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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制度

版次:

02

页码:

1/33

ZDXNY-07-07

制度管理控制表

版次

编写

补充

编写

部门

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发布日期

下次评审

日期

01

杨琪

夏晖

曹国权

刘根钰

2009-07-09

2010-07-09

02

丁勇毅

杨琪

苏猛业

蒋春涛

王志颖

2015-09-20

2016-09-20

本次修订

原因

1、随中国电力《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修订、完善;

2、中电新能源制度升版。

修订的主要

内容

1、修订条款“3.9奖惩”相关内容;

2、修订“4职责”相关部门职责;

3、增加部分典型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制度实施、完善责任人

安环部经理

制度实施、完善执行人

安环部安全管理岗

解释部门

安环部

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和作业行为,提高员工遵章守纪意识,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有效预防人身和设备事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规定和程序

3.1违章分类和分级

3.1.1按照违章性质分为三类:

作业类违章、管理类违章和装置类违章。

3.1.2根据违章情节及可能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一般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严重违章。

3.2反违章工作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责之一。

中电新能源大力倡导遵章守纪,坚决反对违章违纪。

公司应发动全体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和互相监督。

3.3反违章工作应结合安全健康环境体系建设工作,针对管理过程和作业过程的危险因素(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的结果,落实反违章措施。

3.4各部门、班组均应建立“违章统计分析台帐”,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违章曝光栏”,形成“经验反馈”,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

3.5公司在反违章工作中,必须克服“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的倾向,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3.6反作业类违章

3.6.1公司领导、各级管理人员要从保护和爱护员工的角度出发,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类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反作业类违章工作重点是防止触电、高空坠落和高空落物、防火防爆、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3.6.2公司、部门、班组应该结合工作性质,制定出作业类违章范例,组织学习,并纳入每年安全规程考试范围。

3.6.3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理、专工、安全员等)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类违章进行监督检查。

3.6.4反作业性违章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

3.6.4.1工作负责人、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

3.6.4.2班组负责人(班长、安全员等)对本班组人员违章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

3.6.4.3部门负责人(经理、专工、安全员等)对本部门人员违章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并对违章班组负责人进行考核。

3.6.4.4公司领导对部门负责人违章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

并对违章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3.6.5任何人都有制止作业类违章行为的权利和责任。

当发现作业类违章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处理。

3.7反管理类违章

3.7.1公司应建立以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

主管领导定期组织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

3.7.2制定管理岗位的各种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3.7.3公司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发现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

3.7.4任何人都有权力拒绝违章指挥。

当接到违章指挥的指令时,应拒绝执行,并应向下令人说明原因,同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3.7.5党委、工会、内控、监察等相关管理部门要经常搜集员工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建立违章举报信箱,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3.8反装置类违章

3.8.1定期组织排查设备、设施,发现装置性违章应及时消除,暂时不能消除的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制定整改计划。

3.8.2严格控制选型、采购、验收等环节,严禁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类装置和工器具。

3.9奖惩

3.9.1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违章奖惩制度,对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的人员给予荣誉和经济奖励,对违章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9.2公司应该开展无违章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违章部门创建活动,并进行奖励。

全年通报和处罚的安全生产违章事件超过5项的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和班组不能参加中电新能源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选,发生安全生产违章的个人不能参加中电新能源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

3.9.3实行违章责任追究制,对违章者及其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9.4鼓励员工自主开展反违章工作,部门、班组和员工主动查处违章并及时纠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处罚标准。

3.9.5公司对违章实行分级处罚和联责处罚。

3.9.5.1班组负责人(班长、技术员等)对本班组人员违章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发现违章行为处罚违章者。

3.9.5.2部门负责人(经理、专工、安全员等)对本部门人员违章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发现违章行为处罚违章者及违章班组负责人(班长、技术员等)。

3.9.5.3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经理、专工等)对各部门人员违章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发现违章行为处罚违章者、违章部门负责人(经理、专工、安全员等)。

