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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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资源林政管理
一、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
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
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2 立方米或者幼
树不足 10 株的。
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2 立方米以上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 株以上不足 20 株的。
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 1 立方
1
米以下,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 50 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 10 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1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 10 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二、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至 3 倍的罚
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
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
不足 50 株的。
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
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 5 立方米
以下,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 250 株以下的。
2
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
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
树 250 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4 倍至 5 倍的
罚款。
三、对违反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
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
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
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 1000 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
件的价款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
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
件的价款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
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 10000 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
件的价款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3
四、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
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
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50 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
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
立方米以上 5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 300 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
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
立方米以上 20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300 株以上 1000 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
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
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
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
4
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
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
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至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
至 5 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
破坏林木的,
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破坏株数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被破坏林木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在树旁焚
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损坏株数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
毁树木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或者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10 株以下,或
者经济林 10 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 500 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 1 立方米以下,
或者幼树 10 株以上 50 株以下,或者经济林 10 株以上 50 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树木,
处毁坏林木价值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5
表现情形:
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1 立方米以上 2 立方米以下,或
者幼树 50 株以上 100 株以下,或者经济林 50 株以上 100 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树木,
处毁坏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100
株以上,或者经济林 100 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失 3000 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树木,处
毁坏林木价值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
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
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
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
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
务的。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
6
有 20%以下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
处罚标准:
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
有 20%以上 50%以下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
处罚标准:
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
用 1 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
有 50%以上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
处罚标准:
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
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
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
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2 立方米以下或者
幼树 50 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2 立方米以上 4 立
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 100 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4 立方米以上,或
者幼树 100 株以上的。
7
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八、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
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
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
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 0.5 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 1 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
米 2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
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 0.5 亩以上 1 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 1 亩以上 3
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2
元以上 5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
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1 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3 亩以上,尚不构成犯
罪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5
元以上 10 元以下的罚款。
毁林开垦林地上有林木的,按照“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标准处理。
九、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8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
款。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
途,防护林地 0.5 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 1 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15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
途,防护林地 0.5 亩以上 1 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 1 亩以上 3 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
途,防护林地 1 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3 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林地,
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按照对本标准关于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的裁量标准执行。
十一、对“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9
1、《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对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
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禁止破
坏其植被和地貌。
”
2、《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法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
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
担。
”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面积 2 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25 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面积 2 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
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每平方米
25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
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
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
”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 2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 2 立方米以上 5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10%以下
的罚款。
10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 5 立方米以上 1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 10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
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
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
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没收超出部分木材。
十四、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
由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
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
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
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没收不相符部分木材。
十五、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伪造、涂改
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
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0%至 50%的罚款。
”
11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 2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0%以上 15%以下的罚
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 2 立方米以上 5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5%以上 20%以下的罚
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 5 立方米以上
1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20%以上 30%以下的罚
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 10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3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十六、对“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骗取林木采
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骗取的证
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 2
立方米以下,木材运输证所载数量 5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12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 2
立方米以上 5 立方米以下,木材运输证所载数量 5 立方米以上 1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 5
立方米以上,木材运输证所载数量 10 立方米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
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十七、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
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 1 倍至 3
倍的罚款。
”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 2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