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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论文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

篇1

浅论高等教育法规与合格的高校教师

摘要教师是依法治教的主力,只有教师的法制常识加强了才能进一步加快依法治教的进程。

文章从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历史进程出发,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建设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高等教育法规,详细阐述了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建设高校教师

引言

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不论对于个人还是国家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依法治教作为依法治国在我们教育工作的具体体现,是二十一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师是依法治教的主力,只有教师的法制常识加强了才能进一步加快依法治教的进程。

如今,我国已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制,然而,现有的教育体制缺乏与之相匹配的、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较难推进教育法规的普及工作。

这不仅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而且制约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变革进程。

因此,普及高校教育法规是当前我们面临的较为紧迫的任务。

从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教育法规的普及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

目前,高等教育的发展日趋大众化,高等教育的类型不断丰富和多样,高等教育逐渐关注于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和社会服务性。

高等教育要想保持良好的发展状态和趋势,法律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

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高校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线,制定适合自身特点发展的目标和规章制度,以保障高等教育的发展顺利有序的开展。

本文从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历史进程出发,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建设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高等教育法规,详细阐述了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1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历程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建设历程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49年至1956年,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奠基阶段。

政务院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等基于《共同纲领》和宪法所制定及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和规章,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

1957年至1966年,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规探索建设阶段。

在此阶段中,国家制定了带有根本指导性质的教育法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和《高教六十条》。

第三阶段:

1966年至1976年,高等教育法规遭受重大挫折阶段。

在该阶段,建国以来相继制定的许多行之有效的高等教育法规和规章都被破坏殆尽,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受到了严重挫折。

第四阶段:

1977年至1992年,高等教育法规恢复建设与加强阶段。

1980年,在我国第五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三次上,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建立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制度,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真正走入正轨。

第五阶段:

1992年至今,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建立和健全阶段。

1995年制定并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教育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建立和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截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等,这些法规分别对高等教育学位、自学考试、教师资格、中外合作办学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源源不断地输送高层次人才。

2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制度建立的不规范,成为制约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的瓶颈,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规范。

目前,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制定缺乏前期规划,规章制度的审查机制有待加强,规章制度起草水平较低,规章制度的透明化不高。

(2)规章制度的内容不恰当。

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问题,过多强调行政职能和权力,忽视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3)规章制度的适用和解释较混乱。

目前,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对其适用范围、权力和义务等规定较为模糊,甚至对于同一事项,相关行政部门的解释不一致,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

3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但长期以来的规章制度建立不规范,抑制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发展。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校规章制度的不规范、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当、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比较混乱等方面。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已迫在眉睫。

(1)高等教育法规体制的完善是高校行政能力提升的重要指标。

我们知道,调整高等教育的格局,可以优化高校的学科结构,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

但高等教育的格局调整对高校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校行政的各项工作需要服务于高等教育的格局调整,需要保障高等教育格局调整的实现。

同时,高等教育格局调整是否完善和成功,不仅是高校行政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反映,同时也是高校行政能力提升的体现。

(2)高等教育法规体制的完善是国家法律在高校实行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已明显加快了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

要建设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需要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持一致,否则,就很难保证高等教育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高等教育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协调,不仅制约着高校法律法规的建设进度,而且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进程,影响着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在高等教育的贯彻实施。

(3)高等教育法规体制的建设是教职员工和学生权益的必要保障。

在高校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如果过分强调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效率,就会忽视对行政人员及行政工作权力的约束,就会忽视对教职员工、学生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因此,要推进高校规章制度的良好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法规体制,重视和强化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规范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和权力,真正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职权与职责相一致,行政规则透明化,行政行为制度化。

4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我们知道,国之兴衰,系于教育;教育之成败,系于教师,因此,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过硬、梯队合理、积极进取的高校教师队伍,是高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1)需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首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其次,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达到教育教学能力标准要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最后,努力提高自我修养,不断完善自身的师德修养,培养耐心、豁达、宽容的个性品质,以深厚的学养和高尚的人格吸引学生。

(2)需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

高校教师的专业素养,不仅是教师教学水平的体现,也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成果。

作为高校教师,要献身高等教育事业,努力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

教师在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知识储备的基础上,必须随时对自己的专业结构、教育教学技能进行调整,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学习、研究和反思,必须对自己的知识、能力与经验进行整合,必须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目标,善于吸收和借鉴他人的教学成果和技能。

(3)需具备高尚的人格。

要想成为一名高尚品德的高校教师,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较强的个人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其次,要具有修身意识,正人者必先正己,做到为人师表,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用豁达的胸怀、积极的处世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去感染学生、教化学生。

(4)要真切地关爱学生,理解并尊重学生。

高校教学活动是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教师与学生,不仅是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是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处于主导地位,是学生发展的引导者,教师要用自身的学识去教书育人,要以自身的人格去感染学生。

在高度责任感和强烈使命感的驱使下,教师要将培养学生作为自己的天职,对学生的发展尽心尽力。

真诚关心学生,是爱生的核心内容;尊重和信任学生,是师生感情沟通的桥梁;严格要求学生,是爱生的理智表现。

高校教师要正确处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知法懂法守法,以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5总结与展望

高校是我国教育改革的前沿,加强法规建设,建立统一协调、依法治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加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日常教学活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和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只有我们更好地学法、懂法、依法执教,才能更好地教育学生,才能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注释

①巩丽霞.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困惑.探索与争鸣,2007(12).