3.9.6违章导致事故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中电国际、中电新能源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违章未构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应给予经济处罚、离岗培训、降低岗级等处分。

3.9.6.1一般作业类违章,每次扣发违章者当月业绩奖金10~20%。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扣发当月业绩奖金的5~10%。

3.9.6.2较严重作业类违章,扣发违章者当月业绩奖金的50~100%。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扣发当月业绩奖金的25%。

3.9.6.3严重作业类违章,对违章者实行1~3个月的待岗处理。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扣发当月业绩奖金的50%。

3.9.6.4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作业类违章,对违章者实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待岗处理。

3.9.6.5一般装置类违章或管理类违章,扣发相关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人员当月业绩奖金的10%。

3.9.6.6对较严重装置类违章或管理类违章,扣发主管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当月业绩奖金的20%。

3.9.6.7对严重装置类违章或管理类违章,处罚单位主管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当月业绩奖金的30%。

3.9.6.8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应该离岗培训,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离岗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

离岗培训后仍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人员,应该调整其岗位。

3.9.6.9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虽未构成事故,但对安全生产工作及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者。

或一年内因违章离岗培训超过两次,应该降低岗级,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3.10公司每月应进行违章统计分析,并在月度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通报。

《安全生产违章统计分析报告》于每月2日前报送中电新能源安全生产部。

4职责

4.1制度负责人:

中电大丰风力发电安全主管岗。

4.1.1制定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4.1.2监督检查公司执行本制度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4.2制度执行人: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4.2.1执行本制度,保证本制度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和宣传学习。

4.2.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制度。

4.2.3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电新能源安环部反馈。

4.3工程建设部:

负责检查指导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工作。

4.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4.1监督检查本制度在本单位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总经理反馈。

4.4.2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工作。

4.4.3监督、检查、考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违章行为。

4.4.4统计分析公司违章情况,每月2日向中电新能源安全生产报送《安全生产违章统计分析报告》。

4.5综合部:

落实对违章者的经济处罚、离岗培训、降低岗级。

建立违章举报信箱,搜集违章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意见。

5持续改善

5.1检查与评价

遵照中电新能源《制度体系管理规则》(ZDXNY-16-04)规定,记录、检查、评价、反馈本制度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5.2反馈

制度负责人应做到制度的反馈闭环,及时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

5.3修正

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的意见,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

6定义和缩略语

6.1违章:

在检修、维护、运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规定、措施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6.2作业类违章:

指在检修、维护、运行、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行业条例规定、违反上级以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规定、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作业类违章的主体是作业负责人和直接作业人员。

6.3管理类违章:

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施工)负责人等,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而进行生产组织和指挥的行为。

管理类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和负责制定、组织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6.4装置类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不符合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要求而存在的不安全状态。

装置类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7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7.1《关于印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典型违章界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电投安运〔2010〕261号)

7.2《关于加强非电产业典型违章界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安监〔2011〕2号)

7.3中电新能源《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手册》

7.4中电新能源《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制度》

8附件

附件1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图

附件2安全生产违章统计分析报告

附件3典型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附件4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附件1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图

时段

主管领导

安环部

各部门

一个月

审批

审核是否合格

发布

制定完善危险、有害作业管理制度

修订

征询意见

一年检查评价一次

检查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学习执行

培训、学习执行

执行中反馈意见

一个月

审批发布

修订完善

附件2典型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一、作业类违章

(一)触电

1.工作负责人工作期间未指定有资格能胜任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2.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3.现场设备检修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走错间隔。

4.未经许可,擅自解除电气设备防误闭锁装置。

5.使用未经检验或无检验标识、超周期、绝缘不合格的电气工器具。

6.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不按规定拆装接地线,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或使用不合格的验电器。

7.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8.使用手提电钻、磨光机、手提砂轮等电动工具无接地线、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9.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或启动设备,不使用“停送电联络单”。

10.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安全措施未恢复至开工前状况(漏拆接地线等),就恢复设备运行。

11.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2.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13.使用检修电源和临时电源拖线盘未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14.照明及电动工具电源引线在地面拖拽。

