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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

篇一: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1X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1X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

201X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

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1X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

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201X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

10月15日,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

据调查,被盗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投资修建物业,即潭江半岛酒家和与之相连的高档写字楼。

二是被盗资金大量转移境外。

1998年以后随着许氏等人越陷越深,被盗资金越来越频繁地被转移到加拿大等地,注册于香港尖沙咀的潭江实业公司就是许氏资金转移的重要中转站(最初该公司是由许超凡在香港的堂兄及堂嫂打理)。

自1998年3月起,许超凡等人主要将盗取资金以假贷款名义划入开平涤纶旗下的两家新建工厂帐下,之后转账到香港潭江实业公司,进而通过许超凡等人转至香港或海外的私人账户。

据统计,两年间,共汇出16笔,总计7500万美元。

三是在九十年代前期“帐外经营”风行之际,将一部分资金置入开平支行“帐外帐”直接向当地企业发放贷款。

四是用盗窃的资金炒汇。

201X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院起诉,控告许超凡等人,要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许超凡等人转移盗得的涉案资产收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逮捕了许超凡的四名亲友,并控告他们协助他人洗黑钱。

10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颁令冻结许国俊等四人及其他有关的十多人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财产。

10月22日,在许超凡等人藏身的加拿大,中国银行的温哥华分行向当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有关账户,并起诉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等十余人。

加拿大当局很快冻结了许超凡等人在加拿大的各类账户。

并且加拿大卑诗皇家骑警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于201X年年初开始接手调查。

在美国,201X年12月,美国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与201X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

201X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

201X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此案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案例。

在许超凡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联行资金,并设法转移至境外的整个过程中,有多个环节涉及了洗钱活动,其洗钱方式是典型多样的。

其一是投资企业;其二是转移境外;其三是用于帐外经营;其四是非法炒汇牟利。

案例三:

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报告义务案

201X年3月2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巨额现金存款业务。

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经给客户观看了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金额为230万元。

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

份证,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

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德身份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的手机号码。

事后,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是空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某某银行的市分行报告。

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

第一,客户受他人委托存入大额现金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进一步的质疑,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

因此,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但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没有要求和督促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也没有向某某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报告。

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证实,3月2日当天,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2笔人民币金额合计200万元。

但上述另一家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

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一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

某某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

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支付报告方面的规定。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其分行备案报告,并由其省分行于每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

?

凡金融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存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

某某银行某某市分行主要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除违反上级法规外,还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本案暴露出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大额现金收付是洗钱犯罪的突出特征,因此存取、搬运、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主要方式。

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很难追索交易痕迹现金漂洗犯罪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

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

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

如在美国,大面额美元基本不在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

在我国,虽然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办法,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

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

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由于个人使用现金受到的限制极少,大量的现金交易使洗钱行为隐藏其中成为可能。

了解客户是银行能否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支柱,银行要识别不具有明显的经济和合法目的而进行的复杂、异常的交易,就要求银行员工必须了解自己的客户,做好客户开户和交易时的尽职调查。

案例四:

海南地下钱庄案件

1993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台湾嘉义人),在三亚市设立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业务为掩护,雇佣伏某、葛某管理财务,每天将地下钱庄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存款单和报表传真到李

某在海口的办公室,由李某用手机联系钱庄交易事宜。

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先给李某打电话了解当日汇率,之后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李某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

然后,李某再指令境外银行将相应的等值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

经公安部门侦查,李某每月从事地下钱庄交易的金额约为人民币201X万元。

201X年9月,该案件告破,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现场缴获涉案现金台币544.8万元,人民币24.79万元,银行信用证43账,冻结银行账户42个,冻结资金人民币611.67万元,美元57.95万元,日元659.31万元,英镑3.37万元;缴获汽车、笔记本电脑等一批作案工具。

地下钱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跨境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

地下钱庄在改革开放初期多以高利贷等形式出现,组织机构松散,活动规模和范围较小。

随着经济体系多元化发展,地下钱庄渐成气候,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放贷拆解,从事非法买卖、汇兑和划转外汇等活动,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地下金融组织。

案例五:

浙江“8.27”境外赌博洗钱案

经过长达8个月的联合监控,201X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了“8.27”境外赌博洗钱案。

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并当场缴获港币467.3万元,随后进一步查扣港币32.7万元,冻结人民币资金332.1万元。

涉案当事人封某(杭州外汇黑市黄牛),被正式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陈某,从事澳门赌场经营和放贷,被处于行政罚款495万元人民币;沈某等4名当事人被处于行政罚款10万元人民币。

