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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车间起重作业管理制度.docx

1、动力车间起重作业管理制度起重作业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包括维修保养检查及 使用等,起重作业管理的职责、内容与方法、记录与报告及起重人 员的培训与管理。本标准适用于蒙东能源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以 下简称“自备电厂”)起重机械的安装、修理、使用及检验。本标准所 称起重机械是自备电厂内各类起重机(包括桥吊、汽车吊等)、电 动葫芦、升降机(卷扬机)、炉膛吊盘、炉膛吊架。2管理职能2.1自备电厂生产技术部负责起重机械作业的安全管理。2.1.1负责在用、 新增及改装的起重机械注册登记及起重司机的安全 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起重机械档案;同时,到通辽市行政部门办 理

2、登记,经通辽市劳动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验收检验报告和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使用。2.1.2负责组织联系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所对起重机械的检 验,每两年检验一次。2.1.3负责组织起重作业人员参加通辽市劳动部门组织的起重作业 人员的培训办证工作。2.1.4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起重机械作业进行定期检查一次 不定期抽查一次。2.1.5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正确地使用起重机械,将安全检验合格 标志固定在起重机械显着位置。2.1.6当起重机械发生新安装、改装、报废等情况时负责应及时到 通辽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2检修公司各专业部负责本专业部起重机械及人员的日常安全 技术管理,对本专业部

3、的起重机械和人员负责,由主任安排专人具 体负责本专业部的起重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其职责为:2.2.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公司有关起重机械及人员的安全技术规定;2.2.2负责建立本专业部起重机械及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档案;2.2.3负责对本专业部起重机械及起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技术管理;2.2.4经常检查本专业部起重机械及起重作业人员的运行情况, 一旦 发生变动或异常及时上报工程部2.3生产技术部负责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对新安装、 大修 及改造后的起重设备进行验收,组织分析和处理起重机械检验后的 报告,负责组织对外联系起重设备的修理单位。2.4、计划物资部是起重设备采购部门, 负责

4、起重设备的定货、 验收、试运转等,对起重机械入厂前的安全技术负责。3管理内容与要求3.1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3.1.1 通用部分3.1.2使用专业部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起重机械使用的 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各种相关 人员的职责;操作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制度;维修 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技术档案管 理制度。3.1.3使用专业部应严格执行起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 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 可根据本专业部起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

5、行,要使用检查表,检查内 容至少应当包括:3.1.3.1对在用起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起重 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规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 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3.1.3.2 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3.1.3.2.1 各种安全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3.1.3.2.2 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3.1.3.2.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3.1.3.2.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3.1.3.2.5 控制电路与元件是否正常。3.1.3.3 日检至少应检查项目:3.1.3.3.1 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6、3.1.3.3.2 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3.1.3.3.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检查 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3.1.3.3.4 轨道的安全状况。3.1.3.3.5钢丝绳的安全状况。3.1.4 电动吊车、电动葫芦、 汽车吊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定期由地方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电梯每年一次,起重机械两年一次;3.1.5电动吊车、电动葫芦、汽车吊等新购进、安装、大修、改造后 等要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 1.6 使用专业部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并长期保存。

7、使用专业部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 内容至少包括:3.1.6.1 起重设备注册登记表;3.1.6.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1.6.4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3.1.6.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3.1.6.6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3.1.7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取得地、 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3.1.8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设备, 在使用前,

8、 使用专业部应当对 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3.1.8.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 震、雷击、大风等);3.1.8.2发生设备事故;3.1.8.3 停止使用一年以上。3.1.9起重机械或者其零部件, 达到或超过执行标准或技术规程规定 的寿命期限后应予以报废处理。起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专 业应当向生产技术部进行汇报,由生产技术部向市注册登记机构报 告,办理注销手续。电动吊车、电动葫芦、汽车吊等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所有的起重机械都应有编号和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9、构提出定期检 验要求。3.2.1电动吊车(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的安全管理3.2.1.1电动吊车、 电动葫芦必须建立三级安全技术档案 (电厂生技 部、检修公司安工部、专业部);在用电动吊车、电动葫芦应有当 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并将其固定在电动吊车、电动葫芦的显着位置上;3.2.1.2电动吊车、 电动葫芦的操作人员及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经专业 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 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3.2.1.3电动吊车、电动葫芦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3.2.1.3.1 吊钩钩头、滑轮有无缺陷;3.2

10、.1.3.2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绳尾固定是否牢固,有无 跳槽现象;3.2.1.3.3大车、小车及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3.2.1.3.4各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 限位和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3.2.1.3.5 运行时有无异常振动与噪声。3.2.1.4开车前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关好门窗,鸣铃示警 后方可开车。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位置, 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闸紧。工作完毕或休息 时,也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3.2.1.5严禁超规范使用电动吊车和电动葫芦,必须遵守起重机安 全管理规程中的“十不吊”规定;3.2.1.5.

