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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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办法
中普人字〔2017〕2号
关于下发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中心、各部门:
为了规范员工出勤、休假行为,提高员工素质,培养良好工作习惯,制定管理办法。
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条总则
一、为合理安排员工休息、休假、规范员工考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员工休息、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北京办公人员。
第二条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
一、不定时工作制: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岗位,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司机、项目人员等,由公司向劳动部门申请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标准工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8:
00,午餐就餐时间为12:
00—13:
00。
第三条考勤管理
一、打卡管理
(一)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进行指纹刷卡确认;
(二)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参加统一考勤的须申请免打卡手续(并注明申请的有效期限),经董事局批准,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
二、补卡管理
员工除有请假、出差、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外,出现漏打考勤现象,员工须第一时间填写《补卡单》,由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实考勤异常情况后,签字确认交考勤统计人员补登考勤,每人每月补登考勤次数不得超过3次(含),超出次数,按扣除绩效1分/次处理;若发现有循私舞弊的现象,给予申请人及签字人当月绩效分数各扣减5分处罚。
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因素,造成无法完成指纹考勤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统一记录。
三、因公外出管理
员工因在上班期间外出办理公司相关事务需提前做好考勤报备手续(如:
在考勤管理微信群里报备),由考勤管理人员统计,作为制作考勤数据依据。
若员工外出未进行报备,无考勤数据则按照旷工处理。
四、迟到、早退、脱岗、旷工
(一)迟到、早退:
员工实际出勤时间晚于/早于规定工作时间半小时以内。
每人每月5分钟以内迟到一次绩效扣除1分,超出5分钟未超过半小时扣除绩效3分。
(二)脱岗:
非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区域、工作线路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脱岗。
脱岗超过30分钟,自当月绩效考核总分中扣除5分/次。
(三)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1、无故不出勤的;
2、迟到或早退半小时及以上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一到三小时视为旷工半天,缺勤三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3、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工作区域及工作线路的;
4、请假期满且未履行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继续休假的;
5、以不真实理由请假的;
6、因岗位轮换、考核调整岗位,但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7、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视为旷工的情形。
(四)旷工罚则:
1、旷工一天以下,工资扣除依据日工资的300%,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2、连续旷工一天(含)以上,视为严重违纪,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五、病假、事假、工伤假、加班、调休
(一)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请病假1天(含)及以上,须提供就诊医院(三甲及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就诊收费收据(或住院结算单)等证明性材料。
未提供病假证明材料的,视为事假;
2、公司可视情形派人陪同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或了解病情,员工应予以配合,否则公司有权视情况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员工应回公司上班,未按规定时间回公司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
3、员工的病假最长不超过所提供诊断证明建议的休假期限,且不超过本人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
4、医疗期满后,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视为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及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5、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员工一个月内请病假天数累计1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按60%发放,绩效考核总分扣除2分/天;累计10个工作日(含),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病假期间绩效工资为0。
(二)事假:
1、员工因私人事务请假,至少提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须将假期期间内的工作向部门负责人移交,否则,因此而耽误工作的由请假人负责。
2、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请假者,须于当日上班之前以电话或委托他人的方式向部门主管请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假期结束上班第一天补填《请假申请单》按流程报批并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3、因事假扣减工资不受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限制。
如扣减事假工资后工资余额不足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员工需将差额部分补交公司。
4、请假最小时间单位为0.5天;
5、员工连续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一个财政年度内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公司员工同一个财政年度内连续事假超出5个工作日或六个月内累计事假超出5个工作日、一个财政年度内累计事假超出15个工作日的,可以不予保留原工作岗位,视为本人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及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7、员工请事假优先核减本人的带薪年休假时间;
8、员工请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9、假期延长须征得其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其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报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10、请假天数未满而提前上班的,应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仍以原请假天数计。
(三)工伤假
员工工伤假的审批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
工伤休假必须将指定医院的休假证明、致残的工伤诊断证明及伤残鉴定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存档。
工伤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发放工资(实施工伤保险的按保险条例实施)。
工伤结束后,仍不来上班的视为旷工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三天(含)内,由直接上级领导审批;三天至七天(含)的假,由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七天以上的假,由主管总裁批准,审批手续结束后均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
2、副部长(含)以上人员的请休假,由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由主管总裁批准,审批手续结束后均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休假管理
公司在岗员工可享受法定休息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
一、带薪年休假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公司员工自工作之日起,已连续或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2、累计工作时间:
入职本公司之前,依据该员工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单,核定计算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
3、员工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年休假为15天。
年休假最小休假单位为1天;
4、年休假以公历年为周期计算,每年1月1日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公司员工当年可休年休假天数并填报《年休假核定汇总审批表》,经授权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如遇节假日则统计时间延后)。
(二)休假计算方法
因新入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年度内在本公司工作不满12个月,但进入本公司前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工作日历天数进行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0.5天的不计算,若折算后满0.5天的按1天计算;
1、新入职员工当年度法定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2、应休法定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法定年休假天数;
3、新入职,且入职时累计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员工,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日历天数为准,按照第三条中第
(一)项规定计算年休假天数;
4、公司(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法定年休假的,应按照员工当年在本公司已工作日历天数,折算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天数;
5、公司(员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安排员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前休完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
6、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该年度公司员工已休法定年休假天数超过应休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超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扣除相应超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予扣除;
7、年休假按照工作日计算,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8、员工若连续休年休假3日(含)以上须提前7天申请年休假,以便公司工作安排;
9、公司应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对于员工未主动申请年休假的,公司应在年底前根据工作情况,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经授权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有特殊情况的经授权领导审批后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
10、如无特殊情况员工不得存年休假,公司安排休假而本人未休的,公司视为自愿放弃;
11、员工依法享受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婚丧假、病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法定年休假假期,年度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如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则不享受当年法定年休假,已享受当年法定年休假的,则在下一年度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中做相应冲减。
(三)年休假的薪酬计算: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薪资按正常出勤计算,但不享受各项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假期: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二、婚假:
(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可享受十天婚假。
婚假不能分段累计休假,不能补休。
婚假自领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非在公司任职期间领取结婚证的,不享受婚假。
(二)员工请婚假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上级领导,以便公司工作安排。
员工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可享受丧假三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员工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一天,外地亲属可增加不超过三天的路程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请假期内,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孕检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
(一)孕产假:
员工在怀孕期间到医院定期检查时,持医院证明,上级领导批准后视为公假。
员工在孕6个月(含)前每月享有一天孕产假,7个月(含)至8个月每月享有两天孕产假,8个月(含)后每周享有一天孕产假。
(二)产假
1、公司的在岗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公司员工可享受产假时间根据国家最新规定标准执行。
未婚女员工无此假,如小产,以事假处理。
2、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的诊断证明及病历,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3、产假期间的工资:
由本人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或由本人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发放产假工资,本人产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生育津贴标准,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按照工作地生育津贴标准执行。
(三)陪产假
男员工的配偶生育,男员工可享受15天陪产假,并需在生育之日起1个月内连续休完,不得挪作他用。
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哺乳假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
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公司在岗员工可享受以上假别均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休假期满当日,需办理续假或销假手续。
因突发事件或疾病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需以电话或其他形式向直接上级请假,并在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手续,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
未经批准而休假、假期已满但未及时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继续休假视为旷工。
第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以相应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与原有制度中有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失效,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2017年1月17日
报送:
董事局董事、总裁办;存档。
中国普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1月17日印发
(共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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