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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钢铁总厂

1.总论

1.1概述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钢”)于2000年12月29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由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岭铁矿、山东省耐火原材料公司等四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

济钢拥有从焦化、原料、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到轧钢完整的生产工艺系统,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产、供、销系统。

济钢主要有济南厂区和石横厂区组成,济南厂区主要有三个生产区:

既总厂区、二区、三区,总厂区位于王舍人组团,二区位于主城区,三区位于王舍人东辅城。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的理念,发展循环经济,济钢制定了“十•五末至十一•五”可持续发展规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9月16日以环审[2005]744号批复了济钢规划环评,2007年1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工业[2007]262号《关于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核准的批复》对济钢发展规划进行了批复。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工业[2007]262号批复要求,济钢将淘汰目前落后的生产设施,在总厂区建设4号120t炉工程,通过“等量替代,以新代老”等措施的实施,转炉建成后,济钢钢铁生产能力不增加,符合目前钢铁产业政策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1998]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6日正式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和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编制“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号大转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详细收集和分析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通过大量调查、监测和预测计算之后,在系统深入的研究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号大转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现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

本次环评的范围为济钢总厂区4号大转炉工程、替代工程及相应的公辅设施。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1998.11.29;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12)《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项目清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工业[2004]1791号;

(1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996.8.6;

(14)《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2004.1;

(15)《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16)《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4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1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人大常务会第24次会议修正;

(18)《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19)《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2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大八届第十五次会议,1995年6月。

1.2.2政策规定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2003.12.23;

(3)《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

(4)《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5号,2005.7.20;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2005.12.2;

(6)《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

(7)《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2000.10.25。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6〕118号,2006.12.25;

1.2.3技术导则与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国家环境保护局;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国家环境保护局;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国家环境保护局;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95),国家环境保护局;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国家环境保护局;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2.4项目有关资料

1.2.4.1技术资料

(1)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号大转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1月;

(2)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号大转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济南济钢设计院,2007年11月;

(3)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十•五’末至‘十一•五’可持续发展规划,山东大学,2005年8月;

(4)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号大高炉工程环境现状监测报告,济南市环境监测站,2008年3月。

1.2.4.2项目文件

(1)《关于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号大转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环评函[2008]26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核准的批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工业[2007]262号,2007年1月2日;

(3)《关于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十•五’末至‘十一•五’可持续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审[2005]744号,2005年9月16日;

(4)《济南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济南市环保局,济环字[2006]183号;

(5)《关于济钢周边村庄整合有关问题的说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2007年9月17日;

(6)《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冶金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2007年5月。

1.2.4.3规划文本

(1)《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06]82号,2006年8月2日;

(2)《济南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发[2006]34号,2006年9月26日;

(3)《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4)《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5)《济南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6)《济南市大气环境功能区》,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7)《济南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8)《济南市生态功能区划》,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1.3评价目的与原则

1.3.1评价目的

通过现场调查和现状监测,掌握济钢所在地区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区域污染源现状,按照济钢“十•五末至十一•五”可持续发展规划要求,论述项目建设与济钢发展规划的符合性,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结合项目所处地区的环境特征和污染特征,分析预测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避免和减少对环境污染的措施;从环保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为工程设计和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管理提供基础资料,为环境保护审批提供依据,以实现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1.3.2评价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精神,根据济钢“十•五末至十一•五”可持续发展规划要求及本项目环境影响复杂的特点,确定评价原则为:

(1)遵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满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

(2)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地分析本项目对环境的各种影响;

(3)尽量通过现场调查和监测获得第一手数据,保证资料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评价方法力求先进、定量、可靠,评价结论中提出的对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4)评价中认真贯彻“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法规及政策,结合济南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通过本项目的建设,使济钢成为高效、低耗、少污染的现代化企业;

(5)以多种形式进行公众参与。

1.4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现场调查,结合本项目排污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为评价区域内居民点及位于评价范围之外的济南市城区,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小清河及其支流石河,地下水保护目标为厂址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声环境保护目标为厂界及厂界外周围居民点,主要保护目标及功能要求见表1-4-1,分布位置见图1-4-1。

表1-4-1评价区内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

类别

环境保护目标

区域特征

相对厂址

方位

相对厂址

距离(m)

概况

(人数)

环境功能要求

环境

空气

路家洼

农村

NE

3200

1300

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市立三院

医院

W

3700

800

济钢新村

生活区

SSW

300

32000

靳家庄

农村

SW

4500

1200

徐家庄

农村

SW

4470

1250

刘家庄

农村

ENE

350

370

侯家庄

农村

NE

400

1100

济南城区

城区

SW

11~20km

220万人

地表水

石河

纳污、排洪

E

20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

小清河

纳污、排洪

N

5000

地下水

地下水

厂址所在区域

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噪声

刘家庄

农村

ENE

350

370

满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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