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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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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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案例
本章三个审计案例包括:
华兴公司负债融资审计案例、东安公司权益融资审计案例和瑞丰公司投资审计案例,涉及到筹资与投资两个方面。
案例一华兴公司负债融资审计案例
本案例将重点研究负债融资核算中主要会计舞弊形式、审核方法及其审计调整,负债融资审计工作所形成的主要审计工作底稿等。
一、本案例特点与学习重点
1.本案例特点
负债筹资是企业传统筹集资金的方式,本案例中所分析的被审计单位的会计错误与舞弊的形式是负债筹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但并不是全部,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错弊,如:
(1)混淆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的界限;
(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债券发行规模;
(3)向证券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呈报虚假材料,募集债券时向社会公众和投资法人公布虚假的债券发行简章。
2.本案例的学习重点
学习本案例,同学应重点掌握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借款利息的审计内容和过程。
二、本案例的关键内容
(一)审计概况
1.审计人
立新会计师事务所。
该事务所派出了以王英为组长及以王军、张明、刘佳为组员的项目组。
2.被审计人
华兴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主营业务是节能电光源、照明电器、仪器设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照明电器技术以及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及进出口国际贸易等。
3.审计时间和内容
项目组于2002年2月10至3月5日对该公司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
本案例主要反映负债融资的审计过程及相关问题。
4.审计方法与过程
(1)通过了解、调查、描述、测试与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控制测试。
(2)编制借款明细表并与有关会计资料核对,审阅借款的明细账,函证开户银行,核实借款的实有额,审查借款的使用情况、财务费用的列支情况、溢价发行企业债券的会计处理等情况。
(二)本案例需要关注的问题
1.长期借款利息的审计
(1)会计制度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实际中的问题及本案例的情况
在实际中容易出现:
将应记入所购建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错误地记入财务费用,以降低在建工程成本,增大财务费用,减少当期利润;
将应记入财务费用的利息错误地记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增大在建工程成本,减少财务费用,增加当期利润。
两种情况都是会计舞弊。
本案例中,属于第一种问题。
大家看表16-3:
表16-3 银行借款利息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
华兴公司 编制人及日期:
王军2002.2.16 索引号:
H9-1
审计项目:
财务费用 复核人及日期:
王英2002.3.1 页次:
22
审计说明及调整分录
经审查,2001年12月31日的第90号凭证分录为:
借记“财务费用”300000元,贷记“长期借款”300000元。
其摘要为工程借款利息支出。
经与原始凭证核对,并实际查验该工程,该工程尚未竣工。
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在尚未完工并办理竣工手续之前应记入“在建工程”。
华兴公司应做如下调整:
借:
在建工程 300000
贷:
财务费用 300000
审计结论:
调整后借款利息金额可以确认。
会计期间:
2001年度
2.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差额的摊销的审查
(1)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若不摊销,则会影响当期损益和应付债券的准确性。
(2)本案例的情况
本案例,反映了审查被审计单位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没有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审计人员王军在对应付债券业务进行审查时,了解到该公司于2001年1月1日以120万元的价格发行面值为100万元的五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2%。
经审查,该公司2001年12月30日的第97号凭证的会计分录是:
借:
财务费用 120000
贷: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120000
其摘要为计提应付债券的利息费用。
经与原始凭证核对,是2001年1月1日以120万元的价格发行的票面利率为12%的面值为100万元的五年期债券。
根据规定,溢价摊销应冲减财务费用。
该笔业务的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借:
财务费用 80000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40000
贷: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120000
案例二东安公司权益融资审计案例
本案例将重点研究权益融资的控制测试程序,权益融资核算中主要会计舞弊形式、审核方法及其审计调整,权益融资审计工作所形成的主要审计工作底稿等。
一、本案例特点和学习重点
1.本案例特点
权益融资与负债融资在融资途径和过程上有其不同点,表现在会计错误和舞弊的形式及其审查方法方面,也有其不同点:
权益融资中容易发生未遵守资本保全原则、无形资产投资超过企业注册资金规定的比例、多列或少列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等会计错弊形式。
审计人员应通过审阅合约,核对有关所有者权益方面的账户和凭证来验证问题。
2.本案例学习重点
学习本案例,同学应重点掌握未遵守资本保全原则、多列或少列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等会计错弊形式及其测试过程和方法。
二、本案例关键内容
(一)审计概况
1.审计人
北方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派出了以赵新为组长及以李欣、张红、刘丽为组员的项目组。
2.被审计人
