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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前进论文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律专科毕业论文

 

 

 

 

 

 

 

 

试论未成年犯矫正的基本原则

 

 

 

 

 

 

 

    姓   名   程前进          

学   号   0941001453573     

专   业     法律专科         

 学   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张老师          

写作时间    20110925         

 

 

试论未成年犯矫正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犯矫正有不同的含义。

从形式上看,未成年犯矫正包括对于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未成年犯的矫正和对于在社区中服刑的未成年犯的矫正;从内容上看,未成年犯矫正是指对未成年犯进行的监管与改造活动。

这种理解也符合国际社会中对于矫正的理解。

例如,有的外国学者认为,“矫正是指刑事司法系统中惩罚、治疗和改造(rehabilitate)犯罪人的过程。

”无论是哪种意义上的矫正,都要重视未成年犯矫正的基本原则。

所谓未成年犯矫正的基本原则,就是在规划和从事未成年犯矫正活动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从犯罪学、监狱学和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及未成年犯矫正的发展趋势等来看,为了增强未成年犯矫正的效果,在未成年犯矫正中,除了应当遵循法治性原则、和谐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社会化原则等刑事执行的一般原则之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惩罚与成长兼顾的原则

  惩罚与成长兼顾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犯矫正中既要落实对未成年犯的惩罚、又要关注未成年犯的成长的原则。

  毫无疑问,对未成年犯实行矫正本身就包含着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内容,这种惩罚主要是法律方面的。

审判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未成年犯的犯罪事实等情况,对未成年犯判处不同种类和程度的刑罚;未成年犯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和其他刑罚执行机构)依法执行刑罚,依法对未成年犯进行剥夺和限制等,都是在落实法律惩罚,让未成年犯体验到由于犯罪而带来的痛苦和损失,从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不至重蹈覆辙。

同时,对未成年犯的惩罚也体现在道德、心理等方面。

未成年犯不仅要承受人们进行的道德谴责,也会在内心体验到良心谴责、悔恨等道德痛苦。

未成年犯不仅要丧失物质利益和行动自由,也会体验到内心的各种痛苦。

未成年犯感受到的这些痛苦,是犯罪和刑罚带来的自然结果,依法合理地制造和维持这些痛苦,实际上是未成年犯矫正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

  但是,未成年犯矫正机构不能仅仅满足于让未成年犯感受到惩罚和体验到痛苦,还要关注未成年犯的成长问题,为他们的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

所谓“成长”,就是成熟长大。

未成年犯正处在走向成熟长大的阶段,他们要在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变得逐步成熟起来,长大变为成年人。

  因此,根据这个基本原则,未成年犯矫正机构不仅要依法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让他们感受和体验到犯罪行为带来的惩罚,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问题,在未成年犯服刑期间,满足他们由于生理成长所需要的营养与活动,教给他们成熟长大所需要的各种知识,培养他们掌握成熟长大所应具备的多种技能。

通过关注未成年犯的成长问题,不仅要帮助未成年犯养成健康的身体,更要帮助未成年犯完成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从而帮助他们变成身心健康、知识健全、技能熟练的合格成年人。

  二、说服与管束兼顾的原则

  说服与管束兼顾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犯矫正中既要重视以理服人、又要重视行为约束的原则。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对于犯罪人执行刑罚的基本要求,就是要让犯罪人了解法律规定和纪律要求,明白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懂得“吃一堑长一智”的道理,改过迁善,不至重新犯罪。

这个道理同样适合未成年犯矫正。

在未成年犯矫正中,矫正机构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启发、引导未成年犯明白事理,心悦诚服地接受恰当的观念和看法,主动地改变错误的观念和看法,从而完成对未成年犯的改造。

而且,由于未成年犯自身情况的不同,由于他们在理解能力、自我评价、控制能力、成长经历、生活经验等方面的个别差异,他们对于说服教育的接受情况是有所不同的,有的未成年犯理解和接受得较好,有的未成年犯理解和接受得较差,因此,未成年犯矫正人员要做好进行耐心仔细的说服教育工作的准备,根据未成年犯的不同情况,通过不同形式和频率的说服教育促使他们认识错误和发生转变。

