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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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实施细则

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墙体材料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及《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湘墙办[2011]3号)文件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并获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最新公布的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条件:

产品通过湖南省墙办的新型墙材认定,且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均可申请在我市备案。

第四条产品备案申报程序

1、长沙市区行政区域内墙材生产企业在向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认定前,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提交申报资料(省墙办认定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至长沙市节能新墙办,市节能新墙办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规模、生产装备及工艺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后,按《认定办法》要求将申报资料报送至省墙办申请认定。

获《认定证书》的企业持证书到市节能新墙办办理《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市节能新墙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2、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持有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墙改办的证明、湖南省墙改办颁发的《认定证书》及申请认定的申报资料,向市节能新墙办申请备案,市节能新墙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查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3、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凡取得《认定证书》和《备案证明》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长沙地区建筑工程领域的,使用该产品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六条产品备案管理

1、取得《认定证书》和《备案证明》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市节能新墙办的监督管理,每备案年度应主动配合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

2、取得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在半年度末和每年年底向市节能新墙办报送半年度和年度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3、认定备案产品应当在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主动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作为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墙改基金返退的必备资料。

4、备案产品生产地点、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时,须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及备案。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生产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5、《备案证明》有效期两年,且不超过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有效期。

有效期满1个月后仍未申请产品备案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并在长沙建筑节能网(WWW.CSJZJN.COM)上予以公布。

6、通过备案的新墙材产品在工地应用,应及时递交“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工地登记表”(附件2,在市节能新墙办登记,作为建设单位返退墙改基金的凭证之一)。

7、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证明》,并报请省墙办取消该产品的《认定证书》。

(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

(2)产品经市节能新墙办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抽检两次不合格;

(3)经查实,申请产品认定资料弄虚作假;

(4)企业拒绝提供配合产品质量抽样检验;

(5)涂改、倒卖、租借、转让《备案证明》;

(6)不按要求及时上报半年度和年度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第七条市节能新墙办按相应的认定期每年分三次在长沙建筑节能网公示经认定和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企业名录。

第八条本细则由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登记号:

HNPR-2011-82001

湘墙办〔2011〕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以“四化”促两型社会建设,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以及国家工信部下发《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对《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艺装备要求》

附件2: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验机构名单》

附件3: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制度。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产品认定。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

(四)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检验合同;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七条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机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材行业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名单见附件2)。

第八条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六)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

(七)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

(八)产品原始工艺配方;

(九)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十)生产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的企业采矿许可证或市州级以上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资源证明。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时间按如下时段实施:

每年3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10月8日-31日为集中申报期,每年3月21日-30日、7月21日-30日、11月1日-10日为设区的市、州对申报企业的初审期,每年4月5日-25日、8月5日-25日、11月15日-12月5日为认定期。

(一)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申报期从湖南省墙改网(网址:

)下载并填报《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资料,由当地县级以上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汇总统一报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初审期内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墙改办汇总。

(二)省墙改办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州初审资料,在认定期内就企业工艺、装备、规模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同时由质量检测机构对企业申报认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认定,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外省企业生产并进入本省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需享受本省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的,其生产或销售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墙改办的证明,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省墙改办按相应的认定期每年分三次在湖南省墙改网公布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凡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开始的十天内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上个半年产销统计报表,每年三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统计年报表。

第十五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省墙改办及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在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企业法人、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备案。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发证机关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并注销。

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并注销。

第十八条《认定证书》由省墙改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的必须在《认定证书》到期日前二个月重新申请认定。

凡不按期申报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条在《认定证书》有效期间,各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由省墙改办组织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改正。

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布。

被注销《认定证书》的企业,二年内不予办理产品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通报有权部门进行处理。

(一)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经法定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的;

(二)经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不合格的,给予企业两个月的限期整改期,限期整改后经检测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骗取《认定证书》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五)对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艺装备要求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空心砌块)

1、企业规模要求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新建企业(本办法公布之日以后新申请认定企业,含改建、扩建企业,下同)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6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原已认定企业年单线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县)新建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5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原已认定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

