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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车间起重作业管理制度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包括维修保养检查及使用等,起重作业管理的职责、内容与方法、记录与报告及起重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蒙东能源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起重机械的安装、修理、使用及检验。

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自备电厂内各类起重机(包括桥吊、汽车吊等)、电动葫芦、升降机(卷扬机)、炉膛吊盘、炉膛吊架。

2管理职能

2.1自备电厂生产技术部负责起重机械作业的安全管理。

2.1.1负责在用、新增及改装的起重机械注册登记及起重司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起重机械档案;同时,到通辽市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经通辽市劳动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使用。

2.1.2负责组织联系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所对起重机械的检验,每两年检验一次。

2.1.3负责组织起重作业人员参加通辽市劳动部门组织的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办证工作。

2.1.4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起重机械作业进行定期检查一次不定期抽查一次。

2.1.5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正确地使用起重机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起重机械显着位置。

2.1.6当起重机械发生新安装、改装、报废等情况时负责应及时到通辽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2检修公司各专业部负责本专业部起重机械及人员的日常安全技术管理,对本专业部的起重机械和人员负责,由主任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专业部的起重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其职责为:

2.2.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公司有关起重机械及人员的安全技术规定;

2.2.2负责建立本专业部起重机械及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档案;

2.2.3负责对本专业部起重机械及起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技术管

理;

2.2.4经常检查本专业部起重机械及起重作业人员的运行情况,一旦发生变动或异常及时上报工程部

2.3生产技术部负责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新安装、大修及改造后的起重设备进行验收,组织分析和处理起重机械检验后的报告,负责组织对外联系起重设备的修理单位。

2.4、计划物资部是起重设备采购部门,负责起重设备的定货、验收、

试运转等,对起重机械入厂前的安全技术负责。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

3.1.1通用部分

3.1.2使用专业部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操作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1.3使用专业部应严格执行起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可根据本专业部起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要使用检查表,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3.1.3.1对在用起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起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规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3.1.3.2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3.1.3.2.1各种安全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3.1.3.2.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1.3.2.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3.1.3.2.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3.1.3.2.5控制电路与元件是否正常。

3.1.3.3日检至少应检查项目:

3.1.3.3.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3.1.3.3.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

3.1.3.3.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3.1.3.3.4轨道的安全状况。

3.1.3.3.5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3.1.4电动吊车、电动葫芦、汽车吊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定期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电梯每年一次,起重机械两年一次;

3.1.5电动吊车、电动葫芦、汽车吊等新购进、安装、大修、改造后等要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1.6使用专业部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使用专业部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3.1.6.1《起重设备注册登记表》;

3.1.6.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

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1.6.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1.6.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

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1.6.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1.7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3.1.8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设备,在使用前,使用专业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3.1.8.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3.1.8.2发生设备事故;

3.1.8.3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3.1.9起重机械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超过执行标准或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以报废处理。

起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专业应当向生产技术部进行汇报,由生产技术部向市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电动吊车、电动葫芦、汽车吊等必须建立技术档案;所有的起重机械都应有编号和检验合格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2.1电动吊车(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的安全管理

3.2.1.1电动吊车、电动葫芦必须建立三级安全技术档案(电厂生技部、检修公司安工部、专业部);在用电动吊车、电动葫芦应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其固定在电动吊车、电动葫芦的显着位置上;

3.2.1.2电动吊车、电动葫芦的操作人员及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3.2.1.3电动吊车、电动葫芦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

3.2.1.3.1.吊钩钩头、滑轮有无缺陷;

3.2.1.3.2.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绳尾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跳槽现象;

3.2.1.3.3.大车、小车及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

3.2.1.3.4.各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

3.2.1.3.5.运行时有无异常振动与噪声。

3.2.1.4.开车前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关好门窗,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

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闸紧。

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

3.2.1.5.严禁超规范使用电动吊车和电动葫芦,必须遵守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中的“十不吊”规定;

3.2.1.5.1.超过额定载荷不吊;

3.2.1.5.2.指挥信号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线暗淡或大雾不吊;

3.2.1.5.3.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2.1.5.4.起重机拴挂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3.2.1.5.5.歪拉斜挂不吊;

3.2.1.5.6.工件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的不吊;

3.2.1.5.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3.2.1.5.8.带有棱角刃口物件没有钢丝绳防切断的保护措施不吊;

.5.9.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3.2.1.5.10.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3.2.1.6.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很牢固和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纽劲的情况。

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3.2.1.7.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载荷在最大额定重量时),应在重物吊离地面约300毫米后,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性能是否正常,确认可靠后继续起吊。

操纵控制器时,必须按档次进行。

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允许起升,防止钢丝绳跳槽。

起重机或小车运行至接近终点时,应降低速度,严禁用终点开关作停车手段使用,也不允许用打反车达到制动目的。

3.2.1.8.严禁起重机悬吊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起重机在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在轨道上或走台上行走,也不允许从事检修。

3.2.1.9.对双吊钩(主、副钩)起重机,不准同时用两个吊钩分别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吊钩必须开到接近上限高度位置,并且不准带挂吊索;在主、副钩换用或两钩高度接近时,必须一个一个单独工作,以避免两钩相碰。

3.2.1.10.在正常工作中改变方向时,必须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当机构完全停止转动后再换向开动。

3.2.1.11.电动吊车和电动葫芦使用结束后,应将其开到指定地点,吊钩升起到至少离地面2500毫米的高度,最好升到接近上限高度位置,吊钩不准挂在护栏的栏杆上,如确实需要固定在护栏的栏杆上,

应使用细麻绳或者16号以下细铁丝绑扎固定,且应为活结绑扎,不准用8号铁丝或钢丝绳扣进行固定,以免损坏栏杆。

3.2.1.12.禁止两台起重机同时吊一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双机抬吊时,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台起重机不得超载荷,并由精通专业技术的主管工程师负责现场指挥。

单机允许起吊最大载荷规定为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5%。

3.2.2.汽车吊的安全管理

3.2.2.1.汽车吊必须建立二级技术档案(检修公司安工部、车班);在用汽车吊应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其固定在汽车吊的显着位置上;

3.2.2.2.汽车吊的操作人员及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3.2.2.3.作业前的检查要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先对起重机进行保养检查及准备工作,随后启动发动机,在空档位工况下检查各种仪表,检查作业范围内是否有空间架空电力线或障碍物,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运转准备。

3.2.2.4空载运转检查。

分别开动汽车起重机的各个机构作空载运转,操纵各控制系统(或操作装置),检查各机构的操纵、动作是否正常,起升机构制动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时进行调整。

对于液压汽车起重机,还要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接合,怠速预热液压油,使油温达到规定要求,保证液压系统油液流畅。

3.2.2.5臂架伸缩检查。

臂架伸出时,在同步伸缩机构中,应检查每节臂架伸出的长度是否相等,以保证应力能平均分布在每节臂架上。

臂架伸缩均应慢速动作,在负载工况禁止伸缩臂架。

起重机臂架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值。

3.2.2.6吊重后的检查。

汽车起重机起吊额定载荷,应在货重离地

200至300毫米高度停止起升,检查货物质心位置、吊索绑扎、偏载、制动器性能、整机稳定性、臂架变形情况以及支腿承压等是否正常可靠。

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升。

3.2.2.7力矩限制器与安全装置的检查。

作业前要确认力矩限制器和安全装置能否正常使用,如有异常应迅速查明。

空载情况下检查起重量的数字是否为零,否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3.2.2.8汽车起重机必须在水平位置上工作,其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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