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酒店供用气合同工商用户范本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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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酒店供用气合同工商用户范本2

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工商业)

 

合同编号XXXX-GS-2011001

甲方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

 

二○年月日签订

 

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工商业)

甲方:

XXXXXXXXXXXXXXXX(用气方)

乙方:

XXXXXXXXXXXXXXXXXX(供气方)

为了确保天然气的安全运行,明确供、用气双方在供气、用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燃气设备

(一)双方约定用气地址为:

XXXXXXXXXXXXX

(二)双方约定用气种类为:

压缩天然气

(三)天然气质量标准为:

以上游供气部门质量标准为准

(四)甲方用气性质为:

商业

(五)燃气设备:

品名

型号

峰值用气量

(方/小时)

数量

备注

锅炉

灶具

见附件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供气时段

双方约定乙方通过燃气管道向甲方提供压缩天然气;

供气时段:

00:

00----24:

00,若供气时段调整,则双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供气

(一)签订本合同、完成财务结算手续,且甲方向乙方提交了气费预付款,经安全培训签订《安全用气责任书》并经验收合格后开始供气。

但是如遇检修、抢修、不可抗力或甲方用气设施不符合标准等情况时,须待检修、抢修完成、户内用气设施整改完毕或不可抗力等情况消除后方可开通用气。

(二)由甲方申请并经甲乙双方商定,年度,乙方可以交付给甲方、且甲方应根据此提取的天然气数量为:

万立方米(年度合同量),月提取量为万立方米(月合同量)。

当月实际提取量超出约定月提取量时,超出部分气量即为“额外超提气”。

经乙方书面同意供应的额外超提气,应尽合理的努力向甲方提供:

1、当在同一合同年度内连续6个月发生额外超提气,则乙方以此作为确定甲方下一个合同年度年合同量增加的参考依据;

2、如果危及乙方设施运行或对乙方供气系统造成危害,甲方应足额补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据此限制供气流量而导致乙方供气调压设施噪声超标时,需要乙方采取降噪措施或更换调压设施所产生的费用);

3、就每个供气月,当月少提气量应等于当月合同量减去当月实际提气量,减去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未能提取的天然气,再减去乙方原因未能提供的天然气量。

甲方当月少提的天然气,自当月结算日结束后失去补提的权利。

第四条用气计量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检验并认定的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燃气计量器具如下表: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出厂编号

数量(套)

安装位置

以上计量装置的更换、检修、校对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燃气计量表每30天抄表一次,每次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若燃气计量器具因故障或人为因素导致数据不准,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检修、更正,乙方对甲方的用气数据有疑问可进行检查,甲方应予以协助。

(三)甲方对燃气计量数据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应当认真受理查询,在受理期间,按乙方的计量数据为准进行结算,甲方不得拒付。

在受理甲方提出异议30个工作日内对计量数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甲方,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复查(如计量器具经检测质量无问题,则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四)如计量器具因停表(“死”表)造成无法计量,乙方将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甲方前三个月用量的平均用气量作为气量结算依据。

第五条供气价格

合同气价格:

按政府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交付点天然气价格(暂定)为4.77元/m3(合同期间,如政府或上游供气部门调整气价,则按变动后或顺调后的气价执行)。

第六条结算与付款

为保证平稳、安全地使用天然气及保证乙方能及时收到气款,经双方协商,决定采用预付气款的付款方式。

1、本合同约定30天为一个结算期,每月20日为结算日,每年6月和12月以当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2、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应依据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月合同量,每次先向乙方支付一个结算期的气款,预付金额为万元。

合同签订后,年度购买天然气的首期预付款应于年月日前汇到乙方账户。

3、为履行本合同供气方指定账户为:

收款单位:

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

XXXXXXXXXXXXXX

银行帐号:

XXXXXXXXXXXXXXXXXXX

4、结算期内实际交付量超出约定气量的,应当在收到天然气款发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气款;结算期内实际交付量少于约定气量的,乙方有节余的预付气款转入下期。

全年最后一个结算期,乙方可提前按预计气量制票,双方于次年1月再依据实际用气量对该票金额进行调整。

5、每月结算期结束当日,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预付下期气款,甲方应在接通知后3日内预付下期气款。

第七条用气安全

1、为确保用气安全,乙方和甲方均应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安全供气和用气的规定,双方签订《管道燃气用户用气安全责任书》(见附件),承担各自的安全义务,如甲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等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由有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实施。

否则,乙方不予供气。

燃气器具安装单位:

安装资质证书号:

3、甲方必须保证燃气使用空间通风良好,不要关闭或封闭自然通风设施;以防燃气大量泄漏后在室内聚集,防止因误操作引发事故。

4、长时间停产后开机时不要立即操作电气设施如:

灯开关、风扇、电话、电视等,应在确认室内无燃气泄漏时方可进行操作。

5、发现泄漏后应立即关闭用气设施,离开室内,到室外安全区域拨打乙方抢险电话,等候抢险人员到达进行处置,禁止甲方自行进行处置。

6、甲乙双方严格按照《管道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责任书》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八条产权分界及供用气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一)产权分界点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管道燃气工程完工后,所形成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乙方市政中压管道接至甲方红线外末端阀门顺气流方向至甲方天然气用气点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管理由甲方负责,维修、改造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产权分界点(含阀门)逆气流方向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二)供用气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法律责任

