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注册监理工程师 合同管理 第六章第四节 施工合同履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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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第四节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第4节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一、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1)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

2)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合同工期=合同内约定的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

(2)施工期

1)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2)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延误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

(3)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一般为1年,包括延长时间在内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2)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3)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4)缺陷责任期内修复费的承担

1)修复费按缺陷原因来划分

2)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

3)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5)保修期

1)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2)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3)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不属于其责任原因的工程缺陷,不承担修复义务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1)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2)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

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起点相同,但终点不同,应用不同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A

保修期

内涵

预留的金额的期限

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期限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最低为两年

责任

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返还质保金时可以直接扣钱

如在B段,承包商不维修保修义务,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没有押金了,只能打官司)

2、施工进度管理

(1)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

1)进度计划由承包人编制,监理人审核通过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包括超前或滞后,均应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由监理人批复

3)如果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对竣工时间有较大影响或需要补偿额超过监理人独立确定的范围时,在批复前应取得发包人同意

4)监理人对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以及审查,并不改变承包人责任

(2)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非承包人原因

发包人原因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只记一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可以顺延工期。

2.一般的气候条件,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不可顺延工期。

(3)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1)气候方面的延误,要判断哪些属于一般气候条件,哪些属于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导致的停工是关键工作,或不在关键路线上但停工时间超过总时差,承包人才有权获得合同工期的顺延

(4)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1)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3)最高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5)暂停施工

承包人责任的情形

发包人责任的情形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其它原因

1.发包人未履行义务

2.不可抗力

3.协调管理原因

4.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

1.费用承包人自担

2.工期不予顺延

1.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利润(不可抗力除外)

2.可延长工期

(6)停工程序

项目

内容

一般停

工程序

1.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2.暂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2.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7)发包人要求的提前竣工

1)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承包人赶工措施;发包人应提供的条;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提前竣工给承包人的奖励等

3)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3、施工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责任

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

发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

1.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2.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承包人的管理

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査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当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时,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项目

内容

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无论哪一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进行检验。

施工部位的检查

执行自检、互检和工序交叉检验制度,尤其做好工程隐蔽前的质量检查。

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还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4)隐蔽工程检验

1)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监理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和承包人共同)

2)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或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3)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和工程隐蔽前的检验

2)收到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

3)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6)材料、设备和工程以及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责任主要看再次检验质量是否合格

情况

处理

重新试验结果证明不符合合同要求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7)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管理(甲供材)

项目

内容

验收

1.发包人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

2.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后的保管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提前交货

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发包人延期交货或有质量问题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1)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3)对目前闲置的施工设备或后期不再使用的施工设备,经监理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审核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将其撤离施工现场

4、涉及支付管理的几个概念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的区别

(1)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

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即中标价

合同价格:

1)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2)合同价格即承包人完成施工、竣工、保修全部义务后的工程结算总价,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

合同价格(结算价)=签约合同价+变更+价款调整+索赔

(2)暂估价-项目一定上,但价格不确定

1)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3)合同履行阶段一定发生,但招标阶段由于局部设计深度不够、质量标准尚未最终确定、投标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按暂估价格报价部分,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确定该部分的合同价格金额

(3)暂估价的确定

类型

确定方式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按招标的中标价确定。

非必须招标项目

1.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相应的金额。

(乙方提监理确认)

2.专业工程施工的价格由监理估价确定。

(4)暂列金额-价格确定,但不确定是否实施

1)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

2)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5)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异同:

均属于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的金额

(6)费用和利润

1)费用是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2)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的事件补偿费用与利润的处理

类型

补偿内容

属于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和克服的情况

费用

属于发包人应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况

费用+利润

(7)质量保证金

项目

内容

概念

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

每次扣款比例

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例如10%)

总比例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8)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项目

内容

起扣点

1.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

2.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

计算质保金的基数

以承包人本期应获得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以下项目之后的款额为基数:

1.预付款的支付

2.预付款的扣回

3.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9)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情况并返还

2)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5、价格调整

(1)物价浮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施工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

2)公式法调价,但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支付部分

(2)调价公式的基本原则

1)每次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

(惩罚违约者原则)

(3)法律法规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基准日后的可以调整)

6、进度款支付

(1)工程量计量

类型

计量周期

确定方式

单价子目的计量

一般按月计量

1.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后,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资料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3.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视为已接受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

一般按支付

分解报告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调整。

2.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结算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变更)

3)索赔金额(索赔)

4)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预付款)

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质保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4-28)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2)监理人在14天内完成审核,出具进度付款证书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4)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5)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7、施工安全管理

(1)发包人和承包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1)发包人(承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发包人)承担责任

2)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3)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承包人的安全规定

1)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制定灾害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

4)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5)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方式予以补偿。

(发包人承担)

8、变更管理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监理人指示变更

类型

内容

直接指示的变更

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

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1.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如果同意实施变更,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3.监理人审查承包人的建议书

(3)承包人申请变更

类型

内容

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提交监理人

2.如建议被采纳,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建议

2.监理人在收到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

(4)变更估价程序(两个14天)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5)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6)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1)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气候条件属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2)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顺延工期+补偿费用,但不补偿利润

9、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三不两类事件)

1)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2)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减损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发包方承担的项目

承包方承担的项目

1.永久工程的损害

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

4.发包方人员的伤亡损失

5.停工期间照管工程的费用

6.停工后清理、修复的费用

1.承包方人员伤亡损失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

3.停工损失(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2)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0、索赔管理

(1)承包人的索赔(三步)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

2)监理人处理索赔

3)承包人是否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2)索赔通知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不能再对施工期的事件索赔

2)最终结清证书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责任期内的事件索赔

(4)最终结清证书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责任期内的事件索赔

1)不能延长工期的项目(五个)

2)不能补偿费用的项目(两个)

3)不能补偿利润的项目(八个)

不能补偿工期的

不能补偿

费用的

不能补偿利润的项目

【主要是客观情况】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提前)

2.物价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只影响价格不影响工期的)

3.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只影响价格不影响工期的)

4.发包人原因试运行失败,承包人修复(已竣工)

5.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影响工期的另列一条)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可顺延工期,但不补费用)

1.文物、化石

2.不利的物质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5.物价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6.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7.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

8.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可索赔工期,不能索赔费用和利润

不利的气候条件,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不能索赔

不利的物质条件,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不能索赔利润

不可抗力(两个条目:

钱和工期分开说)

工期

费用

利润

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

不能按期竣工

11、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的情况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处理

项目

内容

发包人进驻施工现场

1.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2.发包人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3.发包人的扣留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承包人已签订其他合同的转让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

2.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监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达不成一致,由监理人单独确定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发包人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处理

(4)发包人违约的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56天以上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发包人违约的处理及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6)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7)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20年新增)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除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之外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2、竣工验收管理

(1)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由发包人组织

2)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3)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2)施工期运行

1)一般情况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2)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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