重点。

学校禁止追逐打闹,欺侮同学,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我们要多作自我批评,主动并找老师妥善处理;任何人不得找外人到校滋事,加深矛盾,否则从严处理;不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交往;严禁携带玩耍危险物品(如刀、棍、爆炸有毒物品等);进出学校应主动亮证,到餐厅就餐时应顺序排队,不争不抢;禁止攀伏楼梯栏杆;严禁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跑跳、打闹;上下楼梯要靠右行,不拥挤、争抢;双休日和节假日禁止结伙闲逛,惹事生非;无大人陪同不得进入网吧;夜晚一般不单独外出活动,防止不法侵害。

学会谦让和说文明用语,具有正确的荣辱观,就能有效地减少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2、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

培养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行为习惯。

行路要靠右边,禁止骑车,禁止互相追逐,不抢行;未满12周岁不得骑车到校,禁止所有学生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

  3、消防安全。

禁止燃放鞭炮,不得玩火,不得烧山毁林,更不得烧毁他人财物,不得损坏消防器材和照明设施,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学会正确操作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

学会火灾时正确的逃生自救方法:

用湿手巾蒙上鼻孔,低身通过安全出口。

  4、防水:

天气热,禁止到池塘、河堰等深水危险处玩耍、洗澡、捉鱼摸虾等,严防溺水事故的发生。

  5、防盗:

公私物品都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教室、办公室、宿舍寝室等要及时关窗锁门。

学生不随意进他人教室、房间,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必须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以防遗失。

  6、安全用电:

不乱摆弄各种电器设备。

不乱接电源、乱拉电线。

电脑、饮水机等应按时关闭。

远离高压电房和配电室及其危险场地。

严禁损坏电线和电器。

下雨天不在大树下或高大建筑物下避雨,防止雷击,不得损坏电线、电器及通讯设施设备。

  7、劳动安全:

打扫卫生和参加劳动时,班主任老师要应对学生进行劳动安全教育,讲清注意事项,指导学生参加劳动。

要本着安全、无毒、无害、力所能及的原则,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安全。

  8、防敲诈、防抢劫、防绑架、防拐卖。

无论校内外受到敲诈和抢劫都要巧妙的与犯罪分子周旋,抓住机会及时报告老师,或打110报警;在网络上交友要慎重,不轻信网友,更不要和陌生网友见面,遭遇绑架和拐卖在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机智勇敢的逃生。

  总之,今天我借开学典礼这一契机,主要讲了安全方面问题,学校工作,德育为首,教育是中心工作,安全是重中之重,不可忽视。

老师们,同学们,生命是珍贵的,生活美好的,让我们师生共同努力,去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共建我们和谐美好的校园吧!

  最后,我祝老师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祝同学们愉快学习,健康成长,学习进步!

谢谢大家!

  法制教育暨开学典礼校长讲话4

  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采桑湖镇小学迎来了新学年的开学盛典,在此,我代表采桑湖镇的全体干警向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表示衷心的祝贺!

  众所周知,我们学校是一所教育质量优秀,具有光荣传统、雄厚师资、良好校风的中学。

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下面我就结合典型案例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法制讲座:

  一、青少年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145万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为82万多人,占56%。

从1980年到1995年16年间,未成年人犯罪增加127%,进入90年代以来至今,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较80年代提前了2至3岁,其中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在增加。

对此,我国公安部也发出过红色警告:

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

我国政府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高度重视,曾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199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施行),通过实践,人们感到未成年人犯罪应以预防为主。

经过五年的研讨、起草、修改,以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中心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6月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会十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期望借助法律的硬性规定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开辟通道。

  

(二)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律己的需要。

  因为要作到依法律己,必须首先学习法律知识。

知法才能明确什么是法律允许做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做的;什么是法律要求必须做的。

  1、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例如,某中学学生王某,16岁,开学时,其父亲给了他1000元钱交学费,在去学校途中不小心被偷了,王某心里很不服气,于是就偷了邻居的摩托车,这就构成了盗窃犯罪。

从王某的盗窃犯罪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有三个特点:

一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违法性,二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是犯罪必须受到法律惩罚。

  这里我们来看一下犯罪的责任年龄问题。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是这样划分的:

一个是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即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是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构成犯罪的话,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一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法律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给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并加强对行为人的管教。

  2、什么违法?

