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江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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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江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

编号:

/

出租方:

江门市新华造纸厂(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黄锦新

地址:

江门市文昌沙130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和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一)乙方同意承租位于:

江门市文昌沙130号新华造纸厂厂区内12号瓦楞纸仓库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

545.14m2)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房屋(建筑物面积:

545.14m2)(以下简称“标的物”),具体承租资产明细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见附件一)为准。

标的物不含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空间。

(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

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

(三)乙方清楚标的物存在以下1、2、3情形:

1、已办理抵押登记;

2、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

3、乙方对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权属、使用期限、权利限制等)已经了解清楚,且同意承租。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三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物。

(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同意续租后,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续租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同意续租的),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

1、乙方拖欠一个月租金的;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含本数)的;

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壹佰元(含本数)的;

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佰元(含本数)的。

第四条租金及交付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

1、每月租金(包含土地租金和房屋租金)人民币/元。

2、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选择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乙方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交纳上月的租金。

(三)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以及其他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标的物及风险移交

(一)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标的物的现状接收标的物,并签署《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二)。

(二)乙方接收标的物后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上述日期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的管理、经营、安全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要求乙方签署有关安全责任书的,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同意续租的)、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当按照接收标的物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将标的物归还甲方和签署《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见附件三),并将乙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搬离租赁标的物,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标的物的财产,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费用。

第六条标的物的使用

(一)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用于:

一般性加工、生产或仓储服务(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定为准)且需符合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危化品行业禁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租赁标的物整体或部分的用途。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

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

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

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

若乙方是非自然人主体时,在租赁期间增加、减少及变更现有出资股东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及注册资金。

3、在标的物上新增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凿渠道或铺设管道。

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

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

(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经甲方同意乙方新增加的不动产和不可拆除设施、管道,在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租赁关系时,不得进行任何拆除(经甲方同意的除外),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也不会就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

(五)租赁期间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应当自知道或意识到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同时作出清除安全隐患措施以及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依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乙方还应当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六)租赁期间标的物的维修、管理、保管、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且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

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

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八)装修

1、若乙方需要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当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2、乙方的装修必须符合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对装修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和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3、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以及根据法定事由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所有装修的设施、设备、装饰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均不得拆卸任何固定的装修设备或设施,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返还、补偿或赔偿。

乙方投入的动产(即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财物)除外。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

(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

(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

2、乙方拖欠一个月租金或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的;

3、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1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15日的;

4、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15日内乙方仍未补足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含本数)的;

5、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

6、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

7、乙方未达到环保、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在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

(四)乙方应当为标的物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理赔所得的全部保险金应当用于标的物的修复。

(五)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并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

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3日以上(含本数)的;

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

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安全生产和消防

(一)乙方在接管标的物之日起30日内应当完成对标的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完善等各项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整顿或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保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乙方保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乙方保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提供各种劳动保护。

(五)乙方使用的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含电梯,下同)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或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含年检,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乙方对在其租赁区域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此《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全部条款执行。

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    

(一)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

1、如因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政府征收、征用标的物;

2、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主管部门(包括江门市国资委、江门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3、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

4、标的物被江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

5、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

6、乙方对甲方实施诋毁、侵权、诉讼、仲裁等行为的。

(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三)国家征用标的物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的赔付。

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标的物上新增加的不动产,如果在国家征用时给予一定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可以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

  

(一)若因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二)根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为准,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变更的事项仍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规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年租金的0.5%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三)甲方未及时交付标的物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年租金的0.5%计。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除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五)乙方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无法修复或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当作价赔偿或按照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向甲方赔偿。

第十三条免责条件

  

(一)因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战争等本合同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有权威部门签发说明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及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提前终止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

(三)租赁期间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消防或其他任何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乙方委托单位或雇佣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发生的损害,因标的物的有关设施、设备自然损耗发生的事故,因乙方缺乏维护或维修发生的损害等)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并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联系方式

(一)甲方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李志华,联系电话:

0750-3616650,传真:

0750-3354176

联系地址:

江门市文昌沙130号,邮编:

529020

(二)乙方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联系地址:

/,邮编:

/

(三)资料及送达

1、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应当是书面形式,按上述地址通过公告、EMS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以EMS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壹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其他方式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更改地址、传真电话须提前七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

2、甲方致乙方的函件,乙方同意可直接交上述租赁标的物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也可以在租赁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函件或通知,经张贴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事项

(一)若乙方需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和改造,则装修、改造方案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但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因需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和改造,要求给予一周免租装修期,甲方同意乙方要求,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作为免租装修期,但在此期间全部施工、消防等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需按租赁标的物占地面积(545.14平方米)支付土地使用税(182元/月)以及按房屋租金计算应由乙方支付的房产税(/元/月)。

上述税项乙方需逐月缴交。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当年税务部门公布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若乙方为自然人,则乙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向租赁标的所属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以乙方为全资股东或法人的营业执照等相关的合法经营证照,并提交复印件给甲方存档后方可对外营业 ,逾期未办理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和终止租赁合同 。

(四)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例如追索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返还标的、继续履行合同等)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

(五)在本合同期内,若发生第十条第

(一)款情形的,甲乙双方在签订提前终止合同时,甲方可给予乙方一个月免租期,在此期间,乙方需将其权属物资全部搬离该租赁标的物。

若在合同期内因乙方单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保证金不退还。

(六)乙方进场后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编号:

/)。

在租赁期间,乙方对在其租赁区域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此《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编号:

/)全部条款执行。

(七)承租期内,乙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人员、车辆和物资进出厂管理、环境卫生、治安管理等按照甲方《江门市新华造纸厂安全生产和生产经营相关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其中,门岗管理费为200元/月。

厂区卫生保洁按现行保洁责任规定办理,即公共路段保洁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其所属范围内的保洁责任。

若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其所属范围内保洁责任的,由甲方组织人员进行清扫,乙方负责支付相应的保洁费用(100元/月)。

若乙方汽车在甲方厂区内过夜停放,则按100元/辆/月收取夜间停车费。

(八)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生产经常使用的通道、道路的损坏需维修的,按谁使用谁有责维护修复的原则办理。

(九)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水、电等计费方式在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另行签订《水电使用等相关事项协议》(编号:

/)约定,并以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租赁提前中止的,标的物中的不动产(包括水、电、消防设施等)和不可拆卸设施、装修物,不论是否由承租方出资建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破坏,处置权归甲方所有,此外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若在折旧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在对合同条款出现不一致理解时,应当以履行合同的目的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的解释。

(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报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租赁资产清单》

附件二:

《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

附件三:

《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

附件四:

《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协议书》

附件五:

《水电使用相关协议》

 

(签章栏)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人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地点: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一

租赁资产清单

 

序号

租赁资产名称

数量

状况

备注

1

位于江门市沙仔尾区文昌沙130号新华造纸厂厂区内12号瓦楞纸仓库租赁场地。

一个

3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545.14平方米,其中面积一,层高约5米,无外墙围护结构,水泥地面,建筑面积240.35平方米,保养情况一般;面积二,层高约5米,外墙为石米,安装钢窗(部分已破损),大门为推拉铁门,建筑面积304.79平方米,内墙及天花板均批荡扫白,水泥地面,保养情况一般。

附件二:

接收租赁标的物确认书

 

根据江门市新华造纸厂和/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双方已于/年/月/日/时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现状办理了移交手续。

对此双方确认如下:

一、江门市新华造纸厂已按《合同》中的标的物租赁范围将租赁标的物以/年/月/日/时的现状移交给/。

二、自/年/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

本确认书经江门市新华造纸厂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江门市新华造纸厂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江门市新华造纸厂(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三:

返还租赁标的物确认书

 

根据/和/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的有关约定,于/年/月/日/时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返还给/。

对此双方确认如下:

一、/按《合同》中的《租赁资产清单》将租赁标的物以接收标的物时(即/年/月/日/时)的现状(自然磨损、正常折旧和经甲方同意新增资产除外)归还给/。

二、自/年/月/日/时起租赁标的物的责任和风险均由/承担。

三、/归还的租赁标的物存在的情况是:

/

本确认书经/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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