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曲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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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曲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曲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运营活动,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运营、运输、燃放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按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的运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运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专用车辆的管理,审验核发《危险物品》牌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验;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营秩序管理,核发《营业执照》;供销社系统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烟花爆竹运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安监部门、公安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凡从事烟花爆竹运营的企业,其负责人、安全员、仓管员、守护员、押运员、驾驶员和售货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运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运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烟花爆竹运营(批发)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核发。

《烟花爆竹运营(零售)许可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核发。

禁止于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运营场所和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关联标准要求的运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负责人、保管员、仓库守护员、安全员经培训和考核合格;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安全管理的规章和制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

(八)运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有和其运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

(九)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关联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烟花爆竹零售运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主要负责人、售货员具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二)有和生活区隔离的单独的储存室,储存的烟花爆竹总量不超过30件(箱),有单独的销售专柜,且和其他柜台保持壹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符合安监部门的布点要求,其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于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壹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运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运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运营者,向所于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运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运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运营者,持烟花爆竹运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营活动。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运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运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二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许可证于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烟花爆竹运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向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有《烟花爆竹运营(零售)许可证》的运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准向无许可证运营者批发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于向零售运营者批发时,必须对零售者的姓名、地址、许可证号、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等进行登记,登记表保留2年之上以备查验。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运营者,必须向有《烟花爆竹运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直接向生产厂家采购烟花爆竹。

零售运营者必须做到壹点壹证(照),亮证(照)运营。

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运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运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销售国家规定的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仓库内烟花爆竹的储存应分类分级存放,堆放离墙壁不小于0.35米,堆垛之间距离不小于0.75米,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米,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

第十五条于我市销售烟花爆竹实行监封制度,每箱产品于批发时必须加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制的监封签。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津、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壹)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壹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十九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见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且方案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于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壹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于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凡于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配置经交通部门审验、注册登记、挂有危险品牌照的专用运输车辆,其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交通部门培训学习,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禁止于下列地点储存、批发、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壹)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壹条对未经许可运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营活动,处2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没收非法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运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运营者供应非法生产、运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没收非法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运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运营者销售非法生产、运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之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且没收非法运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运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公安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0元之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见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三十四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于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壹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能够且处200元之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之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运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且由公安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组织销毁、处置。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运营烟花爆竹的企业,按比例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运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三十九条《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式样颁发。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壹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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