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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

设计导则

(试行)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

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81)火发字第70号

    在火力发电厂工程开工之前,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是技术和经济紧密相结合的综合性文件,是施工企业据以组织施工的指导性文件,按其实际内容,它是现代施工技术和科学的施工管理知识的综合体现和具体运用。

为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水平,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试行),经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现正式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希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及时函告我局。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施工技术水平,编好施工组织设计,特制定本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导则是火力发电工程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性文件。

    第2条 本导则的各项指标适用于装机容量为两台5万kW至30万kW的燃煤电厂新建工程。

    单机容量小于5万kW及大于30万kW的工程、装机台数为一台或多于两台的工程、安装外国设备的工程可按本导则的指标乘以适当的调整系数。

    当扩建工程需要增建煤、灰、水系统等成套的附属生产设施时,可直接套用新建工程的各项指标。

一般扩建工程,可按本导则的指标乘以适当的缩减调整系数使用。

    对外围工程量特别大的工程(当厂区围墙外工程的建筑工程工作量占建筑总工作量的45%以上时),可按外围工程的繁简程度适当放宽有关指标。

    第3条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的总体战略部署。

施工组织设计要遵守和贯彻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规程、条例和各项技术政策。

施工组织设计要从工程的具体条件出发,尽量发挥施工队伍的优势,合理地组织施工,科学地进行管理,不断地革新施工技术,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安排好空间和时间,组织文明施工,以求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取得最大的技术经济效果,全面地完成建设任务。

    第4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是:

    

(1)已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及有关的图纸资料;

    

(2)国家已下达的计划文件、本工程的规划容量和规划建设年限,以及国家计划对本期工程的投产要求;

    (3)概算投资额和主要工程量;

    (4)设备清册和主要材料清册;

    (5)设备技术文件及新产品工艺性试验资料;

    (6)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指示文件;

    (7)本工程与有关单位已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8)现场情况调查资料。

    第5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充分收集所需的资料。

现场调查应拟定提纲,需收集的资料一般应包括:

    

(1)选厂报告及厂区测量报告。

    

(2)厂区的水文、地质、地震、气象资料、例如:

厂区地下水位及土壤渗透系数;厂区地质柱状图及各层土的物理力学性能;不同频率的江湖水位、汛期及枯水期的起迄及规律;雨季及年降雨日数;多风地区的风季及大于六级风的年发生日数;寒冷及严寒地区冬季施工期的气温及土壤冻结深度;有关防洪、防雷及其他对研究施工方案、确定施工布署有关的各种资料等。

    (3)与本工程相关的配合工程(如煤源、交通、输变电等)及本工程的主要用户的建设安排和进展情况。

    (4)参与或可能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的情况,例如:

建设单位,主、辅施工单位的情况及施工任务的划分;设计单位及其施工图交付进度;设备制造厂家及其主要设备交付进度;可承担工厂化施工的单位及其能承担的施工项目、数量、交付进度。

    (5)施工地区情况及现场情况,例如水陆交通运输条件及地方运输能力;地方材料的产地、产量、质量及其供应方式;当地施工企业和制造加工企业可能提供服务的能力;施工地区的地形、地物及征(租)地范围内的动迁项目和动迁量;施工水源、电源、通讯可能的供取方式、供给量及其质量状况;地方生活物资的供应状况;以及文化教育状况等。

    (6)主要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的技术资料和供应状况。

    (7)地方施工队伍和劳动力可能解决的数量及其技术状况。

    (8)类似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工程总结资料。

    (9)其他必需收集的资料。

    第6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一般应考虑下列原则:

    

(1)对工程的性质、特点、工程量、工作量以及施工企业的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方针和主要原则。

    

(2)符合国家计划建设期限和技术经济指标的要求。

    (3)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抓紧时间做好施工准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及时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从实质上缩短建设周期以期提高投资效益。

    (4)在加强综合平衡,调整好各年的施工密度(主要是搞好主导工种的工程量平衡),改善劳动组织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劳动力高峰系数。

并经济有效地组织二线工作,搞好后勤保障,以便做到连续均衡施工。

    (5)从施工队伍的实际出发,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提高机械利用率和机械化施工综合水平,以期提高工效、劳动生产率及降低成本。

