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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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2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本公司员工,系指自总经理以下各级工作人员,包括本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试用员工及实习员工等。
第二条 因业务需要而特聘的人员、顾问,依合同另行约定有关事宜。
二、聘用
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定岗定员,因职设岗,因岗设人的制度。
各级岗位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用。
聘用机会均等,无民族、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歧视。
第四条 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填写《招聘申请书》送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本年度的用人计划统筹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会同用人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六条 本公司应聘人员须经体检、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可聘用。
必要时须经考试或测试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 政府规定不得雇用者。
2. 经本公司指定医院实施体格检查不合格者,或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3. 经人力资源部审查有关证件不实者。
4. 依需要做工作性测验或专业知识测验不合格者。
5. 用人部门面试、笔试未通过者。
6. 公司领导审查、面试未通过者。
三、试用及报到
第八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合格后正式录用。
除总经理批准免予试用、缩短试用期外,均有二个月到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九条 试用期人员须与公司签订《试用协议书》。
试用合同书与本制度都有规定的事项,依试用协议书规定执行;试用协议书中无规定的事项,依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试用期满,员工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由直接主管填写《试用期评估表》,考核合格者,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得正式录用。
表现出色者可提前转正,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可适当延长试用期或辞退,提前转正或延期转正手续同正常转正一样。
第十一条 试用员工如有无故旷工或品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
试用不满三日辞职者,不发给工资。
试用员工本人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公司。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核准试用后,应按如下通知于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否则视为拒绝受聘,该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1. 认真、准确填写《员工登记表》。
2. 提供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提供本公司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结果。
4. 提供本人一寸照片5张。
5. 提供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6. 提供人事资料及其他指定应缴验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试用员工一经正式录用,应签订劳动合同;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另行约定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试用员工正式录用后,应在三个月内将本人的人事关系调入本公司,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上缴情况,办齐各种转移手续。
四、晋升/调动
第十五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调动任一员工的岗位或服务地点。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按人尽其才、人与事相互配合的原则,可推荐员工职务晋升或调动。
部门推荐须提供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身体状况等情况,明确任职岗位,并填写《员工晋升/调动申请表》,呈送人力资源部考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司充分信任员工,为支持员工个人事业的发展和发挥其潜能,员工可申请内部职位的调动。
第十八条 除公司做出的特别安排之外,员工必须在原职位试用期满后,才有资格申请内部工作调动。
第十九条 申请内部工作调动的程序:
1. 各部门有职位空缺时,应尽快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公开招聘。
有些职位若能在同一部门内进行调整时,此职位将不会公开招聘。
2. 申请人应在申请内部调动之前,告知其所属部门主管。
3. 员工本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陈述其申请调动原因。
人力资源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主管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在申请内部工作调动时,人力资源部的职责:
1. 评估申请人的能力是否适合空缺职位。
2. 安排面试。
3. 若应聘成功,人力资源部将发书面调动通知,以确保员工的顺利调动。
4. 若应聘失败,人力资源部将尽快通知其本人。
5. 若申请人的申请遇到障碍,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解决。
6. 提供申请者个人事业发展计划的咨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晋升或调动时,人力资源部应出具《晋升/调动通知》。
当接到人力资源部的通知后,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相关人事手续和工作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遇特殊情况,移交手续的办理可酌情延长。
第二十二条 职务调动经核定后需加薪的,其数额根据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本公司同意借调/派驻到本公司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可协商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晋升/调动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报到。
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晋升/调动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由其直接主管视情况安排。
五、辞职/终止聘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与公司的聘用关系会因辞职、解聘、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可续签。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当然解职”将依国家规定给恤。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若欲与对方解除合同,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
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劳动法第24条、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其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计算:
为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实得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注:
1.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 劳动法第26条:
同第三十条。
3. 劳动法第27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须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况,公司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聘用关系:
