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体 验 店 授 权 经 销 协 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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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体验店授权经销协议

编号:

 

通信类产品(B项目零售商)

体验店授权经销协议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各方:

甲方

联系人

李丰

联系电话

137********

乙方

江西中冠通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266号省展览中心附三柜二楼

营业执照号

60100210202657

税务登记号

赣国字360103586595549

法定代表人

刘凯

职务

联系人

曾刚

联系电话

135********

帐户名称

江西省中冠通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南昌分行朝阳支行

银行帐号

791904643310102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合法存续的从事通信设备开发、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2.乙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合法存续的从事通信设备经营销售的法人企业,乙方有意愿销售甲方通信产品(以下简称“甲方产品”),并同意按本协议的条件取得体验店授权经销权。

3.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通信类产品经销关系达成共识,甲方为乙方的供货商,乙方为甲方的体验店授权经销商,并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的条款或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体验店授权经销商:

特指获得甲方通信产品在某华为体验店经营权的经销商,甲方只对授权经销实施管理和支持。

特别指出,体验店授权经销商作为独立合同方,其一切行为均为其自身的行为,并不能理解为甲方的行为;其不能以本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方式约束甲方。

1.2华为体验店:

指根据本协议经华为授权成立的销售华为产品的客户服务网点。

1.3授权经销产品:

特指乙方被甲方授权可以经营销售的甲方产品,甲方以月为单位告知乙方授权经销产品的更新及价格。

1.4经营权:

特指乙方通过签署本协议取得经营华为体验店的权利。

1.5经销权:

特指乙方通过签署本协议取得经营授权经销产品的权利。

1.6销售额:

是指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销售款项,即最终实际结算额。

1.7销售目标:

是指乙方承诺完成甲方的销售额目标,即乙方提出预期能完成的结算额目标。

1.8关联公司:

是指控制、受控于或与甲方共同受其他方的控制的实体。

1.9V-Mall: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订购及付款网站,网址:

二、授权

2.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体验店授权经销商在以下华为体验店进行经销活动:

该华为体验店名称和地址为:

甲方按照本规定授予与华为体验店相关的经营权。

双方同意并理解华为体验店的地址不应变动,且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关于华为体验店店地址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变动需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同意更改华为体验店店地址、形象,甲方有权给予乙方装修费用2倍处罚,并罚没上季度销售返利。

未经甲方另行书面授权,乙方(包括乙方所属的二级渠道)不得以华为体验店授权经销的名义在非华为体验店范围外进行经销活动。

2.2乙方是独立的合同方,不得因本协议规定而被解释为甲方法律上的代理、代表或合伙人,或具有任何权利可以通过除本协议所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方式约束甲方。

乙方不得声称其是甲方的代表,并且在所有与发展客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来往函件和其他行为中,乙方应明确表示其行为为本人的行为。

2.3不以“华为总经销”、“华为独家经销”(或其他明示或推定表明此种意思的方式)等名义或相类似名义进行产品推广或商务活动。

2.4甲方对于乙方为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而使用的雇员、独立合同方或其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三、合作方式

3.1甲方负责华为体验店的装修建设。

3.1.1甲方负责装修费元人民币。

3.2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在己方在销售专区的人员投入:

3.2.1乙方应负责在销售专区工作的乙方所属人员的相关费用。

3.2.2甲方应负责在销售专区工作的甲方所属人员的相关费用。

3.3除上述3.1和3.2规定的费用外,本协议下华为体验店所需的其他日常营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3.4支付方式:

四、乙方的责任和保证

4.1乙方将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并将以合法、合乎商业道德的方式开展业务,并且不会从事任何将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4.2乙方声明其为合法设立、有效存在的,具有签署和执行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充分的合法权力、权利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实际的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证要求方面的障碍)阻止其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乙方进一步陈述和保证,其在签订本协议时没有出现资不抵债,并且也不知道任何可能使其债权人对其资产行使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

4.3乙方自行承担市场风险,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市场经营、管理不善或运营商的政策改变、竞争对手的非正常调价等等,造成所代理产品不盈利,甲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4.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错误或虚假陈述,不得擅自向最终用户承诺任何高出甲方授权的产品功能、服务或供货等。

