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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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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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
转型网点临柜公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营业网点转型,加强临柜公共业务管理,规范临柜业务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网点文明标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型网点是指分设现金服务区、非现金服务区并对外办理业务的营业机构。
第三条现金服务区是指采用封闭式柜台,以办理现金业务为主的服务区域。
现金服务区可以办理现金业务,也可以办理非现金业务。
第四条非现金服务区是指采用开放式柜台,以办理非现金业务为主的服务区域。
非现金服务区原则上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确因业务需要必须收付现金的,应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解决:
(一)安排内部人员传递至现金服务区办理;
(二)通过省分行或以上机构批准使用的专用设备或设施办理;
(三)经二级分行或以上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评估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后,取得书面批准后,可在非现金服务区进行现金收付。
第五条转型网点中贵宾服务区、贵宾理财区内的现金柜台与非现金柜台分别适用本办法关于现金服务区、非现金服务区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临柜公共业务又称“临柜后端业务”,是指临柜业务中对前台业务发挥支持、服务和控制作用的公共部分,主要包括劳动组合管理、柜员身份认证与授权管理、临柜业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手工登记簿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等。
临柜公共业务是临柜业务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所有具有ABIS机构号的转型网点。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现金服务区可以办理以下业务:
(一)现金存款、取款与缴费业务;
(二)实物黄金的销售和购回;
(三)其他业务。
第九条 非现金服务区可以办理以下业务:
(一)客户信息维护;
(二)开立账户或撤销账户;
(三)电子渠道、代收代付和理财产品等业务签约、变更或撤销;
(四)基金、国债、代理保险等理财产品交易业务;
(五)贷款受理、放款、还款等个人信贷业务;
(六)挂失、重置密码、修改账户支取方式、账户重归等个人特殊业务;
(七)个人账户的司法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业务;
(八)开立个人存款证明;
(九)打印个人对账单、存折等;
(十)非现金类对公业务;
(十一)其他非现金类业务。
第十条以下后台业务可视网点具体情况,设置在现金服务区、非现金服务区或专属区域内:
(一)联行业务;
(二)票据交换业务;
(三)代收代付等批量业务;
(四)内部报表打印与数据核对;
(五)其他不直接面向客户的后台业务。
第十一条 以下高低柜关联业务可由网点根据分区布局、人员配备和业务量等情况,集中在现金服务区一次性办理或引导客户在现金服务区和非现金服务区分步办理。
(一)现金开户或销户;
(二)现金汇款或应解汇款现金解付。
(三)现金签发银行汇票或现金银行汇票解付;
(四)现金签发银行本票或现金银行本票解付;
(五)其他涉及现金收付的复杂业务。
第十二条各网点应根据网点布局、客户结构、业务量和凭证传递方式,综合考虑风险控制状况和客户服务效率,合理安排各个区域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劳动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基本岗位分类
转型网点设置营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大堂经理、柜员、客户经理五类基本岗位,设立贵宾理财区的转型网点增设理财顾问岗位。
第十四条专业岗位细分
转型网点可根据自身客户结构、业务规模和交易数量,在六类基本岗位基础上进行专业化分工。
第十五条人员配备标准
转型网点各岗位的实际配备人员数量,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型网点劳动组合优化指导意见》进行测算和确定。
第十六条副职配备
对于业务量大、综合柜员多或物理分区较多的转型网点,应根据业务或管理需要配备营业机构负责人副职、会计(副)主管、大堂副理,分别承担营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大堂经理授权范围的职责。
第十七条会计主管配备
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会计主管的委派、履职、考核、培训、奖惩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制度》要求。
会计主管可以兼任ABIS的三级主管,其日常工作不得包括任何与其岗位职责无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大堂保安及其他岗位
转型网点必须至少配备1名大堂保安,并根据分区设置情况配备必要的大堂引导员。
第十九条排班计划
网点负责人应根据网点的客户结构和业务量大小,并结合网点的物理情况和人力资源情况,合理安排分区、各岗位的营业班制,制定正常排班和弹性排班计划,并组织实施。
营业班制可采用正常班和轮班制(半天轮班、隔天轮班、弹性轮班)。
第二十条现场补位和短期交接
网点负责人必须执行网点现场补位和短期交接制度,制定现场补位和短期交接计划并组织实施。
现场补位和短期交接计划应事先报管辖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计划