东安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属纺织工业化学纤维行业,其主营业务范围是:
聚酯切片及化纤、纺织原料及成品的生产及销售等。
3.审计时间和内容
项目组于2002年2月12至3月8日对该公司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
本案例主要反映权益融资的审计过程及相关问题。
4.审计方法和过程
(1)通过了解、调查、描述、测试和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控制测试。
(2)审阅了“实收资本”账户,审查了无形资产投资占企业注册资金比例,审查了受捐赠财产的账务处理情况,审查了盈余公积形成问题。
(二)本案例需要关注的问题
1.关于接受资产捐赠的审计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都应记入资本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应按接受捐赠的现金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
(2)本案例的情况
本案例反映了东安公司将接受捐赠的现金错误地列入“营业外收入”账内,从而虚增了当期损益,减少了所有者权益。
请看表16-5
资本公积审计工作底稿
表16-5
被审计单位:
东安公司 编制人及日期:
李欣2002.2.16 索引号:
I3-1
审计项目:
资本公积 复核人及日期:
李明2002.3.6 页次
截止日:
2001年12月31日
审计说明及调整分录
经审查,2001年10月20日的第60号凭证分录为:
借记“银行存款”5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5000元。
其摘要为接受捐赠5000元。
所附原始凭证,一为捐赠协议,一为银行存款回执,证明确为捐赠。
会计人员把应作为资本公积的捐赠未列入“资本公积”账户,使利润虚增。
东安公司应做如下调整:
借:
营业外收入5000
贷:
资本公积 5000
审计结论:
调整后资本公积金额可以确认。
2.关于盈余公积形成的审计
盈余公积是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的。
本案例中,李欣审阅东安公司“盈余公积”总账下“一般盈余公积”明细账时,发现贷方一处记录摘要内容为“收到股利收入”金额为200000元,调阅了该笔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显示的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200000
贷:
盈余公积 20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银行通知单,显示对方付款理由为“年底分派股息”。
再查阅该公司“对外投资”账户,确有对外长期股权投资。
据此,李欣认为东安公司把本应作为投资收益的股利收入错入了盈余公积账。
后查明,该公司为了少纳所得税,故意隐瞒收入。
案例三 瑞丰公司投资审计案例
本案例将重点研究投资的控制测试程序,投资核算中主要会计舞弊形式、审核方法及其审计调整,投资审计工作所形成的主要审计工作底稿等。
一、本案例特点和学习重点
1.本案例的特点
投资与筹资是紧密相连的,投资需要以筹资为基础。
在审计工作中,对投资的审计也需要在筹资审计的基础上进行。
2.本案例的学习重点
学习本案例,同学应重点掌握投资成本核算合规性审计,以及权益法运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审查过程和方法。
二、本案例关键内容
(一)审计概况
1.审计人
新化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派出了以李华为组长及以张颖、赵超、刘敬军为组员的项目组。
2.被审计人
瑞丰股份有限公司。
瑞丰公司主营水产品养殖、加工、销售及深度综合开发,生物工程研究、开发及食品、饮料的销售。
3.审计时间和内容
项目组于2002年2月10至3月4日对该公司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
本案例主要反映投资的审计过程及相关问题。
4.审计方法和过程
(1)通过了解、调查、描述、测试与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控制测试。
(2)通过审查投资成本,发现不实问题;审查股利的会计处理情况,发现虚减投资收益问题;审查权益法,发现有不当运用问题,还盘点和询证了有价证券等。
(二)本案例需要关注问题——关于权益法使用中的问题及其审查
1.一般规定
对投资收益的算有成本法和权益法。
(1)成本法,就是按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计价核算的方法。
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随着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其账面价值反映的是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并且股权投资的价值一经入账,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2)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占接受投资单位资本总额的比例,随着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反映的价值,不是企业的投资成本,而是投资企业对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3)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占接受投资单位有表决权的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者投资虽然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或企业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具有了重大影响时,应当改成本法为权益法。
2.本案例的情况
审计人员张颖在审查长期股权投资时,发现瑞丰公司于2001年1月2日以52万元购入乙企业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并支付2000元相关费用。
根据规定,该公司对于这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1年5月2日乙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瑞丰公司可获现金股利4万元。
2001年7月2日瑞丰公司又以180万元购入乙企业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25%,并支付9000元相关费用。
由于该公司此次购买股票后,该公司所购股数占乙企业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35%,根据规定,瑞丰公司对于此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审计人员审阅了瑞丰公司对乙企业增加投资后会计核算过程,发现其并未改成本法为权益法,这样就影响了损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