此案过程和简单,主要是赴澳门豪赌的大陆人在输钱后向赌场放贷公司借钱,事后又放贷公司直接派

人来大陆收回赌债。

为便于携带和使用,收回的人民币款通常在当地外汇黑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

“8.27”专案中已经查实的4笔非法交易的人民币都是大陆赌客在澳门所欠赌债。

根据当事人交代,每次交易均是由陈某根据将要收回的赌债金额与封某谈好成交时间、价格和金额,再安排赌客将人民币赌债资金直接打入封某指定的账户上。

封某等一伙外汇黑市黄牛则根据和陈某谈好的交易规模组织下家收集黑市外币,指使专人向银行预约提取大面额港币现钞,之后再将提取的港币交给陈某指定的代理人沈某。

沈某则安排其父乘飞机将收到的港币送到广州,交给陈某派来的人,或直接在杭州交给陈某本人。

根据沈父交代,他在201X年至201X年间,曾10多次前往广州交付港币。

此外,沈某有时也直接替陈某收取赌债,并通过封某将人民币赌债资金兑成港币。

篇二: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

1999-201X年,陈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

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退税资金。

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2)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

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3)由香港转入的资金。

资金从香港B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点评】

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

1.经与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

2.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3.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

4.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

5.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库、境外及进出口贸易企业,上账不停留。

6.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

7.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销户。

这是一起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采用了一系列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金来源,最后通过支取现金,切断追查线索,化为个人所有。

案例二

【案情】

C银行报告了一个可疑交易信息:

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外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

经核实,这是一家书店,外地的个人汇款主要用来买书的。

但继续查证后银行发现,这家客户只有一个店员,一个兼职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出现过。

而且,这家书店规模很小,平时顾客很少,其资金交易量远远超过其正常经营规模。

【点评】

对于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1.大量存现是洗钱者洗钱的第一步,因此,银行对存入现金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这是反洗钱的第一步。

2.在现金交易被监测的情况下,洗钱者往往把大量的现金由不同的人分次分批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转账的方式集中起来。

3.客户频繁地收取个人汇款,交易量明显超过其经营规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4.银行在识别的时候,应切实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做好实地调查。

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客户的经营特点,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

接银行报告后,警察调查发现,这是一个盗版集团开立的书店,其主要用途就是用来洗钱的。

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然后书店以卖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这样,非法的收入就伪装成合法的了。

案例三

【案情】

D银行发现,有一个账户四年来长期不动,近期突然活跃起来,资金收付非常频繁。

银行人员觉得此账户很可疑,进行了相应的核查。

经查,该账户所有人是一位失业者,其妻子是一位家庭帮工。

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比较可疑,立即向反洗钱当局进行了报告。

经过调查,该客户的亲戚是一名毒品交易犯,利用他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点评】

对于银行,应重点关注:

1.“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这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

2.核查这类案件的关键是要弄清账户突然启用的原因和账户所有人的真实身份。

此案中账户资金规模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就明显不符。

3.银行应建立对长期不动户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使仅从防止操作风险,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角度看也是必要的。

案例四

【案情】

E银行发现,在本行开户的一家经贸公司每天都收取大量的支票,这些支票大多数经过背书转让,在票据收妥后,即以略低于支票金额的数量支取现金。

他们调阅了这家客户的有关开户资料,发现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为农副产品采购。

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这个公司只有3个人和一间很小的办公用房,主要从事转账支票兑付现金、代办汇兑、代办银行汇票等非法金融业务。

这家公司的很多客户都是洗钱者,他们通过这家公司将不法资金变成现金,以此切断追踪调查的线索。

【点评】

遇到这类情况,银行应考虑以下几点:

1.在我国,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支票一般很少背书转让。

大量经过背书转让的,是一个重要的可疑特征。

2.缴存支票后在短期内支取差不多相等金额的现金。

又是一个明显的疑点,是典型的套现行为。

3.银行若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应重点对客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进行调查,以判断其经营规模及经营特点与其提交的支票的关系人及总金额是否相符。

案例五我国的两起贪官洗钱案

【案情】

丛福奎洗钱案:

丛福奎,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1968年参加工作,自1983年9月至1995年5月,历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副省长。

