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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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
度,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
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定义)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在一
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
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
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
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
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核定对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省排污许可
证管理权限,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
废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
厂等,核定排污权;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于总量控制要求,
应对其核算排污权,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
排
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鼓励各地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医疗废水、
垃圾渗滤液的企事业单位等核定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
核定排污权。
第五条(区域控制)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
次,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
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六条(核定原则)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落
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目标,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为基本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地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同一省域范围内同一行业的排污权核定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或标准定
额等方法予以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指标的,按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
定。
第七条(技术方法)火电(含自备电厂)、钢铁、水泥、
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
食品加工、橡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排污单
位和工业企业锅炉生产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采用绩效方法核
定,见附件。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
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定。
允
许其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按照国家或地
方规定的纳管浓度要求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确定。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根据设计处理能力和
出水水质标准核定。
各地可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求制定更严
格的绩效值。
第八条(排污权核定调整)各地要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
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
养殖农业源和预留的总量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
核定的污染物总量。
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主要水污染物排污
权分别核定。
现有排污单位核定的排污权之和超过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
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时,各地应根据区域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
需求、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等,按照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
重点削减等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权。
第九条(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
“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
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后,
其排污权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预留)各省可兼顾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留一
部分排污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战略重大项目、重大科技
示范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健全管理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办
法规定建立健全排污权管理制度,规范排污权核定和监管工作。
鼓励试点地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平台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建立全国主
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信息系统和排污权交易平台。
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平台,及时记
录排污权核定结果、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排污权交易情况、区
域排污权变化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在省级平台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范,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重
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
网,并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
效率达到75%以上。
第十四条(刷卡排污)鼓励推行刷卡排污。
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逐步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监控企
业排污状况,实施预警预报。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
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记录相关情况,及
时公开排污权核定及监督管理情况。
探索建立第三方核查评估机
制。
第十六条(执法监管)严格排污权监管和稽查。
排污单位
实际排放量超出获取的排污权的,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各级
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向社会
公开。
第十七条(阶段性要求)2015年底前,国家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核定。
重点排污
单位包括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以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十八条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方
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负责解释。
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
一、火电行业
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火电机组装机容
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
的绩效值核定。
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
计算公式
为:
Mi(CAPi5500Di/1000)GPSi103
式中:
Mi为第i台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吨;
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i为第i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
计算公式为:
DiHi0.2780.3
式中:
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的设计供热能力,兆焦。
表1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料
地区
适用条件
绩效值(克/千瓦时)
煤
高硫煤地区
新建锅炉
0.7
现有锅炉
1.4
重点地区
全部
0.175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0.35
现有锅炉
0.7
油
重点地区
全部
0.115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0.23
现有锅炉
0.46
天然气
全部
0.175
表2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料
地区
适用条件
锅炉/机组类型
绩效值(克/千瓦时)
煤
重点地区
全部
全部
0.35
其他地区
全部
W型火焰锅炉、现有循
环流化床锅炉
0.7
其他锅炉
0.35
油
重点地区
全部
0.23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全部
0.23
现有锅炉
0.46
天然气
全部
0.25
注:
新建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
锅炉;现有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
二、钢铁行业
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生产能力,采用
绩效方法核定,见表3。
炼焦生产设施排污权按照表6绩效值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3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地区
生产线类型
单位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1
烧结机
千克/吨烧结矿
0.54
0.9
球团焙烧设备
千克/吨球团
0.45
0.75
高炉
千克/吨生铁
0.13
0.39
轧钢
千克/吨钢材
0.09
0.18
其他地区
烧结机
千克/吨烧结矿
0.6
0.9
球团焙烧设备
千克/吨球团
0.5
0.75
高炉
千克/吨生铁
0.13
0.39
轧钢
千克/吨钢材
0.09
0.18
注:
1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三、水泥行业
水泥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熟料生产能力,采
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
效值核定。
表4水泥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地区
绩效值(千克/吨熟料)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1
0.25
0.8
其他地区
0.5
1
注:
1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四、平板玻璃行业
平板玻璃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玻璃产品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5平板玻璃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绩效值(千克/重量箱)
