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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中国贫困片区产业扶贫试点示范项目

E4581

世界银行中国贫困片区产业扶贫试点示范项目

贵州项目区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计划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

2014-5-21

 

前言

病虫害管理计划的目标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1国家的动植物保护政策原则

1.1.1病虫害综合管理

1.1.2动植物检疫

1.1.3食品安全与农残检测

1.2主要法律、法规与标准

1.2.1植物病虫害主要法律、法规与标准

1.2.2动物防疫主要法律、法规与标准

1.2.3贵州省相关法规

2病虫害管理的机构和机制

2.1植物病虫害管理机构和机制

2.2动物疫病防控管理机构和机制

2.3贵州省病虫害管理机制

2.3.1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

2.3.2农药监督管理机构

2.3.3农残检测组织机构

2.3.4动物疫病控制及畜禽产品和兽药饲料质量监控组织机构

3我国病虫害管理经验和存在问题

3.1我国病虫害管理的主要经验

3.1.1植物IPM是农业部门优先推荐的防治方法

3.1.2动物计划免疫已经成为广大农户普遍接受的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3.2存在的问题

3.3上述问题的主要成因

3.3.1缺乏动植物病虫害发生与防治的信息

3.3.2缺乏使用化学替代品的理念

3.3.3缺乏安全使用化学农药的常识

4世行历年项目病虫害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4.1主要经验

4.2世行历年扶贫项目病虫害管理的主要教训

5贵州项目区主要动植物病虫害

6项目区植物病虫害的主要防治措施

6.1项目区植物病虫害非化学防控技术措施

6.1.1植物检疫

6.1.2农艺栽培措施防治方法

6.1.3物理和机械的防治方法

6.1.4生物防治方法

6.2化学防治方法

7.项目区动物疫病的主要防治措施

7.1科学管理

7.2免疫驱虫

7.3对症治疗

7.4消毒灭源

7.5疫病净化

7.6无害化处理

7.7主要动物疫病的防治措施

8病虫害管理计划的实施安排

8.1机构安排及职责

8.2病虫害管理的机制与流程

8.2.1病虫害管理计划人员管理

8.2.2经费管理

8.2.3病虫害管理计划实施管理

8.2.4农药、疫苗和兽药采供和使用管理

9培训与技术服务

10病虫害管理的监测

10.1监测目的和重点

10.2监测点的布设

10.3监测方案

11信息公示和公众咨询

附件1:

贵州白茶、茶、魔芋、叶菜类蔬菜、核桃、脱毒马铃薯、优质李、空心李、葡萄、食用菌、白芨、玄参、党参、丹参、金银花、天麻、太子参、麦冬、葛根、桔梗主要动植物病虫害种类与防治措施

附件2:

贵州省山羊、绿壳蛋鸡、糯谷猪的主要疫病种类与绿色防控措施

 

世界银行中国贫困片区产业扶贫试点示范项目

贵州项目区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计划

前言

贵州省是我国西部地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省份。

为加快贫困区脱贫致富步伐,提高贵州农村发展水平,培育农村主导产业,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国务院扶贫办计划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实施“中国贫困片区产业扶贫试点示范项目”,贵州省项目区包括务川县、正安县、道真县、思南县、德江县、沿河县、印江县、石阡县、威宁县、纳雍县、赫章县项目区,涉及115个乡镇、396个行政村,172722户农户,重点发展茶、中药材、果树、蔬菜、马铃薯和畜牧产业,其中务川县重点发展贵州白山羊、生态茶产业;正安县重点发展白茶、核桃、白芨产业;道真县重点发展党参、玄参、金银花、红豆杉、蔬菜产业;思南县重点发展优质李、葡萄、金银花、党参、太子参产业;德江县重点发展天麻、核桃、脱毒马铃薯产业;沿河县重点发展核桃、空心李、山羊产业;印江县重点发展核桃、食用菌、绿壳蛋鸡产业;石阡县重点发展脱毒马铃薯、麦冬、丹参、蛋鸡产业;威宁县重点发展脱毒马铃薯、蛋鸡、魔芋产业;纳雍县重点发展茶叶、苎麻、葛根、桔梗、糯谷猪产业;赫章县重点发展魔芋、脱毒马铃薯、核桃产业。

