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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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宁波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突发事故的分级

1.5排水行业易发生事故的种类

1.6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1.7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

2.2各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的组成和职责

2.3专家库组成及职责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指挥和协调

4.5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4.6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工作

5.2激励

5.3调查总结

6.应急保障

6.1信息和通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6.4宣传、培训、演练

6.5政府职能部门保障

6.6奖惩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宁波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宁波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长效机制,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故,提高应对突发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生命财产和水环境的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宁波市城管系统(市政公用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总预案》的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中心城区排水行业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及相关的日常预防工作,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严重设备事故、人员伤亡、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排放尾水和再生水严重超标、对自然水体和再生水利用造成严重污染事故。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

污水处理厂(包括尾水排放设施和厂区内污泥处置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水提升泵站,再生水生产设施、再生水管网及相关配套设施。

1.4突发事故的分级

根据本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的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1Ⅰ级(特大)突发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突发事故:

(1)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

(2)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过程中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的安全事故;

1.4.2Ⅱ级(重大)突发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突发事故:

(1)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2)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过程中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安全事故;

(3)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造成设计规模在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预计持续停运48小时以上。

1.4.3Ⅲ级(较大)突发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突发事故:

(1)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

(2)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过程中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安全事故;

(3)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造成设计规模在3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预计持续停运48小时以上。

1.4.4Ⅳ级(一般)突发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突发事故:

(1)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

(2)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过程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安全事故;

(3)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造成设计规模在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预计持续停运48小时以上。

对未达到Ⅳ级划分标准的突发事故,按一般保修处置。

为及时有效应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件,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等排水资产经营单位可结合所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补充和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1.5排水行业易发生事故的种类

(1)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员伤亡、危害排水设施;

(2)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害排水设施;

(3)火灾、触电、溺水造成设施内人员伤亡;

(4)城镇污水厂非正常运行,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污水输送干线泵站、污水管道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污水中途放泄;

(6)排水管道或再生水管道发生沉降、漏水,引起道路坍陷;

(7)大范围污水或再生水冒溢,造成道路积水、环境污染;

(8)再生水生产设施非正常运行,造成再生水水质超标;

(9)污泥处置设备损坏造成污水处理污泥无法进行脱水、干化等处置;

(10)发生其他与公共排水有关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

1.6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相关部门和单位首先服从应急领导小组指挥。

1.7预案体系

1.7.1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是本市中心城区处置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的预案,由市排水管理处负责起草编制,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印发后实施。

1.7.2各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是行政管辖范围内处置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的预案。

由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1.7.3排水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排水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各排水企业处置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的预案。

由各排水企业负责编制,并报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4各县(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各县(市)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地实际,编制本地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

2.1.1组成

组长:

市城管局局长

副组长:

市城管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

市城管局办公室、城管一处、建设管理处、宣传教育处处长,市排水管理处、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各区城管局、各区排水公司主管部门、各区排水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名单见附件二)。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一处,主任由城管一处处长兼任。

2.1.2职责

常态时,负责召集应急管理会议,传达市政府和省建设厅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上报执行情况,指导应急演练工作,开展宣传教育。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应急响应时,领导和组织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进入本级应急响应,请示进入上级应急响应状态,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应急小组开展事故处置工作,结束本级应急状态。

2.2各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的组成和职责

2.2.1组成

各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有市城管局办公室、城管一处、建设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各区城管局、各区排水公司主管部门、各区排水公司。

应急响应时,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成立各应急小组,分别有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设施维修组、技术专家组、对外联络组、宣传报导组、事故调查组。

2.2.2职责

(1)市城管局办公室职责

应急响应时负责对外联络组的职能工作,包括总体协调应对事故过程中的车辆、通讯、计算机网络、值班安排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应对突发事故的信息传递工作;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的沟通、衔接工作。

(2)市城管局城管一处职责

常态时,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市排水管理处开展应急预案的日常工作,指导开展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组建,对各区和各排水运营单位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应急响应时,负责综合协调组的职能工作,包括应对突发事件时协调各应急小组的工作,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执行向上级报告的任务。

同时,负责除安全生产以外突发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的职能工作,包括在成员部门、单位和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的起因调查、提出责任认定的建议等。

(3)市城管局建设管理处职责

常态时,负责指导完善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体系,负责牵头组建完善局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局一级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应急预案的演练。

应急响应或善后工作时,负责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的职能工作,包括成立调查组进行本级预案的事故调查或在上级预案启动时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4)市城管局宣传教育处职责

常态时,负责宣传预防事故发生的知识,事故发生时预警、报告的途径,培训相关从业人员提高执业技术水平。

应急响应时,负责宣传报导组的职能工作,包括与社会媒体的衔接联系,对外宣布事故发生发展的情况,及有关通讯报道工作等。

(5)市排水管理处职责

常态时,负责收集资料,向领导小组提出报告和建议,督促做好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单位的抢险队伍、抢险装备、通讯网络、抢险方案的落实情况,负责本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和适用性的调研,开展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调整。

应急响应时,负责技术专家组的职能工作,包括从专家库中抽调业务对口的专家,组织听取专家组的意见,综合专家意见整理出技术专家组的总体意见,承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各区城管局职责

负责与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执行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指挥、协调、组织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应急事故的具体处置;负责报告应急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负责灾后救助;负责指导所辖排水运营、设施养护单位应急队伍、设备、信息通讯网络等;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应急预案。

(7)各区排水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下属排水公司做好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8)污水处理、再生水生产及污水收集设施养护单位职责

负责服务范围和设施养护责任范围内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常态时负责制定本单位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建应急预备队伍,落实应急演练,落实资金、设备、物资,建立信息通讯网络等。

