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离职纠纷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及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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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离职纠纷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及案例分析

劳动法双倍赔偿情况有那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赔偿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以下情况均可获得双倍赔偿:

1》用人单位在员工入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上述情况包括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出现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情况时!

劳动者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双倍工资补偿!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2008.1.1前的工龄是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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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和案例分析:

不签劳动合同比较普遍存在,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根据近2年中办理的数百起双倍工资案例,总结归纳申请双倍工资常见的问题,申请时效,双倍工资计算方法及典型案例分析

申请双倍工资的条件,新进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这条法律所引出的几个实践中的问题

一、是不是人人都适用“双倍工资”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

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在实践中很多人根本不关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仅针对法条文意进行阅读,这是片面的。

  比如许多在外企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如果不是跟外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双倍工资”,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针对外企代表处的劳务关系认定,是不敢苟同的,认为外企代表处在实际违法雇佣劳动者的前提下,反而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造成违法反而获利,是不公平的,对此笔者有另文来阐述。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保姆,各大电器企业雇用的服务网点的维修安装人员等,一般都无法适用“双倍工资”的制度。

二、这里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广义来解释,保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笔者接待过很多的咨询者,都说我和公司只签订了劳动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双倍工资”.我们通俗的说”劳动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一种称谓,因此协议只要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要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

那么到底应该支持多长时间呢?

我们说《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劳动合同法》14条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该对“双倍工资”设置11个月的上限.根据笔者代理的案件的结果以及同法院法官的交流,确认在北京法院阶段,11个月的限制是不被采用的.那么“双倍工资”到底可以支持多长时间,我们说就目前来说,是没有限制的.当然目前没有限制并不是说以后也没有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规定“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3个月,但是否最后定稿并实施,大家拭目以待.

四、“双倍工资”不是简单的“双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双倍工资”是工资,而不是工资赔偿,因此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举个例子,小林2007年进入公司,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8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小林对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6月之间没有劳动合同的期间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呢?

我们说前面的阐述,和我们代理案件的生效的判决,小林是完全有权利要求上述“双倍工资”的,计算为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6月30日.北京某仲裁委裁定过了时效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六、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采用的是”自用工之日起”的描述,导致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新招用得员工才适用这条规定,而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不受该条法律的调整,没有“双倍工资”,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的本意,就是要求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避免没有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权的弊端,因此合同到期没不续签的,如果不受该条法律的调整,就失去了立法的本意.当然劳动合同法在此处采用”自用工之日起”的文字描述,的确会产生一些歧义,应该说是一种立法的失误.而且在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导致现在意见的不一.

   对于这个问题,在2009年8月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8条中明确澄清了这个问题.具体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网站上有这个会议纪要的全文

七、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如何举证

   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如何举证?

这个问题笔者已经在以前做了阐述,大家可以查找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网站上的内容,这里就不再作详细地阐述了,但是要说的这个举证问题是要求“双倍工资”是否成功的最关键的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据介绍,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也无法得到新劳动合同中关于双倍工资的索赔。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了劳动者所面临的最大困难。

  如何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结合我们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上百个相同案例经验,简单谈谈,给劳动者一些提醒: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8、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9、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0、录音

 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

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为了达到索赔成功,只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还远远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年限等等,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细心工作。

 

 律师提醒:

在以上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有的时候还不能说就一定会被仲裁委所采纳,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来达到自己的主张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纳。

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案例:

07年11月小文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签订了试用期合同,约定工资4000,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后,小文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总是推脱,小文无奈08年10月提出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双倍工资的请求.最后小文得到赔偿共计36000元的工资补偿.

  试用期内被辞退,仍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案例:

刘某进入一家外企工作,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6000元,刘某做的很开心,谁知过了1个月半后,公司新换了主管,新主管来了后就告诉刘某,认为刘某不适合公司的要求,辞退了刘某,刘某感觉很不理解,认为公司做法不对,在咨询了劳动法专家后,提出仲裁,最后得到了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要举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要求倍偿.

  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你仍然可以得到赔偿

  案例: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王某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公司最后支付了王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80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案例:

赵小伟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了4年,工作辛苦,每天早出晚归,公司管理混乱,经常拖欠工资,没有社会保险,最后赵小伟被迫提出离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可要求经济赔偿

劳动争议律师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未按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均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至于后来的补签是否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应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补签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种,补签后的期限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这时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此种情况下的补签,应视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

案例介绍:

今年2月,大学毕业生小秦已在南京某公司工作4个月,但单位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为此,小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此案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小王三个月的双倍工资。

  解读:

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到何时,《条例》出台前学界也有争议。

此次《条例》出台,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七、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如何举证

   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如何举证?