1997年,丛福奎由于没有实现当省长的梦想,变得意志消沉,开始疯狂敛财。

他勾结女“气功大师”殷凤珍,利用职权强拉“捐款”,以捐助宗教为名索要巨额贿赂款。

中纪委的通报说,丛福奎通过帮助他人审批项目、承揽工程、解决贷款、拆借资金等,大肆索要、收受钱物,数额巨大。

由于索贿金额巨大,丛福奎想到了借公司洗钱。

1998年,在丛福奎的一手操办下,殷凤军、殷凤珍兄妹俩在北京成立了龙吟公司。

从表面上看,龙吟公司的董事长是殷凤珍,但真正的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这个公司实际上就是丛福奎自己的公司。

丛福奎向许多老板要钱,然后就打入龙吟公司的账上。

证据显示,这些款项中只有一小部分经殷凤珍之手用于“捐赠”,大部分则存入了龙吟公司或殷凤珍等人的个人账户。

成克杰洗钱案:

201X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级干部中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也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

成克杰与情妇李平梦想利用手中的权柄,聚敛钱财。

他在洗钱时相信专业分工的优势,做的是一套国际通用的“标准动作”。

专家这样分析成克杰的洗钱套路:

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Z,Z再帮助其转款,为此成克杰付给Z1,150万元。

按照惯例,洗钱的设计者和执行人通常要收10%~15%的手续费,对于成克杰这样的公职人员洗钱,由于承担更大风险,要另外加收25%左右的手续费。

如此一来,成克杰的4,000多万元洗了半程,就变成了不到2,000万元。

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皮包企业。

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来,近2,000万元资产又得缩水不少。

篇三: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

201X年第1期

法律与合规事务部主编201X年9月2日

潘某利用银行卡洗钱案

关键词:

银行卡代理批量开卡

【案情介绍】

201X年某银行在监测网上银行交易时发现,每天有若干个人账户在同一时

点向某些新开账户划转资金,金额1000~201X元,这些账户收到资金后迅速集中

转出,随后再没有新的交易发生,明显存在异常情形。

该银行即按照反洗钱规章

要求报案,警方据此展开侦查,迅速破获一个以潘某为首的内部分工明确的洗钱

犯罪团伙。

经查明,201X年,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元某,与元某商定由潘某通过银

行卡转账和提现的方式为元某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得来的钱款,潘某按转移钱款

数额10%的比例提成。

于是潘某与祝某、李某、龚某结伙,于201X年7月至8

月间,由被告人潘某、祝某收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了94

张银行卡。

元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等资料,

然后将诈骗取得的资金划入上述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款。

随后潘某、祝某、

李某、龚某分别使用94张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

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按照元某的指令扣除事先预定的份额,

将剩余资金汇入元某指定的相关账户内。

201X年8月,警方将潘某、祝某、李某、龚某抓捕归案,201X年8月检查

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潘某、祝某、李某、龚某明知是

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提现、

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评析】

本案犯罪分子采用的洗钱手法主要是:

通过犯罪分子控制的94张银行卡诈骗所得资金进行分散转移,转移手段主要是通过网银、ATM机转账以及柜面提取现金等。

可疑交易特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工作思考】

一、关注批量代理开办银行卡现象

本案中诈骗所得资金通过犯罪分子控制的94张银行卡进行分散转移,这94张银行卡由潘某等人在火车站、长途客户站附近收集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件后到银行代理开办。

经进一步调查,开卡银行在开办94张银行卡时,未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对代理人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代理关系的真实存在,也未核对登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此给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

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代理批量开办银行卡,随后控制利用这些银行卡转移隐匿不法资金是很多洗钱案件的常用手法,有些不法分子甚至以其控制的企业名义与银行签订代发协议批量开卡后,由银行根据其指令将不法资金通过银行账务系统自动转入若干个人银行卡账户后分散转移。

因此,我们应密切关注批量代理开卡业务,做好开卡前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核实开卡申请人的身份,由代理人代办的应尽可能识别确认代理关系的合理性,真实性,同时做好代理人的客户身份识别。

二、重视银行卡使用安全问题

银行不仅要在发卡前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还应在发卡后持续关注持卡人的异常交易行为。

可采取一下手段进行持续关注:

(1)利用我行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对于大量银行卡账户短期内集中向若干固定账户汇划固定小额款项又无合理理由的,应进行重点关注;

(2)提高其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一旦发现有被盗窃诈骗嫌疑的,应及时上报可疑交易,防止不法分子盗取他人身份或卡号密码进行诈骗和盗窃。

篇四: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

1999-201X年,陈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

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退税资金。

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2)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

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3)由香港转入的资金。

资金从香港B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点评】

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

1.经与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

2.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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