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能只公证使用权归属而不公证产权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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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能只公证使用权归属而不公证产权吗

房子能只公证使用权归属而不公证产权吗

篇一:

各类房产公证手续百科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各类房产公证手续百科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和政策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产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兴起,房产公证的业务正在不断拓展。

目前几项主要的房产公证包括: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互换(置换)合同、房屋赠与、房产继承、房产分割(析产)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认房屋产权等公证。

□◆申办房产公证的准备措施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业兴起不久,国家调整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正在不断完善,各地区根据本地的情况也在制订不少涉及房地产的政策;国家制定的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各地制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都是办理房产公证的依据。

房产公证由房产所在地或房产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产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

由于房产公证事项不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括如下各项: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当事人申办房产公证时,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并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办房产公证需准备的证明材料

继承权公证(析产协议公证)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派出所证明或殡葬证、火化证、医院死亡通知单)

2、婚姻状况(是否是原配夫妻)、子女状况证明(生育几个子女)、居委会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3、房产证、身份证、户口

4、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

赠与合同公证

1、赠与、受赠双方身份证、户口

2、房产证

3、受赠方如系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需赠与方到场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

2、房产证

3、卖方夫妻、买方到场亲自办理

委托合同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

2、房产证

3、卖方夫妻、受托人到场亲自办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办理程序以相关部门届时规定为准。

□◆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的房地产交易行为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房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办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淀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港澳台人士办理房地产买卖的公证手续

自20XX年下半年内外销住宅并轨后,港澳台人士购买内销商品住宅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作为购房主体的港澳台人士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仍属于与房地产所有权转移有关的涉港澳台行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公证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届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台胞证等)、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公证员监督下签署买卖合同。

如此一来,费时费力,其实公证手续可以简化。

以香港居民为例,如他希望不离开香港即办理完毕所有购房及过户手续,则可以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公证部门授权委托在上海的亲戚朋友或上海的其他人办理购房相关事宜,香港公证部门将就购房者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出具公证文书。

购房者只要将上述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寄交上海的受托人,受托人即可以凭该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代为办理与购房相关的所有手续,直至代为领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上述方法既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又不影响其在香港的日常工作,可谓一举两得。

同样,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人士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委托境内人士代为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有所不同的是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应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澳门地区部分机构、社团出具的公证文件也为大陆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在当地经公证的委托书还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专家疑难解答

结婚前公证后的房子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网友提问

结婚之前,家人为我购置了一套138个平方的房子,房产权是我的名字,现在因为跟老公关系不好,正离婚!

结婚前房子已公证过,这房子属于我所有,现在我想把房子还给我爸想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过户时还需不需要我老公到场?

过户需要户口本,我老公他不肯给我怎么办?

现在他霸着房子不肯给,所有关于房子的证书及合同\发票等都不肯给我,我现在怎么样才能顺利的过户还给我爸?

补充问题

这房子是我家人买给我的,现在因为这房子跟家人闹得特别僵,所以我必须要还给我家人,过户是肯定的.现在我们都在等法院的判决书,快一个月了还没下来,就是因为他以孩子为借口要房子,法官在调解中.却一直没达到一致.如果现在这户他要不要到场?

我是不是把公证书和房产证及其他证件带着就行了?

他户口本不肯给我怎么办?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该房是在你们结婚之前你家给购置的并且房产证是你的名字,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房子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怎样,法院都是不可能将这房子判给他的。

你大可放心了。

如果是为了防止被他侵占而过户是没有必要的,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也不必为此另诉,到时他若是赖着不走,请法院强制执行,把他撵走就是了。

如果说真的是要还给你父母,也不能现在就过户。

因为只要涉及诉讼的财产,在诉讼没有结束前,是应当维持现状不可以转移的。

如果你现在就办过户,被法院强制制止了,反倒不美,让他看笑话了。

此诉至多是在六个月内就审结了,不要着着急。

婚前房产公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前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处分不影响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没有影响。

如果房产为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自应分割增值部分;但如房产已经确定为个人财产,则夫妻离婚时能否分割增值部分

大体看来,婚姻房产可能基于人为因素和市场因素两种原因增值。

就第一种而言,最主要的人为因素有两个:

一是婚后装修,二是婚后出租。

在房产装修的情况下,如果房产为甲男所有,则装修行为性质依物权法理论应为添附。

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添附之物应随房产属于甲男所有。

如果这种添附为甲男乙女共同出资,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乙女应得的份额,离婚时由甲男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折价补偿给乙女,但乙女很难主张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房产增值。