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如认为乙方可能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审查乙方的投标文件、乙方与最终用户签订所有的合同、协议、报价清单、设备配置等资料,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对证明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4.5不论乙方经销的是甲方还是甲方关联公司的产品,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对授权经销商管理的全部制度及所有甲方在协议存续期间对外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代理商目标管理与考核管理、销售管理、授信管理、市场销售环境及整体竞争秩序管理、合同管理、经销商违约行为和处罚等方面的制度,乙方如有违反,应依本协议及相关管理制度承担责任。

如对甲方制订的授权经销商管理制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如未在前述期限内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4.6乙方从甲方指定进货渠道即甲方经营网站V-Mall购买产品,所购买的产品应全部在本协议2.1条规定的华为体验店内直接零售给最终用户,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该产品批发或以其它方式销售给非最终用户,亦不得在前述华为体验店以外的地点销售。

乙方在华为体验店中只销售由上述甲方指定的销售渠道提供的产品。

除非经华为书面同意,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进货或销售行为均视为乙方违反市场销售环境及整体竞争秩序行为。

如果乙方违反前述条款,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对乙方的应付帐款(返利、价库保等)、终止乙方经销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4.7乙方促使其销售人员积极参加甲方不时提供的华为产品培训课程。

4.8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和期限向甲方提供有关销售、促销等经营报告。

树立正确和统一的华为标志和形象并始终遵循华为品牌指导、说明、设计和其他指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随时发出的有关标志、展示、店面布置的指示。

遵守甲方已有的和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发出并不时更新的有关华为体验店的经营标准或政策。

4.9乙方在华为体验店中只能销售从甲方指定进货渠道购买的华为正品配件,并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非甲方授权或任何假冒配件的营销、销售或分销。

乙方同意就其在本条款项下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进行全面赔偿并按照甲方届时的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形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10乙方的宣传资料和促销文字如果涉及甲方的任何服务,应先提交甲方事先审查和同意,甲方在合理的情况下应予同意,且不得不合理地撤销该同意。

4.11乙方尽合理努力维持甲方品牌形象,协助甲方在乙方所在地处理直接针对甲方的纠纷或诉讼。

4.12乙方始终对甲方最终用户提供令人满意的客户服务。

乙方应单独承担因其运营、服务或雇员行为产生的责任,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进行补偿。

4.13除非经甲方明确授权,在本协议期间、之前及以后不得在其商品名称或商标中使用甲方的商品名称或商标或任何与之类似的标志或名称。

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在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使用华为体验店或任何类似或其它可能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的名称。

4.14乙方同意严格遵循并努力实现甲方已有的和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时确定并发出的有关产品的销量指标、有关产品零售价的指导和有关产品销售的其它指示。

若有违反,乙方应按甲方届时的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形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15如乙方建立网站,甲方应有权就合作方网站中与甲方指定网站链接的位置和有关甲方产品的网页内容确定标准。

乙方网站中有关甲方产品信息的内容应与华为网站中相关信息始终保持一致。

非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自行以“华为体验店”或“华为网上专卖店”等名称设立任何互联网销售网站。

4.16乙方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其不得擅自在甲方产品上灌装第三方软件、App和内容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的情节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若因乙方的擅自灌装行为而给最终用户造成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积极协助甲方应对来自消费者的权利主张,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4.17华为体验店内甲方投入硬件归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挪用甲方提供的专柜灯箱等硬终端设备。

4.18乙方对装修工程的验收进行书面确认,认可装修的质量和验收的结论。

4.19在乙方经营店面期间,乙方应当坚持对店面内及店外的包括门口在内的装修工程、硬件等进行保养、定时检测、隐患排除和损害维修。

若发生装修项目、硬件等脱落、掉落、倒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方的义务和支持

5.1及时供货,满足市场需求。

5.2对乙方实施市场业务管理,协调市场冲突。

5.3甲方定期组织产品、技术和市场培训,帮助乙方了解和掌握经销产品,提升乙方的技术支持能力。

5.4在授权经销范围内,全力支持乙方所参与的项目,对乙方的重大项目、综合产品投标项目提供有偿技术支持。

5.5在最终用户参观甲方公司总部、办事处、工厂等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接待工作。

5.6提供一定的销售资料,如产品宣传资料、价格单等资料。

5.7制订授权经销商管理制度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5.8乙方所销售的产品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工作,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六、经销价格

6.1具体授权经销产品的结算价见甲方当年规定的通信产品经销商务文件。

如具体授权经销产品的结算价有变化的,按照甲方授权的最新经销商务价格执行。

6.2授权经销产品结算价的制定权、发布权在甲方;如果由于市场需要,甲方调整市场价格,甲方须将新的结算价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6.3如甲方主动调整授权经销产品的价格,甲方对乙方自调价之日起倒推5周内从V-Mall所提的该授权经销产品全部数量提供价保。

