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 第二章案例麦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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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第二章案例麦案

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案例

1938年,美国纽约州的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突然宣布倒闭。

在经济萧条时期,股份公司的倒闭本来习以为常。

然而,该公司的倒闭,却使得“报刊以耸人听闻的手法来对待这件案子”。

究其原因,是因为该案涉及到审计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

  案例背景

  1938年初,长期贷款给罗宾斯药材公司的朱利安·汤普森公司,在审核罗宾斯药材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两个疑问:

1罗宾斯药材公司中的制药原料部门,原是个盈利率较高的部门,但该部门却一反常态地没有现金积累。

而且,流动资金亦未见增加。

相反,该部门还不得不依靠公司管理者重新调集资金来进行再投资,以维持生产。

2公司董事会曾开会决议,要求公司减少存货金额。

但到1938年年底,公司存货反而增加100万美元。

汤普森公司立即表示,在没有查明这两个疑问之前,不再予以贷款,并请求官方协调控制证券市场的权威机构——纽约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此事。

  纽约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收到请求之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的十余年中,每年都聘请了美国著名的普赖斯·沃特豪斯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定。

在查看这些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审计人员每年都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发表了“正确、适当”等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为了核实这些审计结论是否正确,调查人员对该公司1937年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进行了重新审核。

结果发现:

1937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计有总资产8700万美元,但其中的1907.5万美元的资产是虚构的,包括存货虚构1000万美元,销售收入虚构900万美元,银行存款虚构7.5万美元;在1937年年度合并损益表中,虚假的销售收入和毛利分别达到1820万美元和180万美元。

  在此基础上,调查人员对该公司经理的背景作了进一步调查,结果发现公司经理菲利普·科斯特及其同伙穆西卡等人,都是犯有前科的诈骗犯。

他们都是用了假名,混入公司并爬上公司管理岗位。

他们将亲信安插在掌管公司钱财的重要岗位上,并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使他们的诈骗活动持续很久没能被人发现。

  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案情调查结果在听证会上一宣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

根据调查结果,罗宾斯药材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早已“资不抵债”,应立即宣布破产。

而首当其冲的受损失者是汤普森公司,因它是罗宾斯药材公司的最大债权人。

为此,汤普森公司指控沃特豪斯会计师事务所。

汤普森公司认为其所以给罗宾斯公司贷款,是因为信赖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因此,他们要求沃特豪斯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他们的全部损失。

  在听证会上,沃特豪斯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了汤普森公司的赔偿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他们执行的审计,遵循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36年颁布的《财务报表检查》(ExaminationofFinancialStatement)中所规定各项规则。

药材公司的欺骗是由于经理部门共同串通合谋所致,审计人员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最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解下,沃特豪斯会计师事务所以退回历年来收取的审计费用共50万美元,作为对汤普森公司债权损失的赔偿。

  影响与启示

  罗宾斯药材公司案例对审计工作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

  1.究竟谁应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如审计人员审定的财务报表与事实不符,审计人员应负哪些责任?

对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审计程序委员会,早在1936年就指出:

“对财务报表负责的主要应是企业管理当局,而不是审计人员。

”如果审计人员审定的财务报表与事实不符,则要分清事实不符的原因。

当企业内部因共同合谋而使内部控制制度失效时,即使再高明的审计人员,在成本、时间的限制下,也是无法发现这些欺骗行为的。

为此,当纽约州司法部长约翰·贝内特在举行听证会,以罗宾斯案件指责审计人员时,立即遭到审计人员的反驳。

他们说:

“在司法部长所引证的大部分案子中……所涉及到的审计问题,只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失败,而不是一般所遵循的程序失败。

”因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仍然决定不修改1936年的声明,继续发展公认审计程序”。

所以,罗宾斯药材公司案件,使审计人员再一次认识到,审计是存在风险的。

对这个风险,如是属于企业内部人为造成,则审计人员不应对此负责。

其次,审计人员还进一步认识到,建立科学、严格的公认审计程序,使审计工作规范化,能够有效地保护尽责的审计人员,免受不必要的法律指责。

  2.对现行审计程序进行了全面检讨。

通过罗宾斯药材公司案件也暴露了当时审计程序的不足:

即只重视账册凭证而轻视实物的审核;只重视企业内部的证据而忽视了外部审计证据的取得。

在罗宾斯破产案件听证会上,12位专家提供的证词中列举了这两个不足。

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这个证词,颁布了新的审计程序规则。

在规则中,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

今后审计人员在审核应收账款时,如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占有较大比例,除了在企业内部要核对有关证据外,还需进一步发函询证,以从外部取得可靠合理的证据。

在评价存货时,除了验看有关账单外,还要进行实物盘查,除此之外还要求审计人员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并强调了审计人员对公共利益人员负责。

与此同时,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审计程序特别委员会,于1939年5月,颁布了《审计程序的扩大》,对审计程序作了上述几个方面的修改,使它成为公认的审计准则。

  总之,罗宾斯药材公司的案件,不但加速了美国公认审计准则的发展,同时,还为建立起现代美国审计的基本模式、在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的抽样审计奠定了基础。

为此,罗宾斯药材公司的审计案例,一直成为美国审计理论研究中一个经久不衰的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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