15.进行电焊工作时,电焊机外壳不接地或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电源线中间接头有裸露的部分;使用的焊接线端部无电缆鼻子、与焊机连接处缠绕固定。

16.电机试转前外壳未接地。

17.漏挂、错挂、未挂电气警告牌及标示牌。

18.高压试验时,带电设备周围及通道未设围栏标志。

19.接电源时,将电源线直接挂在刀闸保险电源测。

20.保险丝(熔丝)用铜丝、铝丝、铁丝等代替。

21.乱接乱拉低压线路,使用不合格的电线电缆。

22.使用外壳已破损的刀闸电源接线板,不使用电源插头,将导线直接插入带电的插座。

23.非电气人员擅自接电源线。

24.使用无盖电源刀闸,湿手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它电气设备。

25.检修工作结束后,电动工器具或行灯电源未切断就收电源线。

26.在仪表保护电源回路上接电炉等负载。

27.电气操作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28.动手触摸开关机构、移动遮栏或越过遮栏。

29.低压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

30.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31.擅自在设备上工作。

32.在控制保护回路上工作,不带图纸,不核对现场接线端子编号,凭经验工作。

33.带长杆、梯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时,无人随行监护。

34.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35.没有查清电缆是否带电,盲目锯割。

36.开启电焊机时,一手搭在焊机上,另一手扒开关。

37.雷雨天巡视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38.临近工作范围的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而进行工作。

39.遇有电气设备火情或人员触电时,不切断电源进行抢险。

40.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

41.登杆塔前不核对线路标志,误登带电线路。

42.擅自拆除“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

43.电气母线室、开关室、变压器室、变电所围栏门等不上锁,动力盘、闸门盘、电源盘、照明箱等门不关严。

44.未经许可单独进入高压室或进入变电所。

45.变电所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

46.违反规定使用万能钥匙解除电气设备防误闭锁装置。

47.不按规定使用电气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

48.跨越过道的电源线未进行高处固定或穿越路面无防护措施。

49.进入金属容器内的电源,控制开关未放在容器外。

50.金属容器内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及电动工器具;行灯变压器带入容器内;行灯变压器外壳未可靠接地或无防护罩;使用自耦变压器。

51.焊工对电焊机二次线的破裂、裸露和接头松动不处理就使用或不停电就处理(包括焊机二次线接头未用专用接头、地线未采取紧固)。

52.使用电焊作为割锯使用。

53.将电源线钩挂在刀闸、开关或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上使用。

54.电源线与金属结构或脚手架无绝缘措施,或使用脚手架、轨道、正式结构等做焊接地线使用。

55.用湿手、油手或使用工具拉、合电气开关。

56.未经批准,动用不属于自己分管的电气设备、工具。

57.在带电设备福建进行起吊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人监护。

(二)高处坠落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作业过程中安全带低挂高用者。

2.使用未经检验的或不合格安全带。

3.高空作业下方未设置安全网或隔离区。

4.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或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动脚手架结构。

5.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6.高处作业无有效保护措施,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或在高空无栏杆的构架上行走。

7.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工作完工后未及时恢复。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站在梯子上工作无人监护和无人扶好梯子。

10.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1.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室外高处作业。

12.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3.登高工作时不穿防滑鞋。

14.安全带使用前不检查,使用中不按规定佩戴。

15.安全带、安全绳未定期进行静拉力试验。

16.在不具备安全措施的架杆、架板上作业,在单板、浮板、探头板上作业。

17.在超过2米标高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在单梁或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吊挂物体上作业、休息。

1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不正确使用梯子,梯子与地面的倾角过大或过小,将梯子放在木箱等不稳固支持物上就登高工作,或人在梯上工作时移动梯子。

