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农贸批发市场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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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农贸批发市场合同
区域:
编号:
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农贸批发市场
进
场
经
营
合
同
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农贸批发市场
进场经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状况
甲方将区号,面积为平方米,在此经营区域准许的经营范围为。
乙方应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其他费用
1、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为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承租费用的%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保证措施
为保证市场整体顺利经营,乙方须交纳违约保证金元。
在经营期间,乙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不服从市场管理等,均自违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补交;如乙方租赁终止,3个月后可将该违约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物业设施
乙方使用甲方租赁设施,租赁期内若因乙方原因致使该设施损坏,应视其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拒不交纳者,自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交,甲方仍享有设施归属权。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督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甲方有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3)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代收税及其他费用;
(4)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对租赁费标准进行调整;
(5)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对经营场地进行调整;
(6)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对乙方下发限期清场通知。
限定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经营用房(摊位)、场地的使用权,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不正当经营及其它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责令整改,下发整改通知书。
乙方必须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整改,超过整改期限,乙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罚违约保证金。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甲方有权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经营的合同人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除出场,对其承租的经营用房(摊位)重新对外出租。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在租赁期内,乙方将经营场地(摊位)转租、转让第三人的,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并可对外重新出租。
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交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2、甲方义务
(1)甲方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每年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基本的水电设施。
(3)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甲方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调解工作,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转交有关部门。
(5)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传达和贯彻各种政策、法规等。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合同的有关约定使用租赁的商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经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装修的权利,费用由乙方承担。
解除租赁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2、乙方义务
(1)应当在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建立购销台账。
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3)须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
(4)因乙方的原因对承租营业用房(摊位)及相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并承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5)合同期内,如乙方因情况特殊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计算。
(6)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
(7)乙方有义务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内容,按时交纳租赁费用、代收税的费用。
逾期不交者按相关规定执行;
(8)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有义务爱护经营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破坏。
(9)乙方有义务维护经营场地内外的环境卫生,整洁、干净、不侵占公共通道,堆放物品,遵守《门前三包协议》。
(10)乙方在经营期间,有义务节约水、电资源,保管好水电磁卡,主动交费。
不得窃水、窃电,私拉、接电源等设施设备。
(11)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执行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承租区域内的物品做好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
如发生火灾、水浸等事故,对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其连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服从市场的管理。
如对管理人员有意见可向市场经理层反映、投拆。
不得与管理人员当面发生纠纷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严禁打架斗殴行为;
(1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设施、设备投资及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对甲方投资的硬件设施,乙方在合同期内应爱护使用。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施设备损失及连带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出售假冒伪劣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的,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3)未经甲方同意,将营业用房(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人的。
(4)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营业用房(摊位)的,经甲方3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5)乙方逾期7日,未支付租金、水电费、代征税费等费用的(其中包括违反管理规定处罚的费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期内,擅自变更营业用房(摊位)的位置、布局而影响乙方经营的。
(2)在合同期内,擅自变更营业用房(摊位)的用途而影响乙方对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使用的。
第九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使营业用房(摊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
2、因国家行政部门规划、征地、拆迁等原因,强制改变市场用途和使用性质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
第十条续租
1、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营业用房(摊位)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对是否同意续租做出书面答复。
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合同期满后,仍未订立新合同,全额交纳租赁费用的。
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续租,取消其优先资格;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营业用房(摊位)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营业用房(摊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3日内将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1、在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对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商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检测合格报告或对商品进行抽样检测。