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与各乡镇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密切相关。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办组织专家分赴各项目区进行调查、访谈,在收集大量数据资料后,按世界银行业务政策《病虫害的要求,编制了贵州项目区“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计划”。

病虫害管理计划的目标

通过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在项目区建立10-20个示范基地,引进与示范IPM技术;为农户、基层农技人员和项目办人员提供IPM技术培训,广泛开展植物病虫害与动物疫病的统防统治,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控效果要达到90%以上,化学农药用量减少30%以上,绿色防控核心示范区化学农药用量减少50%以上;羊、猪、家禽因病平均死亡率比项目实施前分别下降2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4个百分点。

山羊痘、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局部地区达到净化标准;布鲁氏菌病、禽流感等重点人畜共患病发生风险明显降低;输入型疫情防范能力明显提高。

提高有害生物防御水平与防治成效,普及安全使用化学农药的常识;并通过编制推荐使用化学药品目录,公开招标采购与发放推荐使用的农药、疫苗和兽药,加大销售和使用农药的监管力度,确保示范点符合世界银行对本项目的要求(OP/BP4.09)以及其他国际公约准则,确实减轻项目实施导致的化学农药施用量增加带来的不良影响,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农民增产增收和农业持续发展。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1国家的动植物保护政策原则

中国政府农业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政策的目的旨在贯彻病虫害综合管理(IMP)的理念,把动植物病虫害的危害程度控制在较低水平,以促进农业的质量和增进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其目的也就是要保护农业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多年来国家动植物保护政策强调采用“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动植物保护方针,重视动植物检疫以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侵害与蔓延,重视应用替代化学药物的以生物防治为主的防治方法,重视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A级)和有机食品(AA级)的生产。

1.1.1病虫害综合管理

病虫害综合管理(IPM)是综合防治病虫害原则的核心内容,是防控病虫害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相关业务政策《动植物病虫害综合管理》(OP4.09)的要求。

自从1975年以来,中国政府也采用了病虫害综合管理(IPM)。

实施病虫害综合管理时,不仅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生态平衡及社会安全。

基于这一理论,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应该是:

以预防为主,以农艺措施为基础,充分利用自然界对病虫的控制因素和创造不利于病虫发生发展的条件,根据害虫不同的生物特点和习性,加强发生预报与危害监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相辅相成互相协调,互为补充的措施,尽量避免杀伤天敌和污染环境,把病虫害控制在可忍受的水平。

优先利用赤眼蜂、Bt杀虫菌剂、白僵菌等天敌防治害虫,利用微生物制剂、昆虫激素等防治食叶害虫;只有在上述方法不能有效地防治病虫害的情况下,才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和兽药,同时采取安全施药方法,减少化学农药在土壤或水环境中的残留。

1.1.2动植物检疫

动植物检疫是国家采用的防御农作物或动物受到动植物病虫害的破坏以及杂草对农作物生产区的侵害和蔓延的一种方法。

中国检疫始于上世纪30年代。

1991年中国实施了“进出口植物检疫法”。

中国在全国海关、内陆和航空港建立了300多个检疫机构,以防止来自国外的动植物病虫害的进入和传播和蔓延。

这些机构在防止动植物病虫害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检疫出了很多害虫,诸如地中海实蝇,美国白蛾等。

中国检疫的功能分为三个部分:

农作物检疫由农业部国家植物保护总站负责、林木检疫由国家农业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总站负责,动物检疫由农业部国家畜牧兽医总站负责。

1.1.3食品安全与农残检测

中国政府对食品的安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动植物保护方针,未来将逐步采用以生物防治为主的防治方法。