  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有一定危害,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是,违法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不必受到刑罚。

它的主要特点有:

首先违法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等的行为;其次违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是很大,如故意伤害致轻微伤。

第三,违法应当受到处罚,不是刑罚。

比如,无证驾车,不戴头盔、早上放音响影响人家休息等等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违法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

  3、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

非法携带、贩卖枪支、管制刀具,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损毁、移动标志,私拉电网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等。

  (4)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如。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偷窃、骗取抡夺公私财物。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如明知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吸食毒品,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故意毁坏文物、污损文物;故意毁坏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

  (6)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如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用火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如无证驾驶车辆、醉酒驾车、禁止通行的地方强行通行、乱停放交通工具等。

  (8)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

如涂改户口、冒用他人户口证件、身份证。

  (9)卖淫、嫖娼

  (10)种植毒品

  (11)赌博、传播黄色淫秽物品。

  4、几种常见的犯罪行为。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爆炸、放火、投毒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常见的有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

  (5)侵犯财产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

  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类犯罪最多,如:

  蔡某某进入校园盗窃案。

蔡某(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尤溪县洋中镇某村)由于长期迷恋于打游戏机,而产生盗窃某县某中学电脑的邪念。

199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李某携带二根钢筋及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到洋中中学,两人进入校园内,尔后窜到学校教学楼三层电脑室,用钢筋撬电脑室的房门锁,未能撬开,被告人蔡某与李某邀住在学校的陈某参与作案,被告人蔡某与李某、陈某用钢筋合力撬开电脑室的房门锁,盗走室内“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13892.66元),并用三轮自行车将该套电脑运到李某家中藏匿。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撬锁等手段,窃取本县某中中学“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计人民币13892.6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抢劫罪。

所谓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如:

进入某中学生宿舍抢劫案。

2002年9月2日,曾某、林某、陈某、李某到尤溪县城关镇水东电站坝头的夜市喝酒,期间曾某提议到某中学抓赌博敲诈点钱用。

9月3日凌晨1时,曾某、林某等人分乘二辆摩托车到某中学,从围墙断裂处进入该校学生宿舍楼。

他们从该宿舍楼地下室取木棍上楼,李某某、陈某某将上认脱下蒙住脸部,林某手持一条皮带,他们相继进入六间学生宿舍,对宿舍内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棒打等方法进行抢劫,李某某负责收钱,共抢得人民币250元、手提包1个、手表2块、衣服等。

后他们分别被判处六年、四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

某中学五学生入室抢劫案。

陈某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他平时贪图享乐,时常乘某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小样食品偷来。

后被店主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

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

陈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模仿电视里不良的镜头。

2002年间11月9日凌晨2点许,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店主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店主的脖子上,要店主”拿出钱来。

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

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并用抢来的钱买了鸭头、鸡爪和啤酒请刘某等四人。

刘某等四人发现陈某得钱这么容易,于是四人就在2000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用黑布蒙面,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入原食杂店内,强行将店主按倒在床上,抢走人民币920元及验钞机1台、高梁酒2瓶、乘风牌香烟10包、富健牌香烟8包等。

后这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六个月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发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有:

  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

2001年8月15日晚,某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

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

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寻衅滋事罪。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

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在客观上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

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

某中学蒋某寻衅滋事案。

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

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

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

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

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

2000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

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

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

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

蒋某被当场抓获。

2000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后楼中学学生杨某某、陈某某骂他,就伙同林某在后楼操场拦截杨某某、陈某某,对他们进行殴打。

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五)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郑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以某中学学生陈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郑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要殴打陈某某。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把陈某某叫到某第二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某施以殴打。

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某请被告人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

陈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

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某第二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该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陈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陈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

被告人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

被告人郑乙还威胁陈某某:

“以后嘴巴封密。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富健”牌香烟。

10月5日晚,被告人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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