这个问题笔者已经在以前做了阐述,大家可以查找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网站上的内容,这里就不再作详细地阐述了,但是要说的这个举证问题是要求“双倍工资”是否成功的最关键的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退休返聘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在该年龄标准范围内。

因此,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要求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陈某达到60周岁,其所在单位某医院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陈某被聘到某个体诊所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

2008年9月,诊所要求陈某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工资则按照退休人员的工资支付。

因陈某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诊所书面通知陈某于2008年10月15日终止工作关系。

陈某于是向诊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诊所按照5000元的标准支付2008年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不予支持陈某的仲裁申请。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必须符合年龄标准,即在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

而陈某于2007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在该年龄标准范围内。

因此,诊所与陈某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由于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但由于诊所与陈某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规定,所以陈某要求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那么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的基数如何确定?

对此,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各地裁判亦有不同。

  

有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这段支付期间的应发的所有劳动报酬确定,不做任何排除。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二中院辖区工作会议综述》则认为,考虑到工资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前对双倍工资罚则的运用原则上应该主要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但不排除个别特殊情况。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亦不应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无限期,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双倍工资案件仲裁申请时效的适用,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双倍工资,追索的另外一倍工资就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可以随时提出,在离职后在一年内提出即可。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应当适用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

 

分析双倍工资案件仲裁申请时效的适用,首先应当界定双倍工资罚则的性质,是劳动报酬抑或法律责任。

准确地讲,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追索的是双倍工资差额,因为,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双倍工资中一倍即劳动报酬。

关于双倍工资的罚则的规定在编排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当中,显然,双倍工资罚则,实际上是法律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时而苛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中一倍是正常出勤的劳动报酬。

双倍工资差额即另外一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应当适用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

 

劳动仲裁技巧篇-慎重选择仲裁请求时机

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劳动者越来越多,由于许多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缺乏全面的了解,又没有庭审经验,往往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打劳动争议官司,不仅要有理有据,还要讲究技巧!

下面展开了说说慎重选择仲裁请求时机的问题:

  [案例]某公司员工小刘在销售部工作多年,工资收入颇丰。

2007年1月,小刘却莫名其妙地口头通知销售部实行新的规定,提高了任务额,且完不成任务就只发基本工资800元。

小刘不服认为公司的做法实际是逼迫员工自己辞职,感觉公司不适合自己的未来前途,便借此机会提出仲裁以公司降低工资,被迫辞职为理由,要求经济补偿。

不料小刘此举触怒了公司,公司否认有降低工资的说法,并反诉小刘提前违约,应当赔偿损失。

最后小刘败诉。

   [律师分析]本案中小刘提出的理由是正确的,合理的,为什么败诉呢,原因是仲裁时机选择的不当,小刘应该接到口头通知后,工作一个月后,等拿到已经降低的工资后提出,这样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成为事实,对方则无法否认。

小刘不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还可以讨回降低的工资。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不懂得如何选择仲裁时机,或者早,或者晚,我们认为选择仲裁时机至关重要,关系到仲裁案件的结果是否可以达到我们最初的目的,结合笔者多年的代理经验,笔者认为要把握三点原则:

   一:

要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才能采取仲裁申诉请求;

   二:

要有利于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好多案子最后劳动者胜了,但是在后期的办理交接工作中,却受到单位的百般刁难;

   三:

要把握有利于仲裁或者判决结果的执行。

 

       劳动法咨询中心的顾问张峰律师曾经代理了一个劳动者提前辞职,缴违约金的案件。

劳动者小蔡提前30日辞职后,公司提出需要缴纳3万元赔偿费,否则不开离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小蔡已经找到了一个比较满意的工作,但是新单位需要离职证明和档案才可以办理入职手续。

一方面要高额赔偿费,一方面新单位无法就职,大好机会马上就要丢失。

小蔡左右为难,痛苦万分。

后经朋友介绍,来到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咨询,张律师审阅了小蔡的劳动合同,并询问一些基本情况后,判断公司索要赔偿费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提起仲裁,至少要等到3个月后才能出结果,小蔡的新工作机会就会丢失。

张律师根据以往的经验,大胆给小蔡设计一套整体的离职方案,先按照公司的要求缴纳赔偿费,然后办理了交接,拿到了档案和离职证明后。

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无理收取的赔偿费。

该案经昌平劳动仲裁委审理,最后支持了小蔡,公司退还了3万元赔偿费。

 

   本案中如果是按照传统的思路去操作,即使最后胜诉,必然导致小蔡无法到新公司就职。

大好的机会丢失,对于小蔡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根据笔者设计的离职方案,小蔡即可以拿到档案和证明,到新公司安心上班,又可以退回已缴的3万元赔偿费。

一举两得。

因此选择合适的仲裁时机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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