在房产出租的情况下,依物权法理论所收取的租金应为法定孳息。

如甲男乙女对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依物权法理论应归所有权人甲男所有。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乙女对房产装修和租赁耗费了人力物力,则依照物权法理论推导出的结果将对乙女明显不公。

另一种是房产基于市场的原因而增值,情况则更为复杂,笔者不赘述。

有一种观点认为: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已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

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

从目前城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到,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出租,租金收益因离婚时的分配而产生的纠纷比较普遍。

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对一方所有房产的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时,可以确认非产权方可以取得对方房产出租的收益权;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首先应考虑到大多数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分工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在为共同的家庭生活作贡献这一公认的基本事实。

通过以上法理对比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笔者认为,公正处理该类纠纷的思路是:

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房产出租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就应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非产权方举证证明其对房产出租承担了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应根据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出租贡献力的大小决定租金收益在离婚时的分配比例,但不宜判决非产权方获得全部租金收益;产权方举证证明房产出租经营管理完全由己方实施的,与对方无关,租金收益就应归己方所有。

我国部分法院的处理办法与上述思路不谋而合。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认为:

“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此种处理办法应为个人所有的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分配的正解。

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专门添加相关内容,为法官公正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依据。

如果公证书是合法的那么是有法律效应的,所以你不用担心。

婚前房产不公证离婚后归谁

张小姐是武汉人,在去年三月份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没有做任何公证。

当年六月份,她和现在的老公结婚,今年和老公有些矛盾,她担心可能要和老公离婚。

她担心,如果跟老公真的离婚了。

她问,这套房子是否完全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律师点评:

其实,这里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

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从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在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张小姐婚前和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并且已经付首付款,这可以作为张小姐拥有该房产的证明,而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子依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他指出:

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经过一定时间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张小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张小姐仍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而发生变化。

篇二:

续百科各类房产公证手

各类房产公证手续百科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和政策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产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兴起,房产公证的业务正在不断拓展。

目前几项主要的房产公证包括: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互换(置换)合同、房屋赠与、房产继承、房产分割(析产)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认房屋产权等公证。

□◆申办房产公证的准备措施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业兴起不久,国家调整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正在不断完善,各地区根据本地的情况也在制订不少涉及房地产的政策;国家制定的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各地制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都是办理房产公证的依据。

房产公证由房产所在地或房产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产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

由于房产公证事项不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括如下各项: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当事人申办房产公证时,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并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办房产公证需准备的证明材料

继承权公证(析产协议公证)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派出所证明或殡葬证、火化证、医院死亡通知单)

2、婚姻状况(是否是原配夫妻)、子女状况证明(生育几个子女)、居委会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3、房产证、身份证、户口

4、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

赠与合同公证

1、赠与、受赠双方身份证、户口

2、房产证

3、受赠方如系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需赠与方到场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

2、房产证

3、卖方夫妻、买方到场亲自办理

委托合同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

2、房产证

3、卖方夫妻、受托人到场亲自办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办理程序以相关部门届时规定为准。

□◆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的房地产交易行为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房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办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淀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港澳台人士办理房地产买卖的公证手续

自20XX年下半年内外销住宅并轨后,港澳台人士购买内销商品住宅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作为购房主体的港澳台人士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仍属于与房地产所有权转移有关的涉港澳台行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公证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届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台胞证等)、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公证员监督下签署买卖合同。

如此一来,费时费力,其实公证手续可以简化。

以香港居民为例,如他希望不离开香港即办理完毕所有购房及过户手续,则可以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公证部门授权委托在上海的亲戚朋友或上海的其他人办理购房相关事宜,香港公证部门将就购房者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出具公证文书。

购房者只要将上述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寄交上海的受托人,受托人即可以凭该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代为办理与购房相关的所有手续,直至代为领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上述方法既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又不影响其在香港的日常工作,可谓一举两得。

同样,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人士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委托境内人士代为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有所不同的是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应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澳门地区部分机构、社团出具的公证文件也为大陆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在当地经公证的委托书还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专家疑难解答

结婚前公证后的房子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网友提问

结婚之前,家人为我购置了一套138个平方的房子,房产权是我的名字,现在因为跟老公关系不好,正离婚!

结婚前房子已公证过,这房子属于我所有,现在我想把房子还给我爸想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过户时还需不需要我老公到场?

过户需要户口本,我老公他不肯给我怎么办?

现在他霸着房子不肯给,所有关于房子的证书及合同\发票等都不肯给我,我现在怎么样才能顺利的过户还给我爸?

