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范围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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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范围 1.docx

国际经济法复习范围1

国际经济法复习范围

提示:

1、考试题目为:

论述题3题,案例1题,每题25分。

2、考虑到开卷考试,有些仅仅是复习范围,不是试题。

考试时请带教材和有关资料。

1、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P64)

答: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

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椐此,各国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独立自主地缔结和参加各种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交往。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永久主权宣言》明确规定:

“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

”《宣言》指出:

“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个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的一种表现。

”对上述《宣言》所宣布的这些原则,《宪章》以更加鲜明、具体的文字加以重申和强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

《行动纲领》进一步规定,管理跨国公司在所在国的活动,以取消其限制性商业活动和顺应发展中国家本国的发展计划和目的,在此方面于必要时便利重新审查或修改以前所签订的协议。

《宪章》重申了上述基本规定,同时强调了它的法律规范性,即通过东道国制订的法律规范,加以贯彻实现。

由此可见,“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

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国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

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永久主权宣言》的通过,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有或加以征用,但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主权的国家,应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给予适当的赔偿。

《宪章》规定,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要考虑到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

把两者对比可知,在征用赔偿标准上,《宪章》删除了“以及国际法的规定”等字样。

至此,终于在一项具有重大权威性的国际经济法基本文献中,排除了西方发达国家按照它们的传统观念在征用赔偿标准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施加的所谓国际法的规定的约束。

由此可见,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境内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加以征用的合法权利,是经过长期奋斗获得的。

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这种权利既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重要保障。

没有它,国家经济主权就是不完整的;虽然各有一定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但如果权力的分配不平等、不公平,则在世界性经济事务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就会出现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从而使小国、弱国、贫国的经济主权得不到保障。

2、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

(P104)

答:

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公平互利原则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一直以来,公平互利原则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中起着重要作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从公平互利原则中表现得张弛有度,它是一个明确的基础的判断标准。

要想找到一个强大的控制力作为后盾是不可能的,此时便可以用公平互利的原则来体现公正性,它的作用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一)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经济法中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一系列,其中经济主权原则最基础的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也是其中的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与经济主权原则关系比较紧密的便是公平互利原则,二者是一起的不能分开。

公平互利原则是以经济主权原则为基础而言的,况且只有在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国家才能保证其主权的完整和经济上的独立。

那些表面上实行平等,和打着主权平等旗号的国家,让那些经济上处于弱项的国家都难以实行完全的经济主权。

因为还必须要正确的坚持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着很大的意义和作用。

实现双赢是许多国际社会的成员的理想,大部分国家的最大底线是不吃亏,但是最大利益是每个国家都在追寻的。

为了实现双赢,互利才得以存在,要想实现不吃亏这一底线就必须存在公平。

公平互利原则,对那些双边国际经济的国家有吸引力,对双方及各方都是有利而无害的。

公平互利的原则对那些经济实力相当、国际地位持平的国家具有巩固和落实的作用,而对那些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多很悬殊的国家,可以纠正他们的不平等关系,从这可以看出,公平互利原则却是确立了实现平等互利的关系。

公平互利原则可以在国际经济法的许多领域中实现的,比如国际贸易、投资、税收、金融等等。

公平互利原则不但可以扩大它们的规模,还可以对它们起到一个良性发展的作用,这是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的。

(二)公平互利原则实践效果

要想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实践公平互利原则,就最好在发展中国家得来的普遍优惠待遇下。

虽然在国际条约中,没有有关实行普遍优惠待遇制度,而只是把它作为“自行选择”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但是该制度在发达国家实践过并且还被写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国际惯例。

近几年,这种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作用意义已经越来越小了,如今关税的一再降低就是原因,所以发展中国家,应该去争取更多除了关税方面的优惠制度。

因而当下最为迫切的事,就是稳定并且进一步明确具体当下的这些优惠措施,从而进一步落实到实处才是最终的目的。

上面所说的普遍优惠制度,把从表面上的平等,完全的落实到了实质中,真正体现了公平,起到了对发展中国家让其平等发展的坚实作用。

(三)公平互利原则的宗旨

公平互利原则的宗旨便是强调公平,同时兼具互利和平等。

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要维持原有的公平互利;经济实力有悬殊的国家,维持公平互利同时要把虚假表面形式的平等进行整改,并且创设新的平的关系。

那些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要让他们享受到特殊的优惠待遇。

从世界本身来看,公平互利原则对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都有很大的好处,因为这不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同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国家建立公平互利原则的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就算是发达国家,也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所以,就全球战略布局来看,是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的。

所以每个国家在对自身的立法上面也要确立公平互利原则,因为当我们进行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时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对双方都是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在国与国的交往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倍加感受到:

主权上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至于实质上的平等是很难达到的,所以要从经济上和实质上来侧重重新讨论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关系的问题,我们要把互利与平等联合起来来调整国际政治上的关系,从而使国际经济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上升到新高度。