转型网点必须实施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其管辖行人力资源部门必须按年度制定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岗位责任制
转型网点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以岗位责任书明确列出各岗位人员的活动区域、业务范围以及审核、授权或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最低临柜人员
转型网点正常营业时间及午休、双休日、节假日营业期间应至少三人到岗,二人临柜(含现金柜员和非现金柜员),其中一人履行会计主管和授权职责。
大堂经理的具体在岗要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网点文明标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确定。
第四章柜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柜员分类定义
柜员是指ABIS中的业务操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操作权限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现金柜员是指现金服务区内具有ABIS业务处理权限的普通柜员。
(二)非现金柜员是指非现金服务区内具有ABIS业务处理权限的普通柜员。
(三)主管柜员是指在ABIS中具有1级、2级、3级纯主管权限的柜员。
(四)查询柜员是指仅具有ABIS查询权限的柜员。
非现金服务区内不具有任何ABIS操作权限、以业务咨询和营销推介为主要职责的营销人员,以及由保险、证券等第三方机构派驻我行、在非现场服务区开展业务的工作人员,不纳入柜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柜员业务管理
柜员的业务指导、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管理规定(试行)》(农银发[2009]18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查询柜员管理
从事信贷、业务营销等业务人员可作为查询柜员,但不得兼任现金柜员或非现金柜员。
第二十七条柜员属性设置
柜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及业务范围,由九级主管在ABIS中设置柜员级别、应用掩码、交易掩码,建立各币种平账器和现金箱。
除非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设定的条件,非现金柜员不得设置柜员现金箱。
列入现金服务区弹性排班计划的非现金柜员可以设置现金箱,但各币种现金箱限额应设置为1元。
柜员轮班、短期交接、弹性轮班或岗位轮换,会计主管应及时变更柜员属性和现金箱限额。
第二十八条柜员操作监控
柜员办理各类业务必须在电子监控范围内操作。
第二十九条柜员业务范围
柜员必须按照岗位责任书规定的岗位职责办理业务,不得擅自办理职责范围之外的业务。
柜员不得自办业务,不得在现金服务区或非现金服务区内私自保管自己或客户的卡、折、单、证或印章等金融交易工具和客户证件、印章等金融支控工具,不得代客户办理业务。
第三十条柜员卡管理
(一)柜员只能配备和使用一张有效的安全认证卡。
安全认证卡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交他人使用,严禁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严禁存在备用的安全认证卡情况。
(二)柜员安全认证卡必须妥善保管。
营业期间随身携带,营业终了必须入箱或保险柜保管;柜员卡遗失必须立即向会计主管报告,会计主管应及时报制卡行,由安全认证系统管理员对遗失的柜员卡作废处理,并按换卡程序补制新卡。
对于因柜员安全认证卡保管不严或密码泄密被他人利用而形成风险或造成损失的,柜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柜员安全认证卡领用、使用、保管、上缴等情况必须在《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中及时登记。
第三十一条柜员指纹信息管理
采用柜员指纹认证系统的,ABIS柜员应在指纹信息数据库中预留四枚指纹信息,不得随意变更;柜员选择两枚指纹信息启用,另外两枚指纹信息备用。
第三十二条柜员密码管理
柜员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使用初始密码,严禁泄露他人。
柜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密码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三条柜员交接管理
柜员轮班由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员监交,柜员短期离职和调离需经会计主管批准,按规定做好相关交接及监交工作,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一)柜员轮班交接
1、柜员交接时必须平账,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以及其他实物等应与交接时的柜员平账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核对相符。
2、移交柜员的现金箱采取“清零”方式移交,接收柜员要认真清点实物,清点无误后通过“0627柜员现金调拨”交易进行账务移交,可不通过主出纳,移交涉及的交易凭证上应注明“柜员交接”字样。
3、移交柜员对系统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采取清零方式移交的,接收柜员清点无误后通过“5645柜员凭证箱交接”交易进行账务移交;采取封包移交入库保管方式移交的,移交柜员应在箱、包上加锁或盖章后交接收柜员并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对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移交应登记《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
4、《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要详细列明应交接的其他物件等,交接双方应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要在《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章确认。