乙方的提货的时间以甲方系统中的发货日期为准进行计算。

七、订货、付款

7.1乙方从甲方经营网站V-Mall完成订货及提货工作,并乙方的实际销售价应遵循享受甲方给予的相关产品价格优惠。

乙方承诺每月提货金额不低于壹百万圆整。

7.2乙方从V-Mall提货,所提甲方产品单天单款产品不得高于50台。

7.3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货款的结算采用买断方式,乙方向甲方订货的付款方式为发货前乙方付清全款(预付100%,电汇支付)的方式。

甲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始安排购销合同产品的发货。

八、进销存报告

8.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进销存数据记录,并且按照下列要求向甲方提供进销存报告。

1)乙方应当于每天19点前向甲方提供进销存日报,日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乙方每日分产品型号的进销存数据;

2)乙方应于每周一19点前向甲方提供进销存周报,周报的内容应当包括:

乙方各产品的销售时间、手机IMEI号、进销存数据。

8.2乙方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华为保留盘实库的权利。

为了保证甲方产品在市场上的正常秩序和合理布局,甲方需要对乙方的进销存数据进行检查。

8.3如乙方违反上述8.1至8.2的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对乙方的应付帐款(返利、价库保等)。

九、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9.1在本协议中,“知识产权”指甲方拥有或控制的对专利、商标、商号、标识、设计,发明、发现、专有技术、作品、实用新型和前述的任何应用及有关保密信息方面的权利。

乙方应:

9.1.1在任何时候都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或与他人共同实施或协助或允许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9.1.2为其任何非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而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对甲方进行赔偿;

9.1.3补偿甲方因乙方擅自使用许可人知识产权而导致的许可人向第三方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9.1.4不以本协议所未许可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也不直接在其业务中使用。

9.1.5自觉维护甲方的品牌声誉,不假借甲方品牌销售任何非法仿冒、仿制的伪劣产品。

不使用与甲方的商号或商标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的任何名称或标识。

9.1.6不得淡化、模糊甲方产品上的商标、标识和品牌(如去掉甲方产品上的商标等标识和/或在甲方产品上加注其他与甲方无关的标识)

9.2除本协议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显示、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显示或使用另一方的任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和商标。

各方明确理解:

一方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和商标均为该方的专有财产,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向另一方授予对上述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和商标普遍使用的许可。

9.3在本协议中,“秘密信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接受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任何信息。

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有关的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

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方拥有并将拥有秘密信息,而这些秘密信息对该披露方是非常重要的;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双方之间的与秘密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

9.4甲乙双方须对交易与业务中的所有重大事务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因一方泄密而造成对方损失,泄密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9.5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将对任何秘密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秘密信息。

双方对彼此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9.6为经销经营的需要,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报价、产品清单),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在本协议范围内的使用权,不享有其它权利,且应严格保密。

9.7乙方应当守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取的甲方的价格和奖励政策等商务机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泄密,也不能向甲方其他非相关的人员泄露。

9.8甲乙双方承诺只对与履行本协议相关且有必要知悉该秘密信息的员工披露该信息,同时任何一方都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对其所属人员(含关联企业、雇员、代理、代表和/或顾问等,下同)进行保密规定,促使其所属人员等履行保密义务。

所属工作人员也不应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而泄密;甲乙双方同意其所属人员在保密期内的行为(即使所属人员和该方终止雇佣、合作等关系)应视作其自身行为应对其所属人员离职后泄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9.9本第九条的内容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无效。

在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十、协议(经销权)的变更、终止和违约

10.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有权随时终止其经销权,并通过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10.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商业道德;

10.1.2在双方合作中,从甲方的合理判断来看,乙方未以诚信行事,对甲方采用欺诈手段的,或对其他方采用欺诈手段潜在或实际影响甲方声誉的;

10.1.3恶意不归还到期欠款超过1个月的;

10.1.4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危机、经营困难或进入破产程序或公司清算程序;

10.1.5乙方发生其他甲方合理地认为应当终止乙方经销权的情形。

10.2乙方公司变更的处理

10.2.1乙方公司更名。

乙方公司更名后,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甲方书面确认,方能继承原公司的经销权。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经销权。

