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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9-92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3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9-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工业窑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9-7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由冶金工业部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建设部

  1992年1月7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会同化学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我部所属的有关单位,成立了修订组,对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业窑炉砌筑工程》TJ309-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10多年来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十六章,其中第一、二、三、四章系通用部分,包括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共同规定;其余各章为所列专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未列入专门章节的各工业部门的一般工业炉的砌筑工程,可按本标准的通用部分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理组(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38号,邮政编码:

4300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冶金工业部

  1991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第1.0.3条本标准的保证项目,当没有注明检查数量时,均应按全数检查。

  第1.0.4条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和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编制的。

  第二章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等级、程序及组织

  第一节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第2.1.1条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和评定。

  第2.1.2条工业炉砌筑工程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项工程应按工业炉的结构或区段划分分项工程。

当工业炉的砌体工程量小于100立方米时,可将一座(台)炉作为一个分项工程,也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位或区段合并为一个分项工程。

  二、分部工程应按工业炉的座(台)划分分部工程。

当一个分部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项工程时,则该分项工程即为分部工程。

  三、单位工程应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工业炉砌筑工程划分。

  当一个单位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部工程时,则该分部工程即为单位工程。

  注:

在一个独立生产系统中,当工业炉砌体工程量小于500立方米时,工业炉砌筑工程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一并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第二节 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第2.2.1条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均应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2.2条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均应符合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误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本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其中关键项的实测值必须全部在本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本标准允许误差的规定。

  二、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均应符合本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60%及其以上的处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60%及其以上;

  3、允许误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本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其中关键项的实测值必须全部在本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潮值也应基本达到本标准允许误差的规定。

  第2.2.3条分部工程的质是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二、优良: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6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必须含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

  第2.2.4条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二、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60%及其以上优良(必须含指定的主要分部工程);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

第2.2.5条分项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本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一、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二、经检查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规定,但经设计单位确认尚能满足生产安全使用要求,虽具有永久性缺陷,其质量可评为合格,但其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第三节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第2.3.1条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质量检查员核定。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附录一的格式。

  第2.3.2条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企业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附录二的格式。

  第2.3.3条单位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将有关评定资斜提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应采用附录三的格式。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附录四的格式。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附录五的格式。

  第三章 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共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本章系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共同规定。

  第3.1.2条本标准中列入各专门章节的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和各专门章节的特殊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本标准中未列入各专门章节的一般工业炉砌筑工程,其质量检验和评定可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 底和墙

  (Ⅰ)保证项目

  第3.2.1条耐火材料和制品的品种、牌号,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检查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第3.2.2条泥浆的品种、牌号、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必须符合《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检查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检查泥浆试配记录。

  第3.2.3条耐火砌体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必须大于90%;对气密性有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融金属或渣侵蚀的底和墙,泥浆满度则必须大于95%。

  红砖内衬砖缝的砂(泥)浆饱满度,必须大于85%。

  外部红砖砌体砖缝的砂浆饱满度,必须大于80%。

  检查数量:

每层炉底抽查2~4处;炉墙每1.25m高检查1次,每次抽查2~4处。

  检验方法:

用百格网检查砖面与泥浆粘结面积,每处掀3块砖取其平均值。

  注:

①、耐火砌体干砌时,缝内必须以干耐火粉填满,或填以规定的材料。

检查数量应符合本条规定,检验方法应为观察检查。

    ②、当耐火砖的体积、重量很大,无法按上述方法检查泥浆饱满度时,可在施工时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第3.2.4条一般工业炉炉底、炉墙砌体砖缝的允许厚度,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工业炉炉底、炉墙砌体砖缝的允许厚度                   表3.2.4

项 次

项     目

砖缝允许厚度(mm)

1

底和墙

3

2

高温或有炉渣作用的底、墙

2

3

隔热耐火砖(粘土质、高铝质和硅质)

 

 

(1)工作层

2

 

(2)非工作层

3

4

烧嘴砖

2

5

硅藻土砖

5

6

红砖内衬

5

7

外部红砖

8~10

注:

设计对炉底、炉墙的砖缝有特殊要求时,其砖缝的允许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炉底表面抽查2~4处;炉墙每1.25m高检查1次,每次抽查2~4处。