补充问题

这房子是我家人买给我的,现在因为这房子跟家人闹得特别僵,所以我必须要还给我家人,过户是肯定的.现在我们都在等法院的判决书,快一个月了还没下来,就是因为他以孩子为借口要房子,法官在调解中.却一直没达到一致.如果现在这户他要不要到场?

我是不是把公证书和房产证及其他证件带着就行了?

他户口本不肯给我怎么办?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该房是在你们结婚之前你家给购置的并且房产证是你的名字,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房子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怎样,法院都是不可能将这房子判给他的。

你大可放心了。

如果是为了防止被他侵占而过户是没有必要的,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也不必为此另诉,到时他若是赖着不走,请法院强制执行,把他撵走就是了。

如果说真的是要还给你父母,也不能现在就过户。

因为只要涉及诉讼的财产,在诉讼没有结束前,是应当维持现状不可以转移的。

如果你现在就办过户,被法院强制制止了,反倒不美,让他看笑话了。

此诉至多是在六个月内就审结了,不要着着急。

婚前房产公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前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处分不影响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没有影响。

如果房产为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自应分割增值部分;但如房产已经确定为个人财产,则夫妻离婚时能否分割增值部分

大体看来,婚姻房产可能基于人为因素和市场因素两种原因增值。

就第一种而言,最主要的人为因素有两个:

一是婚后装修,二是婚后出租。

在房产装修的情况下,如果房产为甲男所有,则装修行为性质依物权法理论应为添附。

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添附之物应随房产属于甲男所有。

如果这种添附为甲男乙女共同出资,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乙女应得的份额,离婚时由甲男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折价补偿给乙女,但乙女很难主张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房产增值。

在房产出租的情况下,依物权法理论所收取的租金应为法定孳息。

如甲男乙女对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依物权法理论应归所有权人甲男所有。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乙女对房产装修和租赁耗费了人力物力,则依照物权法理论推导出的结果将对乙女明显不公。

另一种是房产基于市场的原因而增值,情况则更为复杂,笔者不赘述。

有一种观点认为: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已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

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

从目前城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到,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出租,租金收益因离婚时的分配而产生的纠纷比较普遍。

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对一方所有房产的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时,可以确认非产权方可以取得对方房产出租的收益权;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首先应考虑到大多数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分工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在为共同的家庭生活作贡献这一公认的基本事实。

通过以上法理对比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笔者认为,公正处理该类纠纷的思路是:

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房产出租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就应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非产权方举证证明其对房产出租承担了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应根据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出租贡献力的大小决定租金收益在离婚时的分配比例,但不宜判决非产权方获得全部租金收益;产权方举证证明房产出租经营管理完全由己方实施的,与对方无关,租金收益就应归己方所有。

我国部分法院的处理办法与上述思路不谋而合。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认为:

“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此种处理办法应为个人所有的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分配的正解。

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专门添加相关内容,为法官公正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依据。

如果公证书是合法的那么是有法律效应的,所以你不用担心。

婚前房产不公证离婚后归谁

张小姐是武汉人,在去年三月份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没有做任何公证。

当年六月份,她和现在的老公结婚,今年和老公有些矛盾,她担心可能要和老公离婚。

她担心,如果跟老公真的离婚了。

她问,这套房子是否完全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律师点评:

其实,这里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

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从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在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

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张小姐婚前和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并且已经付首付款,这可以作为张小姐拥有该房产的证明,而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子依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他指出:

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经过一定时间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张小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张小姐仍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而发生变化。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三:

房屋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共6篇)

篇一: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公证效力或公证文书的效力。

揭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纵观整个房产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目前的情况看,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赠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双方进行协议,约定将房产进行平分或其他处置,其形式等同于合同,但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协议可以撤销。

二是过户,即在房产证上“加名”,这种方式又涉及契税、营业税等费用。

赣北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等费用,为了减少这项开销而考虑通过公证平分房产的基本只有未婚人群。

不过,进行公证虽然也是一种方式,但还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

据介绍,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律师分析

房产证加名是民事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所有权交易,而公证则是赠与或转让的形式。

专业人士表示,房产公证的效力是对合同所作的公证证明,在法律上能产生何种的效能和约束力。

篇二:

房产公证的类型

房产公证的类型

绵阳在线房产律师表示,目前,房产买卖印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有关房屋预约买卖合同公证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要求何种赔偿,能否想相关部门请求强制履行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明确。

由此看来,房产公证确实是很有必要。

房地产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地产合同公证主要包括房户买卖(预售、转让)合同公证、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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