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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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系统:
现将《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省事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
第五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以及包含两种类型的混合型等类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二)节能量保证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单独出资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保证承诺的节能量。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公共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服务费、投资及合理利润等),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补齐。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是指在合同期内,公共机构按照约定的能源与人工等其它费用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或节能改造。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能耗基准,是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配合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定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根据公共机构的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事管局从河南省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
承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向公共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消耗量,是指一定时间段内运行某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要的各种能源的总量。
主要包括电力、燃料油、燃气、燃煤、市政热水(或蒸汽)、水及各类新型能源等能源的利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九条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推进、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事管局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能耗基准的确定和节能量的审核
第十条能耗基准具体确定的原则可按绝对计量法或相对计量法实施。
第十一条对于能源消耗量相对稳定的项目,采用绝对计量法来计算能耗基准。
(一)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项目主体,则能耗基准由改造前近二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由相关能源资源供应部门或公共机构提供,下同)确定。
(二)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公共机构项目,则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三)对于正常运行不满一年的项目主体,能耗基准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十二条对于能源消耗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用相对计量法计算能耗基准。
即在节能过程中,对耗能设备安装有功计量仪表,并采用相邻日测试法进行节能率测试。
即选择相近负荷条件(室外温湿度、室外光照度、室内负荷)、相同运行时间的两天,分别计量节能系统在投入和断开时的能耗,以此推算实际的节能量。
为了获取更为准确地节能数据,双方应约定在设备运行第1年至少每个季度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季的平均节能率,其余年限则应每半年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期的平均节能率。
第十三条承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专家,不得承担该项目及其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事管局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为。
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清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拟实施的节能改造或服务内容、合同能源管理类型、节能目标、效益分享方式等,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省直各部门,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初审工作,汇总上报省事管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事管局共同审核后,纳入项目库安排次年项目。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根据项目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招投标应以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等项目实施后收益情况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与中标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前,应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提出委派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的申请,由各省辖市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汇总后报省事管局,由省事管局汇总后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
公共机构以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中确定的项目能耗基准、能源经费支出及预计年节能量等情况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参考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与中标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最低的节能量要求,以及不能实现的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九条项目完工后,按照公共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十条在合同执行期间,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
合同执行完毕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全部移交公共机构。
第二十一条为加快推动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财政奖励
第二十二条省直公共机构凡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效益分享型)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在项目完工并进行项目验收评估稳定运行一段时期后,受托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并向省事管局报送节能量审核报告和节能财政奖励申请书,省事管局汇总后,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照奖励标准计算并一次性追加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于申报次年直接拨付各省直公共机构。
市、县财政奖励程序和奖励标准由当地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三条对省直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合同存续期内产生的节能量折算标准煤,分三档进行财政奖励。
节能量不超过100吨标准煤的,省财政奖励5万元;节能量超过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但不超过200吨标准煤的,省财政奖励10万元;节能量超过200吨(含200吨)标准煤的,省财政奖励15万元。
第二十四条省事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逐步建立完善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实时监控平台,通过安装必要计量设备,建立覆盖省直公共机构的节能监测系统,实时动态掌握公共机构用能状况,并逐步作为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依据能耗基准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公共机构开设能源费用支出经济分类预算科目(302类98款能源费用支出)。
公共机构如需承担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的部分投资,要提前编列部门预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分成部分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给公共机构的公用费预算或相当能源支出专项预算中支付。
对因实施节能改造而产生的节能效益,在合同存续期内,财政部门不调减公共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公共机构除用于与节能服务公司效益分享外,可补充公用经费;自合同期满结束后的次年起,公共机构要按照能源费用实际支出编列新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单位和个人采取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虚列节能收益,在合同期满后虚报能源费用预算,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月05日,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讨论《上海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下半年,根据市合同能源管理办公室有关终止合同能源管理备案工作,由协会制订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上海节能服务企业现状和市场需求,协会制订了《上海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报请市合同能源管理办公室审议同意。
会议讨论认为:
终止政府备案后,由行业协会建立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是必要的,是加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规范管理、行业自律和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对前期工作的延续和创新。
为此,不少同志提出上海的节能服务业管理办法既要兼顾大多数,又要体现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做强做大。
要体现上海特点,打造上海服务品牌。
总的认为这个“办法”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降低门槛,有利于小微企业进入服务领域,不要求设几个高工、注册资金规模等条件;
二是注意新老办法之间的过渡与衔接,原备案企业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换证,方便节能服务机构,登记工作实行常态化;
三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与星级管理相结合,鼓励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建立能级管理以适应市场对节能服务企业能级选择的要求。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讨论研究2016年上半年协会的几项重点工作,包括筹备产业峰会、开展“十二五”期间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活动、人才培训基地运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