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须知梧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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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须知梧州

{业务管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须知梧州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须知

一、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规定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因需要改善居住条件而装修座落在本市辖区内(暂不包括乡村)自住住房的职工。

二、贷款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如申请人夫妇均不具有梧州市户籍,应至少有一方在梧州工作和生活,并能提供本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梧州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2、申请贷款时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继续缴存。

3、拟装修的住房,必须属于借款人拥有所有权,用于自住的常住住房;借款人能提供该住房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并且该住房已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4、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本细则所指的住房装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其他数额较大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在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连续逾期90天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含六期)的还款记录或曾经发生因债务纠纷被起诉记录。

6、能按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方式提供贷款担保。

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房产的权属必须清晰,且所有权人不得含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7、每个职工家庭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如果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仍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8、同意采取资金银行托管的方式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贷款。

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住房装修的预算总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信用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同时规定:

1、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装修预算总额的80%,而且,按拟装修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贷款额不得超过1000元。

2、每笔贷款最低起点为2万元,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3,如申请人以抵押方式提供贷款担保,则贷款额度在抵押物价值的80%以内确定。

抵押物价值由中心根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合同价格、使用情况或变现能力确认。

抵押物使用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须由中心认可的并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确定后,不足部分的贷款额,申请人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补充,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加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

四、贷款期限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同时,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如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则贷款年限加抵押物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期限不得随意变更,但可按规定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贷款程序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贷款申请表后,连同所需资料向“中心”提交,由“中心”审批。

所需资料请参阅《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信贷科相关业务办事卡》。

七、贷款审查“中心”有权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贷款发放担保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中心”根据银行转款通知、《装修贷款支付合同》的要求和借款人的确认书,将贷款发放到中心指定的资金托管账户。

然后,按工程进度比例将该贷款支付给装修企业。

九、贷款的偿还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方法一经选定则在还款期间不得变更),从贷款发放到资金托管账户的次月起,每月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及还款金额还本付息。

在连续还款半年后,经“中心”批准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但须按提前还款额的5‰缴纳违约手续费。

十、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及金额还款,则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上浮50%);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拖欠六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及六个月)或借款合同期满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抵押物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承办人:

窦小军、梁浩鸣、杨华、李英姿、吴萍、黎润莉、何家彬、茹艺

联系电话:

0774-、0774-

承办地点:

梧州市新兴二路133号惠民小区2#楼一楼

购房情况支取公积金的详细说明

一只要是购买了商品房或二手房(住宅用途),都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产可以是本地的,也可以是外地的。

(所需提供资料参照网站归集科相关内容)

二购房并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情况,必须先付清全部房款,而后才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房并办理贷款的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以及组合贷款),必须要在银行发放贷款后才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四该房产为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该房产办理了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能超过年度供款总额.还清贷款以后不能以该房产再支取住房公积金。

五如有2套或2套以上房产的,每次支取住房公积金只能以其中一套房产的房款金额核定支取金额。

下一年支取可以用另外一套房产的房款金额核定支取金额。

六只有该房产的权属人及其配偶才可以就该房产支取住房公积金,权属人的其他亲戚(如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均不能就该房产支取住房公积金。

七以购房名义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包括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将相关资料交到本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处。

由经办人到我中心代为办理,不需要职工本人到我中心办理。

支取所需提供资料请查询归集科相关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新增、变更、转移、领取、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

二、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

1、缴交: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应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足额转入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在市内五大银行(工、建、农、中、交)之一所开设的专户,并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交到中心归集管理科。

中心归集管理科经办人员核实人数、金额后盖章,并将“单位记帐联”退回单位记帐。

2、新增:

(1)单位新增: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需到中心领取并填写《实行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核定表》,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到中心办理开户及缴存登记手续,

(2)职工新增: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如有新增的职工(包括新参加工作、新调入的职工),则在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起交中心办理。

3、变更:

(1)单位汇缴率调整、职工汇缴金额调整的,需提交申请报告并将职工变动后的月缴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报中心办理调整变更。

(2)单位当月汇缴人数有变动,如新增、封存、启封的,则在当月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起交中心办理。

4、转移:

(1)职工在本市内(含所辖三县一市)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由转出、转入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需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然后交中心办理。

