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服务合同基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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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服务合同基金
基金/ 有限合伙行政管理服务合同
第1条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行政管理服务商):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2条合同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2.1甲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 基金或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订立本行政管理服务合同。
2.2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合同各方在基金行政管理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3为充分发挥合同各方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经合同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本合同。
2.4本合同各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具有充分的权利、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
第3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依据本合同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3.1.1甲方的权利:
(1)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和运作基金资产;
(2)委托乙方基金资产运作中的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3)检查乙方对基金资产的行政管理服务情况;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过错或不能胜任相关职责时,更换乙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1.2甲方的义务:
(1)从本合同生效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与乙方办理基金行政管理服务所需材料的移交手续;
(2)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行政管理服务费;
(3)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提供开展行政管理服务业务各项必需的协助;
(4)任何因基金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因基金认缴出资或投资人发生变动等直接导致影响乙方行政管理服务业务的重大事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5)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不对基金的其他相关合同产生违背或构成违约的行为,同时也不得违背任何涉及基金、基金资产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6)甲方承诺基金已遵守并且继续遵守所有和基金本身、基金业务、基金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违反,乙方有权单方面停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职责和义务;
(7)甲方承诺基金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对基金、基金业务、财务状况形成威胁的情况;同时也没有任何潜在的针对基金、基金业务或财务状况的不良影响因素;
(8)以上申明和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若甲方获悉任何可能导致违背以上申明和承诺的情况或信息,应及时告知乙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乙方根据本合同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的权利:
(1)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行使对行政管理服务所管理资产的相关权利;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足额收取行政管理服务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2乙方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行政管理服务商的义务,认真负责地执行基金运营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行政管理服务并非对甲方/基金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甲方的投资风险;
(2)协助甲方开立基金募集账户,并根据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办理本基金募集账户内的货币收支活动。
(3)负责保管募集账户货币收支活动相关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4条账户管理
4.1募集账户的管理
(1)甲方以基金名义或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银行募集账户,该募集账户由乙方管理。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2)募集账户预留印鉴及网银管理(如有)
募集账户应预留甲方有效预留印鉴以及乙方指定人员名章一枚。
行政管理服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挂失募集账户,或变更募集账户预留印鉴,如因发生该类情况或不可抗力而未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而导致账户实际脱离乙方控制,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
甲方为基金募集账户开立的网上银行的普通操作员密钥及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乙方负责管理。
甲方可管理一枚仅有查询功能的密钥。
如甲方需要对募集账户网银进行变更或删除等操作,需提前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如自行变更导致募集账户内现金资产脱离乙方实际控制时,乙方对该部分现金资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4.2乙方根据甲方的有效划款指令,办理甲方募集账户内的货币收支活动。
4.3乙方XX不得擅自动用甲方募集账户内的甲方现金资产,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募集账户进行本合同项下行政管理服务业务以外的活动。
4.4募集账户首次划款至托管户前,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甲方公章):
(1)基金合同;
(2)有限合伙协议。
(3)加盖甲方公章的划款指令授权委托书及预留印鉴(附件一);
(4)网银密钥及密码(如有);
(5)加盖甲方公章的日常运营联系人名单(附件三)
(6)本合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5条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5.1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5.2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 )乙方作为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认可的代销机构所提供材料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记录合格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和享有相关权益等工作,不负责审核所登记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 )甲方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记录合格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和享有相关权益等工作,乙方不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5.3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4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业务流程
( )基金募集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认可的代销机构向乙方提供投资者认(申)购及赎回份额明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加盖管理人公章或业务章的份额注册登记信息表、基金合同或有限合伙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份额注册登记相关材料。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工作。
