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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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斗门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规范我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本办法所称的设施农用地,具体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第二条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以下用地可作为生产设施用地:

(一)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二)规模化养殖中禽畜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三)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四)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第三条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以下用地可作为附属设施用地:

(一)管理用房用地:

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二)环保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

(三)仓库用地:

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

(四)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五)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第四条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以下用地可作为配套设施用地:

(一)晾晒场用地;

(二)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第五条设施农用地,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二)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

(三)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四)各类农业园区内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斗门区政府成立设施农用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兼任,组成部门包括斗门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监察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等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斗门区农业局。

第二章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第七条设施农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设施农用地的用地单位在生产结束后,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第九条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的要求,集约节约用地。

(一)对设施农用地中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行业划分。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3.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在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第十条设施农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安排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

(二)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安排在劣质耕地。

(四)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预存制度。

镇政府(街道办)在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时应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土地复垦保证金预存手续,由镇政府(街道办)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

第十二条对于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镇政府(街道办)可使用用地单位预存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组织复垦工作。

待用地单位复垦完成后,镇政府(街道办)组织验收,如复垦符合要求的,应将用地单位原预存的土地复垦保证金退还用地单位。

第三章设施农用地的取得

第十三条设施农用地的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向镇政府(街道办)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

若集体土地已被承包经营的,用地单位在向镇政府(街道办)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前,需征得集体土地承包农户的同意,并与集体土地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二)用地单位与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并通过镇、村委会政务公开等方式公示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三)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等。

用地单位需办理土地复垦保证金预存手续;

(四)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和斗门区农业局分别提交备案申请;

(五)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斗门区农业局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是否同意备案通知书复镇政府(街道办)生产办公室,由镇政府(街道办)生产办公室负责通知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用地单位在取得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和斗门区农业局作出的同意备案通知书后才可建设。

第十四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和斗门区农业局若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情形的,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生产办公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用地单位纠正,若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纠正或纠正后仍不符合的,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和斗门区农业局可直接作出不同意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和斗门区农业局中一个部门已作出不同意备案通知书的,另一部门经审查虽认为符合该部门审查的备案条件,也无需作出同意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和斗门区农业局对镇(街道办)上报的某项备案申请的备案意见不一致时,且该项申请情况复杂,或者项目对当地经济有较大贡献的,由区设施农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

再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和斗门区农业局按联席会议研究结果作出是否同意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和斗门区农业局作出的同意备案通知书和不同意备案通知书,应当相互抄告。

第十八条用地单位向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提出申请,用地单位需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生产办公室提交如下资料:

(一)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二)用地单位拟定的设施建设方案(包含土地使用条件),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拟建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用地面积、预估建设周期、土地拟使用年限、土地复垦方式等内容。

(三)拟用地选址的80坐标红线图。

(四)复垦还耕承诺书。

第十九条镇政府(街道办)生产办公室分别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和斗门区农业局提交备案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二)用地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

(三)土地复垦方案或协议及用地单位预缴土地复垦保证金证明;

(四)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含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证明及公示内容(包括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土地使用条件)。

(五)设施农用地拟定选址80坐标红线图。

第二十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的审查事项包括:

(一)设施农用地选址是否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

(二)设施农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

(三)设施农用地权属是否属实;

第二十一条斗门区农业局的审查事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

(二)项目是否符合建设内容、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

(三)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设施农用地的复垦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设施农用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设施农用地时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年限且最高不得超过3年,因需要可在备案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设施农用地的使用,用地单位应当服从: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二)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调整,该地块已不适合作为设施农用地使用;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五)用地单位不按照备案的用途使用设施农用地的;

(六)用地单位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

(二)、(三)、(四)项规定提前终止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用地协议约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设施农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斗门区农业局和镇政府(街道办)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第二十六条设施农用地未经同意备案擅自建设使用、违反规定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超过用地规模要求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七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要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

国土执法部门加强巡查工作,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情况,对不符合备案用途、超面积建设和违反其他相关规定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坚决制止,同时通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予以纠正,对制止后仍不纠正的,立案查处。

第二十八条斗门区农业局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对不符合备案的建设技术标准、用途、内容和设施农业经营、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的,及时查处。

第二十九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督管理用地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第三十条镇政府(街道办)联合斗门区农业局做好设施农用地复垦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和斗门区农业局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档案整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斗门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斗府办[2014]26号)废止。

由斗门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2、《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3、《设施建设方案》;

4、《生产设施用地复垦还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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