    (6)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修造加工基地的优势,提高工厂化施工程度,减少现场作业量,压缩现场施工人员人数。

    (7)施工场地布置紧凑合理,方便施工,符合安全、防火要求,提高场地利用率,大力节约施工用地,力求不占或少占农田。

    (8)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克服质量薄弱环节,保证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工艺水平。

    (9)采用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实现文明施工。

    (10)大力节约三材(钢材、木材、水泥)。

推行行之有效的节约三材的技术措施,并在经过试验、试点和鉴定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的节约措施,做到按工程项目定方法、定措施、定指标。

    第7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群众性,务求切合实际,易于为施工人员掌握。

方案选择要着重分析研究经济效果,重要的项目或环节可以制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条件论证和技术经济比较,从中提出推荐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时选定。

    第8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工程整体进行编制,包括土建安装全部施工项目(电厂生活福利区可单独考虑),以期综观全局并进行综合平衡,以保证工程建设和电厂投产的完整性。

当工程有若干个单位施工时,由总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分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汇总。

当工程没有总包单位而由建设单位分别发包时,可以各自分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间的协调工作,统筹安排工程综合进度、施工总平面布置等综合性的问题,并对综合指标进行汇总。

    第9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深度及编审办法,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宜尽量用图表的形式表述,并作系统的文字说明,阐明各项内容依据的条件、计算根据、比选意图及技术经济指标。

    第10条 施工组织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有关施工负责人组织实现,非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作原则性的变更。

    第11条 本导则分别对施工综合进度、现场施工人员人数、大型临时工程、施工力能供应、机械化施工及施工总平面布置等六个方面的主要编制原则及指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些参考性的数据、示例以及常用的资料列入本导则附录,供参考选用。

有关施工方案、方法的选择及其计算资料,可参考各专业的技术资料和施工手册。

    第12条 本导则的各项指标,按地区气象条件的差异分为三级,分别适用于三类不同地区。

施工地区分类如表1-1。

表1-1施工地区分类

    注:

①气象条件以工程初步设计或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②地区分类所依据气象条件的两个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当工程所在地的

          两个气象条件均符合本表其他类别地区的气象条件时,应列为与该气

          象条件相应的地区类别。

例如:

某电厂新建工程位于辽宁省某地,该

          地每年日平均温度小于或等于5℃的天数为128天,最大冻土深度为

          93cm,该地的气象条件符合Ⅱ类地区,应列作Ⅱ类地区;又如宁夏某

          地的某工程,年日平均温度小于或等于5℃的为152天,最大冻土深

          度为128cm,则该工程应列作Ⅲ类地区。

第二章施工综合进度

第一节编排进度的一般要求

    第13条 施工综合进度是协调全部施工活动的纲领,是对工程管理、施工技术、人力、物力、时间和空间等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计算、比较,予以有机地综合归纳后的成果。

施工综合进度既经确定之后,应当贯彻于工程的始终,不要轻易大幅度变动。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尽量保持原定总的控制工期和工程节奏,以实现合理的、均衡的施工,避免造成施工混乱,降低经济效益。

    第14条 施工综合进度一般分下列四种:

    

(1)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施工总进度):

以工程投产日期为依据,对各专业的主要环节进行综合安排的进度,应从施工准备开始到本期工程建成为止,包括全部工程项目,并反映出各主要控制工期。

    

(2)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综合进度:

以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为依据,对主要单位工程(工程量大,土建、安装关系比较密切的项目,如主厂房、大型水工、厂区沟管道、庞杂的燃料系统等)的土建、安装工作进行综合安排的进度,应明确施工流程以及主要工序衔接、交叉配合等方面的要求。

    (3)专业工程施工综合进度:

以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为依据,分别编制土建、锅炉、汽机、电气等专业的施工综合进度,在满足主要控制工期的前提下,力求使各专业自身均衡施工,工期安排尽量适应季节和自然条件的因素,以期工序合理、经济效果良好。

    (4)专业工种工程施工综合进度:

为保证实现施工总进度并做到均衡施工,可根据需要编排重点专业工种(例如,土方工程、中小型预制构件的制作、各种配制加工、吊装工程等)的施工综合进度。

    上述四种施工综合进度中,除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外,其余三种可根据总体综合进度的需要、所掌握设计图纸资料的情况和主管部门对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深度的要求予以取舍。