(二)柜员短期离职
柜员短期离职交接除按轮班交接制进行处理外,还需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等提供书面说明。
交接完毕后,由三级主管柜员修改柜员工作状态为“休假离职”状态。
(三)柜员调离交接
柜员调离交接除按柜员短期离职交接进行处理外,还应编列移交清册,并对待办事项、账务差错、悬案等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柜员调离原营业机构的,交接完毕后,会计主管将调离柜员上报管辖行九级主管做“删除柜员”处理,并通知制卡行进行柜员信息删除等处理。
柜员指纹认证系统上线后,按柜员指纹认证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授权管理和事后监督
第三十四条专职授权原则
转型网点由主管柜员履行现场授权职能。
主管柜员不得兼任现金柜员或非现金柜员办理业务。
严禁柜员间相互授权。
第三十五条授权管理能力
主管柜员必须具备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专业判断的能力,即实质性授权审核的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网点负责人确认后可以担任主管柜员:
(一)具有两年(含)以上从事ABIS综合柜员经历,熟悉ABIS柜面业务操作的人员;
(二)近一年内从事授权管理工作的现场监督员或复核员;
(三)实施柜员等级管理的,其柜员等级不低于其授权区域内其他柜员等级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授权管理权限
转型网点相互隔离的物理分区必须分别配备主管柜员,并为主管柜员安排固定的工作柜台。
各主管柜员的授权管理区域以及授权、审核审批事项应在岗位责任书中明确列出。
会计主管、会计(副)主管必须在ABIS中设置为3级主管。
主管柜员或具备授权管理能力的大堂经理可以在ABIS中设置为1级、2级或3级纯主管。
第三十七条现金服务区授权
现金服务区至少配备1名主管柜员。
主管柜员临时离岗或短期离职,可以由会计主管、会计(副)主管现场补位或短期交接。
第三十八条非现金服务区授权
非现金服务区原则上应配备主管柜员。
业务量较少的非现金服务区,其授权管理工作可以由会计主管、会计(副)主管兼任。
具备主管柜员任职条件的大堂经理,经网点负责人确认其授权管理能力后可以兼任。
第三十九条会计主管审批、审核事项
下列事项必须由会计主管在现场实时审批或审核:
(一)单位结算账户印签更换、挂失处理手续;
(二)修改账户信息、柜员密码重置等重要事项处理情况;
(三)错账、挂账及处理情况;
(四)有权机关查询、冻结/解冻、扣划情况;
(五)柜员及自助设备长、短款处理情况;
(六)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出入库调拨情况;
(七)网内往来以及大、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退汇、待解款项、差错及异常的处理情况;
(八)营业机构纸质会计档案调阅情况。
设立多名会计主管或会计(副)主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一名承担主要职责以及每位主管的管理区域和事项。
第四十条集中授权管理
具备条件的转型网点,经省分行统一安排或批准,可以采取集中授权方式。
具体方法另文规定。
第四十一条事后监督
转型网点的事后监督统一在现金服务区由主管柜员或会计主管指定人员负责。
具备条件的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可在转型网点推行集中事后监督,即采取上收记账凭证到管理行或管理行派出事后监督人员到现场的方式开展事后监督,具体方案应由一级支行或以上机构制定并经上级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重要物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重要物品范围
重要物品包括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包括有价单证和权属证书)、业务印章、个人名章、预留印鉴片等。
第四十三条保管要求
柜员必须配备现金箱等带双锁业务用箱,用于放置重要物品。
柜员必须妥善保管重要物品,不得随意放置和随身携带,避免遗失或被他人窃取。
柜员中途离岗必须将重要物品入箱或入抽屉加锁保管;午休时,非现金服务区的重要物品必须入箱加锁后进入现金服务区监控范围内保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营业终了或非营业期间,重要物品必须入箱加双锁后入库保管,其中代保管抵(质)押的权属证书可入重要空白凭证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四十四条服务环境要求
非现金服务区与营业场所公共部分之间应作适当隔离,以有效防止客户进出柜员办公区,同时柜员应配备带锁抽屉或保险柜,操作柜面与客户应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客户接触柜员保管的重要物品。
第四十五条业务印章管理
业务专用章由主管柜员(或会计主管指定人员)保管,业务办讫章由柜员按业务需要领用,受理凭证章由会计主管指定专柜使用、专人保管,其他业务用章根据相关规定保管和使用。
柜员只能领用与其岗位职责和业务范围相关的临柜业务印章。
转型网点配备多枚业务专用章的,应明确每枚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区域和保管人员,不允许超出规定区域使用业务专用章。
第四十六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由会计主管指定专人在现金服务区统一管理,柜员按照业务需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每个品种不超过50份,办理凭证出售业务的柜员由可根据业务需要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一周的使用数量。
第四十七条有价单证管理
有价单证的管理参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小额现金收费
非现金服务区柜员在办理开卡、挂失等业务需要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小额现金时,可采取实时转账、定期批量扣收或安排内部工作人员传递凭证和现金实物到现金柜台办理等方式收取。
