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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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

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各类煤矿。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煤矿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或方案。

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要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等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

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领导。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明确总工程师在技术决策中的职责地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的作用。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每个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

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必须相对固定。

  第六条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管理制度。

每一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一定数量的后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

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对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或假检,煤矿每月瓦斯检查的地点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定,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

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停止作业。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1.0%时,有权禁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有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生产井口还必须送井行政主要负责人、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并落实处理的单位、责任人、时间要求及验收单位等事项。

  第八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切顶线后方顶板冒落不充分,易形成局部瓦斯积聚的,要采取有效措施。

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设置瓦斯监测探头。

  第九条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补勘区域,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井田勘查报告要做到地质资料详细,煤层瓦斯含量、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真实可靠;矿井设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在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中对矿井、水平初次揭煤和生产过程中瓦斯防治提出措施和要求。

  第十条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

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至1.0%的,由值班矿领导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情况。

积极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科学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第十二条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第十三条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决巷道内瓦斯超限、管理上存在盲区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开采。

  第十四条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严重的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暂缓开采。

  第十五条认真做好“一通三防”基础工作。

煤矿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现场管理,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章先抽后采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一)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抽采条件的;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

  瓦斯抽采指标及指标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的、经论证具有保护效果的煤层必须作为保护层开采;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的条件的,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经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组织认证后,方可以石门等方式进入煤层,石门揭煤范围处预抽不少于3个月。

  在被保护煤层中的工作面的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预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险。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岩巷预抽掩护,岩巷超前大于100m,预抽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围的煤层网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预抽范围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调整矿井开采部署,制定矿井开拓、掘进和回采接替计划,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十八条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应能保证《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

不同煤层的保护层开采,其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必须进行考察。

实施首采保护层开采的块段或工作面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矿业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审查。

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经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组织专家对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高瓦斯及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并报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审批。

  有抽采煤矿的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要制定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并依据抽采计划安排生产计划,抽采计划和生产计划要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对没有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得安排生产计划。

  实行瓦斯抽采工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公司和矿井逐级建立抽采计量考核办法,严肃处理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

做到抽采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条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需要。

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放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放泵相匹配。

瓦斯抽放泵必须配置开、停自动监测装置,实现瓦斯抽放泵运行情况的连续监测。

煤矿必须制定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的措施,防止抽采系统因故停止运行造成瓦斯超限。

  第二十一条矿井必须对不同煤层、不同水平、不同区域抽采钻孔进行抽(排)采半径测定。

抽放瓦斯钻孔间距必须根据钻孔抽放半径确定。

  第二十二条有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实行定期观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记录牌上。

设专人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保证系统负压和抽放瓦斯浓度并定期测定系统的抽放参数(泵站大气压力、系统抽放负压、抽放流量、抽放瓦斯浓度、抽放瓦斯温度)。

各工作面的抽放支管必须配置抽放计量装置,定期测定瓦斯抽放参数,计算抽放率和抽放瓦斯量。

主管瓦斯抽放的领导,每月要组织对全矿瓦斯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有自然发火煤层中抽放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编制内容详细的防止自然发火的安全措施,必须坚持每旬对抽放区采样测定分析一次。

一旦出现发火征兆必须停止抽放,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杜绝自然发火。

  第二十四条抽采矿井必须建立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制度。

为保证抽放钻孔施工质量,矿井要组建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小组,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抽放钻孔。

每个钻孔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实行挂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抽采矿井必须有“四图纸、三记录、三台帐、二报表”,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四图纸:

瓦斯抽放系统平面图、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置图、抽放钻孔布置图、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

三记录:

钻孔质量验收记录、泵站参数测定记录、抽放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三台帐:

抽放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采空区瓦斯抽放管理台帐。

二报表:

矿井抽放日报、矿井瓦斯抽放月报。

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内容:

工作面并网抽放的钻孔数量、孔长、吨煤钻孔量、总抽放流量、抽放瓦斯平均浓度、平均百米钻孔抽放量、钻孔孔口的最大和最小抽放负压、累计抽放瓦斯量和当月达到的抽放率等。

  第二十六条瓦斯抽放主干管路应设在专用回风巷内,其经过的路线严禁行车、供电,特殊情况下,确需在行车、供电的巷道内安设抽放管路时,要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进行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³/min。

  第四章监测监控

  第二十七条所有矿井都必须装备带有“MA”标志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设置传感器,以下场所必须安设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1.0)%、断电浓度≥1.0(1.5)%、复电浓度<0.8(1.0)%,断电范围与工作面传感器相同,其位置距巷帮和采空区侧充填带均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

  

(二)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米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须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第二十九条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必须联合值守、统一指挥;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加强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矿井日常的瓦斯监控日报表,要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审批。

  第三十二条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章以风定产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严禁“剃头”开采;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施工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制订专项措施并经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煤巷、半煤岩、有瓦斯涌出的岩巷以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风机必须实现自动切换。

所有局扇必须装备开停传感器并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新建矿井要做到“三优先”。

即,优先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尤其是“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优先施工安全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火系统、防尘系统。