( )基金募集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认可的代销机构应向乙方发送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要求的有效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数据,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数据内容至少包括:
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基金账户(如有)、交易账户(如有)、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类型、金额(或基金份额)、申请日期等。
乙方接收数据并回传确认数据,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工作。
第6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1划款指令授权
(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及预留印鉴》(附件一,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授权通知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2)甲方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乙方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则以乙方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3)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乙方按照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以传真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和乙方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6.2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附件二)是甲方在运用募集账户基金财产时,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6.3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1)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甲方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乙方和甲方确认的方式向乙方发送。
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对于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并根据本合同进行审核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2)甲方发送指令后应该给乙方预留足够的执行时间,限时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
00(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乙方尽量完成,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划款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
(3)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乙方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甲方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的文件依据,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4)本基金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乙方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甲方出具划款指令。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乙方发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改正。
如该错误需撤销指令,甲方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对执行甲方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4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第7条估值与会计核算
7.1( )本基金由甲方负责基金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工作。
( )本基金由乙方负责基金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工作。
7.2( )估值时间,估值对象与估值方法均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行政管理服务商应严格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基金估值工作。
( )估值时间,估值对象与估值方法约定如下:
7.3基金估值业务包括:
7.3.1基金会计
(1)为本基金进行基金会计账务处理。
(2)负责基金对账,根据管理人要求定期与托管行就基金账户余额、现金、交易明细、资产总值核对。
(3)出具行政管理服务商系统格式的基金估值表。
7.3.2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
本基金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按照基金业协会信息报送要求向管理人提供私募投资基金月报,季报及年报。
由管理人自行向协会指定数据接收平台报送。
本基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按照基金业协会信息报送要求向管理人提供私募投资基金半年报及年报。
由管理人自行向协会指定数据接收平台报送。
第8条基金收益分配
8.1投资项目变现收益分配或甲方清算分配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附加盖甲方公章或业务章的如下材料:
(1)收益分配方案;
(2)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8.2基金收益分配业务流程
(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收益分配方案及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有限合伙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编制收益分配明细,包括分配给各委托人的金额、对应份额信息、收款账号,加盖乙方业务章发送至甲方,甲方对收益或清算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作确认,加盖甲方公章或业务章后将回执回传至乙方。
甲方向乙方发送收益分配金额划款指令,乙方收到划款指令及确认回执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或甲方清算分配的划款操作。
(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收益分配方案及业务数据编制收益分配明细数据,包括分配给各委托人的金额、对应份额信息、收款账号。
乙方将上述数据通过深圳通或邮件形式传送甲方或其认可的代销机构,甲方或其认可的代销机构确认后回传并向乙方出具收益分配总金额划款指令,乙方收到划款指令及确认回执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分配总金额划至甲方或其代销机构。
第9条其他服务
其他服务内容:
。
第10条行政管理服务费支付
10.1本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费收费方式如下:
。
10.2行政管理服务商指定的接收行政管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备注:
甲方需在划款指令用途中标注“行政管理服务费”字样。
第11条免责与赔偿
11.1乙方承诺提供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所有服务,但不对任何非因乙方,包括由经乙方委托的代理机构,引起的诈欺、蓄意破坏、疏忽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及其产生的损失负责,乙方的责任仅限于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任事项,不包含任何隐含的、引申的责任事项;
11.2按照本合同或甲方提供的信息、指令而导致的所有赔偿、要求、诉讼、责任、损失、各种费用等,甲方有义务赔偿乙方及其授权代理机构,尽全力保证其免受损害;
11.3由乙方引起的诈欺、蓄意破坏、疏忽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导致的赔偿、诉讼、责任、损失、各种费用等,乙方有义务赔偿甲方,尽全力保证其免受损害;
11.4合同双方没有义务对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事项而引起的间接的、可能发生的、猜测的、次生的、惩戒性的损害承担责任;
11.5对于基金估值,乙方可以自行选择并采用第三方数据机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定价数据,在不存在诈欺、蓄意破坏、疏忽过失等不正当行为的前提下,乙方不对以上数据不准确、存在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乙方也可以采用甲方、甲方授权人、经甲方书面授权的第三方数据机构提供的定价信息对基金进行估值,在不存在诈欺、蓄意破坏、疏忽过失等不正当行为的前提下,乙方不对以上数据不准确、存在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12条禁止行为与违约责任