0.08
0.14
五、炼焦行业
炼焦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焦炭产品生产能
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
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6炼焦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千克/吨焦炭)
焦炉类型
地区
绩效值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机焦、半焦炉
重点地区1
0.09
0.22
其他地区
0.14
0.72
热回收焦炉
1
重点地区1
0.17
0.61
其他地区
0.48
0.82
注:
1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六、锅炉
锅炉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锅炉规模,采用绩效方
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锅炉年运行小时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取值。
对取暖锅炉,西北地
区和东北地区可按3500小时取值;其他地区可按3000小时取值。
计算公式为:
MiCAPiHiGPSi103
式中:
Mi为第i台锅炉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吨;
CAPi为第i台锅炉的容量,吨/小时或兆瓦;
Hi为第i台锅炉的年平均运行小时数;
GPSi为第i台锅炉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千克/吨·时或千克
/兆瓦·时。
表7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千克/吨·时)
燃料
适用条件
在用锅炉
新建锅炉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煤
高硫煤地区
0.83
0.6
0.45
0.45
一般地区
0.6
0.6
0.45
0.45
重点地区
0.3
0.3
0.3
0.3
油
一般地区
0.3
0.4
0.2
0.25
重点地区
0.1
0.2
0.1
0.2
天然气
一般地区
0.05
0.4
0.05
0.2
重点地区
0.05
0.15
0.05
0.15
生物质
高硫煤地区
0.72
0.52
0.39
0.39
一般地区
0.52
0.52
0.39
0.39
重点地区
0.26
0.26
0.26
0.26
注:
当锅炉容量以兆瓦计时,为表中绩效值除以0.7。
新建锅炉为2014年7月1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在用锅炉为2014年7月1日之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七、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中铜、铅、锌、镍、钴、铝、镁、钛、锡、
锑、汞有色金属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
绩效值核定。
其他产品生产企业排污权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烟气量核定。
表8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千克/吨产品)
产品名称
原料名称
工艺
一般地区
重点地区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精炼铜
阳极铜生产
8.4
电解铅、电锌
铅精矿或铅
锌混合矿
富氧强化熔炼
或ISP工艺
20
电锌、精锌
湿法工艺
4
镍、钴
镍、钴冶炼厂
14.4
氧化铝
拜尔法工艺
1
其他工艺
8
电解铝
电解铝厂
23
铝用炭素
铝用炭素厂
3.4
金属镁
硅热法(皮江法)工艺
34
海绵钛
富钛料
钛冶炼厂
34
精锡、锑、汞
锡、锑、汞冶炼厂
25.2
12.6
6.3
6.3
再生铜、铝、铅、锌冶炼
1.5
2
1
1
八、造纸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
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
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下同)。
其中,排入集中式污水
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下
表中对应的废水排放量核定。
表9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类型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制浆企业
浆
50
5
0.6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纸
40
3.6
0.18
造纸企业
纸
20
1.6
0.09
其他企业
纸
1
0.1
0.006
注:
制浆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纸浆生产能力计;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造纸企业均按机制纸及纸板和手工纸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之和计。
九、纺织行业
纺织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产量,采用绩
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
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0纺织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纺织染整
企业
棉、麻、化纤及
混纺机织物
140
11.2
1.4(2.1)
企业类型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真丝绸机织物
(含练白)
300
24
3
纱线、针织物
85
6.8
0.9
精梳毛织物
500
40
5
粗梳毛织物
575
46
5.8
麻纺企业
麻纺、染整制品
400
40
4
毛纺企业
毛纺、染整制品
20
1.6
0.2
其他企业
纺织产品
20
3
0.5
注:
纺织染整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
各类产品的产量均按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取值。
麻纺企业的产量按麻纺、染整制品产量之和计,其中苎麻厂取精干麻产量,亚麻和黄(红)麻厂取纱产量;毛纺企业按毛纺、染整制品产量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产量之和计。
蜡染企业
取括号内数据。
十、化学制品行业
1.氮肥制造氮肥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1氮肥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合成氨
10
0.8
0.25
注:
氮肥制造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
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企业,产品生产能力以原料合成氨的生产能力计。
2.农药制造
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
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2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吡虫啉原药
150
15
1.5
三唑酮原药
20
2
0.2
多菌灵原药
120
12
1.2
百草枯原药
18
1.8
0.18
莠去津原药
20
2.0
0.2
氟虫腈原药
200
20
2.0
3.天然橡胶加工
天然橡胶加工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
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3天然橡胶加工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原料种类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天然胶乳
天然生胶
12
1.8
0.36
浓缩胶乳
10
2
0.4
胶园凝胶
天然生胶
30
4.5
0.9
4.其他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国家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
核定。
十一、农副食品加工行业
1.制糖
制糖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
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4制糖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
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甜菜制糖企业
糖
32
3.2
0.32
甘蔗制糖企业
糖
51
5.1
0.51
2.肉类加工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5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
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畜类屠宰加工企业
活屠量
6.5
0.8
0.16
肉制品加工企业
原料肉
5.8
0.7
0.12
禽类屠宰加工企业
活屠量
18.0
1.8
0.36
注:
畜类屠宰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屠宰畜类活重能力计;肉制品加工企业按冻肉、鲜肉加工能力之和计;禽类屠宰加工企业按屠宰禽类活重能力计。
3.淀粉制造
淀粉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6淀粉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原料种类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玉米、小麦
淀粉、变性淀粉、
淀粉糖、淀粉制品
3
0.3
0.045
薯类
8
0.8
0.12
注:
淀粉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按淀粉生产能力与淀粉加工能力之和计。
4.其他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国家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核定。
十二、橡胶制品行业
橡胶制品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7橡胶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原料类型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原料)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原料)
氨氮
(千克/吨原料)
轮胎企业和其他
制品企业
胶料
7
0.49
0.035
乳胶制品企业
胶料
80
5.6
0.8
注: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天然胶、合成胶和再生胶等胶料加工能力之和计;乳
胶制品企业按60%的乳胶计(不折算为干胶)。
十三、饮料制造行业
1.酒精制造
酒精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8酒精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发酵酒精
30
3
0.3
2.白酒制造
白酒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9白酒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原酒
20
2
0.2
注:
白酒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原酒(原酒按65度折算)生产能力计,具体折算方法见《65度
白酒标准量折算表》。
3.啤酒制造
啤酒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20啤酒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
氨氮
啤酒
7
0.56
0.105
麦芽
5
0.4
0.075
注:
啤酒制造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
对于啤酒企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绩效值和氨氮绩效值单位分别为立方米/千升产品、千
克/千升产品和千克/千升产品。
对于麦芽企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绩效值和氨氮绩效值单位分别为立方米/吨产品、千克
/吨产品和千克/吨产品。
4.其他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国家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
核定。
十四、食品加工行业
1.柠檬酸制造柠檬酸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
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21柠檬酸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柠檬酸
30
3
0.3
2.味精制造
味精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22味精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