快速发展的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市场,通过价格的刺激已开始减少或不使用化学农药。

为推进绿色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以及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中国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曾专门针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公布了一个“农药使用规程”,以指导“绿色”食品(A级)和有机食品(AA级)的生产。

中国政府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疫苗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疫苗和兽药安全使用标准”,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疫苗和兽药。

任何农药、疫苗和兽药生产商生产的农药、疫苗和兽药产品就必须遵循上述“规程”、“条例”和“标准”。

这些文件清楚表明:

——农业生产中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有严格的农药、疫苗和兽药使用范围(非常危险的和重大毒性类的农药如对硫磷、久效磷、甲拌磷是禁止的);

——农药、疫苗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安全使用农药、疫苗和兽药的方法包括:

农药、疫苗和兽药的形式,安全和合理使用的方法,一般的剂量和最大的剂量,在同一年内极限的使用次数,从最后一次使用到收获期的时间等。

中国农业部的农药和兽药检验所和各省的农药和兽药检验所,是负责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机构(特别是蔬菜,水果粮食作物以及禽、蛋、肉食品)。

1.2主要法律、法规与标准

国家和地方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标准、办法、规程、准则,通过这些法规、条例的实施,使病虫害综合管理(IMP)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1.2.1植物病虫害主要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4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月);

(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2007年第9号令修订);

(4)《无污染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2年4月);

(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1989(国家环保局,1986年9月);

(6)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8321.2—1987(国家环保局,1986年9月);

(7)《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00(农业部,2000年3月);

(8)《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

(9)《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20-2003;

(10)《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B8321.1-8321.8;

(1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1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1995年5月);

(13)《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12475-2006)(农业部)。

1.2.2动物防疫主要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6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8年);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1991年10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4年8月);

(6)《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

(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450号令(2005年11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7号(2005年);

(9)《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月);

(10)《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第52号令(2005年5月);

(11)《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12)《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

(13)《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5032-2006;

(14)《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027-2008;

(1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GB/T18635-2002;

(16)《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GB/T17823-1999;

(17)《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GB/T17823-2009。

1.2.3贵州省相关法规

(1)贵州省主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防治预案(2004年1月30日)

(2)贵州省转发《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2011年)

2病虫害管理的机构和机制

2.1植物病虫害管理机构和机制

我国分别建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乡镇级病虫害管理机构[植保植检局(站)],国家农业部植物保护总站负责全国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与动物疫病防治的管理、指导和监测工作。

省级、市(县)级、乡镇级植物病虫害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负责本级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预防防治、农药管理、农产品安全生产等工作。

根据农业、环保和食品安全的要求,国家农业部曾经制定了不同时期植物化学防治中禁用或限用化学农药名录,对入市的农药品种严格实行“三证”制度和农药标签管理制度,各省、县(市)植保植检站和农业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农业化学农药、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着明确的规定。

生产、销售农药、疫苗和兽药的单位必须有工商登记证、农药、疫苗和兽药登记证以及生产、销售许可证等三证齐全。

任何一个公司要生产或复配一种农药和兽药,首先是必须按照“工商登记、“农药管理条例”和“疫苗兽药管理条例”进行注册,并符合安全、质量控制条件,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条件。

其次是任何农药、兽药销售商只有获得许可证后才能经营,而且只能销售经过注册公司所生产的农药和兽药。

剧毒和毒性大的农药和兽药不得应用于食品生产。

再就是对农药、兽药残留量超过农药残留标准的农产品(特别是蔬菜,水果、茶叶、粮食作物和禽、蛋、奶、肉食品)禁止在市场出售。

所有基层的农药经销商,每年所进农药名单和数量,都要上报本县农业局的植保站备案,植保站将其与农业部和省市最新的禁用名单对照,如有不符,则禁止在本区内销售,如果符合允许销售。

同时县农业局的执法大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内所有基层的农药经销商,现场检查其库存和在销售的农药与呈报的是否相符。