第七章手工登记簿管理
第四十九条转型网点应按照总行规定的种类,规范设立、使用和保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
登记簿的种类和数量由会计主管根据总行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设立。
第五十条《会计主管工作日志》按营业机构设置,由会计主管登记和保管,会计主管离岗时由会计主管指定人员登记、保管。
第五十一条《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查库登记簿》按营业机构设置,《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会计主管登记,《查库登记簿》由检查人员登记,两个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
第五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按营业机构和使用人分别设置,按种类登记,由使用人保管。
第五十三条《柜面重要事项登记簿》、《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按营业机构设置,或由会计主管根据功能分区情况进行设置,由会计主管指定专人保管。
第五十四条《银行卡登记簿》、《电子银行证书管理登记簿》、《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按营业机构设置,由会计主管指定非现金服务区专人登记、保管。
第五十五条《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按营业机构设置,由网点负责人指定的自助设备管理员负责登记、保管。
第五十六条《会计档案登记簿》、《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按营业机构设置,由主管柜员或会计主管指定人员负责登记和保管。
第五十七条《箱包交接登记簿》按营业机构设置,由会计主管指定现金服务区专人保管。
第五十八条设立金库的营业机构设立《金库现金登记簿》、《金库库区出入人员登记簿》,其中《金库现金登记簿》由管库人员登记、保管,《金库库区出入人员登记簿》由守库员登记、保管。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转型网点的会计凭证装订、会计档案资料由会计主管指定现金服务区的主管柜员或其他人员负责。
第六十条转型网点会计档案系统档案管理员一般设1-2人,由主管柜员、会计(副)主管或会计主管担任;档案操作员由会计主管指定,人员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档案管理员不得兼任档案操作员。
会计主管要制定档案管理员和操作员的岗位职责。
第六十一条具备条件的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可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现行要求,在转型网点开展会计档案集中保管或外包保管,具体方案应由一级支行或以上机构制定并经上级行运营管理部门商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日常营业管理
第六十二条会计主管要按照岗位责任制划分柜员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组织做好柜员签到、签退、日间操作和营业机构日终工作。
第六十三条转型网点各功能分区之间会计凭证必须由内部人员传递,不得通过客户进行传递。
有条件的转型网点,应考虑配置专用凭证传递通道设备,未配置专用凭证传递通道设备的网点,凭证传递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做好传递环节的交接手续。
会计主管应加强对凭证传递交接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业务凭证传递规范进行。
第六十四条柜员中途离岗必须退出各类应用系统。
第六十五条营业管理
(一)签到。
柜员必须插入安全认证卡或使用指纹登录至ABIS进行签到。
(二)日间操作。
柜员日间办理ABIS有关操作必须遵守有关ABIS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交易操作。
柜员办理业务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超过自身权限,由主管根据业务权限和规定授权后办理。
(三)柜员日终。
1、营业日终,柜员须检查柜员平账器,对当日无法核销的过渡账项必须经会计主管授权、审核后作挂账处理,不得私自挂账。
2、柜员通过查询交易,查询系统中现金箱、凭证箱余额,清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核对现金实物是否与系统中的现金余额是否相符,核对各类凭证实物与系统中的凭证余额是否相符,核对未发行有价单证实物与表外分户明细余额是否相符。
3、清点及传票整理。
柜员应清点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个人名章等重要物品。
将记账凭证按柜员传票号顺序整理,逐笔核对记账凭证记录的各项处理记录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柜员传票号是否连续。
4、柜员签退。
确认平账后,打印相关联机报表,柜员正式签退并联动打印“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并按柜员平账报告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顺序整理后交给会计主管或主管柜员进行审核。
(四)营业机构日终
会计主管或主管柜员检查部门平账器已核销,查询柜员末笔交易序号,核对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清点重要空白凭证,卡把核对现金大数,办理行所签退,打印网点平账报告表,并逐项核对当日网点日终平账报告表和柜员平账报告表,相符后进行签章确认。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骨干网点开放式低柜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闽农银发[2007]65号)、《关于三明分行网点转型低柜会计业务处理的批复》(闽农银复[2009]1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