  但是,未成年犯矫正人员把监管改造未成年犯的所有希望都寄托在说服教育上是不恰当的。

这是因为,对于大多数未成年犯而言,由于他们正处在从儿童向成人过渡的成熟长大阶段,他们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普遍较差,一些未成年犯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可能更差,这是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犯罪学的研究表明,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不能辨别是非,不能作出恰当判断,也由于他们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消极情绪和不良行为冲动,才发生了形形色色的未成年犯罪行为。

进入未成年犯矫正机构之后,未成年犯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仍然不可能迅速增强和成熟起来,在进行很多监管改造活动时,他们仍然有可能无法迅速地恰当认识自己的错误,无法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消极情绪和不良行为冲动。

因此,未成年犯矫正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必要的行为管束措施约束未成年犯,以免他们产生更具危险性和破坏性的行为。

特别是在进行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而没有成效,在未成年犯出现自己难以克制的情绪激动状态,未成年犯与矫正人员或者未成年犯之间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和行为冲突等情况时,要适时选择恰当的行为管束措施,或者将未成年犯隔离开来,让他们远离冲突情境,避免事态激化,或者给他们提供平息情绪和恢复冷静的机会,让他们冷静下来进行理智地思考。

 特别是在社区矫正的情况下,更要重视未成年犯缺乏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普遍特征,做好对他们的行为管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管理未成年犯的行为,避免他们在自由的生活状态下由于受到不良诱惑而迷失自我、由于缺乏控制而任性妄为,从而发生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悲剧性后果。

  三、教育与训练兼顾的原则

  教育与训练兼顾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犯矫正中既要重视知识教育、又要重视行为训练的原则。

未成年犯正处在逐步走向成长成熟的过程中,需要学习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各种知识。

因此,未成年犯矫正机构要重视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知识教育。

从未成年犯的健康成长和预防重新犯罪的角度来看,未成年犯矫正机构尤其要重视下列知识的教育:

(1)文化教育。

这是指对未成年犯进行的帮助他们学习读写听说和计算推理等能力的教育。

通过这样的教育,帮助未成年犯能够在现代社会环境中顺利地生活。

特别是对那些文化水平未达到义务教育程度的未成年犯,更要重视基础文化教育,帮助他们掌握在现代社会中生活所必需的知识技能;

(2)道德教育。

这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对未成年犯施加道德影响的教育活动。

通过道德教育,让未成年犯懂得恰当的道德观念,养成恰当的道德情感,克服错误的道德观念,纠正不当的道德情感,从而能够进行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3)法制教育。

这是指让未成年犯学习法律知识和形成法律意识的教育活动。

通过法制教育,要让未成年犯学习基本的法律常识,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态度;(4)心理健康教育。

这是指为了向未成年犯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而进行的教育活动。

通过这样的教育活动,让他们掌握必要的心理健康常识和自我身心调节方法,能够自觉地维护身心健康。

所有这些教育活动,都具有改造未成年犯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的作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对未成年犯的监管改造中,进行有知识性的教育是不够的。

这是因为,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不仅要懂得必要的知识,也要掌握必要的行为技能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否则,他们仍然不能恰当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

人们不仅要懂得道理,还要知道如何去做,并且能够自动地按照恰当的行为方式去做时,才能有符合要求的社会行为,才能避免犯罪行为的产生。

因此,未成年犯矫正机构要重视对未成年犯的行为训练。

  对于未成年犯的行为训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技能的训练。

技能是指个人通过练习形成的符合法则的操作活动方式。

从改造未成年犯的角度而言,对于他们的行为技能训练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职业技能的训练,目的在于让他们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能够在将来获得工作机会和自食其力。

二是社会技能训练,目的在于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与别人相处、控制自己的消极情绪和不良行为、抵御社会环境中的诱惑等;

(2)行为习惯的训练。

习惯是人在一定情境下自动化地去进行某种行为的需要或者倾向。

养成一定行为习惯的人在遇到特定的情况时,总会不由自主地按照所养成的行为方式行动。

良好的行为习惯往往会导致良好的行为,而不良的行为习惯可能会导致不良行为,甚至会引起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四、控制与疏泄兼顾的原则

  控制与疏泄兼顾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犯矫正中既要控制未成年犯的消极情绪和不良行为冲动、又要引导他们恰当疏泄消极情绪的原则。