如果乙方不能提供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该商品在市场内进行销售。
3、
。
第十四条附件说明
为加强市场管理,构建和谐、文明的经营环境。
凡订立本合同入场经营的经营人,必须签订《商户管理规定及处罚条例》,作为合同附件。
此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违反规定的经营人,依据条例予以处罚(罚款不交者,由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
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经营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续租情况
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其他:
20年度合同日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经营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其他:
20年度合同日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经营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其他:
20年度合同日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经营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其他:
20年度合同日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经营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其他:
20年度合同日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经营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商户管理规定及处罚条例
为加强市场管理,构建和谐文明的经营环境。
凡进入市场经营的商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违者扣罚违约保证金100-500元,必要时停水、停电、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者清除出场,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任何商品、货物(包括配送商品、容器、各种杂物等)不得越线经营,更不能侵占通道及消防通道,必须存放在承租范围区域内,违者每次扣罚违约保证金100-200元,并予以清除。
必要时停水、停电、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3、凡经营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并佩戴健康证方可上岗,违者每次扣罚违约保证金100-200元。
4、面食、酱制品、豆制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范身穿“三白”(即白围裙、白帽子、白套袖)上岗,违者扣罚违约保证金100-500元。
5、从事面食、酱制品、豆制品加工的商户室内卫生必须整洁,保持容器干净、地面清洁、玻璃明亮,必须具备防蝇、防尘等设施。
售货时必须先洗手并使用售货工具。
违者扣罚违约保证金100-500元,达不到要求的商户,市场将停水、停电、限期整改。
6、存放的任何物品必须离地面10公分以上和墙面5公分以上,因此行为出现的事故责任,市场一律不负责任,并且违者每次扣违约保证金100-500元。
7、经营酱制品的商户,经营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盛放食品的容器必须清洗干净并消毒。
必须配备储藏设备,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违者每次扣违约保证金100-1000元。
8、不准经营“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凡经查出扣罚违约保证金100-500元。
凡被媒体曝光而影响市场形象的加倍处罚。
9、不准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商品,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包装袋、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可降解的餐盒等商品。
违者每次扣罚违约保证金100-500元,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限期整改或直接清除出场。
10、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的商户,市场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扣违约保证金100-500元。
三次以上拒不整改的,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并直接清除出场。
一切费用概不退还。
11、商户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违者每次扣违约保证金100元。
12、严禁偷水、偷电、破坏市场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每次扣罚违约保证金100-500元。
13、严禁随意在墙壁或公共设施上涂写、张贴小广告,进行破坏市场环境等行为,违者扣违约保证金100-200元。
14、商场内不准存放电动车、自行车等各种车辆(运送货的小手推车除外,但必须存放在自己的承租范围内)违者立即清除并扣违约保证金100-500元。
15、入场经营商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并悬挂在摊位显著位置。
违者每次扣罚违约保证金100-500元。
16、陈列商品有明码标签,摆放整齐,违者扣罚违约保证金100-500元。
17、商户必须使用市场统一配发的或计量监督部门检查认可的计量器具,违者扣违约保证金100-500元。
18、禁止在商场内吸烟、动用明火,使用燃气灶具和储存易燃、易爆商品,严禁售卖或储存化学危险品(如油漆、稀料等商品)违者每次扣违约保证金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9、严禁在经营场地内住宿,违者按偷到论处并处每次扣罚违约保证金100-2000元。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市场解除合同,一切费用概不退还,后果自负。
20、经营门前卫生实行“三包”制。
范围以摊位左右两侧隔板的延长线道通道中间线为卫生三包范围。
摊位前方没有中间线的,以市场管理指定范围为准。
不准在自己摊位负责卫生区域或他人卫生区域乱扔垃圾、污物,随意吐痰、倾倒废水等(产生的废弃物不问原因,只要在责任区内,都归责任人负责),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扣违约保证金100元。
造成顾客或其他人摔伤等后果的由承租经营人负责。
21、不允许使用中水加工各种食品,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者扣除违约保证金100-500元。
造成食物中毒或人身伤害的后果的,一次扣除全部违约金并清除出场。
22、承租期间,市场提供的经营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市场不承担维修责任。
确需市场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以上条款规定,作为签订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约定效力。
承租人必须仔细阅读。
附件2:
经营管理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消费者保障权益法》、《产品质量法》及其政令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违反《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农贸批发市场进场经营合同》和《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农贸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参照本规范办法执行。
1、凡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者与本市场签订租赁合同的,必须遵守《综合市场管理规范》,市场有权对进入本市场的经营商户依据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处罚。
2、市场设立综合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进入市场经营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凡不服从管理的,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经营者在经营前必须主动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经营者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①营业执照②卫生许可证③税务登记证④产品合格证⑤注册商标⑥品牌代理资格证⑦合法有效的单位及个人证件。
经销商应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提交材料上加盖本企业印章(红色)。
4、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做到不哄抬物价,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缺斤短两,不以欺骗手段销售商品,对所经营的商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
不合格商品服从市场规定,自觉实施退市、退回、销毁等制度,自觉接受市场管理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5、经营者必须做到亮照经营,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证件悬挂在显著位置。
6、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购销台账制度,如是记录产品信息(包括新进商品的日期、供货单位、供货凭证编号、品名、单位、数量、单价、保质期限等)。
台账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产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不得在市场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证件齐全(卫生许可证、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并把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显著的地方。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
