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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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计委、大项目办公室(重点项目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1999年8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随后国家计委发布了3号令、4号令、5号令等一系列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对约束交易者行为,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招标投标推行力度不够、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有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行政干预过多;有些项目逃避政府监督、钻法律空子、暗箱操作、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甚至搞钱权交易,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关系到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使招标投标活动更具操作性,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特别是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人的行为,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保证贯彻《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第4号、第5号令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0]8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出资融资项目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以上国家、省出资融资的资金包括:

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建设资金,纳入省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投资法人管理的建设资金;国家和省融资包括:

国家和省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和省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任何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替项目法人组织招标,也不得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项目具备相应必要条件,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其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估算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文件范围内;超出批准范围的,不能招标。

  第七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项目法人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规定,具有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同意,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按照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省计委《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国家或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向五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有:

  

(1)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性质、规模数量;

  (3)项目实施地点、时间;

  (4)获得招标文件的方法;

  (5)有关投标资质、业绩等资格审查要求。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明显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投标邀请书发出七日前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文本报至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备案。

如发现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内容,监督部门有权要求招标人进行更正。

  发出招标公告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单项工程每标段投标人的数量不应超过十五家。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说明、资金来源、发包要求、投标有效期等);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发包方式、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

  (三)项目技术规格;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的原则和评标办法;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金担保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八)投标项目实施技术方案要求及说明

  (九)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开标、评标、中标的日程安排;

  (十一)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招标文件补充材料说明;

  (十三)需要载明的其他所有实质性要求事项。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显失公平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相一致,其中载明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十五日前报省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适当参考标底。

  招标人编制标底时,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市场情况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参考部门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定额取费规定。

  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均不得泄露,并应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越权代理,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监督部门备案,监督部门有权在十五日内对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或在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不按合同履约、信誉较差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人重新选择。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既代理招标又代理投标,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迎合被代理人的不合理要求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信誉良好并符合国家政策以及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投标人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参加投标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标底编制单位人员等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不得允许他人冒名顶替参加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情况下自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评标应当事先通知省发展计划部门,省发展计划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必须按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评标专家一般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天内从省发展计划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所有接触评委名单的人员均应登记备查。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专家参与评标,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各级政府部门公务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必须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正常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所有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标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得非法干预、泄露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判断,认真评价所有投标人,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明显倾向或排斥某一投标人,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和人员有权对显失公平的评标行为当场质疑并予以制止,甚至宣布其评标结论无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在一至三名,且中标候选人之间无明显差距。

招标人原则上应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若前位中标候选人不再响应标书或确有重大实质性问题,经监督部门认可后,可以按顺序向下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招标人必须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报告,向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备案。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投标报价表、开标情况表、符合性鉴定表、技术参数比较表、评标价格比较表、评委会成员情况(姓名、职务、职称、单位、联系电话)、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省发展计划部门有权按本办法对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报告提出质疑或要求整改。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标人放弃合同或将合同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人。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商务条款及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

  中标价与工程概算间的节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发展计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属省发展计划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省发展计划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及其他招标执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监督部门举报,监督部门应依法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省发展计划部门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发展计划部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知情人有权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招标人、投标人、代理人和评标专家等对发生的纠纷有权向省发展计划部门申诉。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评定标结果有重大疑义的,可向省发展计划部门反映。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查实,或者转请有关单位调查核实。

  对招标活动不公正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省发展计划部门有权予以否决,要求重新定标、评标或招标。

  第三十一条 各市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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