    第15条 施工综合进度的编制一般采用下列三种形式:

    

(1)网络施工进度表(即关键路径法):

可以形象而明显地找出工程施工的主要矛盾线(即关键路径),并便于进行反馈和优化。

示例参见附录一及附录三。

    

(2)斜线施工进度表:

一般用于主要单项工程进度方案的比较或多台机组流水作业的组织。

    (3)横道施工进度表。

    第16条 编制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要以完整地形成生产能力和建成本期工程为目标,对施工全局进行统筹安排,从实际出发努力缩短建设周期。

    第17条 编制施工综合进度应遵循基建程序,考虑电站建设特点,注意合理组织施工,一般应避免土建与安装工程在同一空间内同时作业的大交叉。

不应搞不能形成生产能力的象征性发电,不应留大尾工,不应追求经济效果不好的单项工程“先进”指标。

    第18条 施工综合进度应瞻前顾后,处理好施工准备与开工、地下与地上、土建与安装、主体与外围、机组投产与续建施工、基地(技术后方)与现场等方面的关系。

    第19条 土建工程应按先地下后地上,主要地下工程一次施工的原则进行安排:

    

(1)主厂房零米以下的工程,包括厂房基础、设备基础(高于零米的辅机基础的施工分段视吊装机械及运输通道的要求而定)、主要沟管道、地下坑(室)、预埋管线以及回填土等,按本期工程范围一次完成;

    

(2)锅炉房后侧的除尘、引风、除灰、烟囱、烟道等建(构)筑物的零米以下工程,按本期工程范围先深后浅相继一次完成;

    (3)其他辅助及附属建(构)筑物也应先完成零米以下的结构和各种预埋管线。

    第20条 厂区围墙内的地下设施应按先深埋后浅敷、地下沟管合槽一次施工的要求进行安排:

    

(1)厂区雨水排水干线、循环水管道干线力争在开工初期完成,以保证厂区排水畅通,主干道路完好,并能充分利用回填后的施工场地。

    

(2)主厂房A排前及固定端的各种沟、管、线及基础等,尽量与主厂房零米以下工程同时施工。

    (3)主厂房锅炉房外侧的地下沟管线,尽量与烟尘系统基础同时施工。

    (4)安装量大的沟道,如化学水管沟道、主电缆沟等,应在有关辅助生产建筑安装前完成。

    (5)厂区围墙内其他部位的地下沟管道可分区(分段)安排合槽施工,避免重复挖土。

    第21条 综合进度要按先土建、后安装、再调试的顺序进行安排:

    

(1)土建交付安装的条件力求比较完善。

土建交付安装的条件可参照第30条至第33条的要求确定。

    

(2)土建、安装之间一些必须的工序交叉,例如主厂房框架结构吊装与脱氧水箱、粗细粉分离器等大件的就位,锅炉房采用联合结构形式时结构与设备吊装的配合等,应在综合进度中统筹安排。

    (3)主厂房内的机炉集控室、变送器小间、发电机小间以及厂用电系统的土建工程,应在厂房框架结构吊装后抓紧安排施工,尽早交付安装。

    (4)土建需要留设的安装孔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5)机组进入调试阶段需具备的主要条件,应在综合进度中予以规定。

    第22条 综合进度应使辅助工程与主体工程配套。

当厂区外围工程量很大时,一些工程量大的外围工程项目有条件时可先于主厂房开工。

辅助工程一般可参照下列要求安排:

    

(1)电系统:

一般以满足受电试运时间的要求作为控制工期来安排主控制室、升压站及厂用电系统的土建和安装进度。

    

(2)化学水系统:

按在锅炉水压或酸洗前能制作合格的软化水的要求来安排土建和安装进度。

    (3)起动锅炉:

按燃油系统达到卸油条件或锅炉酸洗前可投入来进行安排。

Ⅱ、Ⅲ类地区还应考虑机组试运前冬季防寒采暖的需要。

    (4)煤、灰、水等其他辅助生产系统按分部试运和整套起动计划的要求进行综合安排。

    第23条 综合进度安排应对施工过程的平面顺序、空间顺序和专业顺序作细致的考虑,使工程有条不紊地进行。

一般应考虑以下几点:

    

(1)在主体工程与辅助、附属工程之间分区组织流水施工。

在多机组连续施工的情况下,可在主体工程中组织土建、安装各自的分段流水施工,以扩大各专业的施工工作面,并减少主体工程之间和不同专业之间的相互干扰。

    

(2)在各专业工程内部组织不同工种之间的按比例的流水作业。

可先安排好主导工种的按比例流水,以此带动其他工种的平衡流水。

例如土建专业中的混凝土和构件吊装实现按比例的流水作业,就可能使钢筋、模板等其他工种也做到平衡流水施工。

    (3)安排好高空作业和地面作业的关系,例如烟囱与其临近的烟尘系统的施工要适当错开。

    (4)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措施(例如进行分段流水施工以扩大工作面,革新技术、改革工艺、改变方案,进行资源再分配使人力、物力集中到关键项目中等),以缩短关键路径项目的日程,及总工期。

    (5)调整非关键路径项目的开竣工日期(即利用非关键路径项目的时差),使之既符合控制进度,又达到均衡施工。

进度计划的优化方法可参见附录三。

    第24条 综合进度安排还应当考虑某些施工项目对季节的适应性。

    

(1)Ⅱ、Ⅲ类地区的土方施工、人工地基处理、卷材防水、室外装修和烟囱、水塔筒壁等工程,一般不宜列入冬季施工。

    

(2)多风地区的高空吊装作业和高耸构筑物施工宜避开大风季节。

    (3)江湖岸边水工构筑物宜在枯水季节施工下部工程。

    (4)南方多雨地区在雨季要尽可能不按排不宜于雨季施工的项目。

    (5)严寒地区应尽量争取不在严寒季节进行第一台新机整套起动试运行工作。

    第25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以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为依据,全部或部分编制下列辅助计划,以保证施工综合进度的实现:

    

(1)分年投资和建安工作量计划。

    

(2)逐年主要工种的工程量,高峰年主要工种的月工程量。

    (3)主要材料、施工机械的需用计划。

    (4)主要施工图需用计划。

    (5)主要设备需用计划。

    (6)各工种劳动力平衡计划。

    (7)非标准设备及外委件加工配制计划。

    (8)中小型预制构件制作计划。

    (9)设备、构件吊装计划及大型吊装机械的使用计划。

    (10)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第二节施工工期指标

    第26条 以合理组织施工为前提,参照现阶段工程实践的平均水平,制定各类工程的施工工期指标如表2-1。

    在保持总工期(主厂房开工至两台机组投产)不变的情况下,各阶段工期安排可按工程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27条 当本期厂区围墙外的工程量特别大(厂区围墙外土建工程工作量占总建筑工作量的45%以上时),所需施工期超过厂区内主体工程的计划工期时,或由于工程难度很大,施工力量相差悬殊而又得不到补充时,可适当延长总工期,并由主管部门在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时核定。

    第28条 “现场施工准备”开始是指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已批准,工程及施工用地的征(租)手续已办妥,主要障碍物已拆除,厂区的“五通一平”“五通一平”的“五通”指通公路、铁路、通讯及水、电,“一平”指场地整平。

当铁路工程量很大,在施工准备阶段不能达到通车条件时,对大宗物资的运输应采取可靠的替代措施。

及临建施工可以进行。

在此以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进行的前期工作及非现场性准备工作不计算在内。

表2-1新建工程工期指标

    注:

①考核工期水平以本表第(8)(9)项和第(10)项的“本期工程单位建设周

          期”为准。

        ②当锅炉为露天(半露天)布置且为钢炉架时,本表第(5)项应缩短1~2

          个月,第(8)(9)(10)项作相应调整。

        ③12.5万kW机组的安装工期可按本表第(6)项增加1个月,第(7)项不

           变,第(8)(9)(10)项相应调整。

        ④Ⅲ类地区中的特严寒地区(指每年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180天,

          最大冻土深度≥190cm的地区),本表第(8)项工期增加如下:

12.5万

          kW及其以下的机组为1个月;20万kW及其以上的机组为1~2个

          月,第(9)(10)项相应调整。

        ⑤新建工程的机组台数多于两台且主厂房零米以下为一次施工时,土建

          工期按增多的台数相应增加,每增加一台按本表第(5)项增加如下:

          12.5万kW及其以下机组为1~2个月;20万kW及其以上机组为2

          ~3个月。

第(6)(7)项不变,第(8)(9)项相应调整,第(10)项有所缩减。

        ⑥一般扩建工程的工期指标,视工程繁简程度按本表第(4)(5)(6)(7)乘以

          0.7~0.9的折减系数计算,第(8)(9)(10)项相应缩减。

        ⑦工程位于偏僻地区或场地平整量很大(场地平整工期占本表第(4)项的

          1/3以上时),施工准备期可适当延长。

        ⑧主厂房需进行打桩、地基处理或有大量石方时,本表第(5)项的土建工

          期可适当增加,其增加值为:

2×12.5万kW及其以下机组时为1~

          2个月;2×20万kW及其以上机组时为2~3个月。

        ⑨安装外国设备的工程,由于设备结构、供货方式、安装方式的差异,

          套用本表时第(6)(7)项可适当调整,第(8)(9)(10)项相应变更。

     表中编号2-1、2-2、2-3的“本期工程单位建设周期”,系按2×10

          万kW机组的核算值。

    第29条 “主厂房开工”(即主厂房挖土开始)前应充分完成现场施工准备工作,一般为:

施工组织总设计已批准,生活性施工临建可满足施工人员陆续进场的需要,现场“五通一平”基本完成,土建及公用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完成70%以上,主要施工生产线已形成生产能力,完成相应的物资准备(材料、机械、工具等)和技术准备(厂区测量及控制网布设、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试定、新技术的选定、施工预算的编制等),开工阶段的施工图已经到达,后续图纸可满足需要。

开工条件总的要求以能满足开工以后可连续施工并逐步扩大施工面,不会因准备不足匆忙开工而另需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为原则。

    第30条 主厂房进入安装(即土建交付安装)的条件可因厂房类型(露天、半露天或全封闭)、结构型式(独立结构或联合结构)及施工方案(吊装方法、机械选择、部分交叉作业的范围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以不搞土建安装在同一空间进行同时作业的大交叉施工,减少相互干扰并符合各专业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为原则。

一般要求如下:

    

(1)汽机房:

零米以下基础、沟坑、地下室、毛地面完成;设备基础、吊车梁、运转层及加热器平台交付安装;围护结构(包括门窗)、屋面防排水及室内主要部位(包括天棚)的粉刷完成;入冬前要形成建筑封闭,达到保温条件。

    

(2)锅炉房:

厂房基础、主要的地下沟管道、设备基础及毛地面完成(高于零米的辅机基础交付安装条件由土建、安装双方商定);厂房为露天式或联合结构型式时,土建、安装的施工配合由双方按施工方案商定;厂房为独立封闭结构时,厂房结构、围护结构、屋面防排水应完成;临时端墙入冬前的封闭保温条件由双方按现场情况商定;单元集控室设在锅炉侧时,该部位土建、安装的协调施工应作周密安排。

    (3)煤斗除氧间:

厂房结构吊装及各部位构件接头的焊接和混凝土浇灌完并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原(粉)煤斗结构完成;机炉集控室、变送器小间、厂用电系统结构部分完成;屋面及电气间防水完成;除氧水箱、粗细粉分离器等大件设备的存放就位及各层间隔墙的施工交叉由土建、安装双方协商安排。

安装所需起吊工具的施工留孔由双方商定。

    第31条 电系统交付安装的条件应符合电气专业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一般应达到下列要求:

    

(1)室外升压站的基础、构架、地面完成;

    

(2)变压器基础的排油坑及坑内填石完成;

    (3)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厂用电室、变送器小间等电气建筑物的屋面(包括楼面)防排水,室内粉刷、地面、吊天棚、门窗及锁具的安设等均应完成。

    第32条 煤、灰、水等系统的辅助生产建筑交付安装一般应达到下列要求:

    

(1)零米以下的建筑物基础、设备基础、沟道、回填土及毛地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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