1. 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自动辞职或离职时,可要求发给在本公司工作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立即与其终止聘用关系: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点:
(1)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二日或月累计旷工三日或年累计旷工达五日者。
(2) 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3) 年度内连续二次以上警告未经功过相抵者。
(4) 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形象者。
(5) 违反公司薪酬等保密制度,故意泄漏公司有关薪酬、技术、商务等方面信息者。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点:
(1) 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者。
(2) 盗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义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或部门的印信者。
(3) 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者。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点:
(1) 非法罢工、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2) 凡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等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安全、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停职或免职:
1. 因病医疗期超过三个月者,视病愈情况停职或免职。
2. 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者停职或免职。
3.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停职。
除1.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之外,2.和3.情况的停(免)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为公司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三十六条 停职或免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解聘:
1. 因病停职须解聘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因违反事假规定者,予以解聘。
3. 因案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予以解聘。
但审查完毕后被国家公安部门宣布撤消案件、国家检查部门宣布不予起诉或被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不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上述因事、因案停免职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六、交卸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交卸分为主管人员交卸和经管人员交卸。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部门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部门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十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四十一条 部门一级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人监交,部门二级主管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部门一级主管人员监交。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四十三条 主管人员/经管人员交接工作应会同监交人在“晋升/调动”中规定的移交时间内完成,并共同对交接过程给予确认、会签呈报。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因特别原因经核准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应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七、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8个小时(不含就餐时间):
上午8:
30~12:
00
午餐时间12:
00~1:
00
下午1:
00~5:
30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一日打卡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一个月忘打卡次数累计3次以上者视迟到一次。
员工应在当月月底前自觉审查本人的考勤卡,并将需要说明的问题在空白处加以标注,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十九条 不允许员工之间代打卡。
凡有代打卡或托人带打卡行为,一经发现,双方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五十条 公司高层领导或特殊部门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可免打卡。
第五十一条 如有请假等情况,免打卡人员须自觉填报相应的单据送交人力资源部。
八、各类假期规定
(一)病假
第五十二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病假。
病休在2天以上(含2天)的应提供公司定点医院(邮电总医院、北医三院、人民医院)开具的有效病休证明(急诊可提供其他医院的有效病休证明)。
病假1天以内(含1天)的不提供病休证明,但每月不提供病休证明的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天。
第五十三条 因探亲、外出公干等在外发生急症的,可凭当地公立医院病休证明,申请病假。
第五十四条 一个月以上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及工资发放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因打架等自身违纪行为造成受伤的,不能按病假处理,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二)事假
第五十六条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由部门主管批准后才能离岗。
第五十七条 正式员工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的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延长,延长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婚假
第五十八条 试用期满,员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凭结婚证书可休婚假3天(遇有公休日顺延)。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可另加7天奖励假。
第五十九条 婚假只能在结婚年度内一次使用。
婚假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
第六十条 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除婚假外,另给适当路程假(不含双方均在北京工作而去外地旅行结婚者)。
途中的交通费用自理。
(四)丧假
第六十一条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可休丧假3天(遇有公休日顺延)。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酌情给予适当路程假。
途中的交通费用自理。
第六十二条 丧假在亲属丧亡1个月内使用。
(五)产假
第六十三条 满23岁以上已婚的女员工,初产,可享受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产前产后休假连续计算;根据医院证明,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六十四条 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另给予女方30天奖励假。
女方不休奖励假的:
(1)若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给予女员工1个月工资的基本工资奖励;只有一方在本公司工作的,给予相当于女方半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
(2)经有关单位证明,确属无人照顾的,男方可享受与女方奖励假天数等同的看护假,但不再给予奖励。