1、市政燃气管道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维修。

2、为保证甲方的燃气安全使用,产权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甲方产权)的地上燃气管道及燃气设备、天然气配气装置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日常维修、改造及到期更换或校对,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照物价局文件向乙方交纳维修、保养、材料等费用。

3、供气设施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产权分界点进行划分,属乙方产权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属甲方产权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

(二)供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服务。

(三)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燃气费、管道设施维修费等费用。

(四)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变动、损害乙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改动或搭接供气计量装置;不得将煤气管道、设备暗埋或包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五)甲方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

2、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3、向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4、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5、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6、其他有损燃气设施的行为。

(六)为保障用户燃具使用的安全,严禁使用液化气改装的燃器具,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七)有义务配合乙方的抄表员、安检员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抄表时,乙方将按甲方前三个月平均用气量估算甲方当月用气量,并在下月抄表计费时根据实际用气量予以调整。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安检人员无法进行安全检查时,所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如乙方认定甲方有安全隐患而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时,以及乙方认定甲方有安全隐患又无法进行检查或处理时,乙方可停止供气。

(八)甲方发现燃气泄漏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九)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或转供天然气。

若甲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其天然气款应按重新调整的用气性质结算。

(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厂)检查用气设备。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气。

(二)乙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制用气或甲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48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公告或通知。

(三)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用气设施、流程等资料,并承诺对有关资料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偿维修管道设施等服务,对甲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五)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交纳燃气费、管道维修费及其他修理等费用,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方式供气;

2、依法检修、停气时未按照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

3、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等义务;

4、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抢修义务;

5、未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

1、及时、严格按照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的义务;

2、如因迟延或不履行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所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与抢修等紧急因素除外)。

(三)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燃气费、管道维修费及逾期未缴费产生的违约金、维修校表等费用;

2、未按照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了危及天然气用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3、未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维护燃气设施的义务;

4、未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全义务,拒绝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5、未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

1、甲方逾期支付燃气费、管道维修费等费用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政府物价部门对上述费用调整时,甲方应按照分段价格标准支付。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逾期不缴的,乙方可以催缴,并按日收取应缴燃气费、管道维修费5‰的违约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乙方可以停止向甲方供气。

2、甲方应及时、严格按照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义务;如因不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相关的赔偿责任。

因拒绝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或因为自身使用不当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燃气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的1倍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仅限于“西气东输”管输天然气到达前使用,之后重新签订供用气合同。

(三)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XXXXXXXXXXXXXXX乙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二○一一年月日二○一一年月日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责任书

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免受损失,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管道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责任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甲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第一条甲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安全平稳的管道燃气供应。

第二条甲方应履行以下安全义务并将检查出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告知乙方,并督促整改。

(一)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开展客户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宣传等工作。

(二)甲方对乙方自身燃气安全隐患及危及他人的燃气隐患应提出整改建议,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燃气供应。

(三)甲方发现乙方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切断燃气供应并立即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及时修复燃气泄漏,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窒息、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三章乙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第三条乙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变更地址和名称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变更地址和名称,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二)不得自行拆卸、安装、改装及搭接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三)必须使用与天然气相匹配的质量合格的燃气用具。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由有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实施。

(四)燃气热水器需安装在室内通风情况良好的地方且必须安装烟道,防止废气在室内聚集引致人员窒息、中毒,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五)室内装修时,严禁包裹燃气管道以及将燃气管道暗封,防止燃气聚集而引发燃烧、爆炸。

(六)在不使用燃气用具时,需关闭燃气用具前的燃气阀门,防止燃气发生大量泄漏。

(七)必须按规范点火,使用燃气灶具时,需留人看守以防沸出的液体浇灭火焰而引发燃气泄漏。

(八)用气地点必须远离卧室、浴室等其他房间,必须保证房间通风良好,以防形成密闭空间,防止燃气一旦泄漏达到燃烧、爆炸极限引发重大事故。

(九)必须保证燃气使用空间通风良好,长时间停止使用时不要关闭或封闭如窗户、风窗、天井等自然通风设施并关闭燃气阀门;开始使用时应在确认室内无燃气泄漏时方可进行操作电气设施。

(十)发现泄漏后应立即离开室内,到室外拨打乙方报警电话,等候抢险人员到达进行处置,禁止自行进行处置。

(十一)不得在室内管道上拉绳或悬挂物品,以免管道接口松动导致泄漏。

第四条乙方应履行以下安全义务:

(一)配合甲方安检人员入户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积极配合整改。

(二)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配合整改,凡拒不整改者,造成的燃气事故由乙方承担。

并不得擅自撕毁甲方安检人员张贴的警示标志及封条,在隐患没有消除前不得擅自使用相关燃气设施。

(三)发现燃气泄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拨打甲方紧急热线(0792-4231717、0792-4230887)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抢修作业。

 

第四章相关约定

第五条凡违反本约定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由肇事单位或肇事人负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六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变化及实际,甲方有权对本《安全用气责任书》做进一步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责任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如因一方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乙方拒绝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或因自身使用不当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八条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

XXXXXXXXXXXXXXXXXXXX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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