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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专项施工措施.docx

爆破专项施工措施

 

大连港东港区油品码头及配套设施迁建工程

新港21#泊位工程

爆破施工安全专项措施方案

 

编制单位:

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港东港区油品码头及配套设施迁建工程

新港21#泊位工程项目部

编制日期:

2011年1月5日

 

爆破安全专项施工措施

一、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2、爆破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各类水下爆破、中深孔爆破、环境复杂的浅孔爆破必须编制爆破方案(设计),环境部不复杂的浅孔爆破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

4、爆破前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编制爆破方案(设计)或爆破说明书。

5、爆破方案和说明书必须经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环境复杂的爆破工程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爆破施工。

6、爆破工程施工指令专人负责,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管理与施工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7、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培训,熟悉爆破器材和安全规则,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8、爆破工程必须由爆破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凡未进行技术交底和交底不清的工程不能开工。

9、爆破前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在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11、在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炮孔温度异常的;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未按本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爆破作业场所遇有上列情形之一时,停止爆破作业。

12、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3、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如遇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雷电、暴雨雪来临时;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风力超过6级,浪高大于0.8m时,水位暴涨暴落时;等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14、制定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15、制定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对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进行布置;制定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安排。

16、不许穿戴化纤衣物、铁钉鞋从事爆破作业和进入爆破器材库房、加工房、堆场。

17、不许使用管体压扁、破损或锈蚀的雷管。

18、控制起爆体、起爆管和炸药包的加工数量不超过当天或当班爆破作业的需用量。

19、采用电爆网路时,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20、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制定拆除与处理方案。

21、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方案或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许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同意并做好变更记录。

二、水下爆破专项施工

(一)一般规定

1、爆破施工前,根据施工条件和施工方法,做好下列工作:

1)爆破指挥机构的设立和爆破人员的组织分工;

2)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的检查;

3)爆破器材的运输和贮存;

4)爆破危险区内船舶、设备、管线和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5)爆破危险区边界警戒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和岗哨的设立;

6)爆破危险区内危房、危岩、滑坡和水下遗留爆炸物的调查及杂散电流的检测

2、在通航和其邻近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在3d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3、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要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

4、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破区的地质、地形、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5、水下爆破使用防水或经过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深水爆破使用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了有效的抗压措施的爆破器材;水下爆破使用经过抗水和抗压试验合格的爆破器材。

6、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7、起爆药包由爆破员搬运。

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要有必要的防滑措施。

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要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8、现场要有专用机动船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船上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

9、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在作业时穿好救生衣。

无关人员不准上船。

10、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少于2发,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11、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紧在伸缩小的主绳上且水中无接头。

(二)水下裸露爆破

1、水下裸露爆破药包(含加重物)要有足够的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2、水下裸露爆破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并应捆扎牢实。

3、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药包,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

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应存放过夜。

4、投药船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在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没有尖锐的突出物。

5、投药船的作业舱内,不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6、药包投放应使用绳、缆、杆牵引,不许直接牵引起爆网络。

7、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由定位船或固定端的短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由设标控制,不走锚移位。

8、在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地点时,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推进器装药设备等是否缠有网络线。

9、不许拖曳和撞击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并采取防止漂移措施,若有药包浮出水面不准起爆。

(三)水下钻孔爆破

1、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2、水下装药时不许强行冲压卡塞药包。

3、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该装有起爆药包。

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4、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移船时要注意保护起爆网路,在急流区,对孔口的导线应加以保护。

5、夜间和大雾时停止爆破作业。

遇有特殊情况,夜间确需进行爆破,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和足够的照明设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6、内河水位暴涨、暴落;沿海或海港施工水域浪高大于0.8m或风力超过6级时;停止进行水下钻孔、装药作业。

7、在城镇居民区、重要建筑物附近或船舶密集的水域进行爆破时,必须控制一次起爆的炸药量,同时加强警戒和安全宣传,必要时采取减震等防护措施。

三、盲炮处理

1、爆破员在爆破后按规定认真检查爆区有无盲炮。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需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不能及时处理的盲炮,应在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2、处理盲炮时,要做好安全和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盲炮处理后需仔细检查爆堆,如有残余的爆破器材应收集销毁。

3、水下钻孔爆破盲炮的处理方法:

1)因爆破网路而引起的盲炮,经检查和处理后,重新联线起爆;

2)因堵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堵塞而造成的盲炮,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3)距盲炮孔不小于10倍孔径处,另钻平行深孔,装药爆破。

4、水下裸露爆破盲炮的处理方法:

1)在盲炮附近另投放药包诱爆;

2)小心提起盲炮药包,经检查和处理后,重新投放起爆。

四、安全允许距离

(一)一般规定

1、爆破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按照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取最大值。

2、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二)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1、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采用公式:

R=(k/v)1/α*Q1/3计算。

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进行必要的爆破振动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

4、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三)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1、露天裸露爆破大块时,一次的炸药量不大于20kg采用公式:

Rk=25Q1/3计算。

2、地表大药量爆炸加工时,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并确定相应的安全距离。

在平坦地形超压值△P=14Q/R3+4.3Q2/3/R2+Q1/3/R

3、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防护,首先考虑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许距离。

4、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三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采用与地面爆破相同的计算原则。

5、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允许距离分别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表7、表8确定;一次爆破药量大于1000kg水中冲击波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允许距离按公式:

R=k0Q1/3确定。

6、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允许距离,需通过测试和试验研究确定。

7、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四)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表10确定;对设备或建筑物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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