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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动态

一、新法速递1

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就业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1

2.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遏制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2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两部委规定: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直投房市2

4.《卫生部通知》---发生10人以上伤亡事件应立即报告3

5.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警察违纪可禁闭7天4

6.三部委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5

二、热点案例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创司法先河5

三、法律相关7

1.商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意见7

2.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个税征收解读----9月所发工资必须使用新免税标准-----8

3.权威专家详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回应热点8

4.行政复议法将修改公民有望对红头文件说不---------------------------------9

5.央行行长回应人民币国际化:

中国不着急是迟早的事9

一、新法速递

  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就业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保部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在招用外国人时,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工作单位的外国人,同样也要参加五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保费。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时,需要在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缴费年限可累计

参保外国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至少每年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参保后能领到社保卡

参保后的外国人,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2.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遏制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

因委托方特殊原因确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适当降低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一律按废标处理。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抓紧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将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与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低价恶性竞争预警机制。

  对在收费方面被举报投诉或预警提示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监管谈话、诫勉谈话或者出具警示函。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两部委规定: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直投房市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中央财政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办法同时要求资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

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办法》规定,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

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参股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4.《卫生部通知》---发生10人以上伤亡事件应立即报告

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强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相关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作为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卫生部在通知中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信息收集报告职责,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全面、有效开展提供充分、必要的决策依据。

《通知》提出,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政府应急办以及公安、交通、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相关的信息通报机制。

各地急救中心120要与辖区内公安110、消防119、交通安全122等专业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

《通知》提出,各地要特别重视信息报告时效。

对于涉及10人及以上人员伤亡的事件,各地急救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到报告或在收治伤员并初步确认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医学救援信息时,应当立即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通知》要求各地规范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形式和内容。

初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别、医疗机构接诊和收治伤病员人数及伤情分类,已采取的医学救援措施,是否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持等;进程报告应当包括:

伤病员门诊留观和住院治疗人数、伤情分级及转归、在不同医院的分布情况,进一步的医学救援措施等;终结报告应当包括:

突发事件伤病总体情况、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整体开展情况、问题与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通知》强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伤员病情尚未稳定的应急救治阶段,应当每日报告医疗救治信息。

5.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警察违纪可禁闭7天

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等,督察人员可当场处置。

  新修订的条例对公安机《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一些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主要包括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以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对于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采取措施当场处置,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条例》还指出,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新修订的条例对停止执行职务期限和禁闭期限做了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条例》表示,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已在今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三部委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

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年)》(以下简称《指引》)。

该《指引》由三部委组织专家在梳理有关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官方文件及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目前涉及115个国家,重点介绍了这些国家的主要产业发展目标、优先发展产业领域、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等内容,并收录了我国签订的对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信息。

 该《指引》旨在引导我企业牢固树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将自身跨国经营需求与东道国产业发展目标及优先发展领域相结合,避免盲目投资,不断提高我企业对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需要客观评估自身实力和条件,深入研究相关国家投资环境,特别是与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指引》为企业开展这方面工作提供了参考和指引。

商务部等部门将根据有关国家投资环境发展变化和企业需求,不断更新、调整并充实《指引》内容,引导企业稳妥有序地开展对外投资。

二、热点案例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或创司法先河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首起民事赔偿案备受关注,案件终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可是却因原告临时追加索赔额度,法院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

原告方为何追加额度?

被告方对此如何答辩?

这样一起几百元的索赔诉讼意义何在?