10.2.2乙方的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管理或控制发生变更,或公司业务经营发生任何实质变化时,乙方应及时知会甲方,并应重新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方能继承原乙方本协议项下的经销权。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其经销权。

10.3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守约方有权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的前提下取消和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不承担责任且保留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0.3.1一方做出损害对方形象和/或利益的行为时;

10.3.2任何对本协议的实质违约和在收到另一方的有关通知后,违约方未能在30日内进行补救;

10.3.3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使另一方在协议中的预期利益难以实现时;

10.3.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10.4如因甲方经营战略调整或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有权主动终止乙方经销权,终止本协议,但甲方应:

10.4.1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10.4.2乙方已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设备甲方仍应保证提供。

10.5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的到期或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依本协议已对另一方享有的权利,并且不解除一方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继续存在的任何义务。

10.6双方承认,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都将给对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如果一方违约,遵守协议的一方应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7如涉及乙方采购非甲方生产的外购配套设备,其售后服务按甲方与供应商签订的相关外购配套设备售后服务协议执行。

十一、网络安全

11.1合同双方充分理解网络安全、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双方同意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接受本协议项下之产品或服务之时,双方均应当遵守适用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双方应当确保获得和维持了适用法律法规规定下的足够的同意、授权和准许,用以确保在本协议下处理任何最终用户个人数据时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追踪用户活动、披露、传播、拦截和删除用户个人数据和信息等,否则因此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承担。

对于暴露出来的影响本协议项下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漏洞,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合作,尽最大努力减轻因此造成的损失。

对于其他网络安全事故发生带来的损失,本着事实依据、责任主体,甲方与乙方平等协商处理方案并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担成本。

十二、非正当行为约束

12.1乙方在经销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商业道德。

如乙方违反,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在经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导致甲方的名誉、知识产权、商业利益等受损,乙方应补偿甲方所受损失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不当行为并消除影响,此项权利不影响甲方其他权利的行使。

12.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没有、也不会参与任何存在与甲方相竞争的企业或实体或在这样的企业或实体中享有利益。

12.3乙方承诺,如甲方现职员工或其主要亲属为乙方股东、实际控股人、债权人或在乙方工作,乙方将及时向甲方申报。

12.4甲、乙应诚信合作,不可弄虚作假,若乙方出现下述违约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视情节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招致的所有损失:

12.4.1在返利、价库保、销售奖励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假发票、假提货单、虚假库存信息等)套取不正当利益。

12.4.2虚假特殊商务申请;

12.4.3恶意虚假报备要货;

12.4.4除上之外的其他违约情形。

违约金为乙方骗取金额的3至5倍(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严重程度决定),违约金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乙方对不足部分仍需赔偿。

十三、反商业贿赂

13.1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职权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或乙方所属人员索取或接受物质利益,如果乙方遇到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要物质利益,乙方有义务拒绝,并立即向甲方公司稽查部受理邮箱进行书面反馈,有专人负责处理。

受理邮箱:

****************

13.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佣金、回扣、股权等非正当物质利益以换取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乙方进行支持。

13.3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提供非正当、不符合法规或商业道德要求的物质利益,无论是被动提供还是主动提供,甲方除对该甲方工作人员按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最严厉的处罚外,同时将对乙方提高结算价、解除相关设备购销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并有权按12.1.1收回经销权。

十四、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14.2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5天内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日起15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记载事故详情和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此项证明文件需由该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当地有关机构出具。

此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该方未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该方无须承担责任。

14.3在协议生效后,因运营商经营方式的改变,造成双方损失或者此协议无法执行的,视为不可抗力。

十五、协议期限

15.1有效期: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协议有效期二年。

15.2有效期后的授权经销协议另行签订,但受此协议原则约束。

十六、协议未尽事宜和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由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供需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30天内未能解决,则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龙岗区。

16.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

16.4特别地,基于本协议的甲乙双方以后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和工程服务合同也应采用本协议的争议解决约定。

十七、一般条款

17.1放弃: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的权利应不构成放弃其权利,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行使权利也不排除其进一步的行使。

17.2转让: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的约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17.3约束力:

本协议为双方及其有关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而作,并合法地约束它们,本协议只有在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补充或变更,补充协议或修改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将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7.5完整协议:

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实质问题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此前它们之间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7.6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协议首页中列明的地址以邮件、图文传真或电子信件的方式送交对方。

如本协议首页中所述有关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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