县级城镇新建企业和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

2、工艺技术装备要求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新建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7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要求6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中断面或大断面隧道窑,装备自动焙烧系统;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4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5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或28门以上轮窑。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县)新建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4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要求6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装备自动焙烧系统;原已认定企业要求设有不少于4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5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或24门以上轮窑。

以上企业要求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县级城镇新建企业和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3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5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或24门以上轮窑,要求企业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委托检验合同。

二、混凝土多孔砖(空心砖)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要求新建企业年生产能力达到6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以上,微机配料系统,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以上,微机配料系统,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县)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以上,微机配料系统,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一般县级城镇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设备要求6型机以上,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三、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蒸压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等各类建筑砌块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要求新建企业年生产能力达到8万立方米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以上,微机配料系统,装备压力机等必备自检设备;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以上,微机配料系统,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及一般县级城镇申报企业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一般县级城镇6型)以上,装备压力机等必备自检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其中,蒸压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必须采用蒸汽压力养护工艺。

四、加气混凝土砌块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要求新建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立方米以上,蒸汽压力养护工艺,设备要求机械切割;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蒸汽压力养护工艺,设备要求机械切割。

以上企业要求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县)及一般县级城镇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蒸汽压力养护工艺,设备要求机械切割。

以上企业要求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以上企业蒸压釜条数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

直径×长度

(m×m)

生产能力

2.0×31

2.5×31

2.85×31

3.0×31

15万立方米

6

4

4

3

10万立方米

4

3

3

2

注:

超出上表尺寸的蒸压釜按照每釜装载实际体积×300×2×蒸压釜条数,核定年生产能力。

五、蒸压粉煤灰(空心)砖、灰砂空心砖

全省各市县要求新建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亿(折合标准砖)块以上,1100吨级以上全自动液压压砖机压制成型,蒸汽压力养护工艺;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单线年生产能力6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600吨级以上全自动液压压砖机压制成型,蒸汽压力养护工艺。

以上企业均要求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以上企业蒸压釜条数参照表一要求。

六、各类轻质墙板

全省各市县要求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要求机械成型工艺。

要求装备必备出厂检验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利用江湖淤泥、城市建筑垃圾等资源综合利用、自保温空心墙体材料

全省各市县要求新建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6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工艺符合上述六条规定的相应工艺装备要求;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工艺要求符合上述六条规定的相应工艺装备要求。

附件2:

编号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所属市州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每个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肆份,用墨水实事求是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二、企业应附材料:

1、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6、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

7、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

8、产品原始工艺配方;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10、生产页岩烧结砖企业采矿许可证及省或市州级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勘察报告。

三、认定编号由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填写。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全厂职工人数

技术管理人数

厂区面积(m2)

固定资产(万元)

上年销售产值

(万元)

实现利润

(万元)

交纳税金

(万元)

流动资金占用额

(万元)

申请认定产品明细

序号

产品名称(规格、品种)

执行标准

生产能力

上年产量

 

主要生产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企业

台数

技术状况

备注

技术状况按设备有关规程填写:

一般、完好、较差

检验、试验主要仪器设备表或委托检验合同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与精度

数量

检定日期

 

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主要人员统计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从事业务

职务

任职年限

法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类别

检验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结果

注:

1、监督检验包括监督抽查、统检和定期监督抽查(近两年的监督检验结果)。

2、在“产品名称”栏内写明受检产品规格型号

县级墙改办

申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州墙改办

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资质认定产品品种、

规格及型号

资质认定编号

 

附件2:

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工地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月日登记号:

N0.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施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监理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建筑面积(m2)

结构层次

工程开工时间

预计墙体砌筑工期

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产品品种

使用部位

规格

数量

折标砖(块)

新型墙材供应商、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与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

联系人

与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此表在长沙建筑节能网WWW.CSJZJN.COM下载)

1、此表一式四份,生产厂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墙改机构各执一份;

2、生产厂家应在建设单位申请新墙材现场勘验前进行登记;

3、建设单位申请返退时,应提供此表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4、表格中内容由生产厂家和建设单位填写,其余由墙改机构填写,由生产企业报送墙改机构登记。

受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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