②饶凤英.结合高等教育法规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高教高职研究,2022(9).

③张维.浅论新时期加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必要性.管理学家,2022(3).

篇2

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历史发展

摘要:

20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加快,教育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导致政府普遍加强了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强化了教育社会化和国家化的趋势。

因此,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国家依法管理教育成为这种趋势的必然要求。

中国的教育事业也最终确立了依法治教的思想原则,并推进了教育立法、执法和监督等方面的实践,逐步形成并完善了教育法规体系,为中国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而中国的高等教育在经历了艰难的起步与曲折的探索后,也逐渐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本文回顾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旨在引导高等教育法规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关键词:

高等教育教育法规依法治教

建国初期,高等教育的基础极为薄弱,校舍、设备等硬件资源严重缺乏。

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方面,主要以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原则、精神、意见等作为决策依据,缺少具有法律效用的正规法律文件[1]。

此阶段的高等教育管理主要以接管改造和以高等学校院系调整为中心。

这些举措主要依据党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而非正规的高等教育法律条文。

因此,在此阶段,高等教育并未建立起法律法规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教育行业成为了重灾区,而高等教育又是重灾区中的重灾区。

高等教育事业不仅没有延续建国初期的发展趋势,反而在原有基础上出现了大倒退。

高校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受到严重摧残;随着部分高等院校的撤销和变更,高等教育规模被严重压缩;教学设施也遭到严重的损毁;高等教育结构失衡,教育教学秩序遭到全面破坏[2]。

在教育制度法规方面,党的教育方针被肆意歪曲,呈现出严重的左倾和倒退趋势。

196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迫使全国高校中断招生,高等教育损失惨重[3]。

文革结束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在拨乱反正、调整整顿的基础上,逐步得以恢复,并迈出了改革发展的步伐。

中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建设也经历了拨乱反正、全面恢复、解放思想等不同的发展阶段。

1977年10月,国务院转批了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至此恢复了中国的高考和研究生招生制度[4]。

1980年2月1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项教育立法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5]。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教育体制改革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6]。

决定提出的关于高等教育的重大改革有下面几个方面:

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高等教育的结构要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建设重点学科、发挥科研优势;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工作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社会化等[7]。

该决定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但教育法规建设仍处于发展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不断深入,高等教育法制法规建设也开始全面展开。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校内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确定了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同年,经全国人大会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实施。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它为整个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使得相关立法工作逐渐走向成熟,也标志着我国教育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在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方面,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高等教育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加快了高等教育事业依法治教的进程,也为我国高等教育的跨世纪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8]。

这一时期,中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建设是逐步、扎实推进的。

有关教师资格、教育贷款、外国学生等相关法律规定都在这一时期相继出台,使教育的主要领域基本上有了更具体的法律规定,为这些领域的教育发展和改革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9年12月2日教育部印发的《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教育界充分认识依法治教思想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国家在教育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的大力推进和全面展开铺平了道路[9]。

跨世纪时期,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也在逐步完善和健全中。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标志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全面的、突破性的进展。

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文件提出,力求到2022年实现大学毛入学率15%(即在校人数与适龄人口之比)。

由此开始了大规模的高校扩招之路[10]。

文件还提到,研究生在校生规模应有较大的增长。

因此,随着1999年开始的高等教育大扩招,研究生教育的规模也进一步快速扩大[11]。

进入21世纪,中国面临着良好发展势头和相对稳定的国际环境,也为高等教育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和坚实的保障。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和运用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突出和强调了知识经济时代中国社会的发展特点与本土现实。

在这种背景下,开始了新一轮的教育立法。

这一时期内,教育立法中新增的内容逐渐减少,而修订的内容则逐渐增多,教育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在高等教育法规内容方面,推进社会力量办学、加强教育国际合作等成为新的亮点。

在教育国际合作方面,2001年,我国与其他国家或组织拟定及签署了双边政府间教育合作协议、纪要、谅解备忘录或执行计划20项。

截止2007年,我国已与184个国家和地区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建立了教育合作与交流关系,与有关国家政府部门签署了近190个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协议,与43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协议[12]。

在社会力量办学方面,2002年,教育部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并规范民办学校的成立与管理。

2022年,教育部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范普通高等院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而2022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也在第十四章强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13]。

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承认与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教育界的一次重要的思想解放。

它从经济改革对民办企业的认识上升到在教育方面对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认可,充分发挥了中国教育资源和教育生产力的潜力。

然而,在法制建设实践过程中,也有需要逐步完善的地方。

如2003年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规定》本应是探索性的意见,但由于缺少相关高位的法律依据,所以不少地方政府与企业据此大量审批和开办独立学院,导致独立学院数量盲目发展至300多所,不仅影响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正常发展,也对公立大学造成了不良影响[14]。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经历了艰难起步、迂回倒退、调整恢复、全面展开、突破性进展等不同的阶段,全面确立了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当然,随着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法规也面临着新的变化和挑战,因而需要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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