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检疫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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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一、项目名称:
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2年第2号公告)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第7号令)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0号局长令)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1号局长令)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2号局长令)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3号局长令)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2年第25号局长令)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2第41号局长令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4第62号局长令)
三、审批范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四、审批机构和审批物名录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1、国家质检总局的植物检疫审批
1)果蔬类:
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烟草类:
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烟叶及烟草薄片。
3)粮谷类:
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
4)豆类:
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5)薯类:
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6)饲料类:
麦麸、豆饼、豆粕等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7)其他类:
植物栽培介质。
对以上产品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国家质检总局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
害生物、土壤、植物病虫害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需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特许审批名录见附表。
3、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签发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4、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植物检疫审批
4.1旅客携带或邮寄植物种子、种苗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邮寄人或收件人应当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4.2其它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附表(特许审批名录)
特许审批名录
产品
来源国家或地区
玉米种子
亚洲:
越南、泰国
欧洲:
独联体、波兰、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南斯拉夫
美洲:
加拿大、美国、墨西哥
大豆种子
亚洲:
日本
欧洲:
独联体、英国、法国、德国
美洲:
加拿大、美国
大洋洲:
澳大利亚、新西兰
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材料
亚洲:
日本、印度、巴勒斯坦、黎巴嫩、尼泊尔、以色列、缅甸
欧洲:
丹麦、挪威、瑞典、独联体、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芬兰、冰岛、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种薯除外)、比利时、英国、爱尔兰、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
非洲:
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南非、肯尼亚、坦桑尼亚、津巴布韦
美洲:
加拿大(种薯除外)、美国、墨西哥、巴拿马、委内瑞拉、秘鲁、阿根廷、巴西、厄瓜多尔、玻利维亚、智利
大洋洲:
澳大利亚、新西兰
榆属苗、插条
亚洲:
印度、伊朗、土耳其
欧洲:
法国
美洲:
美国、加拿大
松属苗、接穗
亚洲:
朝鲜、日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欧洲:
法国
美洲:
美国、加拿大
橡胶属芽、
苗、籽
美洲:
墨西哥、中美洲及南美洲各国
烟属繁殖材料、烟叶
亚洲:
缅甸、伊朗、也门、伊拉克黎巴嫩、约旦、以色列、土耳其(香料烟可在预检合格的条件下对华出口)
欧洲:
各国(法国摩迪公司生产的以中国烟草原料加工的烟草薄片除外,希腊香料烟、意大利的混配烟可在预检合格的条件下对华出口)
非洲:
埃及、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
美洲:
加拿大(烤烟除外)、美国(烤烟、白肋烟除外)、墨西哥、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古巴、多米尼加、巴西(烤烟可在预检合格的条件下对华出口)、阿根廷、乌拉圭
大洋洲:
各国
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
亚洲:
印度、伊朗、沙特阿拉伯、叙利亚、黎巴嫩、约旦、巴勒斯坦、以色列、塞浦路斯、土耳其
欧洲:
匈牙利、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苹果除外)、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马耳他、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希腊
非洲:
埃及、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布基纳法索、马里、几内亚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加纳、多哥、贝宁、尼日尔、尼日利亚、喀麦隆、苏丹、埃塞俄比亚、肯尼亚、乌干达、坦桑尼亚、卢旺达、布隆迪、扎伊尔、安哥拉、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留尼汪、津巴布韦、博茨瓦纳、南非
美洲:
美国(华盛顿州苹果和甜樱桃,加利福尼亚洲有关县的葡萄,亚利桑那、加利福尼洲、佛罗里达州和德克萨斯州4个州的柑橘除外)、哥斯达黎加(未成熟的青香蕉除外)、巴拿马(未成熟的青香蕉除外)、牙买加、委内瑞拉、秘鲁、巴西、玻利维亚、智利(有关区的苹果、葡萄、猕猴桃除外)、阿根廷、乌拉圭、哥伦比亚(未成熟的青香蕉除外)
大洋洲:
奥大利亚、新西兰
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它转基因生物材料
所有国家或地区
土壤
所有国家或地区
五、审批工作程序
1. 直属局受理初审1.1申请单位资格和应提供的初审材料
1.1.1申请单位资格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对外签定合同或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1.2初审材料
申请单位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同一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时,应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因科学研究需要引进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另外还应提供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4)第一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由国外供货商直接寄送2公斤样品到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所检测。
5)进口小麦、玉米,申请单位还需向受理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1.2初审机关
1.2.1对入境后不需要实施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管的进境植物及其产品,如植物性饲料添加剂在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1.2.2进境烟草、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必要时出具考核报告。
1.2.3进境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木薯(仅指未经加工或经初加工)、植物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告,并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1.3初审受理
初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需补充申请材料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3初审要求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境栽培介质要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报告。
2)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1.4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1)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2)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
2.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和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3.备案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需调离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辖区进行隔离检疫的进境繁殖材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予以调离。
4.使用
4.1申请单位在货物进境时凭审批单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
4.2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的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人可直接到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和报检手续。
4.3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应在报检时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5.报检验证
检务工作人员在受理报检时,应仔细核对植物检疫审批单证的有效性,申请单位与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收货人应一致,要特别核对货物装船日期是否在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后,如果货物在取得进境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前装船,应不受理报检。
6.核销
检疫审批证单所批准的数量需多次才能进完的,进境时需在入境口岸按审批要求核销进口的数(重)量。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中的“核销管理”中进行核销。
检验检疫机关在受理报检时,核销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的“单证管理”栏中,查询核销记录并进行核实。
7.重新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货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
1)变更入境货物种类或超过许可数量的5%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4)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附样张: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引进种子、苗木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编号:
名称: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遵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声明。
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地址:
邮编:
法人代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进境后的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
名称及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三、进境检疫物
名称
品种
数量/重量
产地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是否转基因产品
输出国家或地区:
进境日期:
出境日期:
进境口岸:
指运地:
目的地:
用途:
出境口岸:
运输路线及方式:
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
四、审批意见(以下由出入竟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初审机关意见:
(本栏目仅适用于特许审批)
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经办:
审核:
签发:
经办日期:
年月日
A02149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竟检验检疫局印制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有效期至:
年月日审批编号: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植物中名
植物部位
植物学名
引进用途
品种名称
原产地
种植地区
引进数量
检疫要求:
(注:
请在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以上检疫要求)
审
批
意
见
注:
此审批单为农林部门印制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引进种子苗木备案登记表
编号:
引种单位
(盖章)
种植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批机关
审批号
品名
数/重量
进境国家
货值
到货日期
入境口岸
种植地隔离条件和隔离措施:
检验检疫机关考核意见:
该表向当地检验检疫机关领取,一式两份,上报一份,留存检验检疫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