在进入煤层掘进之前,必须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

  第三十四条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下达原煤生产计划和有关经济考核指标,合理安排煤炭生产和劳动定员。

核定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经常超限及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能力生产。

超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能力范围内。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其它地点的掘进工作面实行采掘供电分开;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是否安装“瓦斯、电闭锁”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除《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规定的一次串联通风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严禁二次串联通风,严禁因矿井风量不足或区域风量不足而采取的串联通风。

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的串联通风。

  经批准的串联通风,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规定的规定,制订相关措施并严格执行。

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必须装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

  高冒点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要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瓦斯浓度,采取防止局部瓦斯积聚的措施。

  第六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三十六条突出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加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防突管理,制订安全措施并严格实施,煤矿有关管理人员要现场带班,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建立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地质探查等钻孔的考核验收制度。

所有钻孔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和措施施工,实行挂牌管理,并严格落实考核验收制度。

  第三十七条高瓦斯及瓦斯突出矿井石门(井筒)揭开(穿)突出煤层、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揭穿各煤层要建立防治突出设计、措施报批制度。

揭煤设计由煤矿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批准,揭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并组织现场验收。

  第三十八条突出煤层的区域性划分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

矿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

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异常现象,以及瓦斯压力、防突预测(校检)指标超过规定等情况时,要采取“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并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

  新水平、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的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并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

突出敏感性指标接近临界值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矿井要和科研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井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突出矿井要进行采掘应力集中区范围的研究。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掘进工作面进入采动应力集中区前必须采取防突措施,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

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任意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由矿业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确定,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做到每三年至少复训一次;防突专业人员(预测预报工、效果检验工、抽采计量工)必须有煤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复训一次。

培训工作由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教案,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每次复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四十一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组织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

生产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时,所验收的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都不得移交生产。

  第四十二条加强机电设备管理,设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的防爆检查,非防爆设备不准下井使用。

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第四十三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预抽瓦斯、水力卸压、水力冲孔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四十四条突出回采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一切电气设备电源,将人员撤至进风巷5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放炮30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12条规程执行。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按规定设置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并符合《防突细则》第97条规定。

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所有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四十五条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反向风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1条和《防突细则》第95条规定。

  第七章盲巷管理

  第四十六条盲巷的统计和管理范围:

  1、全负压通风巷道内长度6m(含掘进停工停风的巷道),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长度超过3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2、全负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堵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3、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及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独头部分长度超过6m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盲巷应在24h内进行临时封闭,超过一个月必须实施永久封闭,并实行建档挂牌管理。

  1、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及密闭;严禁在栅栏外设材料场及堆放杂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外,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

  2、所有盲巷必须由救护队员配戴呼吸器进行检查,盲巷检查内容:

对已封闭的盲巷,检查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支护状况、巷道积水状况及密闭墙完好状况。

对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检查墙内、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风流方向及密闭墙完好状况等。

  3、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管理台帐,对盲巷的名称、位置、形成时间、原因、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及注销等详细登记。

  4、所有盲巷都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

  5、矿井通风部门要建立对井下所有巷道状况每月一次的检查分析制度,凡形成盲巷的,不论有害气体是否超限,都要及时采取封闭等处理措施。

  6、盲巷设置的栅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巷道净高2m以下的盲巷,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道净高2m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栅栏孔尺寸不得大于0.2m×0.2m,栅栏距巷道口全负压通风处不得超过1m;栅栏外要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并要设置明显的警戒牌;对内部有岔峒的盲巷,栅栏应设在总入口处。

  7、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8、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原因自然消失的盲巷,都应当月注销。

  第八章瓦斯排放

  第四十八条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

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设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备案后执行。

  启封密闭墙、恢复巷道通风必须制定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组织实施。

措施内容包括:

瓦斯积聚的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瓦斯的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经瓦斯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九章处罚

  第五十条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监察的过程中,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拒不停止作业、拒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2、未按规定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的;

  3、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4、瓦斯治理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规划或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5、未按规定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的;

  6、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7、专用回风巷不符合要求的;

  8、采区系统不完善进行回采作业的;

  9、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独立通风的;

  10、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或掘进工作面之间违反规定设置联络巷的;

  11、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没有开采的;

  12、不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又没有抽的;

  13、高瓦斯与突出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以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供风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及主、备风机未实现自动切换的;低瓦斯矿井未实现采掘分开供电、“双风机、双电源”及主、备风机未实现自动切换的。

  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达不到要求仍进行采掘作业的;

  15、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实时监控各类传感器运行状态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的;

  16、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未实现与生产调度系统形成联合值守、统一指挥,并实现全省联网的;

  17、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安设传感器的;

  18、井筒揭煤,未安设瓦斯断电仪的;

  19、未按规定对盲巷、密闭进行管理和瓦斯检查的;

  20、未按规定排放瓦斯、撤出人员的;

  21、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22、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

  23、存在瓦斯超限重大隐患的。

  第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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