要想纠正当前国际贫富差距悬殊的现象,就必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全球国家在经济上的平衡发展和共同繁荣。

平等互利的真正含义就体现在了公平互利原则上,公平互利原则丰富平等互利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重要发展。

现今的国际交往中,已经越来越注重公平互利,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已经越来越得到重视,为此,我们就要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让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享受到优惠的待遇,并且通过这貌似“不平等”的待遇来弥补他们历史上的一些不足,真正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3、论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P113)

答: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和各国的国家利益,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基本原则。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发展中国家面临比以往任何时期更为严峻的挑战。

要实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实践合作发展原则。

(一)南北合作是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中心环节。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是南北矛盾的产物,解决南北问题是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最主要目标。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依然是发达国家的原料基地、销售市场和投资场所,将此表述为“相互依存”,虽有互利一面,但也包含极不平等的性质。

从根本上说,南北问题虽然更多地以经济形式为特征,但不能不看到,它仍然是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和形变。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力量对比中差距悬殊,发达国家居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如固守国际经济旧秩序,任此趋势继续发展,势必富国越来越富,穷国越来越穷。

从长远观点看,不仅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对发达国家的发展也极为不利。

因此,南北关系的状态对国际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发展进程影响重大,未来国际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好转取决于从根本上改变建立在不平等、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基础上的南北关系。

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看,要解决南北问题,纠正南北经济差距悬殊和严重失衡,需要建立新的国际规范,借助新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改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此时代背景下,经过几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产生了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涵义。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新法律原则。

其基本点是,在明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要求各国履行国际合作义务来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需要。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建立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关系,并进行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和利益的国际经济结构改革;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文化、社会、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应该说发展是权利和目标,合作是责任和手段。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和国际合作是密切联系的。

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权利,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只有通过过节合作,才能促进和保障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法律效力。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虽然主要是经过联大决议确立的,其法律效力需要肯定和强调,主要依据如下:

1.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法律确信。

国际法规则之所以有拘束力,归根到底应看它是否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法律确信,特定联大决议是国际社会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通过国家的集体行动,表达共同的政治意志和创立新国际法准则的规范性文件,它能反映国际社会建立合作发展新秩序共同的法律确信。

2.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确立应遵循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民主原则。

在有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家立法中,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处理国际事务的民主原则,才能取得成效。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法律效力应在实践中不断加强。

由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特点,一个新的行为规范被实际遵守的情况,对其在国际法上效力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因此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实施或遵守情况及其对国际实践的影响程度,也是决定其法律效力的重要因素。

4、欧盟对中国出口的鞋制品实施反倾销案分析。

答:

当代国际贸易自由化潮流已经不可阻挡,但近年来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倡导者却越来越多地运用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干扰国际贸易。

当前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不再单纯依靠高关税壁垒形式,而是依靠WTO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标准、环保标准、劳工标准等合法性手段进行隐蔽性保护。

其中反倾销措施就是一种运用最广泛也最泛滥的方式。

2006年2月23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表示,欧盟委员会建议从4月7日起对中国生产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临时性反倾销税将从4%逐渐过渡到19.4%;并表示在5个月之后进一步讨论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

3月23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了对中国生产皮鞋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制鞋国和鞋类出口国,欧盟是中国第二大鞋制品市场,占总出口量的14.6%。

众所周知,鞋类产业是中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产业之一,98%的企业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早在2006年2月,针对欧盟宣布拟从4月7日起对中国皮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中国商务部明确表示,中国皮鞋对欧出口并不存在倾销行为,欧方的指控是缺乏依据的。

中国鞋类产品对欧出口长期受到欧盟不公正的配额限制,欧盟迫于其在中国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书第7条),即在2005年1月1日中国“入世”三年后取消对华鞋类产品的配额管理。

但此后仅一年多时间,欧盟又急于对我鞋类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其实并不符合欧盟整体利益,甚至欧盟内部的一些主要成员国也公开表示反对欧盟的这一做法。

欧洲贸易商协会、欧洲消费者组织,以及德国制鞋协会纷纷发表声明,反对欧盟委员会向由中国进口的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

但这一不合理的法案之所以能够在欧盟通过,充分反映了当前国际反倾销法的制度缺陷。

    

第1、规则本身的贸易保护主义本质  

WTO《反倾销协议》将倾销定义为:

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本来,差价销售作为一种商业性策略,无所谓“公平”与“不公平”,它只不过是在市场分割(商品不能回流)条件下企业的一种营销手段而已。

即便是低于成本销售,主要情况是一国的生产者在必须同先进的外国生产者竞争时,该国的生产者实际上处于模仿生产阶段,他根本无法在初期阶段就把价格定在足以弥补初始成本的高水平上,此时以暂时的或部分产品的亏本销售保证长期的或其他产品的盈利,这属于正常的商业性定价策略行为。

  而在贸易自由主义的框架内,被挟裹进一个“反倾销”这样的典型贸易保护主义条款,制度本身所包含的内在逻辑矛盾是此后引发贸易争议纷纷不休的根本原因。

    