但对于经销商从非法渠道和黑作坊进货的农药,则难以控制,也没有检测和监控手段,因为农药的分析十分复杂昂贵、耗时耗力。

在贵州项目区11个县内,化学农药防治仍是主要的植物病虫害防治方法,同时也综合应用检疫法、物理和机械法、栽培技术法和生物防治法。

植物病虫害发生后,农户一般通过基层农技人员的诊断、提出相应防治方法后,农户自行在村镇农技站、农资公司营销点或庄稼医院等处采购化学农药进行喷施防治。

当主要粮食作物或大宗经济作物爆发和即将爆发严重的病虫害时,县植保站和基层乡镇农技员也会依据病虫害监测数据,组织专业植保队伍,调运相关化学药剂进行大面积的统防统治,政府将对防治费用给予必要的补贴。

2.2动物疫病防控管理机构和机制

国家建立了中央、省、地、县、乡五级防疫体系,其中,国家农业部畜牧食品总局负责全国农业动物疫病防治的管理、指导和监测工作。

中央与省级侧重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扑灭与控制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提供高端技术支撑等。

地、县、乡级主要承担本区域范围内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扑灭等任务。

现行的动物防疫体系分别由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6个子系统组成,这6个方面相互作用、环环相扣,构成动物防疫体系的整体,针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对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的监控,以及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追溯。

政府主管部门则通过贯彻执行《疫苗兽药管理条例》来管理和限制化学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主要措施包括:

(1)任何一个公司要生产或加工一种疫苗和兽药,首先是制订质量控制标准并在不污染环境、可控制农残的条件下进行疫苗和兽药登记和生产许可,剧毒和毒性大的兽药不得生产;

(2)任何疫苗和兽药销售商只有获得许可证后才能经营,而且只能销售经过登记和许可的疫苗和兽药;(3)兽药残留量超过残留标准的农产品特别是禽、蛋、肉、奶等产品禁止在市场出售。

贵州项目区内主要牲畜的动物疫病及寄生虫病则主要是通过注射动物疫苗、注射抗菌素以及使用化学药剂来进行防治。

动物计划免疫和疫病防治则主要依靠县乡两级兽医站提供疫苗和兽药,由养殖企业和农户自行购置并进行疫苗注射,政府将对计划免疫费用给予必要的补贴。

但是计划免疫和疫病防治还没有完全覆盖所有养殖农户,尚有一些边远、散养的农户仍是任家畜自然放养、自生自灭。

所有基层的疫苗和兽药经销商,每年所进疫苗和兽药名单和数量,都要上报本县畜牧局兽医站备案,畜牧局将其与农业部和省市最新的禁用名单对照,如有不符,则禁止销售;如果符合则批准销售。

同时县畜牧局的执法大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内所有所有基层的经销商进行现场检查,以确定其在农村销售的疫苗和兽药是否与呈报的相符。

2.3贵州省病虫害管理机制

2.3.1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

 

图1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示意图

各机构职责:

省农委:

主管全省农牧业工作。

负责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植保植检站:

开展植物检疫、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治及持久控制、新农药、器械推广和农药安全使用。

向农民宣传、培训病虫害管理技术。

省农技推广总站:

协助农牧厅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技术推广工作。

省经济作物工作站:

负责全省蔬菜、果树、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种植规划、技术推广和病虫害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技推广中心:

负责其辖区内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的组织、计划、协调、监督、决策和制定工作管理制度。

市县(区)植保站:

负责其辖区内的病虫害防治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协助、协调有关执法和技术部门在当地开展农药管理和病虫害综合管理技术宣传、培训、指导。

乡镇农技站:

负责对其辖区内的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及时进行指导防治。

农业合作社及农民协会:

组织开展当地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2.3.2农药监督管理机构

 

图2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示意图

各机构职责:

省农委:

负责当地农业发展规划,管理相关农业事务。

省工商局:

负责农药市场环节的管理。

省质监局:

负责农药生产环节的管理。

省农药药检所:

负责农药登记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国家或行业标准等相关农业事务。

县农业执法大队:

负责农业化学品的市场质量监督管理。

乡镇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协助、协调有关执法和技术部门在当地开展农药管理和病虫害综合管理技术宣传、培训、指导。

2.3.3农残检测组织机构

 

图3农残检测组织机构示意图

各机构职责: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负责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市、县(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站):

负责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超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

负责市场(超市)农产品准入的质量检测。

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检测点:

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准出的质量检测。

2.3.4动物疫病控制及畜禽产品和兽药饲料质量监控组织机构

 

 

图4动物疫病控制及畜禽产品和兽药饲料质量监控组织机构示意图

各机构职责:

省农业委员会:

负责动物疫病防控。

起草动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组织、监督对省内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防治、控制疫情、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省畜牧兽医局:

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和饲料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负责管理全省动物防疫和检疫监督工作;

拟定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扑灭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行政及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

负责兽药、饲料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药、饲料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和兽攻医服务体系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订全省动物疫病防控计划;

(2)督导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诊断、监测、疫情报告和重大动物疫病扑灭工作;

(3)承担全省基层兽医工作者的培训;

(4)负责全省境内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技术指导;

(5)对全省动物防疫用生物制品实施监督管理;

(6)督查全省动物疫病防控、诊断、监测、疫情报告等;

(7)负责完成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8)对违犯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行为进行处置。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对全省动物防疫、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和重大案件。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从事兽药、饲料的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省兽药、饲料及动物产品抽检、质量监测、检验和技术仲裁;指导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兽药饲料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

市(州)畜牧兽医局:

负责全市畜牧渔业建设项目和动物防疫检疫、兽药、饲料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和检疫监管工作,负责对疫情的监控和组织扑灭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

拟定全县畜牧业发展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监督和管理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草原及水产等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目前,在贵州项目区11个县内,有较完善的农业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组织机构。

遵义市农业局植物保护站、铜仁市农业局植物保护站、毕节市农业局植物保护站和项目县所属的植物保护站负责当地农业病虫害防治的管理、指导和监测工作。

遵义市畜牧食品局畜牧兽医站、铜仁市畜牧食品局畜牧兽医站、毕节市畜牧食品局畜牧兽医站和项目县所属的畜牧兽医站负责当地动物疫病防治的管理、指导和监测工作。

项目区遵义市、铜仁市、毕节市和11个项目县的农业局、植保站以及畜牧食品局、兽医站负责对属地农民指导如何防治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害、动物疫病与寄生虫病,负责培训农户使用防治新技术、新方法、新农药,通过广播、明白纸、小册子等方式进行培训。

项目区遵义市、铜仁市、毕节市和11个项目县的市、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引导、监管市场化学农用品的市场销售,对违反农用化学品销售规章制度的经销商进行处罚。

所有基层的农药、疫苗和兽药经销商,每年所进农药、疫苗和兽药名单和数量,都要上报本县农业局植保站和畜牧局兽医站备案,市、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其与农业部和省市最新的禁用名单对照,如有不符,则禁止销售;如果符合则批准销售。

同时县农业局和畜牧局的执法大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内所有所有基层的经销商进行现场检查,以确定其在农村销售的农药、疫苗和兽药是否与呈报的相符。

目前项目区现有动植物病虫害管理机制主要是根据动植物病虫害实际发生的类型和发生时段选择适当的防治方法。

化学农药防治仍为主要的植物病虫害防治方法,同时也综合应用检疫法、物理和机械法、栽培技术法和生物防治法。

植物病虫害发生后,农户一般通过基层农技人员的诊断、提出相应防治方法后,农户自行在镇农技站、农资公司营销点或庄稼医院等处采购化学农药进行喷施防治。

一般农药制造厂委托省一级的农药批发商代理销售农药;省一级的农药批发商则在将农药批发给县乡一级的农药分销商以及基层村镇农技站、农资公司营销点或庄稼医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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