第六十五条 怀孕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每次检查不超过半天的,不扣工资。
超过时间视为病假处理。
第六十六条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六十八条 两次以上(含两次)人工流产或未采取避孕措施而做人工流产者均按事假处理,医疗费自理。
第六十九条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假时间按事假处理,并视情况给予解聘。
(六)计划生育假、哺乳假
第七十条 员工在做完计划生育手术后,凭医院的休假证明可休计划生育假。
在本市工作的配偶,绝育手术后需护理的,持绝育手术证明,可酌情给男方或女方两天的计划生育假。
第七十一条 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每天可给予不超过2个小时哺乳假。
哺乳假不扣工资。
当天请假半天的职工不另给哺乳假。
第七十二条 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
(七)工伤
第七十三条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
第七十四条 工伤的认定和核准以及工伤的保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例行休假
第七十五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每星期的公休日及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为例行休假日。
第七十六条 少数民族员工在其民族节日时给假一天。
第七十七条 女性员工在三八妇女节给假半天。
(九)年休假
第七十八条 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均可享受公司年休假,年休假最多为20天。
年休假天数随自然年而滚动计算。
第七十九条 年休假每年15天,其中3天(非国家法定的3天)用于春节集体休假。
公司工龄每增加1年,年休假相应增加1天。
第八十条 新员工第一个休假年度的可休假天数按工作满一年的当月至年底的工作月数折算。
第八十一条 员工可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休假也可以自行安排休假时间。
公司统一休假的具体时间在当年度通知。
员工个人每次休假时段的最小单位为1天。
第八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当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其本人年休假天数,或旷工天数累计超过3天的;
2. 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以及停薪留职时间超过年休假时间的;
3. 当年连续脱产学习一个月(30天)以上(含公休日)或累计脱产学习45天的;
4. 当年享受产假或男员工看护假的;
5. 符合本条规定当年不应休年休假且已经休的,下一年度年休假据当年已休天数作相应抵扣。
第八十三条 对员工个人单独休年假后又参加公司集体休假的,其多休假的天数按无薪假处理。
无薪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八十四条 同一年度年休假必须在自然年度内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和累积使用。
年度内未休完的可以抵销当年的病、事假(这句话不要)。
第八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休年假,以保证员工的充分休息。
因此,各部门主管应合理安排员工休年假。
自愿放弃年休假的员工,公司不再给予补偿。
(十)探亲假
第八十六条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父母或配偶(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不在北京居住的:
1.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
因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 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不得休探亲假。
4. 配偶是军官的,夫妻双方只能有一方可休探亲假。
有特殊情况需都休时,员工车船费等自理。
第八十七条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未婚员工,领取结婚证的当年,可探父母,假期为20天。
第八十八条 离婚或丧偶员工,已满一年并未重新结婚的,可按规定探父母或探长期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18周岁以下)的子女,但每年假期只有20天。
第八十九条 探亲假酌情另给适当路程假。
第九十条 探亲假必须一次休完,当年内已休年休假的,探亲假天数作相应扣除;已休探亲假的,不能再休年休假。
各种休假的报销办法由行政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因私出国探亲人员假期参见中国电信集团有关规定,期间只发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补助。
(十一)其他公假
第九十二条 员工子女学校或幼儿园召开家长会的,凭通知或证明,经本部门主管批准给予半天公假。
第九十三条 员工本人搬迁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凭证明经部门主管批准给予一天公假。
第九十四条 房管部门统一安排修缮房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凭房管部门的证明,经本部门主管批准给予半天公假。
(十二)各种假期工资支付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休假、公假、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例行休假等工资照发。
第九十六条 探亲假、病假、产假、计生假等按日发基本工资,月内超过十天按月发基本工资。
第九十七条 事假按日扣发工资,月内超过十天按月发基本工资。
第九十八条 旷工按日扣发双倍工资(连续两天解聘)。
(十三)各种假期薪酬支付规定
婚假
丧假
探亲假
事假
病假
产假
计生假
公休假
节日
年休假
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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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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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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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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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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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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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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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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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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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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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班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严格控制加班,不鼓励延时加班。
部门主管以上人员不记加班。
第一百条 必须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由部门主管报请上级主管批准。
特殊情况需要个人在工作日延时加班,报请部门主管签字同意。
未经批准,个人自愿延时,不视为加班。
第一百零一条 加班人员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登记表》,经有关主管审批确认后,方为有效申请。
原则上,加班申请应扣除中间用餐及休息时间。
第一百零二条 打卡员工,加班时间应打考勤卡。
第一百零三条 工作日加班,各部门主管应在员工加班当月安排倒休(若月末加班,可以放在次月安排)。
倒休时间等于工作日的有效加班时数。
加班和倒休的最小单位为一个小时。
工作日加班不发加班费。
第一百零四条 公休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倒休也可以视情况按季度给予适当的奖励或发加班费。
各部门主管应在员工加班当月安排倒休(若月末加班,可以放在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