19.将梯子靠在变压器等处瓷瓶上工作。

20.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未做好防触电坠落安全措施。

21.在没有装设栏杆的平台和脚手架上工作,无防护措施。

22.搭设脚手架时,不按规定敷设立栏、斜(横)撑,脚手板绑扎不牢,不进行验收挂牌,不标注承载能力。

23.脚手架或施工吊架,未设置施工人员上下和行走的安全通道或爬梯。

来回攀爬脚手架的,未加垂直拉索。

24.对开启的电缆孔洞、地沟盖板等不设安全标志或围栏。

25.在屋顶、杆塔、吊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高处作业,临空作业的一面未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26.楼梯、平台、栏杆、盖板检修中拆除后,未及时恢复。

27.在玻璃钢瓦、木板顶、油毛毡、石棉瓦等处工作,未采取防止踩空坠落安全措施。

28.监护人不到场,工作人员擅自登高作业。

29.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贫血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登高作业。

30.高空作业,在行进和换位中未及时悬挂防坠落保护。

31.起重机械、施工电梯、上料提升架等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及保护不齐全或失灵继续操作或未经检验挂牌就使用的。

32.高处作业不走楼梯、斜布道或梯子,而沿脚手架、绳索、栏杆、吊车臂或上料提升架的结构及墙体、支柱等上下攀登及单梁行走。

33.搭承载货吊笼,人或混装。

34.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并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改造脚手架结构。

35.用设备栏杆和非承重管线做脚手架支承点。

(三)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5.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6.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7.擅自跨越安全围栏或穿越安全警戒区。

8.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9.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0.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

1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3.启动运输机械或输煤皮带,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4.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5.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或检修人员自行进行试运行操作。

16.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将设备长时间放在脚手架上。

17.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或多人指挥。

18.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19.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焊接、切割时不戴防护面罩等。

20.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21.对检修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物品等不进行收集,有落物伤人的可能。

22.在有落物风险的脚手架上工作,未设立安全网。

23.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或材料。

24.高处作业区域地面不设围栏。

25.上下交叉作业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26.从事机械加工时戴手套作业,戴手套或把抹布缠在手上清试运转中机器。

27.机械加工时,在设备运转中不停车变速。

28.机械加工时,所加工件长度或直径超过规定值,仍然强行加工。

29.转动设备靠背轮等处缺少设防护罩,或防护罩未固定牢固就启动。

30.在输煤皮带上站立或跨越皮带。

31.在转动的输煤皮带架上清理积煤。

32.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管道、靠背轮、安全罩上行走或站立。

33.在裸露的齿轮、链条、皮带轴头等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其它工作。

34.戴手套或用抹布对机械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其它工作。

35.借助设备、栏杆、脚手架、瓷件和非承重管线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36.利用承压管道、栏杆等起吊重物。

37.用8号铁丝或不合格的钢丝绳、麻绳来起吊重物。

38.吊挂物件不加第二道保护绳索和立管支撑。

39.起重机械、施工电梯、上料提升架等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及保护未定期检验,不能正常投入。

(四)防火防爆

1.现场动火不执行动火作业规定,未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工作票。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未采取清理与吹扫措施即进行施焊作业。

5.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消除遗留火种。

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下方未设监护人。

7.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8.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

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9.在热力系统设备上作业未消压或消压措施不当。

10.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1.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2.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试验,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13.乙炔瓶、氧气瓶混装、运输、贮存,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没有进行垂直固定,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乙炔气瓶在露天无遮盖、暴晒,使用无防回火装置的乙炔表。

14.动火作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无消防器材、未用防火布进行铺垫)。

焊接场所下方未铺垫好,未做好防止火星飞溅和下落措施。

15.连接气瓶的胶管未进行绑扎,胶管未进行悬挂。

16.移动气瓶时在地面滚动或拖拉气瓶。

17.在未经清理和装有易燃品的容器上焊接。

18.生产现场、班组随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9.不按规定对进入制氢站的车辆、人员、火种办理登记手续。

20.进行磨煤机进口清理堵煤时,不压回粉管封气器,不停电源,不设监护人。

21.制粉系统不进行定期抽粉和执行粉仓降粉工作。

22.用氧气作为通风及吹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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