中心受理后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转到新单位。

(2)职工调离本市(指调到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以外的地区工作)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提取手续。

5、提取:

(1)个人申请

a、由个人填写《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b、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审核,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c、将上述资料提交单位经办人。

(2)单位初审

a、审核职工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核对个人身份证号码;

b、在职工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上签署单位意见并盖公章;

c、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冊》(单位名称及公积金代码、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代码及身份证号码、支取原因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d、将上述资料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审批

a、核对职工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b、收管资料复印件并退回资料原件;

c、核定提取金额;

d、在《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冊》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

(4)办理提款手续

职工所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需注明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应提取的金额转帐至职工所在单位的帐户,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注:

如因特殊原因单位要求将应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转帐至单位以外的银行帐户的,需由单位出具委托转款书,注明原因及要求转入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并加盖单位公章)。

6、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1)提供的材料:

a、低缴存比例、缓缴的申请报告(单位盖章);

b、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意见;

c、单位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2)审批程序:

a、单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

b、单位向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c、中心审核;

d、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1、买公有住房(单位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

(1)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售房评估凭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如果购买房产局房改房,并已办理房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售房评估凭证的,可提交购房协议书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2、购买自住商品房、二手住房的需提供:

(1)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均需验证原件);

(4)若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交易监证书(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及房屋所有权证(均需验证原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

(4)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5)土地使用证(翻建)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造);

(6)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建造);

(7)购地款发票(建造)。

(8)镇、乡、村一级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及镇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以上均需验证原件)

(9)工程预算。

注:

※以上情况如办理了商业性贷款的:

除以上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凭证或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如贷款购房的(均需验证原件);若在贷款第二年度(或以后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表(由贷款银行打印、注明贷款人姓名、所购房产地址、贷款金额、贷款余额并盖银行公章)。

※以上情况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供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大修理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技术鉴定书(C或D级)或规划部门批准住房大修理的有关文件(均需验证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需验证原件);

(5)工程预算。

上述四种情况中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为购房人或建房人的配偶、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还需相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若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购房合同、规划、土地使用等有关批文原件审核的,可只提交复印件,但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审核原件。

5、离、退休的需提供:

(1)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离休或退休证。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1)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级(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梧州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均需验证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

7、出境定居的需提供:

(1)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单程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8、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指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贺州市以外)的需提供:

(1)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工作调动的提供工作调动文件;户口迁出或迁入证明;到外地读书的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参军的入伍通知书。

9、职工身故的需提供: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有公正部门的公正)填写的《梧州市身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审领表》》(单位批准盖章);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

(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10、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

(1)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包括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除名等)。

(4)失业证或已领完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者个人档案的托管证明(包括档案托管合同、近两年档案托管缴费发票或收据)。

如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必须由其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注:

以上证明材料均只收取复印件,注明“需验证原件”的,需提交原件,由中心核实后退还给职工。

四、领取金额的核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

(2)

(1)购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领取金额为交清房款时间所属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的公积金余额;夫妻双方只能领取一次且领取总金额不能大于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金额。

购房人为2人或多人的,所有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的支取总金额不能大于房款总额。

(3)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按工程竣工验收单日期所在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准,且不能大于购地款及工程预算总额;如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单的,则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签署日期、大修理的技术鉴定书签署日期所属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的公积金余额为准,且不能大于购地款及工程预算总额。

(4)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夫妻双方可支取的住房公积金额不能超过首期房款及已还款金额(即在贷款当年申请领取的,可支取金额为首期房款金额;如在贷款n年后才首次申请领取的,则首次可支取金额为首期房+月还款额×12×n);以后每年可支取领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年度余额,夫妻双方领取总金额不能大于当年还贷额。

2.离、退休的:

余额本息一次性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余额本息一次性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4.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指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贺州市以外)的:

余额本息一次性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在偿还贷款本息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或共同还款人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注:

每年可领取的总金额不得大于每年的还贷金额)。

6.身故的:

余额本息一次性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注:

如对以上所述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可拨打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电话:

0774-、0774-、0774-,我们会详细为您解答)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进行整套房室内装饰维修的大额支出工程活动。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发放规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当年各季度的资金使用情况确定,每季度公布一次,不得突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规定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因需要改善居住条件而装修座落在本市辖区内(暂不包括乡村)自住住房的职工。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

本市市区和市辖区内三县一市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职工,外资企业及私营企业职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拟装修住房必须座落于梧州市城区(包括夏郢镇、旺晡镇、倒水镇)及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的县城,暂不包括乡村。

第五条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二、申请贷款时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继续缴存;

三、拟装修的住房,必须属于借款人拥有所有权,用于自住的常住住房;借款人能提供该住房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并且该住房已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四、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本细则所指的住房装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其他数额较大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在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连续逾期90天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含六期)的还款记录或曾经发生因债务纠纷被起诉记录;

六、每个职工家庭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如果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仍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七、同意采取资金银行托管的方式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贷款;

八、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住房装修的预算总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信用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同时规定: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装修预算总额的80%,而且,按拟装修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贷款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每笔贷款最低起点为2万元,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三、如申请人以抵押方式提供贷款担保,则贷款额度在抵押物价值的80%以内确定。

抵押物价值由中心根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合同价格、使用情况或变现能力确认。

抵押物使用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须由中心认可的并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第七条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同时,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如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则贷款年限加抵押物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

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章组合贷款

第九条组合贷款

当借款金额不足时,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商业银行装修贷款。

办理商业银行装修贷款的材料由中心统一收取,该贷款由有关商业银行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贷款办理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向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保证人)的个人材料,包括:

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

(三)贷款合法用途证明材料,包括:

装修合同(协议)、装修预算书、拟装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四)抵押物证明材料,包括:

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评估报告(抵押物使用年限超5年时提供)。

(五)装修贷款支付合同。

二、贷款调查。

中心将派专人对该房屋及装修用途进行真实性调查勘察,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贷款审核。

四、贷款审批。

五、贷款委托。

审批后,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及抵押登记手续。

六、发放贷款。

担保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中心根据银行转款通知、《装修贷款支付合同》的要求和借款人的确认书,将贷款发放到中心指定的资金托管账户。

然后,按工程进度比例将该贷款支付给装修企业。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一条贷款的归还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每月还本付息。

经中心批准,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但须按提前还款额的5‰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不超过300元。

第七章贷款的抵押

第十二条贷款担保

借款人应以拟装修的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当拟装修住房属在押房产或抵押价值不足时,借款人须增加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

抵押、质押、第三人保证(按优先受理顺序排序,分类下同)。

一、抵押物包括:

借款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自有房产或土地使用权;

借款人以自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产权权属必须清晰,原则上已设定抵押的自有房产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且抵押物房龄不得超过20年。

对于存在山体滑坡、地质灾害或水灾等隐患的房屋,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

二、质押物包括:

属申请人个人所有的国库券等各类债券、储蓄存单等。

三、借款人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时,必须有两个以上信用良好并具有代偿能力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其贷款的保证人。

第八章违约及抵押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款项,及按时偿还贷款。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及金额还款,则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上浮50%);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拖欠六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及六个月)或借款合同期满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或改变借款用途或贷款所装修的住房不是用于自已居住的,“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抵押物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章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贷款监督检查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必须采取资金银行托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贷款的方式;同时,中心有权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个人住房装修。

第十章贷款合作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受托银行的管理

对受托银行,根据其上年的业务量,公积金归集量进行年度考评。

每年受托银行按其归集的公积金量的一定比例确定装修贷款的发放量,该发放量由中心在年初根据公积金运行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装修企业的管理

承接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房屋装修单位必须信用良好,同时,必须在中心备案登记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若装修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单位承接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房屋装修资格,且在两年内不得重新进入。

在中心备案登记所须材料由中心专门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以及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鼓励职工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购买二手住房的价值确定贷款额度时,应按该住房的交易价格、评估价值或楼盘调查价值之中低者的60%以内确定;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按照建造住房的预算造价或价值确定贷款额度时,应按该住房的预算造价、评估价值或楼盘调查价值之中低者的60%以内确定。

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建造住房的预算造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建造住房的预算总造价包括:

基础工程及房屋主体工程预算造价、室外水电安装费用、购买地皮(含土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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