  对有熔融金属或渣侵蚀的炉底为逐层检查,每层抽查2~4处。

  检验方法:

在每处砌体的5平方米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点,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超过以下点数:

  合格:

Ⅱ类砌体4点

     Ⅲ、Ⅳ类砌体5点

  优良:

Ⅱ类砌体2点

     Ⅲ、Ⅳ类砌体3点

  第3.2.5条炉底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砌体错缝砌筑;表面平整误差不超过5mm;最上层炉底的标高及结构形式符合设计要求,砖的长边方向符合《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

  优良:

砌体错缝砌筑;表面平整误差不超过5mm,其中60%及其以上检查点不超过3mm;最上层炉底的标高及结构形式符合设计要求,砖的长边方向符合《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

  检查数量:

炉底表面按5平方米面积抽查1处,但不少于3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2m靠尺检查,拉线或水准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第3.2.6条炉墙错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砌体错缝正确;圆形炉墙无三层或三环重缝,合门砖均匀分布。

  优良:

砌体错缝正确,墙面垂直缝无明显游移;圆形炉墙无三层或三环重缝,重缝位置不集中在同一地点,合门砖均匀分布。

  检查数量:

每4m高检查1次,不足4m按4m计。

每次抽查2~4处,每处3延长米。

合门砖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注:

①圆形炉墙上下两层砖或同层同环砖的错缝距离小于12mm即认为重缝。

    ②单环同径圆形炉墙上下两层砖不应有重缝。

  第3.2.7条砌体中的各种烧嘴、孔洞、通道、膨胀缝及隔热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烧嘴砖砌体中心线的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孔洞、通道的砌筑正确;隔热层的构造符合设计要求;烧嘴砖砌体、孔洞砖砌体与其周围砌体的结合处无明显错牙;膨胀缝留设均匀、平直,位置正确,缝内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

  优良:

烧嘴砖砌体中心线的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孔洞、通道的砌筑正确;隔热层的构造符合要求;烧嘴砖砌体、孔洞砖砌体与其周围砌体的结合良好;膨胀缝留设均匀、平直,位置正确,缝内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外表美观。

  检查数量:

烧嘴、膨胀缝均按全数检查,其他项目按砌体部位抽查2~4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第3.2.8条炉墙工作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组砌正确,勾缝密实,横平竖直,墙面平整、清洁。

  优良:

组砌正确,勾缝密实,横平竖直,墙面平整、清洁、美观,无明显错牙。

  检查数量:

按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3.2.9条外部红砖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组砌正确,刮缝深度适宜,墙面整洁,游丁走缝的误差不大于20mm。

  优良:

组砌正确,刮缝深度适宜、一致,楞角整齐,墙面清洁美观,游丁走缝的误差不大于15mm。

  检查数量:

按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吊线和尺量检查。

  (Ⅲ)允许误差项目

  第3.2.10条一般工业炉炉底、炉墙砌体的允许误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10的规定。

一般工业炉炉底、炉墙砌体的允许误差和检验方法                           表3.2.10

项     目

允许误差(mm)

检验方法

1

(1)

墙每米高

 全 高

3

15

托线板检查,吊线和尺量检查每面墙(或砖墩)检查3处(或1处),每处上、中、下各检查1点

(2)

基础 每米高

砖墩 全高

3

10

2

(1)

墙面

5

2m靠尺检查

每1.25m高检查1次,每次抽查2~4处

(2)

挂砖墙面

7

(3)

拱脚下的炉墙上表面

5

2m靠尺检查

每侧墙抽查2~4处

3

线

(1)

矩形或方形炉膛的长度和宽度

±10

尺量检查:

尚墙的上、中、下各检查1处

(2)

矩形或方形炉膛的对角线长度差

15

尺量检查:

上、中、下各检查1处

(3)

圆形炉膛内半径

内半径≥2m

内半径≥2m

±15

±10

半径规检查

按砌体部位每1.25m高检查1次,每次尚圆周平均分度检查8点

(4)

烟道的高度和宽度

±5

尺量检查:

每5m长检查1处,但不少于3处

4

膨胀缝的宽度

+2

-1

尺量检查:

按砌体部位各检查2~4处

  注:

项次2—(3)、4为关键项。

  第三节 拱 顶

  (Ⅰ)保证项目

  第3.3.1条耐火材料和制品的品种、牌号,泥浆的品号、配合比、稠度,必须符合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2规定。

  第3.3.2条砌体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必须符合本3.2.3条的规定。

  第3.3.3条拱脚砖必须紧靠拱脚梁或金属箍。

  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严禁有裂纹。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第3.3.4条一般工业炉拱顶砌体砖缝的允许厚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工业炉拱顶砌体砖缝的允许厚度表3.3.4

项次

项目

砖缝允许厚度(mm)

1

拱顶:

(1)湿砌;

(2)干砌

2、1.5

2

带齿挂砖:

(1)湿砌;

(2)干砌

3、2

  注:

设计对拱顶的砖缝有特殊要求时,其砖缝的允许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按拱顶部位抽查2~4处。

  检验方法:

在每处砌体的5平方米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点,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超过以下点数:

  合格:

Ⅱ类砌体4点

     Ⅲ类砌体5点

  优良:

Ⅱ类砌体2点

     Ⅲ类砌体3点

第3.3.5条拱顶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环砌拱顶的砖环平整,彼此平行,且与纵向中心线垂直;错砌拱顶的纵向砖列平直,且与纵向中心线平行。

拱顶内表面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超过3mm。

膨胀缝留设均匀、平直,位置正确,缝内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

隔热层构造符合设计要求。

  优良:

环砌拱顶的砖环平整,彼此平行,且与纵向中心线垂直;错砌拱顶的纵向砖列平直,且与纵向中心线平行。

拱顶内表面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超过2mm。

膨胀缝留设均匀、平直,位置正确,缝内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外表美观。

隔热层构造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环砌拱顶抽查3~5环;错砌拱顶抽查3~5列。

错牙按拱顶抽查2~4处,每处5平方米。

膨胀缝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拉线检查,塞尺检查,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第3.3.6条球形成圆形拱顶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内弧面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超过3mm;每环砖排列匀称,合门砖均匀分布。

  优良:

内弧面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超过2mm;每环砖排列匀称、美观,合门砖均匀分布。

  检查数量:

错牙按拱顶抽查2~4处,每处5平方米;合门砖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塞尺检查,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第3.3.7条吊挂拱顶或平顶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内表面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超过3mm;吊挂砖或吊挂垫板排列均匀、整齐。

  镁质吊挂拱顶砖环中的钢垫片、销钉的制作、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和《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无漏夹或多夹。

  优良:

内表面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超过2mm;吊挂砖或吊挂垫板排列均匀、整齐、美观;拱顶下沉均匀。

  镁质吊挂拱顶砖环中的钢垫片、销钉的制作、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和《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无漏夹或多夹。

  检查数量:

错牙按拱顶抽查2~4处,每处5平方米;吊挂砖或吊挂垫板各抽查3~5列(环)。

  检验方法:

塞尺检查,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第3.3.8条拱顶中的各种烧嘴、孔洞、膨胀缝及隔热层的构造,应按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执行。

  (Ⅲ)允许误差项目

  第3.3.9条一般工业炉拱顶砌体的允许误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一般工业炉拱顶砌体的允许误差和检验方法                         表3.3.9

项次

项  目

允许误差(mm)

检验方法

1

拱顶的跨度尺寸

±10

拉线检查:

每3m长检查1处

2

膨胀缝宽度

+2

-1

尺量检查:

按砌体部位抽查2~4处

  注:

项次2为关键项。

第四章 不定形耐火材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本章适用于不定形耐火材料内衬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第4.1.2条不定形耐火材料内衬的允许误差和检验方法,可按本标准中各专业炉和一般工业炉的要求执行。

  第二节 耐火浇注料

  (Ⅰ)保证项目

  第4.2.1条成品耐火浇注料的品种、牌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工地自配耐火浇注料的结合剂、骨料、粉料、外加剂、水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第4.2.2条耐火浇注料施工时,其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搅拌、养护、施工缝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第4.2.3条现场浇注耐火浇注料时,必须按《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留置试块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

检查试验报告。

  第4.2.4条锚固件、锚固砖或吊挂砖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锚固件的焊接,必须牢固。