监管改造未成年犯的重要目的,是要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和恰当的行为习惯。

因此,在未成年犯矫正中,恰当控制未成年犯的消极情绪和不良行为是很有必要的。

实际上,未成年犯矫正机构内制定的大量规章制度、实行的很多纪律措施等,都包含了对未成年犯进行情绪和行为控制的内容。

  在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未成年犯正处于情绪容易激动、行为容易冲动的不稳定期。

在这个年龄阶段,由于他们生理成长带来的效果,由于他们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的欠缺,未成年犯很容易产生消极情绪和不良行为冲动。

对于这些冲动的适度控制,有助于未成年犯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但是,如果总是对未成年犯进行控制和约束,长期抑制未成年犯的冲动,使他们经常处于冲动与压抑的紧张状态之中,那么,就会使他们变成了一个随时可以“爆炸”的“火药筒”,任何一点对他们不利的事情,都有可能变成“导火索”,引起他们的爆发性行为反应,使他们以极端的行为方式宣泄消极情绪和不良行为冲动。

因此,仅仅对未成年犯进行控制和约束是不够的。

恰当的做法是,还要给他们提供以恰当的方式清除、宣泄消极情绪和不良冲动的途径和机会,使他们能够及时地把内心中的挫折、不满、愤怒等情绪释放出去,经常『生地保持身心平衡。

  五、改造与娱乐兼顾的原则

  改造与娱乐兼顾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矫正中既要进行有目的的改造活动、也要开展引发快乐和兴趣的娱乐活动的原则。

  未成年犯矫正机构是国家设立的改造犯罪人的专门机构,这类机构的职能就是改造犯罪人。

因此,未成年犯矫正机构的工作应当围绕实现改造犯罪人的目的进行,要努力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实现将犯罪人改造为守法公民的目的。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未成年犯矫正机构的任何活动都必须是改造目的性很强的改造活动。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未成年犯矫正机构就会变成死气沉沉、甚至阴森可怖的场所。

根据改造与娱乐兼顾的原则,在对未成年犯进行改造的同时,要组织他们开展改造性并不很强或者并不是直接为了改造而进行的娱乐活动。

  在未成年犯中进行的娱乐活动,就是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快乐有趣的活动。

这类活动主要包括三类:

(1)文化活动。

主要指阅读、聆听、参观、表演符合未成年犯特征和引起他们兴。

趣的内容,例如,欣赏或者创作文学作品、影视作品、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进行小制作,养育植物和小动物等;

(2)体育活动。

主要是指与健身有关的活动,包括球类活动、田径活动、水上运动等。

体育既包括常见的竞技运动,也包括有关身体健康的教育和身体锻炼活动;(3)其他兴趣活动。

主要是符合未成年犯的各种游戏性活动。

  在未成年犯中进行娱乐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符合未成年犯的心理特点。

未成年犯正处于不断成长的年龄阶段,他们有浓厚的游玩兴趣和探求需要,通过娱乐活动适度满足这方面的需要,有助于增进未成年犯的生活兴趣,满足他们的探求欲望。

第二,符合未成年犯的生理需要。

未成年犯正处在长身体的年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他们的身体发育迅速,新陈代谢功能强,精力十分旺盛,在进行正常的教育改造活动之后,可能还有剩余的精力,组织他们进行多种形式的娱乐活动,有助于使他们通过有益的建设性活动消耗过剩的精力,从而可以避免将过剩精力转化为破坏性行为的现象。

第三,有利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成长。

恰当的文体娱乐活动具有促进身体器官生长发育、身体机能全面发展等积极作用,也能够锻炼意志品质等心理特征,这些对于未成年犯身心的健康成长是十分重要的。

第四,有利于宣泄消极情绪。

通过让未成年犯进行符合他们兴趣的娱乐活动,可以使未成年犯在充满乐趣的活动中宣泄服刑过程中产生的消极情绪,有利于他们恢复和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

第五,有利于陶冶情操。

健康的娱乐活动具有陶冶情操的功能,未成年犯在从事这样的活动的过程中,能够潜移默化地受到美好事物的熏陶和影响,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情感。

六、要求与满足兼顾的原则

  要求与满足兼顾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矫正中既要根据监管改造的需要对未成年犯提出要求又要适当满足未成年犯正当需要的原则。

  在未成年犯矫正中对未成年犯提出要求是自然而常见的现象。

监管改造未成年犯,是未成年犯矫正机构根据其职能而进行的工作,为了实现未成年犯矫正机构的职能,未成年犯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必然会对未成年犯提出多方面的要求,督促、检查未成年犯进行所要求的各种活动。

