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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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南京市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1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己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区(县)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区(县)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一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一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5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3.1.6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3.2.1 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学校和区(县)教育局。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学校和区(县)教育局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A.初次报告
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局、当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区(县)教育局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可以直接报告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和更高层。
B.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区(县)教育局,区(县)教育局要每日报告市教育局处置工作组。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区(县)教育局,区(县)教育局要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
C.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市教育局处置工作组。
(3)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选报内容:
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进程报告内容:
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C.结案报告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3.2.2 信息发布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区卫生事件的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 3 快速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南京市学校传染病应急处理程序
3. 4 应急反应
3.4.1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区(县)教育局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需要,及时报请市教育局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3.4.2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4.3 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县)教育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当地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3. 4. 4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县)教育局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信息报告。
(2)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还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启动我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全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与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各项防控应急措施。
3.4.5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县)教育局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信息报告。
(2)市教育局应急反应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发学校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组织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启动本市教育系统应急预案;
协助区(县)教育局组织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必要时派专家指导当地的紧急处置与救治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各地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4.6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县)级教育局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
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区(县)教育局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针对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发生,必要时可决定停课和启动“南京教育远程视听课堂”。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4.7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学校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区(县)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发生地区(县)教育局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市教育局接到区(县)教育局的报告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包括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必要时派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向有关区(县)教育局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区(县)认真开展防控工作等。
3.5 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3.5.1 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3.5.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5.3 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3.5.4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