12.1禁止行为:
(1)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取利益而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
(2)乙方不得违规动用或处分甲方/基金现金资产,除非依据甲方的符合本合同及有关指定文件规定的划款指令或本合同另有规定。
(3)除根据甲方有关指令或法律法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相关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另有要求的外,乙方不得对外披露甲方的任何与此行政管理服务业务相关的信息。
12.2违约责任:
(1)由于本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另外一方或甲方现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
(3)甲乙双方承担保障募集账户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募集账户资金划转安全”指募集账户仅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投资者资金账户、基金托管账户汇划资金,不得向此外的其他账户划转,但按照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约定向管理人指定账户划转认/申购费或乙方扣收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的除外。
乙方仅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汇划,募集账户向投资者、基金托管账户等账户划转的具体事由、金额、时间等是否与基金合同/有限合伙协议相符,不属于“募集账户资金划转安全”的范畴,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13条保密
13.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且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
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3.2本章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
(1)该等信息已是或成为公众可获知的信息(不构成对本第13.1条的违反);
(2)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时,根据一般业务过程中的书面记录证明已由接收方所知的信息,但披露方仍书面要求接收方保密的除外;
(3)一方从另一方以外的其他方(且该等其他方无保密义务)处得到或获取的信息,但披露方仍书面要求接收方保密的除外,或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法律、法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主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5)另一方已书面同意向某一特定的接收方披露的信息,前提是该等接收方应做出相同的保密承诺。
第14条文件档案的保存
14.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完整保存取得的企业的所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企业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合同等文件至少十五年。
14.2以甲方名义签署的一切与甲方投资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决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应由乙方负责保管至少十五年。
14.3如果甲方变更行政管理服务商,乙方有义务将其管理的上述文档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继任行政管理服务商。
第15条不可抗力
15.1如果本合同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义务期间,依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事件:
(1)超出受影响一方之控制;
(2)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
(3)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
(4)妨碍该方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等。
15.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其他方。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若任何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三十日的,且对本合同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各方均有权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16条退任、提前终止与更换
16.1除本合同期限届满而行政管理服务关系自动终止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当退任:
(1)乙方被清算,破产或者接管;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过错或不能胜任行政管理服务职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退任;
(3)乙方XX或违反有关规定动用或处分甲方委托的现金资产;
(4)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16.2乙方退任时,应将全部与甲方/基金现金资产有关的文件、凭证、报告和合同等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继任行政管理服务商,并与继任行政管理服务商办理现金资产转移手续。
16.3本合同期内,如甲方违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或无法及时完成产品备案的,乙方将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
16.4本合同到期前,如甲方提前终止或解散,乙方的任命应提前终止,本合同自动终止,但甲方应事先与乙方沟通并协商。
第17条争议的处理
17.1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17.2各方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8条合同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18.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除非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的期限为本基金存续期。
18.2对本合同条款在操作上的细化可由甲方和乙方另行约定实施细则,该等细则自甲方以书面文件认可之日起自动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各方都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
乙方可委派第三方代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18.3对本合同的修改、变更及补充,须由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合同后方才生效。
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相同事项的规定上,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18.4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持 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附件一:
划款指令授权书及预留印鉴
致:
股份有限公司
兹就贵行与我司签署的《行政管理服务合同》(行管合同)出具本函。
本行管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方特此授权下列人员及印章于本基金行政管理服务期间,代表我方签发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划款指令或通知:
姓名
权限
签字样式
印章样式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业务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甲方(公章):
附件二:
募集账户划款指令(样板)
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单位:
元):
资金用途:
用款依据:
管理人经办人:
管理人复核人:
管理人审批人:
业务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业务章:
附件三:
业务联系表
甲方联系人信息:
岗位
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业务联系人
会计核算人员
估值表接收人员
划款签发人
A角
B角
划款复核人
A角
B角
划款经办人
A角
B角
乙方联系人信息:
业务联系部门:
新型机构部
岗位
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业务联系协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