原告方的所谓拖延是否是在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

经历了锒铛入狱、股权纷争等多起新闻事件之后,一度沉默了许久的黄光裕再度成为公众焦点。

因为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首起民事赔偿案开庭。

除了索赔金额,股民怎样证明损失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有因果关系,是此类案件的焦点之一。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新闻纵横》值班编辑栾红的采访中表示,在证劵市场上,普通股民寻找证据起诉上市公司很难,法庭应该判定由被告取证。

  刘俊海:

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和原告的损失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案件来看,体现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是通常情况下由原告来举证自己遭受的股票损失和被告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在证券市场当中这个内幕交易人士往往是公司里边的控制股东,实际的控制人,甚至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如果我们依然苛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原告来说就显得不公平了。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也就是由被告方来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以被告人证明不了没有因果关系就推定有因果关系。

 其实从2002年银广夏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披露纠纷案引发的股民索赔案以来,上市公司搞猫腻,股民用法律之剑维权屡见不鲜。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此类案件多处于搁置的状态。

现在我国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没有出台,法庭将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判。

  关于股民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这方面的诉讼案件很多,从最开始的银广厦的虚假披露,可能就有很多股民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最开始的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完善,法院采取的搁置的一种态度,先受理了,停下,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之后再进行审理。

  像黄光裕这样的案件,虽然没有针对内幕交易的问题最高法院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相应的法律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像我们国家也有《证券法》也有相应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有这些法律上的原则性的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对这个案件作出一个相应合理、公平的判决。

三、法律相关

1.商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意见

“声音”也能注册商标;有了新的规定——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1)数字、颜色和声音都能注册商标

(2)法定赔偿上限由50万元提至100万元

(3)防止“傍名牌”的侵权行为。

 增设了“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着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两条规定。

同时根据修改条文可以看出,意见稿突出强调“近似商标”的判定要以一般公众注意力为标准,这些都可以防止一些较为明显的抢注行为和侵权行为。

(4)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意见稿第六十四条增设规定,对5年内两次以上侵权的加重处罚;第六十七条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即由现有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

这些修改彰显了政府部门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有利于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专用权保护更全面。

如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等条件,也属侵权

2.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个税征收解读----9月所发工资必须使用新免税标准

针对今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3.权威专家详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回应热点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例如第17条规定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27条专门规定了离婚时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体现了对妇女的法律保护。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也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第11条规定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生活中多数是丈夫一方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办公司等,这样规定显然有利于保护妻子一方的利益;第28条关于夫妻一方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也是专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

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

同时第10条第2款明确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更充分地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关于有人认为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不公平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

”杨立新说,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杨立新表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便于法院实际操作。

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而且一般不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子没有子女配偶的份,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去年底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老年人发表意见,呼吁明确规定给子女买的房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4.行政复议法将修改公民有望对红头文件说不

不满汽车尾号“限行令”、认为政府的“征地批复”不合法、公务员不服人事奖惩决定、学生质疑学校“不授予学位”……这些在现行《行政复议法》下可能得不到受理的争议,未来一两年内有望“状告有门”。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考虑扩大《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近日提出,准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考虑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公法人”行为、事故责任认定等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并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争议的救济渠道,将是此“突破点”上应重点研究的六个问题。

5.央行行长回应人民币国际化:

中国不着急是迟早的事

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伦敦参加第四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期间说,中国没有“特别着急”让人民币加入IMF的特别提款权(SDR)。

 周小川是在吹风会上回应本报提问时做出上述表示的。

他说,中国认为,只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随着人民币日渐强大,被纳入SDR是“迟早的事”。

因此,并非是中国要求加入SDR。

 他进一步解释称,之所以外界有这样的讨论,是因为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其后经济复苏中的种种艰难,让很多人体会到原有国际货币体系有缺陷,需要改革,且原来以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为基础的SDR作用也不够大、不够全面。

他称相关讨论对中国有激励作用,中方欢迎这种讨论。

自从金融海啸爆发后,国际间有越来越强烈的呼声,希望扩大SDR的基础并将其发展为替代美元的储备货币。

德国财政部副部长最近就再次呼吁应当尽快扩大SDR一篮子货币特别是纳入人民币,相关议题业已列入11月戛纳G20峰会讨论议程。

在当天的对话中,英方也表示支持人民币适时加入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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