11、1超过额定载荷不吊;3.2.1.5.2指挥信号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线暗淡或大雾不吊;3.2.1.5.3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3.2.1.5.4 起重机拴挂工件直接加工不吊;3.2.1.5.5 歪拉斜挂不吊;3.2.1.5.6工件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的不吊;3.2.1.5.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3.2.1.5.8带有棱角刃口物件没有钢丝绳防切断的保护措施不吊;.5.9 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3.2.1.5.10 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不吊。3.2.1.6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很牢固和平稳地绑着,绳 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纽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

12、角或特别光 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 伤或打滑。3.2.1.7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载荷在最大额定重量时),应 在重物吊离地面约 300 毫米后,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性能是否 正常,确认可靠后继续起吊。操纵控制器时,必须按档次进行。要 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允许起升,防止钢丝绳跳槽。 起重机或小车运行至接近终点时,应降低速度,严禁用终点开关作 停车手段使用,也不允许用打反车达到制动目的。3.2.1.8严禁起重机悬吊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起重机在运行时 禁止人员上下,禁止在轨道上或走台上行走,也不允许从事检修。3.2.1.9对双吊钩(主、副钩)起重

13、机,不准同时用两个吊钩分别 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吊钩必须开到接近上限高度位置,并且不准 带挂吊索;在主、副钩换用或两钩高度接近时,必须一个一个单独 工作,以避免两钩相碰。3.2.1.10在正常工作中改变方向时, 必须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 当机构完全停止转动后再换向开动。3.2.1.11电动吊车和电动葫芦使用结束后,应将其开到指定地点, 吊钩升起到至少离地面 2500 毫米的高度, 最好升到接近上限高度位 置,吊钩不准挂在护栏的栏杆上, 如确实需要固定在护栏的栏杆上,应使用细麻绳或者 16 号以下细铁丝绑扎固定, 且应为活结绑扎, 不 准用 8 号铁丝或钢丝绳扣进行固定,以免损坏栏杆。3.

14、2.1.12禁止两台起重机同时吊一物件,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双机抬 吊时,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台起重机不得超载荷,并由精通专业 技术的主管工程师负责现场指挥。单机允许起吊最大载荷规定为该 机额定起重量的 85% 。3.2.2 汽车吊的安全管理3.2.2.1汽车吊必须建立二级技术档案(检修公司安工部、车班); 在用汽车吊应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 颁发的安 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其固定在汽车吊的显着位置上;3.2.2.2汽车吊的操作人员及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 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作业人员 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3.2.2.3作业前的

15、检查要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先对起重机 进行保养检查及准备工作,随后启动发动机,在空档位工况下检查 各种仪表,检查作业范围内是否有空间架空电力线或障碍物,确认 无误后,即可进行运转准备。3.2.2.4空载运转检查。分别开动汽车起重机的各个机构作空载运 转,操纵各控制系统(或操作装置),检查各机构的操纵、动作是 否正常,起升机构制动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时进行调整。对于液压 汽车起重机,还要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接合,怠速预热液压油,使 油温达到规定要求,保证液压系统油液流畅。3.2.2.5臂架伸缩检查。臂架伸出时,在同步伸缩机构中,应检查每 节臂架伸出的长度是否相等, 以保证应力能平均分布在每节臂架上。 臂架伸缩均应慢速动作,在负载工况禁止伸缩臂架。起重机臂架仰 角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值。3.2.2.6吊重后的检查。汽车起重机起吊额定载荷,应在货重离地200 至 300 毫米高度停止起升,检查货物质心位置、吊索绑扎、偏 载、制动器性能、整机稳定性、臂架变形情况以及支腿承压等是否 正常可靠。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升。3.2.2.7力矩限制器与安全装置的检查。 作业前要确认力矩限制器和 安全装置能否正常使用,如有异常应迅速查明。空载情况下检查起 重量的数字是否为零,否则,应对其进行调整。3.2.2.8汽车起重机必须在水平位置上工作, 其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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