第2、规则在操作上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当前,所谓的“非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寻找借口,滥用替代国制度实行贸易保护的惯用工具。

只要一个国家被贴上了“非市场经济”的标签。

它的出口产品就可以在反倾销调查中按替代国价格确定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而替代国的选择相当随意,因此它极不公平、极不合理。

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增加了一个新条款引入了这种方法:

累积评估。

即当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不足以做出国内产业损害效应的判断时,可以将几个国家的同类进口产品合并计算确定国内产业的损害效应。

累积评估的方法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不公允的。

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国家的经济规模普遍较小,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也较小,又由于自然地理等原因,这些国家在传统产业上的产业结构趋同,产品同质化程度高。

国际反倾销规则中采用累计评估方法放宽了反倾销制度的倾销标准,意味着对这些国家的公开歧视,它把许多数量很小的发展中国家卷入了反倾销诉讼的争端之中。

而且,国际反倾销规则对“适宜”的规定缺乏严格定义。

实际上由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自由裁量,这一明显带有单边主义的制度设计,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逆向贸易保护”大开方便之门。

最近二十多年来,国际上反倾销的发起方多是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规则保护其并不具备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夕阳产业,严重干扰了国际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导致了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极大不公平。

鉴于国际反倾销制度的贸易保护主义特征,人们近年来不断对其进行强烈的质疑和抨击,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认同废除这一不合理规定。

但在长时期内,这一规定在WTO框架合法外衣的掩护下,仍将对中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对此我们需要做好积极的准备来应对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

5、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P486)为什么大多数国家采用抵免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P507)

答: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一般情况下,这种重叠征税是由两个国家产生的,所以,又被普遍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核心内容,之所以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直接导致的。

首先,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是纳税人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获取收入,并且各国均征收所得税。

概括起来,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各国对所得税的开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前提。

其次,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由于各国根据本国的利益需要和实际情况独立自主的确定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主义原则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可以按照属人主义原则行使居民管辖权,这就可能产生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各有关国家均有税收管辖权,都要按本国税法征收所得税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此外,在各国都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时,由于各国对居民或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不同,也会出现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或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从而也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年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冲抵在本应交纳的税收,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普遍选用抵免法。

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在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基础上,兼顾到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既避免了双重征税,又维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6、国际税法上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几种?

(P482)

答:

由于纳税人居民身份关系事实的存在是征税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因此对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是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当前,关于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国际上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各国政府基本上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本国的国内税法中规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确认标准。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即在一自然人在一国拥有住所,即认为其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这一标准,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

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各国在判断何为住所时会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如法国规定,住所指在法国国内有利害关系的中心地点和5年以上的经常居所,即为在法国国内有住所的个人,也是法国税法规定的居民。

(2)居所标准:

居所通常指非永久的居住场所。

依该标准,一个人在一国拥有居所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英国即采用这一标准。

依英国法,一个住所的确立需要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即久居的意思,通常自己购买的房产可以表明久居的意思,客观要件就是居住的事实。

而居所则只需要客观的要件即可,即只要住了即可构成居所,其住的可能并不是他的房子,不需要其有久居的意思。

可见构成居所更容易。

(3)居留时间标准:

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停留或居留的时间来划分是否为纳税居民,采取此标准的国家在居留的时间长短上规定不一,有的是一年,有的是半年。

中国采用了一年的标准。

(4)国籍标准:

即以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

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是否在该国居住,均为该国的纳税居民,美国、墨西哥等少数国家采取此标准。

实际上,许多国家是同时采用几个标准,例如,中国就是同时采用住所和居留时间的标准。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即依法人在何国注册成立来判断法人纳税居民的身份。

(2)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即法人的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设在那个国家,该法人即为那个国家的纳税居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在地往往是判断实际管辖中心所在地的标致。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法人的总机构设在那个国家,该法人即为那个国家的纳税居民,总机构通常指负责管理和控制企业日常营业活动的中心机构。

一些国家在确定居民时采取两个以上的标准。

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实际采用了法人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两个标准。

7、试析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式。

(P633)

答:

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有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

(1)司法解决方式  

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法定组织之一。

《国际法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

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可见,国际法院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因此它只能受理国家之间的经济争端,不能受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

其次,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可见国际法院未能独立担负起解决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重要责任,更无法担负起解决其他种类的国际经济争端的得要责任。

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的方式。

各国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

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包括:

  

(1)属地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发生地等“地域”因素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

(2)属人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  

(3)普通法管辖权制度,即以“实际控制”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

(二)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

调解的主要优点在于能较快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感和节省费用。

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制定了调解规则或在仲裁规则中作出有关调解的规定。

调解方式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中所起的作用比仲裁方式小。

  

(3)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

同调解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

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显然,仲裁解决方式比调解解决方式更能彻底解决争端。

同司法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

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端。

因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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