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仅更新事项02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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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仅更新事项0209

1 税务登记规范

税务登记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8项20个事项。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按时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主动获取工商、质监等部门登记信息,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及时纳入登记管理。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1.1 设立登记

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5)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5)提供网上自动赋码服务。

(6)提供“三证联办”、“一证三码”服务。

(7)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1.2—002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1.1.1—00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户,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5)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7)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5)提供网上自动赋码服务。

(6)提供“三证联办”、“一证三码”服务。

(7)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1.3—003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基本流程】

同“1.1.1—00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提供网上自动赋码服务。

(5)提供“三证联办”、“一证三码”服务。

(6)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2 变更登记

1.2.1—006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涉及税种登记信息变化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

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变更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2)纳税人提出变更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2.2—007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

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税务变更登记预申请服务。

(2)纳税人提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由受理方办理,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2.3—008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跨县(区)迁出预申请服务。

(2)对于在京津冀三地间迁移的纳税人,在迁出时不做注销清算。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2.4—009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Ø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增值税纳税人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跨县(区)迁入预申请服务。

(2)税收资质互认。

对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等)在京津冀三地间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承接时不再审核调查,并加强后续监管。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3 停复业登记

1.3.1—010 停业登记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是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停业登记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3.2—011 复业登记

【业务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停、复业报告书》,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复业处理,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返还收存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复业登记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4 注销登记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8。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3)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

若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4)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

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

(5)认定管理部门取消相关资格认定,按规定收缴设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收缴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

(6)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即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7)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8)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注销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5)提供网上审批备案服务。

1.4.2—013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8。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3)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

(4)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

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按规定收缴设备。

(5)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6)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7)纳税人已经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的,即时办结。

(8)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4)提供网上审批备案服务。

1.7 报验登记

1.7.1—017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服务,实现网上向经营地税务机关传递、税务机关实行网上报验查询。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1.7.2—018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业务描述】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8。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后,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升级规范】

(1)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予以确认。

纳税人可不报送纸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业务。

(4)提供网上审批备案服务。

 

1.7.3—019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Ø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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