“五病”人员必须调离。
8、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和遵守国家卫生制度,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①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四防(防腐、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
③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④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⑤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销售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
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⑦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标出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保质期限等。
9、严禁生产加工和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发生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10、市场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
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在公示栏上公示。
11、市场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
市场能够开展对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快速抽样检测。
检验人员有必要在经营者经营活动中对商品进行抽查,或对卫生管理部门认为有问题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查。
被检经营单位须积极配合落实检验,保证被检商品的使用安全(被检商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凡检查出有问题商品或造成后果的,依据相关办法处理。
12、商户经营区域及门前卫生三包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绿”市场卫生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卫生工作的管理,确保为顾客提供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达到国家卫生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责任书。
根据市场商品交易类别划分卫生责任区,按区域卫生管理包、保责任制。
⑴凡进入市场的购销人员都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擅自在墙上随意涂写,严禁在市场内张贴广告,堆放杂物。
⑵场内人员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切实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纸屑、烟蒂。
不乱倒垃圾和污水,做到垃圾不落地,要倒在指定果壳箱、垃圾桶内。
⑶经营者自觉遵守门前卫生包干责任制。
打烊前将室内、门前进行全面打扫,垃圾统一堆放在固定地点,由清运工统一清运。
⑷进场人员要爱护场内卫生设施。
果壳箱、垃圾桶不得随意搬动、乱踢乱堆。
未熄灭烟蒂不得投入桶内,以防火灾发生。
⑸管理人员定期对市场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对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酌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
13、责任区出现垃圾、污物,由当时所在卫生范围内的经营户负责维护保洁清理。
保洁区为该经营户前方通道中心为线,两侧以左右两侧隔板延长线到通道中间线的区域为界。
不得在通道允许范围内放置商品。
14、门脸商店、餐饮副食区实行门前三包制。
各摊位左右两侧隔板的延长线到通道中间线的区域为卫生三包范围。
摊位前方没有中间线的,以市场管理指定范围为准,不得在通道允许范围内放置商品。
15、遵照天津市防火安全规定,未经市场允许不得在市场内动用明火及住宿。
16、商户发布广告信息、悬挂条幅、制作牌匾须经过市场相关管理部门准许,如有发现未经许可的,市场有权要求商户进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己承担。
附件2-经营管理规范-2
经营管理规范
1、证照齐全有效,亮照(证)经营。
2、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经营。
经营熟食、豆制品商户,上岗必须按要求穿戴“三白”,售卖商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若不执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3、经营食用农产品要把好进货关、销售关。
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并索取有效凭证,不出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及不洁食品,确保所售食品货真价实、分量准足,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4、使用合格计量器具,营业前须校称,确保计量准确,严禁在计量器具上做手脚,欺诈消费者,如有缺斤短两或私自改动计量器具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5、自觉执行市场卫生管理规定,保证摊位三包范围内清洁卫生,营业结束后做好清场工作。
6、按市场管理要求使用统一的盛放器具,商品摆放整齐、美观。
严禁乱堆、乱放、乱挂、乱停放车辆,通道上一律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7、礼貌待客、仪表端正、文明用语,不赤膊上柜、不在市场内酗酒赌博。
8、文明经营,服务周到。
商品明码标价,有货有价,无货撤架。
9、自觉维护市场安全,经营场所不准擅自使用电水壶、电饭煲、液化气,不准私自拉电线。
不得在市场内做饭、炒菜。
违者予以重罚。
10、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及时缴纳摊位费、管理费,若中途歇业,及时申请。
无故停业或未申请停业的,超过允许停业时间不经营的,直接清户,保证金不退。
附件3:
市场物业维护及管理规定
一、乙方对其承租经营(摊位)区域内的各种设施应妥善维护,安全使用。
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与市场管理部门联系,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维修。
由于经营者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自负。
二、乙方有义务节约水、电资源,保管好水表、电表、水电磁卡,主动交费。
不得窃水、窃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乙方未经市场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拆改、破坏经营设施,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经营者自负。
四、乙方因故停业退场,须经市场管理人员检查验收所使用的设施完好后,再办理停业手续。
五、乙方对市场内的公共设施应爱护、珍惜,对故意破坏各项公共设施的要加倍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电表、闸箱周围,禁止堆放杂物及易燃物,禁止用货物遮挡电表、闸箱。
2.闭店后,或关门期间,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
3.灯下严禁摆放物品,照明周围距离货物不得少于50厘米距离。
4.市内所有的线路都要穿阻燃管,不允许有外露电线。
5.电源插座必须接地线,并固定好。
禁止使用2KW以上设备。
6.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必须向所在商场提出申请,报市场物业科批准。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7.禁止使用电炉子,电热毯。
8.经营场所必须在显著位置配备、摆放灭火器材。
9.消防喷淋,消防栓不得遮挡、圈占。
10.消防通道及卷帘门下不得堆放物品。
11.经营场所不得住人,做饭,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12.不得经营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13.经营场所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
14.违反消防及用电规定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整顿。
市场物业科
附件4:
市场治安防火责任书
(防火部分)
一、认真执行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农贸批发市场制定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配合企业搞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企业经营人员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到谁在岗谁负责,谁经营操作谁负责。
克服麻痹思想,对所属企业存在隐患要舍得投入,彻底整改,确保企业所租房屋、摊位和库房工作环境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三、各部门经营人员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
严禁挪动、占用和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确保消防器材合理有效。
四、对本企业用房和库房要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消防隐患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各部门经营人员必须佩带有关规定的标识入场,按市场规定时间进场、退场。
六、各租赁户、承包户不得私自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确保经营安全。
否则发生后果自负,并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
七、各租赁户、承包户严禁动用明火,不准使用电熨斗、电饭锅、电炉子等电器设备。
如有特殊情况,须到保卫部门办理许可证。
八、禁烟区内不得吸烟。
承租经营人有义务阻止吸烟。
独立的门脸房每户必须配备灭火器。
遇到突发事件首先采取自救,同时报警。
任何商户不准私搭乱盖房屋和乱拉、乱接线路,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立即拆除。
九、各租赁承包单位经营人员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