锚固砖或吊挂砖,严禁有横向裂纹。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锤击检查。

  (Ⅱ)基本项目

  第4.2.5条耐火浇注料应振捣密实,膨胀缝、隔热层按设计要求留设。

浇注料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表面无剥落、裂缝、孔洞等缺陷,有轻微的网状裂纹;膨胀缝留设均匀、平直,位置正确,缝内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隔热层构造符合设计要求。

  优良:

表面平整;无剥落、裂缝、孔洞等缺陷,有少量轻微的网状裂纹;膨胀缝留设均匀、平直,位置正确,缝内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外表美观;隔热层构造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膨胀缝全数检查。

其他项目:

炉底、拱顶各抽查2~4处;炉墙每4m高检查1次,不足4m按4m计,每次2~4处,每处5平方米。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刻度放大镜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第三节 耐火可塑料

  (Ⅰ)保证项目

  第4.3.1条耐火可塑料的品种、牌号和可塑性指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第4.3.2条锚固件、锚固砖或吊挂砖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锚固件的焊接必须牢固;锚固砖或吊挂砖严禁有横向裂纹。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锤击检查。

  第4.3.3条耐火可塑料内衬裂缝的修补,必须符合《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第4.3.4条耐火可塑料内衬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耐火可塑料内衬密实、均一,与锚固砖或吊挂砖的咬合紧密;施工缝留在同一排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中心线处;通气孔开设及脱模后的修整符合《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规定。

膨胀缝、膨胀线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

  优良:

耐火可塑料内衬密实、均一,与锚固砖或吊挂砖的咬合紧密;施工缝留在同一排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中心线处;通气孔开设及脱模后的修整符合《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规定,通气孔的间距一致;膨胀缝、膨胀线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位置正确,美观;仅有少量裂缝修补。

  检查数量:

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第四节 耐火捣打料

  (Ⅰ)保证项目

  第4.4.1条成品耐火捣打料的品种、牌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工地自配捣打料的结合剂、骨料、粉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Ⅱ)基本项目

  第4.4.2条耐火捣打料的内衬,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松铺厚度符合规定;振捣密实,无空鼓;接槎处粘接牢固,捣实后的容重或压缩比达到或设计《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值。

  优良:

松铺厚度符合规定;振捣密实,无空鼓;接槎处粘结牢固,捣实后的容重或压缩比达到设计或《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值,其中60%及其以上的检查点大于规定值的5%。

  检查数量:

炉底、炉墙逐层各抽查2~4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点,容重或压缩比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第五节 耐火喷涂料

  (Ⅰ)保证项目

  第4.5.1条耐火喷涂料的品种、牌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第4.5.2条金属支承件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焊接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

观察和锤击检查。

  第4.5.3条喷涂施工中,必须按《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留置试块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

检查试验报告。

  (Ⅱ)基本项目

  第4.5.4条耐火喷涂料内衬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喷涂料体密实;粗细颗粒分布均匀;无明显的夹层、空洞等缺陷;通气孔、膨胀线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和《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喷涂层厚度基本一致。

  优良:

喷涂料体密实;粗细颗粒分布均匀;表面平整;无夹层、空洞等缺陷;通气孔、膨胀线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和《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分布均匀、美观;喷涂层厚度一致。

  检查数量:

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锤击检查,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第五章 高炉及热风炉

  第5.0.1条本章适用于高炉及热风炉砌筑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第5.0.2条每座高炉或热风炉应为一个分部工程,其中高炉为主要的分部工程。

高炉应划分为炉底、炉缸、炉腹、炉腰和炉身等分项工程,其中炉底和炉缸为主要分项工程;热风炉应划分为炉底、炉墙、砖格子和炉顶等分项工程,其中砖格子和炉顶是主要分项工程。

  注:

外燃式热风炉应按燃烧室、蓄热室、混合室等分别划分为炉底、炉墙、砖格子和炉顶等分项工程,其中砖格子和炉顶是主要分项工程。

  第一节 高炉炉底

  (Ⅰ)保证项目

  第5.1.1条耐火材料和制品的品种、牌号,泥浆的品种、牌号、配合比、稠度,必须符合本标准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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