未成年犯平时进行的大多数活动,都是这种类型的活动。

组织未成年犯进行这种类型的活动,也是未成年犯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们经常进行并且愿意进行的活动。

  但是,应当看到,仅仅对未成年犯提出要求是不够的。

这是因为,每个未成年犯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每个未成年犯都有自己的不同情况、不同经历,这些导致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同需要,其中的很多需要是正当的、合理的,是他们生活和发展所必需的。

如果未成年犯矫正机构不考虑这些需要,不能适当满足这些需要,就不能保证未成年犯处于正常的生活状态,未成年犯矫正机构的制度和纪律就可能得不到执行和遵守,更不可能调动未成年犯接受监管改造的积极性,对于未成年犯的监管改造工作就会受到妨碍或者制约。

因此,未成年犯矫正机构既要对未成年犯提出合理的要求,又要满足未成年犯的合理需要。

  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由于未成年犯在年龄、经验、知识、身体与心理特征等方面,与成年犯有很大的不同,未成年犯在服刑过程中的需要内容,也与成年犯有很大的差异。

在对未成年犯进行管理、改造和心理矫治的过程中,要注意准确了解和适度满足未成年犯的一些正当需要,在确定有关制度、安排有关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犯需要的特点。

刘志文和李伟通过对200名未成年犯的不记名抽样问卷调查,发现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的需要依次为:

争取减刑(66人);33.0%;家庭状况(36人),18.0%;百分考核(25人),12.5%;身体健康(17人),8.5%;改善生活(13人),6.5%;时事政治(11人),5.5%;完成劳动任务(8人),4.0%;思想改造(7人),3.5%;电视节目(6人),3.0%;干部公正(5人),2.5%;同学朋友(3人),1.5%;三课学习(3人),1.5%。

这些方面的内容值得未成年犯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未成年犯的需要时参考。

  七、矫正要突出重点的原则

  矫正要突出重点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犯矫正中要优先矫正犯因性作用最明显的犯因性缺陷的原则。

  未成年犯之所以进行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有多方面的促使他们进行犯罪行为的原因因素,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标准来看,这些原因因素是有缺陷的,因此,也可以称之为“犯因性缺陷”。

尽管未成年犯进行犯罪行为的犯因性缺陷很多,但是,这些犯因性缺陷所起的犯因性作用是有差别的,其中,一些犯因性缺陷所起的犯因性作用较大,引起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作用也较大,而另一些犯因性缺陷所起的犯因性作用较小,引起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作用也较小。

但是,未成年犯在矫正机构中服刑的时间是有限的,很多未成年犯的服刑时间可能是较短的,因此,在刑期有限的情况下,矫正活动的安排上要突出重点,优先矫正那些犯因性作用最明显的犯因性缺陷。

只要未成年犯矫正机构矫正了这些犯因性缺陷,那么,未成年犯矫正机构就能够较好地完成自己的改造职能,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相反,如果未成年犯矫正机构不关注未成年犯的犯因性缺陷的具体情况,不区别犯因性缺陷在引起犯罪和重新犯罪方面所起作用的大小,机械地、笼统地安排未成年犯的改造活动,就可能产生未成年犯在有限的服刑时间中进行和预防重新犯罪关系不大的改造活动,在刑期届满时需要重点矫正的犯因性缺陷还未得到转化的现象,这样的未成年犯出狱之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犯矫正机构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很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八、矫正要注意节奏的原则

  矫正活动要注意节奏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犯矫正中要安排丰富多彩的矫正活动,每次矫正活动的时间不宜太长的原则。

  有效的矫正活动需要具备一些特点。

例如,矫正活动需要持续一定时间;矫正活动的参与者能够集中注意力,全副身心地投入到矫正活动中等。

从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来看,由于他们正处在身体快速成长的年龄阶段,精力旺盛,活泼好动,注意稳定性不够。

同时,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不足。

这些决定了未成年犯注意力集中的时间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长时间地对某一对象或者某种活动保持注意力。

而且,心理学的研究也发现,长时间进行单一活动,会引起大脑皮层的抑制,影响学习与活动的效果。

因此,从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出发,为了增强未成年犯矫正活动的效果,未成年犯矫正机构应当给未成年犯安排丰富多彩的矫正活动;在组织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活动时,要注意活动的节奏性,在不同时间中交替进行不同类型的矫正活动,每次活动的持续时间不宜过长。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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