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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常用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一)处罚依据: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二)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二)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

(一)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

(二)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

(一)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

(二)项

(一)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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