应急响应时,负责启动本单位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按要求进行事故报告,负责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设施抢修队伍,接受上一级组织的调度指挥,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宣传报导等。

2.3专家库组成及职责

2.3.1组成

本预案设立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城市排水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维护、设备、环保、化学、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名单见附件三)。

2.3.2职责

常态时,负责提升专家库成员的技术能力水平,从而提高专家库整体水平,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有利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预防的建议。

应急响应时,根据突发事故性质,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技术专家组,参与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题研究及事故处置会商会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接受领导小组的指令,给予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监测

本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的监测主要有:

(1)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机构对排水设施的安全和运行的监督检查;

(2)各排水企业对运行设备、设施的自行监测检查;

(3)城管热线、市长电话关于道路塌陷、大范围污水冒溢等举报投诉信息。

3.2预警

各单位对以上信息应进行仔细甄别、跟踪监测,对可能发生或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件,按照《宁波市城管系统(市政公用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总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预警。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报告程序

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拨打应急电话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或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警信息后,在先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本预案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在确定为Ⅳ级(含)以上事故时,向上一级报告。

4.1.2报告时限

各预警单位监测到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地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并初步确定为Ⅳ级(含)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或单位,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区城管局、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半小时内以口头形式、在一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过程中的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向上级报告时间在2小时以内。

4.1.3报告内容

突发排水事件报告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重特大事件有变化随时报告。

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和事故控制情况的口头报告。

事故处置完毕要作出结案报告。

4.1.4其他

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突发事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告。

4.2先期处置

(1)现场人员或单位派员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保护事故现场;

(3)有关领导立即到现场,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和证据收集等工作;

(4)立即与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取得联系,尽快获得专业单位的救助。

(5)服从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3分级响应

4.3.1Ⅲ、Ⅳ级响应

Ⅲ、Ⅳ级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由本预案规定的指挥和协调方案进行处置,事发地区政府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4.3.2Ⅰ、Ⅱ级响应

Ⅰ、Ⅱ级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由市政府启动市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市相关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先期处置按本预案规定的指挥和协调方案进行。

4.4指挥和协调

4.4.1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故报告后,进入应急响应准备状态,协调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确认,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现场情况。

(2)当确认事故为Ⅳ级以上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并组织成立各应急小组;当事故为Ⅰ、Ⅱ级或由Ⅲ、Ⅳ级转变为Ⅰ、Ⅱ级时,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介入前,指挥各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策救援、处置的重大事项,控制、处置突发事故的过程中及时判断事故发展趋势。

(3)根据上级预案的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介入后,按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各成员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

(1)在将事故报告上一级部门前,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在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各自负责应急小组的职能,遵从本预案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Ⅳ级事故以下的,按各自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要求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4.5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4.5.1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

(1)Ⅳ级及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其他事故启动责任单位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立即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联系120急救中心和119消防专业队伍到现场救护;

(4)通过市110联动中心,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组织排水行业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毒气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毒气,加强对可能产生毒气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4.5.2易燃易爆气体闪爆造成人员伤亡的应急处置方案

(1)Ⅳ级及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其他事故启动责任单位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在警戒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器、通讯设备和吸烟等;

(3)立即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联系120急救中心和119消防专业队伍到现场救护;

(4)通过市110联动中心,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组织排水行业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可燃气体的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可燃气体,加强对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4.5.3火灾、触电、溺水造成设施内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

(1)Ⅳ级及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其他事故启动责任单位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立即联系120急救中心和119消防专业队伍到现场救护;

(3)立即开展现场灭火、伤员现场救助,配合专业队伍现场救护;

(4)通过市110联动中心,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组织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事故原因;

4.5.4污水处理厂持续停运应急处置方案

(1)Ⅳ级及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其他事故启动责任单位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采用紧急排放时,由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排水安全。

(4)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协助处置;

4.5.5污水(再生水)管道损坏造成城市道路停止通行应急处置方案

(1)Ⅳ级及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其他事故启动责任单位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立即组织对事故现场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

(3)协调管线单位到现场确认各自管线,并提出保护要求;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污水排放和交通过渡的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4.6应急响应结束

排水行业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和得到控制,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决定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理

5.1善后工作

排水行业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故处置后,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报上级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

5.2激励

对参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3调查总结

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Ⅰ、Ⅱ级事故发生时本预案事故调查组要配合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开展事故调查;Ⅲ、Ⅳ事故发生时本预案事故调查组负责对突发事故展开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突发事故发生单位或责任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三天内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和通讯保障

(1)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建立突发事故指挥信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

(2)建立突发事故响应网络,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相关单位与应急领导小组通讯联络的需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单位抢险队伍应加强值班,接到信息立即展开抢险救灾;健全组织保障方案和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每年对应急队伍情况、执行抢险救援的能力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做出报告;应急抢险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先进的装备器材、通讯交通工具,并针对突发事故不同特点制定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加强组织协调处置能力,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队伍迅速及时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6.3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设立专项资金,建立现场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便于应急抢险统一调用。

6.4宣传、培训、演练

(1)各有关单位要开展预防突发事故和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2)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培训。

(3)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从实战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5政府职能部门保障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作用,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事故的应对和处置。

电力部门要确保污水厂、泵站供电,排水管道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电缆、供水、燃气、通讯等管线的保护;

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在排水管线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管线保护工作;

交通、市政、房管等部门在排水管线突发事故处置时配合现场道路、交通设施等的保障工作;

民防部门组织对污水厂、泵站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民政部门和相关区政府要做好受灾居民安置工作,保障救济物资的供应,确保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安抚工作;

市容环卫部门要保证突发事故发生地垃圾的及时清理;

6.6奖惩

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城管局制订,并负责管理与修订。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8附件

附件一、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三、专家库名单

附件一: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说明:

单位

行为

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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